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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社会学与社会工程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52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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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及其价值
【第2部分】庞德社会工程理论的背景
【第3部分】 社会学、法社会学与社会工程理论
【第4部分】社会工程理论中文明、利益与法律的关系
【第5部分】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第6部分】社会工程理论的意义与影响
【第7部分】社会工程理论内容解读结论与参考文献

  3社会学、法社会学与社会工程理论

  3.1社会学

  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末期,Sociology -词最早是由西方法社会学创始人、实证主义创始人、法国社会学家、哲学家孔德最先提出。5社会学最早是研究社会的科学,它的研宄对象包括历史、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人口变动、民族、城市、乡村、社区、婚姻、家庭与性、信仰与宗教、现代化等众多领域。

  马克斯·韦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社会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韦伯在追求的主要目的就是把社会学发展成一门拥有其自身方法的独立的社会科学。他认为,社会所具有的所有结构性形式,都取决于社会活动。因此,社会学就必须研宄人们的活动。

  社会学所关注的乃是"指向并于其他人的活动相调试的活动" 6索罗金所关注的乃是"经由整合的文化的基本类型"的变化和作用方式。

  社会科学是与宪法宪政几乎同时产生的。后来,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从社会学学科中剥离出去,而形成了自己的学科。现在的社会学演变为研宄社会的一种方法论,在当代美国,社会学倾向于数学,比较、计算、符号、公式等方法被广泛应用。大量的数据分析,概率计算,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等成为了社会学家们的主要研宄方法。但是,完全使用这种几近于纯数学的研宄方法是存在着绝对弊端的。无论使用如何精确的数学公式,其前提都是基于对社会的假设的基础之上,那么由此而得出的结论,不能不是有待商榷的。一个又一个假设环环相扣,无论经过多么严谨的理性逻辑以及数学验证,结论的根基都是不稳定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假设出现错误,得出的结论都有可能是偏颇的甚至是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的。那么基于此种方法论而做出的决策和法律法规,也极有可能是不符合社会真实情况的。最终的结果有可能违背立法者意图。

  3.2法社会学

  在20世纪的第二个10年中,人们幵始谈论法律社会学。1911年,凯尔森在法学方法与社会学方法之间设定了一条明确的分界线。8他指出,法学方法所预设的先决条件乃是国家、作为规范渊源的国家宪法以及从那些最高级规范中衍生出来的一系列规范。法学方法只关注逻辑批判,它导向了一种纯粹的法律理论,而这种理论的主要任务就是在那些构成一种法律体的规范之间建构起逻辑上的相互依凭关系,因而他采取的首要宇段就是逻辑分析。但是社会学方法所关注的却是那些制定规范的人的需要,以及那些规范的内容一一而这与规范的系统安排、逻辑关系及其历史沿革相区别。这造成了一种明确的劳动分工,而且还可以使法学家不再去考虑他们所知面的那些最为棘手的问题。但是,除了用图解的方式确定各门社会科学的边界以外,人们是不可能把法律律令的内容与人们对它的适用分离开来的。9法社会学是在启蒙时期,为了摆脱旧的政权制度,建立新的政权制度而萌发出来的。它是对社会学中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法社会学把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1G,它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法社会学反对"法律只是一套纯粹形式的、孤立的规则体系"的观点,它在法律观这一层面普遍反对形式主义。他们认为法是由人所进行的一种活动,这里的"人"生存于制度之中。

  多元主义法律观是法社会学所接纳和认可的。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法律多元主义支持法不仅仅只是出自于国家,他们认为国家的法只是社会法秩序的一部分,而且他们也不认为国家的法必然是最重要的部分。法律多元主义认为,只要是由权威机关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可以被视为法律。法律多元主义突出地体现在埃利希的"国家法"和"活法",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法人类学者的"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等理论中。""社会力量"的作用被法社会学所重视。它们是基于不同的自然状况和不同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进而凝聚在一起的。社会力量通过不同的利益取向而产生关联性。若利益追求相似,则他们便团结一致;若利益追求不同甚至相悖,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社会力量。当然,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力量,他们都一直在追逐着满足各自欲望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东西。在这种追逐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不断地相互发生作用。而这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围绕着各自所追求的的利益所展开的行动,合作、制约与竞争,便构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利益结构".社会利益结构表征着各种需求的分布的状况。而这种状况决定着法律的定位,所以,他们的变化就指引着法的变革。

