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对辽河油田“营改增”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自“营改增”试点以来,社会各行各业都在密切关注“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认为这一举措对建立健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加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这次的改革涉及的行业,油气田企业的业务中主要涉及的有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服务、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物流辅助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从发展趋势上来看,“营改增”的范围势必会继续扩大,油气田企业涉及的“营改增”项目也将越来越多。所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深入的分析“营改增”给油气田企业带来的影响是迫在眉睫的。
3.1 对石油勘探公司“营改增”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石油勘探公司为辽河油田的直属专业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公司现有用工总量 3 万余人,拥有钻井、测井和能源开发三大业务板块,范围涉及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各个环节,以及稠油、天然气、煤层气开发等业务。国内业务分布在 23 个省、市、自治区,国际业务分布在 28 个国家。对于油田内部独立核算的二、三级单位形成的内部劳务均开具 17%的增值税发票,购进的原材料等均能实现正常抵扣。对于石油勘探公司来说,“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交通运输服务、装卸安装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下将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安装服务和技术服务三方面对石油勘探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的变化进行分析。
3.1.1 对交通运输行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主要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某油田的钻探集团涉及的交通运输业的业务也主要以陆路运输为主。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底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其他陆路运输,虽然不包括铁路运输,但是包括轨道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业是本次纳入“营改增”的重头戏,虽然营业税差额计税的政策改变了,但是适用的税率也有了明显的提高,所以税负增加的呼声也一直很高。
就辽河油田的石油勘探公司来说,由于石油勘探的工作环境特殊,主要集中在野外,工作时间的长短主要依据是受地形、地层影响的每口井的进尺速度,所以不定时的搬家在所难免。当一口井完钻后,钻井队需要将井场的井架、住井房、职工活动板房等钻探设备运回单位进行维修维护,或者直接奔赴下一作业井场开展工作。因此为了节省资源,节约成本,石油勘探公司下属的各个专业化分子公司中具备专业的运输队伍仅为以钻探业务为主的钻井专业化公司。从事的交通运输业务除了自己单位的运输工作,还兼顾其他专业化分子公司如钻具、钻井液、固井专业化公司等的钻井队搬迁、井场送料、设备更新运输等业务。部分业务则针对联营和合营企业,虽然也是油田业务,但由于对方不属于油气田企业,所以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外部收入,按照 3%缴纳营业税。以石油勘探公司下属的钻井专业化公司为例,2010 年全年内部运输收入为 207 万元,按17%计征增值税 35.19 万元,外部收入 9 万元,按 3%计征营业税 0.3 万元。但结算的运输费均为外部运输结算,收到的发票为《公里、内核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36 万,仅从运输业务来看能实现增值税留抵税额近 200 万元。2011 年全年实现内部运输收入为 820 万元,按 17%计征增值税 139.40 万元,外部收入仅 12 万元,按 3%计征营业税 0.36 万元。结算的运输费仍然均为外部运输结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18 万,仅从运输业务来看能实现增值税21.40万元。2012年全年实现内部运输收入为2550万元,按 17%计征增值税 433.50 万元,外部收入仅 21 万元,按 3%计征营业税 0.63 万元。结算的运输费仍然均为外部运输劳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77 万,仅从运输业务来看能实现增值税 356.50 万元。以上三年数据可以看出,对于石油勘探公司下属的一家钻井专业化公司来说,内部的运输劳务呈现逐年上升的状态,但外部结算的运输费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按照“营改增”之前税收制度,仅针对三年的运输业务,按照 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税负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营改增”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被废止,交通运输业统一按照 11%计征增值税,而无论内部和外部的运输费进项税额也都能够按照 11%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对于业务特殊的钻井专业化公司来说仅以 2012 年为例如果按照 11%计征销项税税额为 282.81 万元,运输业务的进项税额为 121 万元,由于取得的材料费、燃料费等均属于油田内部劳务均能够按照 17%抵扣进项税,因此仅从运输劳务计算实现增值税 161.81 万元,无疑能节省了近 195 万元的税款支出。节省下来的税金可以继续放大外运业务,增加更多的车辆和班次,为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但是对于外部运输来说,虽然外部运输仅占全年全部运输劳务的 5.5%,但是物流成本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成本构成上来看,会包括运输、包装等支出,从运输成本上也会产生人工费用、营运车辆的燃料费,材料费,折旧费等。成本构成中人力成本约占 30%,油料成本约占 30%,其余 40%为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此计算会有很多支出无法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于运输业务相对特殊的石油勘探公司来说,“营改增”后服务于油田外部的运输劳务的税负很有可能会增加。
