1引言
对公民权利平等的关注始终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体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权利平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是平等的,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
从法学视域下对体育权利进行分析,强调行为主体的利益和自由是目前关于体育权利研究的共同点,在此基础也形成了对体育权利的基本认识。从广义而言体育权利包括有关体育的各种社会生活权利;从狭义而言体育教育权和体育运动权则是体育权利的基本构成。公民体育权利是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权利的不平等是产生冲突的根源之一,那么人们是怎样认识体育权利的呢?影响体育权利平等的因素有哪些呢?本文试图通过质性研究的范式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保障策略。
2个案选择与研究方法
2.1个案选择
本研究以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影响因素作为研究对象,以H市Q社区的居民作为调查访谈对象分析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影响因素。本研究所指的体育权利是指公民在体育参与行为过程中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要求、利益和资格等要素。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础之上的受益权。
本研究选取了H市YH区中的Q居民社区为研究个案,H市是省会城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属于我国的内陆城市,其经济和发展水平在我国属于中等水平。
Q社区在H市属于中等水平社区,隶属于H市YH区的HS街道,社区管辖人口15262人,其中常住人口7265人,流动人口人数7997人。
Q社区居住的居民基本涵盖我国社会各阶层的要求。选择Q社区作为个案调查的对象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鉴于Q社区所具有的普遍特征;其次,考虑到了进入研究地点的难易程度。
2.2研究方法
2.2.1质性访谈。根据研究需要本研究采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采用无结构访谈的方式对调查对象进行访谈,然后通过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的层次顺序,依靠质性分析软件Nvivo8对访谈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对统计结果进行编码处理后浮现出本研究的核心类属进行问题阐释。
2.2.2参与式观察采用参与式观察的方法,对居民的体育参与现状和行为进行观察,本研究作者多次以社区志愿者名义进入Q社区,对Q社区进行了为时半年的“局内”观察,同时还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身份对该社区居民体育参与的行为、选择以及权利意识进行调查访谈,本研究中的访谈结果主要来源于实证调查,包括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访谈和体育参与者的民族志观察。
3影响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因素的实证分析
在质性研究中对访谈资料进行编码是研究过程的关键,本研究在对资料进行编码的过程中主要以词语为编码的单位,比如“收入太少了,现在物价多贵呀,哪有闲钱去体育馆参加锻炼呀”、“去体育馆里健身那是白领的行为,我们围绕着马路走路不也一样吗?”这些原始资料我们将其归属为收入差距、阶层差距与公民体育权利的关联维度。通过对质性访谈的资料和结果进行分析,依次经过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的层次顺序我们将影响公民体育权利享有的不公平因素归属于四个维度,包括收入差距、阶层差异;闲暇时间;体育认知与维权意识;文化规训。
3.1收入差距、阶层差异与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关联
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体育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早已脱离简单的身体锻炼范畴,逐步上升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范畴,对于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也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层面。体育权利已经远远超越公民自我健身权利的范畴,根据我国宪法的解释体育权利的实质是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利益、需求等权利的综合体现。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竞技体育领域更是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展示了我国作为竞技体育大国的基础。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有限的体育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服务供给需求形成了鲜明的矛盾,因此在体育资源的获取与选择上仍然受限于多重因素。“我平时主要是在小区附近的XX体育馆健身,一周三次,参与的项目主要是网球,我是很喜欢这个项目,到体育馆里去健身呢条件相对好一些,而且收费也可以接受(50元每小时)。”(Q社区业主,私营业主,M-20140321)“哎呀!现在健康很重要啊,我们一整天在办公室里更需要去健身了,我喜欢游泳,一周去两次,在市XX游泳馆(30元每次),虽然那里距离家里远一些但是条件好啊,标准的泳道游起来很舒服。”