  社会学法学家试图使法律的制定以及解释和应用成为可能,并且要求做到这一点。此外,他们还试图对社会事实做更全面和更智性的考察,因为法律必须以社会事实为依据而且适用于社会事实。社会学法学家坚持以下部分或全部观点:第一,强调司法部的作用,尤其是在普通法国家。第二,承认法律律令个别特殊化适用的重要性一一亦即承认合理和正当解决个别案件的重要性。I2第三,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法律准则特指仅仅被视作是法律材料的那些法律准则。第四,对法律方法进行研究。这种研宄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仅仅为了研究法律方法而研究法律方法。第五,研宄使法律律令具有实效的手段。第六,通过进行社会学的研究而准备法律制定工作。第七,分析考察法律准则、法律律令和法律制度所达到的实际的社会效果。

  第八,上述的所有各点都是为了达成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为了使人们在实践法治的过程中的行为变得更为有效。

  3.2.1社会学法学派的特点

  庞德在他的集大成之作《法理学》第一卷中,深入分析了社会学法学派与十九世纪各法学派相比较之下的特征,这些特征比较明显:第一是,社会学法学家强调的是法律实际运行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这个术语,第二是,分析法学家认为法律乃是某种刻意制定的东西。I4第三是,社会学法学家所强调的是法律应更加重视那些有助益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利益倾向,而不是强调制裁违法行为。第四是,社会学法学家从一种工具主义功能的视角来看待法律,他们把法律视作为控制社会的工具。第五,当今,社会学法学家在其哲学观的方面颇不相同。

  如果想深入理解分析社会学法学家之间出现各异观点的原因,则应当从社会学的发展史或者说社会学所经历的阶段来入手。当然也可以从中找到合理的解释。这些阶段并不是彼此分离而是彼此相继的,或者说他们相距过近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他们是彼此折叠,那么,社会学法理学的批判者忽视了这些阶段的存在就是可以理解的了。一般情况下,社会学法理学的批判者选定某一个社会学法理学的代表人物进行批判,并且他们有时会不正确的将这个代表人物作为社会学法理学的某个学派在所有时期的代表人物。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以下四种有关社会学法理学的观点。因此,我认为,若要讨论社会学法理学,则逐一驳斥这四种观点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人们认为社会学法理学意味着某种充满机械倾向的法律制度观,这是人们在此前持有的一种比较普遍的错误看法。详而言之,他们认为社会学法理学把法律制度、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视作是一种社会力量机制的产物,I5而且这种社会力量机制是毫无人情的。第二,一些论者认为,社会学法理学只是纯粹描述,将那种纯粹描述的社会科学简单的汇编起来的一般性的概括而己。他们还认为,社会学法理学意味着一种人种学的法律史解释和法律解释。第三,社会学法理学有一段时间被认为是一种只是收集各种原始民族法律制度的定制基准或者依据的工具而已的。它被理解为不含有一般性概括,仅仅只是收集。第四,社会学还曾经被误以为只是一种有关社会科学的哲学,或者说,只是一门有关社会科学之方法的科学。那些论者想当然的把社会学法理学理解为只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律哲学。

  3.2.2社会学法理学的法学方法论

  社会学的方法论主要是实证主义的方法。社会学者们应用各种方法搜集数据来用以支撑他们的假设前提,手段主要包括问卷、面谈、参与者观察及统计研宄。这种方法论的优势是得到的结果精确而且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弊端也非常明显,即考察对象的局限性,问卷设计的不全面性,而且还包括面谈过程中面谈者的主观性等。基于以上的考虑,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很可能是以偏概全的,甚至有可能是绝对相反的。至于社会学法理学,在它的初创时期,实证主义确实是它的信奉者们所采用的方法,但是在20世纪初,他们在哲学观点这一问题上,就产生了分歧:极端的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不同类型的社会哲学思想以及新现实主义都进入了他们的视野。不过不能否认的是,尽管社会学法理学家各自所信奉的是不同的形而上学,但是他们都采用一种与他们的出发点相一致的实用主义的方法。社会学法理学作为现代法学,它更注重对法律的效实进行评估。庞德作为社会哲理学派的开创者,他用以评估法律的社会效实的工具有三点:第一,衡量一个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是否良好,是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来确定的,当然,这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是基于哲学的层面上的。I6第二,法律的价值取向应该注重预防多于制裁。一个松懈法律的国家,不一定是社会秩序良好的国家,也可能是治理混乱的国家。但是,一个法律过于严奇的国家,则一定是倾向于暴政的国家,即使不倾向于暴政,那么至少也是一个行为萎缩的国家。强调法律的预防作用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第三,行政行为日益重要,因为法律的相对滞后性等原因,行政行为通过比法律更加灵活的手段,解决了一些实际的社会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而且,法律律令在应用的时候,也适当的考虑他的个别正义。