3.1.2 对装卸搬运服务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活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在辽河油田的石油勘探公司中,因为钻井专业化公司存在独立的运输业务服务,所以装卸搬运服务也是独立存在的。钻井专业化公司的运输队将井场用料、活动板房、钻井测井设备等搬运至井场后,必须需要专业的吊装设备将井场设备安装在正确的井位和测量检测位置,将活动板房搬运至井场休息区,将井场用料等搬运至井场料场。以下表格为 2010 年至 2012 年三年中钻井专业化公司发生的装卸搬运费服务收入金额。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该钻井专业化公司三年内发生的装卸搬运费呈递增状态,如果按照 3%计征营业税,钻井专业化公司运输费用所包含的装卸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只要取得了进项税发票,都允许抵扣。但是在钻井专业化公司的装卸费服务业务中,通常都是在运输队中配备专门的吊装车辆,因此结算收入时通常按照单车计算,装卸费的收入也就能独立的核算。但是吊装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却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营改增”之前,装卸费按照 3%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营改增”后,虽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了,但是由于业务、合同等各方面原因,部分装卸费的进项税额存在着无法从运输业务甚至主营业务中剥离出来的现状,致使钻井专业化公司提供的油田内部装卸费服务,无论按照营业税 3%计征还是增值税 6%计征,均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营改增”后税负会有所增加。因此“营改增”后单独从装卸服务的角度来看税负不一定会减轻。
3.1.3 对研发及技术服务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涉及到辽河油田石油勘探公司的主要有钻井(含侧钻)技术服务、测井技术服务、录井技术服务、固井和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等。下表为 2011 年-2013 年三年石油勘探公司各专业化公司“营改增”涉及到的技术服务收入的平均额。
由上表可以看出,“营改增”前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这些专业化公司对于油田内部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都应按照 17%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被废止,相关的技术服务也都允许按照 6%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这些专业化公司主要针对钻井专业化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所以对于各个专业化公司来说,“营改增”后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发生的技术服务税负都有所降低。对于钻井专业化公司来说,接收到的内部技术服务的进项税 17%下降为 6%,接受到的外部的技术服务由原来的不允许抵扣的 5%的营业税变为允许抵扣的 6%的进项税。由于“营改增”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业务复杂且特殊的油气田企业来说,存在着很多的技术服务种类容易和劳务混淆。税务机关为了避免征税不完全的现象产生,在“营改增”初期很多种类的技术服务并没有认定在“营改增”范围内。从钻井专业化公司 2011 年至 2013 年接受的技术服务情况来看,如果按照“营改增”后税制计算,税务局认定在“营改增”范围内的外部的技术服务分别占全部技术服务的 34%、36%和 37.6%,外部未被认定在“营改增”范围内的技术服务约占全部技术服务的 17%、16.8%和 18.4%。也就是说每年有将近半数的技术服务是来源于相关的专业化公司。这也就意味着“营改增”后钻井专业化公司收到的内部的技术服务的进项税要减少 60%-70%。这对于钻井专业化公司来说税负不降反升。
3.2 对油田分公司“营改增”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3.2.1 对通信公司相关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油田分公司的通信公司业务主要包括油田内部及外部的市、长话、辽河油田华宇互联网、油田小灵通、油田数字化综合业务、油田内外卫星通信、GPS业务等。通信公司拥有自己的“科技兴信”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加快油田内外部通信网的建设工作,推动了辽河油田通信业务的长足稳步发展。多年来,通信公司以发展本市通信事业为目标,致力于建设一个业务全面、设备精良、队伍素质过硬的一流通信企业和职工团体,坚持每年开展优质服务主题活动,在用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油田通信公司的公司概况和业务范围可以看出,涉及到“营改增”的业务主要是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从近几年通信公司在油田业务的发展趋势上可以看出,由于手机更新换代的速度快,手机业务也随之增长,市民的固话业务下降速度也加快。尤其是“三大运营商”竞争日益激烈,通信公司相关业务受到人工费和折旧费上涨,小灵通信号覆盖面不够广,互联网网速受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收入也持续下滑,能够实现盈亏平衡、略有盈利已是不错的结果。因此,在以后的几年中,通信公司的业务外部收入增长的幅度不大,收入也将主要来源于辽河油田企业内部。