(Q社区业主,公务员,M-20140320)“我前几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喜欢上了高尔夫球,从此就着迷了,现在每周末几乎都约好去打,每次都去郊区的双凤湖畔的元一高尔夫球场(500元左右),有时候我们还组团去云南、马来西亚等地方去打球,真是感觉太好了。”(Q社区业主,企业高层主管,M-20140323)从上述的质性资料来看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业高管在我国的社会阶层划分中均属于社会上层人员,无论是其收入还是占有的资源都相对社会下层的人员要多,对于体育消费和权利的享有上也呈现了较高的积极性。然而社会中下层人员对于体育消费和体育权利的享有却有所不同。“体育锻炼是很重要,我每天下班后都要围着小区的马路走上几圈,有的时候也会慢跑,就算健身了,去体育馆里锻炼不太现实,还得收费,有那个钱干点别的多好呀!”(Q社区业主,工厂工人,M-201403019)。“我喜欢跳广场舞和健身操,前几年小区的广场空地挺多的,我们就在广场空地里跳,这几年业主的汽车多了,物业为了收费有些地方都停上了汽车,我们只能到离家很远的公园里跳了,那里人多有的时候去晚了还没有地方呢!也有人提议去附近XX大学的体育馆里租场地跳,但是太贵了就那么点退休金支付不起呀,就在公园跳吧!”(Q社区业主,公交系统退休人员,F-201403019)“参加体育锻炼的确挺好的,我上中学的时候最喜欢打篮球了,那时候还是班里篮球队的主力队员呢,现在也想打但是条件不允许呀,得照顾生意呢,两个孩子上学等着我挣钱呢,花钱去体育馆里打球更不现实了,看见人家下班后开着车去玩,羡慕嫉妒恨哪……”(Q社区外来务工人员,M-201403022)现代体育活动实际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体育的发展与社会背景是紧密结合的,公民平等享有体育权利实际上依靠国家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大量投入。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从国家层面增加体育公共服务的投入(冯国有2007;刘亮2013)[2][3]。
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直接影响公民体育权利的平等享有,公民体育权利的平等实现依靠国家队体育资源的积极给与,就目前而言在参政经费有限的前提下,国家将有限的公共财政经费投入到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医疗、就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4]。国家对体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有限性是造成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唯一原因吗?当然不是,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收入差距也是造成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主要因素。这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历史和时代背景密不可分。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这是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和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剧烈分化,占有更多财富的社会上层则相对占有较大的社会资源,而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占有的资源相对较少,由此而带来的不同阶层之间、区域之间差距愈加明显,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和不稳定的因素开始增加[5]。国际上通常采用基尼系数来反映收入分配公平程度,基尼系数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基尼系数越小则表明收入分配越公平。据统计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值为0.16,1998年则增加至0.403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到了2004年已经增加到了0.488,到了2007年则上升到了0.53[6]。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则预示着收入差距的加大,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阶层分化的明晰。社会上层占据较多的资源,而社会底层的人则占据的资源相对较少,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城乡居民存款的77%由占全国人口不到10%的高收入人群所占有,而其余90%的中低收入群体占有的居民储蓄存款才33%。”[7]
我国传统的对待财富分配的心态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这段时期内,平均主义一度成为执政者制定社会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伴随着改革开放,在“允许少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带动之下,一部分人开始率先富裕起来,由此社会阶层也开始逐渐分化,人们对财富均分的容忍程度开始逐渐提高。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实际上趋向于“患不均,更患不公”的焦点。社会对于公平的追求开始逐渐超越对平均的追求。社会阶层的分化以及贫富差距的加大等社会问题在体育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上实际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有限体育资源的前提下身份地位与财富水平实际上成为了遴选体育参与者选择项目的依据。从上述的质性访谈资料中我们就能够发现这一点,高尔夫、网球等项目的背后实际上预示着社会地位和经济消费能力,也成为了绝大多数社会上层认识体育参与的时尚运动,而广场舞、慢跑、走步等健身方式则成为大多数中下阶层首选的体育健身项目。这种体育资源享有上的不平等本质上也折射出了国家体育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公民体育权利享有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实际上是个体拥有财富和国家资源配置上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转型期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的,但是如果这种不平等的进一步加剧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3.2闲暇时间与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关联
