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亟需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征信业作为促进信息共享的产业应运而生。近几年来,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依托现代技术不当釆集、滥用、泄露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信用信息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催生了关于平衡个人征信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法学思考。
在2013年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明确提及“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愈加被重视。在征信法律体系构建上,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今年得以实施,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信息流通做出了诸多规定,对于我国信用信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本文欲以此为契机,对个人征信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提出一些意见。
征信是指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或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数字化征信产品的经营性商业活动。个人征信能够矫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同时有效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为提高个人征信效率往往会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导致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侵害,而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势必又会降低征信业的效率,个人信用信息权利的保护与征信效率之间存在悖论。两者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经济法价值理念即秩序和自由的冲突,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文章研究的重点。
从法律层面、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对个人征信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目前我国在调和个人征信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两者矛盾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监管缺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个人征信领域没有形成系统的征信法律体系,信息流转环节存在实践困境;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尚未形成行业自律管理,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内生性机制缺失。
目前,国际上出台了多项原则,涉及信息采集、使用、处理等各个方面,以平衡原则为指导构建信息流通的法律框架。各国对于平衡两者冲突在政府监管、法律规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美国在此问题上偏重于信息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强调信用信息的有效供给,发展形成了分散式法律制度体系,行业自律管理在规范征信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欧盟将信用信息权利视为人格权,构建了以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为基础的概括式立法模式,严格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两者虽然存在诸多不同,但都是根据国情和实践做出的最优选择。
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分析,我国在衡平两者冲突方面应当以利益平衡为原则确立以个人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和开放机制。在法律层面,完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形成系统明晰的法律体系,将个人信用权纳入法律框架,具体规范个人信用信息流转环节;同时,对个人信用信息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使用,推动个人征信业良性运转。
关键词:个人征信;信用信息;冲突;平衡
目 录
摘 要
关键词
引言
一、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一般分析
(一)个人征信基本理论
1、征信的历史发展
2、个人征信的概念界定
3、个人征信的价值分析
(二)个人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内涵及理论发展
1、个人信用信息的概念
2、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1、个人征信与权利保护的矛盾根源--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冲突
2、理论难点: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保护如何取得平衡
二、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1、个人征信业立法现状
2、个人征信业监管现状
(二)我国个人征信领域平衡两者冲突亟需解决的问题
1、法律层面
2、监管层面
三、域外调和征信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矛盾的路径选择
(―)调和两者矛盾的国际指导原则--平衡原则
(二)平衡原则在各国征信制度体系中的适用比较
1、平衡原则在美国征信制度体系中的体现
2、平衡原则在欧盟征信制度体系中的体现
3、平衡原则在美国和欧盟征信制度体系中适用的比较
(三)域外衡平两者冲突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衡平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矛盾的制度构建
(一)个人征信与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用信息幵放的具体制度构建
1、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
2、信用信息权利保护基础上的个人征信良性运行
结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