  社会学法理学的研宄者和批判者们往往注重社会学法理学的实效性,容易忽视社会学法理学的所采用的法理学方法。在此应指出,社会学法理学的支持者们都是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理学方法的,是因为社会学法理学都采用一种实用主义的方法。庞德指出,法理学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来看待一个法律体系的状况。分析的方法责无旁贷的成为首选的方法。这种方法考察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和律令,在逻辑上提前预设一些概念和原则以及理论,通过分析达致他所预设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进行组织,此处所说的法律,指司法和行政审判的权威性材料。分析的方法假定了一种律令体,这种律令体在逻辑上相互依赖,他们把这种律令体视作一种理想。当然,这仅仅是一种假定。因为在逻辑上完全相互依赖的律令体是不存在的。但并不是说这种假定是不必要的。因为要想让公众理解法律,就需要这种假定,而且从立法的角度出发,这种假定也是非常有好处的。第二种方法即历史方法。这种方法是为了对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权威性材料进行组织,而探究法律体系及其学说、律令和制度的起源和历史沿革的方法。

  以关注法律的过去为手段,解释当今法律原则为目的,从而达到指导现代立法的效果。在十九世纪被广泛认可的三种法律方法中,历史的方法是最后发展起来的。它是为了反对哲学方法而产生的。第二种方法是哲学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法律体系的哲学预设进而达致理想要素。它预设的假定是各种法律秩序的目的或者法律目的的理想。第三种方法是社会学方法。这种方法预设了法律乃是社会控制的一种专门化的力量。社会工程理论的方法论既坚持了社会学法理学的原有取向,同时又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

  社会科学范围广泛,法理学只是其中的一门科学。而且,庞德认为,19世纪的法理学是不应该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完全分离的。一方面,只关注法理学的历史及发展脉络,而忽视了诸如政治学、人类学等同样重要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是非常不明智的;另一方面,法理学的自主性和自足性也是差强人意的。我们不能不看到这一点。

  3.3社会工程理论与社会学法理学

  社会学法理学发展的一直没有能够达到完全的成熟。总的来说,它经历了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中的其中一些已经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失,余下的一些则在现在的思想中继续发挥效用。这四个阶段一般是这样划分的:一是机械阶段;二是生物学阶段;三是心理学阶段;四是统和阶段。I8从以上的阶段划分中可以看出,庞德的社会工程理论处于统和阶段。庞德认为法理学不能被孤立地看待主要是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是庞德否定了单一因素的法律观念。他在他对十九世纪各种法学流派的批判中已经充分表达了这一观点,无论哪一种法学理想都不能单一的运行,否则将会导致许多不利于法治建设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第二是庞德从法理学本身的角度出发,也认为"孤木不成林",法理学从其自身发展视角而言,法理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共同发展也是有必要的。

  我认为,社会工程理论是社会学法理学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成果,尽管社会学法理学一直处于边缘地位。社会工程理论的提出处于社会学法理学发展阶段的第四阶段,它为社会学法理学开拓了一个新的思路。它将社会控制的手段类比做社会工程,既突出了社会学法理学的社会学性质,又将社会控制的法学理论类比做到可以量化的层面。社会工程理论在社会学法理学的大框架大体系内,只能算作是一个分支,但是这个分支有足够的影响力,以至于使如今在美国日渐落寞的社会学法理学仍有余力尚存。当社会学法学派的地位越来越飘摇不定的时候,当社会学法学派的阵地日益被数学、统计学所挤占的情况下,社会工程理论的提出,无疑给社会学法理学以重生的机会。

  不论哲学把何者视作是评断价值的终极评判准则,法理学都必须发现一项直接的评判准贝IJ,因为人们不可能坦然的以一种只能宣称具有那些行使政治组织之权力的人所强设的那种权威的规范体系为依凭。这种实践性判准可以在一种社会工程的理念中发现,在这里,"工程"这个术语乃是在工业工程师所使用的那种意义上加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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