人类社会的进步从整体上来看经历了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转变,从古代时期的自发的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发展到当今的体育活动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现代体育作为工业社会和西方文化的产物实际上是“有钱有闲”的体现。理想的体育项目选择对于“钱”和“闲”两个因素的需求缺一不可。有“钱”是有经济基础作为保障,有“闲”则是时间的保障,二者的结合才构成现代体育参与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在高质量的、全民的体育参与中充当了前提条件。“我的闲暇时间比较多,因为公司现在也稍微走向正规化了,有人管理而且效益还可以,所以我呢也比较放心,钱吗没有止境,还是身体最重要了,前几年我生了一场病,才觉得身体的重要,所以现在一有空呢我就跟几个朋友约好了去打高尔夫球,开心就好。”(Q社区业主,企业高管,M-201403021)“我的工作呢就是早八、晚五,有时候办公室坐太久了身体很不舒服,以前想去锻炼但是孩子没有人带,去年开始老人帮着带了,这样我每周下班后去两次游泳,感觉挺不错的。”(Q社区业主,公务员,F-201403021)“我在公交系统工作已经快二十年了,孩子他爸也是公交职工,我们这个行业很特殊节假日的时间呢和别人不对等,没有时间锻炼,孩子他爸爸有的时候带孩子去玩玩,但是也不是去花钱锻炼,孩子兴趣班什么的,主要是送孩子,我就没时间锻炼了,上有老下有小的,退休以后吧!”(Q社区业主,公交职员,F-201403020)“我们哪有时间锻炼呢?早晨顶着星星就得起床,晚上要很晚才收摊,等以后有了钱的时候吧。”
(Q社区外来务工人员,F-201403022)上述访谈资料实际上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不同的社会阶层所拥有的时间不相同,在时间的支配上也存在着显着的差异,因此在体育权利的享有上存在不平等在所难免。闲暇时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象征,从理论上来讲闲暇时间是公民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差异存在着不同人群和不同性别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体现了不同阶层特别是在不同性别之间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在西方国家由闲暇时间不平等而引发的不同性别之间享有权利的不平等现象早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8]。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劳动者的年均劳动时间大约为2000-2200小时,位居世界首位,我国九成行业的周劳动时间都超过了40小时以上,特别是一些餐饮等行业的周劳动时间达到了51.4小时”[9]。田翠琴(2004)通过对两性的劳动时间进行对比认为“男性的生活配置时间呈现“三多一少”的特征,即生产劳动、生理需要、闲暇时间多,家务劳动时间少,女性的生活时间配置特征为“三少一多”,即生产劳动、生理需要、闲暇时间少,家务劳动时间多”[10]。另据中国社会妇女地位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2010年的城乡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分别为102分钟和143分钟,男性则为43分钟和50分钟”[11]。高强度的劳动压力必然导致余暇时间的减少,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公民的劳动强度较大,闲暇时间相对较少,而且也存在着显着的阶层差异和性别差异特征。时间是生命构成的重要维度,闲暇时间与体育参与和体育权利的实现高度相关,因此在公民闲暇时间本身存在阶层差异和性别差异的前提下,由闲暇时间差异导致公民体育权利的享有上所体现的不公平在所难免。
3.3体育认知、维权意识与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关联
维权意识与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关联主要体现在公民对体育的认知和对体育权利的维护两个方面。
公民体育权利的不平等首先在公民体育认知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体育事业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居民的体育认知水平也在逐年上升。公民的体育认知水平实际上经历了从生物体育观到文化体育观的转型,也就是说从最初的将体育作为提高体力的生物功能进而作为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保障,发展到今天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成为满足现代生活的重要载体和提升现代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12]。体育的认知水平与公民教育水平和社会阶层也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小的时候总是吃不上,那时候物质匮乏,现在物质多了,好东西吃多了也不成,身体锻炼成了主要任务了,退休了没有别的事情了,把身体锻炼好就是儿女们的福分。”(Q社区业主,离退休人员,F-201403022)“体育锻炼?