“营改增”改革推行以后,对于通信公司的影响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资产投资的影响。想要推进通信公司业务的发展,加快数字化业务的推进步伐,扩大资产的投资规模是必备条件。但如果外部收入不增加,也就不会产生足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虽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在油气田企业之间发生的生产型服务产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随着通信业务的飞速发展,固定资产很可能成为存量固定资产,那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了。除非外部业务有明显的增长,否则“营改增”改革不会使通信公司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税率的调整影响到通信业务的税负。如果按照改革后的 11%的税率,在通信公司的业务大多数是通信公司内部业务,而且外部收入也不会显着提高的前提下,通信公司的业务会受到抵扣项目很大的限制,税率的增幅将会很大,税负也就不会减少。三是通信业务会受到现行运行模式的影响。随着电子科技更新速度的加快,手机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手机的价格也就会降低。各大通信运营商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额都相继推出了预存话费送手机或者入网赠送话费等促销活动,油田的通信公司自然也不会放过这种对顾客有吸引力的套餐销售计划。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这种套餐业务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都按照 3%的营业税计征。因此相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对于货物和劳务的比例也没有必要进行准确的划分。但是“营改增”后,对于销售手机的部分和话费部分都改为增值税征收范围。销售手机按照 17%销售货物的使用税率计征增值税,话费部分则按照“营改增”后适用税率为 11%和 6%,形成的进项税额也都允许抵扣。如果再不恰当的区分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的在销售额中所占比例,将会选择从高使用税率。因此,是否应该以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为基础而调整销售模式,需要油田进行深刻的思考。
3.2.2 对工程建设公司相关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工程建设公司是油田分公司下属具有石油工程施工资质的综合性工程建设企业。公司下属十余个分、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油田基层建设;地面、管道、房屋、桥梁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道路养护;工程检测等。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将来是否或什么时候会扩大到建筑业还是个未知数,就“营改增”现行的发展情况来看工程建设公司涉及的“营改增”业务目前只有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就工程建设公司的业务现分为以下几部分对“营改增”后各项业务税负的影响进行分析:
1、针对采油厂或石油勘探公司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对于采油厂和石油勘探公司来说,工程建设公司主要以井场、采油站为主要劳务发生地,相对应的业务如井场建设、采油站建设、油料存储管道铺设和油罐建设、井场和采油站道路建设等。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属于油气田企业内部的生产性劳务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 17%税率计征增值税。购进施工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也能够抵扣。营改增后相对应符合工程勘察勘探范围的业务税率由 17%下降为 6%,进项税不变但销项税的减少,使得这部分业务的税负有所降低。
2、针对油田矿区提供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油田的矿区主要是油田的文教卫生、物业公司、住宅区的分布地,确切的说,针对油田矿区的业务大部分属于是油气田企业之间的非生产性服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这部分劳务不能按照增值税计算缴纳,而是应该按照营业税计征税额。由于提供的是非增值税业务,所以相对应的材料费等的进项税部分也不能抵扣.“营改增”后,涉及到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都能够按照 6%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应的进项税部分也能抵扣,这样税负也就相应的减轻了。
3、承接建筑集团的土建分包和 ECP 总包
建筑集团为了保证施工的工期和质量,经常会要求工程建设公司采取“甲供料”的方式进行施工建设。甲供料就是说甲方即建筑集团提供绝大部分的建筑材料给乙方进行工程建设。这就意味着工程建设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能够抵扣的进项税也只有一小部分。另外,有时建筑集团对工程建设公司承接的分包业务的时间要求的很紧迫,由于营业税的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工程建设公司经常会采取就近原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提供砂石、土方、砖瓦等材料,以承担较低税率的税款,也就不要求取得甚至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工程建设公司这方面的业务税负将会增加。
而对于 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即设计、采购、施工)来说,“E”工程设计部分,“营改增”前按照 5%计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 6%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而“P”采购部分和“C”工程施工部分,该部分的进项税允许抵扣的数量取决于“营改增”前后按照增值税部分的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份额;也就是说如果整个工程施工的劳务都能纳入增值税的计税范围,且成本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则税负降低,否则税负上升。
3.2.3 对采油厂相关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辽河油田第一采油厂是油田组建最早的一个采油厂。面对没有后备储量逐年减少、质量大不如前、开采难度逐年增大、生产耗用成本逐年增高等实际,第一采油厂认真贯彻落实油田各项工作部署,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创新观念、提升管理、改革制度、增强科技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紧紧围绕着原油开发生产,不断开拓,不断发展,使采油厂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形成了一个技术装备先进、配套设施齐全、科技工艺领先、企业文化繁荣的新型中型企业,同时为油田的发展培养和输送了大批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第一采油厂的发展现状和业务范围,涉及到“营改增”的业务主要有研发和技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石油仓储业务。以下将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业务和石油仓储业务对采油厂“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分析。
