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支持、少干预,多方面助推村镇银行发展。村镇银行由于注册资本低,发起银行大部分是外地银行发起设立,对县情、民情不熟,尤其在成立初期,当地政府的支持对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尤其重要。
一是当地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挖掘可用资源,借助各种媒体平台,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所在,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让老百姓都了解村镇银行不是归属个人的私人银行,是由国家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合法性的正式金融机构,获得当地百姓的信任。
二是在村镇银行筹建期间积极牵线搭桥介绍本地优质的企业参股村镇银行,让本地优秀的优秀企业家参与到村镇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之中。村镇银行成立后,要积极引导当地各类客户资金尽可能存入村镇银行,以增强其资金实力。同时加强政府和银行的合作,帮助村镇银行参与信用乡镇、信用村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将资金投放到信用好的农村地区,使其不断扩大信贷规模、提高信贷质量、壮大发展实力,形成政府、银行、农民的多赢局面。
三是减少行政干预。政府应切实明确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做到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发展但不干预。无论是参股企业还是融资项目,政府更多的是介绍和推荐,不应干涉村镇银行的自主决策权,为村镇银行发展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4.2.2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综合各国经验,由于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殊性,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在农村金融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的经济环境和信用环境和经济发达城区差别很大,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是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本身就带有政策性的烙印,因此充分审视和考虑村镇银行的战略意义,立足于金融市场发展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角度,从财政方面给予村镇银行更多的优惠和补贴。
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在肯定村镇银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的基础上,针对村镇银行的实际困难,制订专门扶持村镇银行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起码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和减免上,应不低于同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以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序竞争创造公平的条件。尤其在中西部经济更不发达的农村,要给予村镇银行更长的免税期限,并在免税期结束后长期实行低税率,同时改变“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直接减免税收。
二是在村镇银行开业初期,经营发展十分困难,一般在当年都是亏损的状态,政府可以考虑对村镇银行自建或租赁的办公用房进行补贴,帮助村镇银行尽早实现盈利,以树立在老百姓中的品牌形象。
三是建立财政奖励政策。村镇银行的农户贷款往往相对集中,区域性或相同产业性较强,这样就必须导致面临的自然和产业风险较大,并且由于缺乏农业保险和有效抵押品,所以贷款的风险很高;由于农户贷款金额较小、户数比较多,并且居住十分分散,村镇银行的成本很高。因此,应对村镇银行农户新增贷款、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给予奖励,提供专项利息补贴,弥补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高成本。
4.2.3 完善央行金融服务和支持功能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脱钩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和业务监管由银监会负责,但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依然负责各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大小额支付、票据交换、征信等系统,并制定和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人民银行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的服务和采取差异化的货币支持政策,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壮大。
一是为开业村镇银行的支付结算、征信系统接入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可行性规定,降低或减免接入费用,加快村镇银行的入网步伐,促使其畅通结算渠道,方便查询客户的信用记录,使村镇银行能为社区居民和广大农户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是根据村镇银行“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低于或与农村信用社同等待遇的差别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给予相应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加大资金拆借支持,缓解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提高村镇银行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能力。
三是在信贷规模管理上给予村镇银行特殊的政策。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后,国家实行了四万亿的货币投放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此后,为加强宏观调控,人民银行开始对各商业银行执行信贷规模管理,每月向各银行的法人机构下达信贷额度。各大型银行可以根据央行下达的信贷额度在不同分行之间进行自主的调剂,但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网点少,没有调剂空间。因此建议央行实现差别化的信贷规模管理政策,对村镇银行发放的农户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放开贷款额度限制,让村镇银行能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当地,以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
四是建议银联酌情适当降低村镇银行入网收费标准或者发起行的担保标准,以便让更多的村镇银行独立入网或者通过主发起行间接入网方式发行银行卡,以便增强村镇银行的竞争力。
4.3 强化监管措施,为村镇银行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4.3.1 加强市场定位监管,及时纠正村镇银行的不良经营理念
在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上,银监会提出了“宽准入、严监管”的监管理念,目的就是要让村镇银行坚守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真正支持县域实体经济的发展。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的各个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的追求目标,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同时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势必和各股东利益最大化产生差异。当前,很多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逐渐偏离了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热衷于“傍大户”,甚至成为发起行在农村地区的“提款机”,违背了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监管部门必须时刻提醒村镇银行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对突破“支农支小”市场定位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查处,必要时可取消高管的任职资格或停止办理部分业务,使村镇银行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4.3.2加强村镇银行风险监管
“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是银监会的监管理念,在村镇银行监管上,应始终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在信用风险方面,村镇银行不得对外担保,要严格控制对股东和内部人的关联授信;要严筑牢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资金往来的防火墙,严防融资中介风险传递;要求村镇银行提足拨备,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应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在流动性风险方面,村镇银行与发起行必须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以便确保发起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若村镇银行存在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属地监管机构务必及时向发起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通报,以便协助督促持股银行加强对村镇银行流动性支持,协同防范流动性风险。最后,在操作风险方面,村镇银行必须加强内部合规建设,防范案件风险。
4.3.3 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引导作用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起步阶段必然会面临许多与目前相关制度不能完全适应的实际情况,因而在监管理念上,监管部门应适度把握与以往机构有所差别,积极地给予指导、帮助及协调,加快其合规稳健发展。一是要引导村镇银行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战略,按照审慎经营之原则,制定和完善符合所在地实际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考评机制等等。二是要着重引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机制内控制度。三是要引导村镇银行注意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定不移地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不动摇,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四是积极引导村镇银行务必从低风险业务入手,逐步积累经验,进而优化信贷结构,适时合理地控制增长速度,不要盲目的追求做大做强,避免走某些金融机构粗放式发展的老路。
4.3.4 加强监管保障,打造村镇银行的科学监管平台
随着村镇银行设立的步伐越来越快,机构越来越多,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村镇银行是法人机构,属于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监管人员不足必然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容易引发村镇银行出现各种风险。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村镇银行机构多、规模小的特点,按照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建立微小法人银行机构监管部门。银监会和各省、市银监局分别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并保证足够的监管人员,为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