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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适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建议(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8461字

  同时由于能够进入舆论视野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关注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弥补法律的漏洞和法律体制中的不足,如此,才可以保证更多的案件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

  2.对监督细则加以明确

  制定专门的新闻规范对媒体的介入时间、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原则、监督责任等加以系统的明确规定。虽然我国目前新闻行业存在着自律守则,但是该守则太过于笼统,缺乏可实际操作性,实践中,当舆论与司法相冲突时候,两者孰优孰劣,孰轻孰重,没有具体的原则加以规范指导,使得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所以,制定详细的新闻规范可以使新闻工作者在既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又可以重分发挥媒体的作用。

  明确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时间避免媒体抢先作出预测或者定性,可以避免舆论对法官的审判造成影响;明确媒体的监督范围可以保证公开审判的案件被公正报道的同时,避免一些国家秘密的外泄,对一些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很好的保护;明确监督方式可以让舆论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如对司法的监督要着重监督司法程序;明确监督责任可以让新闻工作者更加慎言慎行,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对民众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引导力,所以新闻工作者一旦失实会导致及其严重的后果,当下很多新闻工作者为吸引读者眼球,对案件随意猜测甚至是进行失实报道,这些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对新闻工作者的建议

  鉴于当下新闻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我们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从业门槛,设立新闻工作者执业考核机制,并且将法律常识作为考核的一部分,或者由新闻媒体单位与司法机关合作对新闻从业者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质。

  我国当下的新闻舆论被赋予了太多的伦理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至于人们更倾向于新闻工作者的判断,倾向于报纸的报道。甚至出现了很多“找法院〒如找记者”的现象。诚然,新闻舆论确实可以为百姓解决一部分问题,所以,新闻‘业者的素质不高,损失的不仅仅是大众新闻职业的信任,更牵连司法权威的损害。比如很多新闻媒体都错误的使用法律词语,更有甚者,很多新闻工作者直接干预审判对案件进行定性。

  比如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在未被判决之前应称为“原告”、“被告”,而我国很多媒体中却将“被告”写为“犯罪分子”.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肯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在媒体受众中树立了被告的犯罪形象。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主要是程序的监督,司法活动具有自己的专业性的特征,他的权威需要靠其独立性来实现。法官的裁决是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素养和经验来做出的,舆论无法代替法官进行裁判。所以,将新闻工作的叙事与评论分开既可以监督司法的程序公正,保证舆论自由,又可以实现司法的权威,保持法官的独立,实现两者的和谐相处。

  4.舆论要客观

  舆论要客服偏见,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司法的权威性。舆论必须克服自身的缺陷,不能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而对案件就有不同的判断,要相信司法的权威性。相同案件不同评价的做法是一种宣泄的表现,是不理智的。试想当初的“张金柱案”,如果当事人张金柱不是公安分局局长的身份,该案件还会得到这么多的关注吗案件的结果又是怎么样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我们要切实将其贯彻到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舆论要客服偏见,才能有效的对司法独立进行监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司法权威可以为百姓提供安全感和信赖感,所以维护司法的权威调适司法与舆论必须坚持的原则,舆论也要遵从这个原则,树立司法的权威。

  5.舆论监督要彻底

  一直以来,我们一直关注舆论监督的作用是否得到了发挥,舆论监督是否影响了司法的审判,妨害了司法独立,但是我国当下很多事件在发生之初舆论广泛关注,但是这种关注缺乏持久性,很多时候还没有等到案件的最终结果舆论的监督就已经淡了,使得现在很多时候出现了拖延政策来应对舆论,这种是不彻底的监督。舆论监督要坚持到底,达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效果。

  当下我国舆论监督的不彻底还体现在一个方面,是不能发现案件背后重大的价值而使得监督的作用发挥的不充分。例如当下我们很多的案件都将责任推到“临时工”的身上,对于这种事件舆论应该更深层次的探宄案件背后的故事。

  舆论和司法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两个部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两者的利益与要求来调适。既要加强各自的行业自律和职业素养,也要相互配合,相互沟通,而不是老死不相往来,只有这样才可以在两者的调适中实现两者利益的最大化。但需要我们警醒的是,两者的调适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时间的沉淀。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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