1、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
有形动产租赁分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第一采油厂租赁业务的销项部分主要为每年对三产单位部分车辆和设备的租赁。由于采油厂油井分布地域不定,很多设备如果靠运输成本将会很高。因此第一采油厂会根据井位的实际情况或技术情况选择使用自有设备还是租赁。“营改增”前,租赁业务主要是以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租赁业务将税率从以前营业收入的 5%提高到了按照销售额的 17%计征增值税。在油田这样的国企中,由于大量的资产是旧设备,就销售租金来说低于市场同行业租金,签订合同时的金额多数为含税金额。
而对于进项税额来说,虽然增值税实行的是抵扣制度,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对于具有行业特殊性的租赁业务来说,成本构成大大区别于其他行业。大量人工费和零星支出的存在,使结算对象对于很多业务无法开具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因此,“营改增”虽然解决了大多数行业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却无法减轻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税收负担,给采油厂的发展带来压力。
2、石油仓储业务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第一采油厂的石油仓储业务主要是为开采的石油产品提供仓储服务和部分商业仓储服务业务。石油仓储是石油开采企业的必备条件,更是稳定供求关系,应对市场紧缺等突发状况的保证。在第一采油厂的石油仓储业务中,影响到企业税负的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营改增”初期,由于税制改革刚刚起步,对业务范围的划分还不够细致,也不够周到,虽然实现了进项税的抵扣,但是抵扣却不完全。尤其是税率从 5%的营业税提高到 6%的增值税,如果抵扣水平达不到,那么一定会导致税负提高。而且对于第一采油厂的仓储业务来说,本来相对应的进项税项目就很少,固定资产却占很大一部分,但“营改增”之前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却恰恰不允许抵扣,这就意味着仓储业务的税负会上升。二是“营改增”之前,仓储业务一直按照 5%的营业税征税,同时也享受着比较大幅度的优惠度。“营改增”改革以后,仓储业务全部按照 6%的增值税征收,差额征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也是导致税负增值的一个原因。三是“营改增”后,采油厂的仓储单位会要求其他石油提供单位尽可能的提供增值税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按照现行税率,进项税发票的税率基本都是 17%,而采油厂的仓储业务只能提供 6%的销项税发票,差额达到九个百分点。这对于很多石油单位来说无疑成本过高,所以从合同签订到业务处理双方都会很难达成一致,最后导致的结果要么仓储单位外部业务减少,要么无法得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必然无法降低税负。
3.2.4 对油田勘察设计研究院相关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辽河油田的勘察设计研究院是一个以工程技术研究、勘察设计、监理为主要业务的科研生产单位,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石油天然气地面建设、炼油化工、等为主。能够承担石油天然气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及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检测服务。是一个技术全面,配套精良,素质过硬的综合性勘察设计院。
可承揽资质范围内的任何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工程设计等工作任务。在油田勘察设计研究院业务中涉及到“营改增”的主要是鉴证咨询服务和勘测设计服务。
1、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依据的业务活动。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在油田勘察设计研究院的业务中以上三种服务都有涉及,在 2013 年全年中涉及到鉴证咨询服务的营业收入约为 16000 万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约为 121 万元。“营改增”之前,按照营业收入的 5%计算缴纳营业税,约为 800 万元;“营改增”后税率发生了变化,按照6%计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业收入计征增值税来说是增值税的含税价,增值税约为 905.66 万元。另外“营改增”后,鉴证咨询服务存在了可抵扣的进项税,尽管鉴证咨询类服务企业都是以知识和智力作为生产要素,但是其接收到各种服务由于税制改革同样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因此按照“营改增”改革以后计算,应交税额为 784.66 万元,相对营业税税负有所降低。但是多数的鉴证咨询业务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很高,例如工资、奖金、交通食宿费、各项补贴等这些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必须对其他成本构成做进行认真的税收筹划,不放过任何抵扣进项税的机会,否则税负很可能会提高。
2、勘测设计业务
油田勘察设计研究院由于所处行业和其他勘测设计企业不同,加上勘测设计业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到地质勘探、油层勘探、井位勘探勘测和井位井型涉及等很多复杂业务,因此一般的勘察设计企业中都会下设测量、勘探、岩土、咨询等。但是在油田的勘察设计研究院里这些业务都不能有下设的二级单位独立核算,都是统一由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独立税务登记的勘察设计研究院集中缴纳。由于勘测设计业务属于增加值较高的行业,而增值税的税制特征恰恰是对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值部分缴纳税款。尤其是勘测设计行业经常需要采取预收定金的方式提供劳务,纳税时间也都是在劳务发生的当天确定,因而尚未提供的劳务服务是不能作为收入进行确认的,这就造成预付定金计入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造成税负的增加。另外由于勘测设计业务的收发多数集中在年底,缺乏均衡性,加之进项税抵扣项目不多,因此对于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勘测设计业务来说税负会有所增加,虽然比预期提升要小,但相对以前的营业税税制税负还是有所上升。