(惊讶的表情)我这天天干活还用体育锻炼吗?每天干活就够累的了,无需体育锻炼身体就很好了。”(Q社区外来务工人员,M-201403022)对体育的认知水平实际上会成为参与体育的动力,个体差异、教育水平差异以及阶层差异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公民体育认知和参与上的差异,进而影响了体育权利平等的实现。其次,公民体育权利和维权意识淡薄导致了体育权利享有的不平等。“体育权利是体育教育和体育参与的权利吧,我们在这一方面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但是我觉得这种权利好像离自己很远。”(Q社区业主,大学教师,M-201403019)“以前我们在小区的广场健身,起初那里还有一些简单的器材,现在物业将广场改为停车场了,器材也没了,没有地方了只能改到外面的公园里去健身了。”(Q社区业主,退休人员,M-201403020)“体育权利好像第一次听说,不知道什么意思,是指自由的锻炼吗?”(Q社区外来务工人员,F-201403022)从上述资料中可以看出公民对于体育权利的认识并不清晰,有的也仅仅停留在体育教育和参与活动的自由权利方面,从现有的理论来看这只是狭义的体育权利认知范畴。这背后暴露了我国对于体育权利法律层面的明确不足的弊端,在实际层面公民对人身权、财产权等直接与利益挂钩的权利认知较为明确,但是对于体育权利的维护却存在意识淡漠、认知不够等问题,特别是缺乏对体育权利的客观的广义上的认识,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认识不足,对于生活中“公共体育场地被占”、“体育器材异化”等现象的漠视,必然导致体育权利的平等性与公平性受到侵害。这表明公民对体育权利的认知和维权意识的缺失与公民体育权利的不平等高度相关。“公民权利是争取而来的,否则权利对于公民而言只是一张白纸”[13]。只有对自身权利有客观准确的认识,才能唤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3.4文化、制度规训与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关联
严格的等级差异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文化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念,经过数千年的文化熏陶,长幼尊卑的等级观念已经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根深蒂固。这种等级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不平等观念的存在,这种观念在公民体育权利的享有过程中也进一步凸显。在有限的体育资源供给前提下,差序化格局的配置成为了必然。“高尔夫和网球项目是贵族运动,代表一定的身份象征,我们单位有一个科长把这个看得很重,以前当科长的时候经常打羽毛球,后来升任处长了开始打网球了,购置了一系列的装备,后来才知道我们的局长打网球,他一直陪练,后来关系弄好了升迁了。”(Q社区业主,公务员,M-201403019)由此可见,体育项目在实践的参与过程中被赋予了政治、阶层和身份等诸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个体实现社会交往和流动的抓手。“有些活动(体育项目)就是有钱人和有身份人的专属,像我们就不要奢求了,人不能跟命运较劲呀,每个人的贫富贵贱都是命里注定的,人与人之间不能比呀。”(Q社区外来务工人员,M-201403020)“现在虽然提倡权利平等,但是有些权利就是实现不了平等的,比方说同样是人城里人和乡下人就不平等,同样因事故死亡后赔偿金也不平等啊,有限的资源就得先可着有地位、有钱人来,比方说我们去医院看病,就医权是平等的吧,但是在实践中你没有关系、没有钱连挂号都挂不上,体育权利也不平等呀,农民工跟公务员在享有国家的体育资源配置上也是不平等的呀。”(Q社区业主,大学教师,M-201403021)上述访谈资料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等级意识在现代人的思维中依然存在,人们在某种限度内默许了这种权利不平等现象的存在;第二,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配置的差序化成为基本特征。体育资源的差序化配置在我国实际上体现了城乡二元供给特征,第五次体育场馆的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的体育场馆有90%都分布在城市,而城市中的体育场馆有80%都分布在企事业单位。”[14]
究其原因与我国的社会背景是密切相关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的城乡差距必然存在,特别是在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城市公民成为了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力量,与之相比农民则是提供了保障和创造了一般生产力,在社会化的进程中乡镇农民向城市化转变将成为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规律。此外,城乡二元差异、个体之间的等级差异在我国公民的认知中早已存在,因此在体育权利享有上的不平等必然存在,这是文化、制度规训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4结论与讨论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体育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在有限的体育资源供给前提下,公民体育权利的不平等享有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中国家对体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有限性并不是造成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唯一原因,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收入差距也是造成公民体育权利不平等的主要因素;社会阶层的分化以及贫富差距的加大等社会问题在体育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上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有限体育资源的前提下身份地位与财富水平,实际上成为了遴选体育参与者选择项目的依据。
本文的研究同时引发了我们如下思考。首先,公民权利平等的实现要依靠法治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因此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公民体育权利具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公民体育权利享有上的应然与实然的矛盾冲突,突破制度、观念和法律障碍才能够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平等。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享有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对弱势群体进行立法保障是实现体育权利平等的保障。其次,调整规划布局,遵照均等、公平的原则保障城乡居民体育健身设施的供给,特别是要针对居民社区中的体育场地、设施、以及规模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居民体育权利的实现。再次,针对权力的不均等性在短期内可以探索尝试利益补偿的模式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提高公民自身体育权利意识。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的体育利益分配机制进行改革,在政策上向体育资源匮乏地区适当倾斜,进而促进公民体育权利享有上的大体均等。总之,体育权利的不均等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依赖于经济的大力发展。
参考文献:
[1]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3-444.
[2]冯国有.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财政政策选择[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6):26-31.
[3]刘亮.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J].体育科学,2013,(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