3.3 对矿区服务公司的“营改增”业务税负影响的分析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公司,以专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为辽河油田各单位及周边居民提供物业与公用事业(日常物业服务、民用水电气暖供应等)、离退休管理与医疗卫生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等)、社会公益性事业(道路养护、公共交通、医学教育、托幼服务等)等专业化服务。多年来,矿区服务系统各单位继承发扬铁人精神,不断创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在保障油田辅助生产、员工生活服务、维护矿区稳定、促进矿区和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推进辽河油田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在矿区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医疗服务属于针对非营利机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基本可以维持免税政策;物业服务虽然影响很大,暂时却还不被划分在营改增范围内,但按照“营改增”改革的发展趋势,应该很快会被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内;暂时被划分到“营改增”范围内的且对油田矿区服务公司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公共交通业务。现以公共交通服务和假设推行的物业服务为例,对“营改增”前后油田矿区服务公司税负变化进行分析。
3.3.1 对公共交通服务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矿区事业公司的交通公司涉及的业务有很多,如职工通勤、机动车检测、驾驶员培训、城市公共交通等等。由于职工通勤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已被纳入到生产性劳务的范畴中按 17%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业务所占份额还很小,以下将主要以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为例对矿区事业部的公共交通业务税负进行分析。首先,矿区服务公司的交通公司收入种类较多,且由于无论“营改增”改革与否,公共交通收入为零售收入,基本不存在涨价转移税负的可能,所有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即为“营改增”改革后增值税的含税收入。其次,矿区服务公司的交通公司受三方面因素影响进项税额较大,一是由于收入无法弥补成本,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二是受行业特点限制,原材料、燃料、修理费等物料消耗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三是矿区服务公司近些年对交通公司的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投资数额增大。表 2.4 即为矿区事业部的交通公司 2013 年全年公共交通服务的应税收入和全部可以抵扣成本及税额,其中其他增值税业务已抵扣进项税总额为173 万元。
由上表的数据分析得出“营改增”改革前,全年应税收入应按照 3%税率计征营业税,不计算附加税的情况下应交营业税 1006.80 万元。“营改增”后,购入成本允许抵扣,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4147.87 万元和所有未抵扣进项税的差额,即进项税额留抵 3145.18 万元。“营改增”前后税费合计减少了 4151.98 万元,税负下降较多。
3.3.2 对矿区物业服务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较为重要的两种流转税即为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中增值税的覆盖面已经扩大到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营业税则囊括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将会覆盖整个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但第三产业中的物业服务却还未被划入其中。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曾表示,以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为例,“营改增”试点如果扩围到物业管理,多则会有近万家企业“入围”“营改增”。物业管理“营改增”业务的涉及面将远远超过物业管理公司。胡怡建、刘桓等多位业内专家也表示过,“营改增”之前物业管理执行的是税率为 5%的营业税,若“营改增”试点将其囊括,则需要执行 6%的增值税税率。六个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部分企业,由于在物业管理费等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原因,无法抵扣进项税,且无其他可抵扣进项,近两年来推行的“营改增”政策也就没有给这一部分企业带来实质上的优惠,反而是税负不降反增现象频发。对此,业内专家呼吁,是否应尽早将物业管理纳入“营改增”试点领域,形成上下游企业的抵扣链条,解决产业链下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现代服务业和物业公司绿化、维修、卫生等上游外包业务进项的抵扣难问题。在矿区事业部的物业服务业务的成本构成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人工费所占的比重较大,但成本不能抵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物料消耗部分和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所占的比重却较小,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以矿区服务公司 2013 年物业服务为例,全年物业服务收入总额为 50692.00 万元,按 5%计算缴纳营业额 2534.60 万元。如果物业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内,则按 6%计征增值税,金额为 2869.36 万元,同时物业服务的购进成本形成的进项税额为 1409.00 万元,综上得出应纳增值税为 1460.36万元。税制前后对比,税费减少了 1074.24 万元,虽然税费减少幅度小于公共交通业务,但总体税负也是下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