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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6 共22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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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公职律师制度问题探究
【第2部分】公职律师制度的内涵界定
【第3部分】域外政府律师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第4部分】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初步实践
【第5部分】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第6部分】我国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7部分】我国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若干构想
【第8部分】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1.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工作缺乏法律保障

  从我国目前规范公职律师的法律、法规来看,应该说,公职律师的设立及存在尚缺乏法律依据。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主要是以律师及律师的执业活动为调整对象而制定的法律,其条文中对军队律师有所涉及,但不涉及其他类型的律师,比如公职律师。如果严格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当前公职律师的存在则与《律师法》有明显的冲突。

  例如《律师法》第十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即法律并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兼任律师,而目前各地的公职律师基本上都是国家公务员。

  该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所指的公职律师既可以是公务员,也可能是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因而也与《律师法》存在一定的冲突。

  另外,从各地的公职律师发展模式中看,特别是浙江模式,由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与其他模式相比也更有具体的实施依靠,所以当前的公职律师制度普遍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可见,我国设立公职律师不仅尚无法律依据,甚至还同现行法律直接冲突,立法的缺失使得公5R律师处境十分尴尬。

  2.公职律师部分职能与政府部门职责混同

  根据司法部《关于幵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①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②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③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④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⑤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⑥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31在上述六项职责中,前三项职责在各级政府内部设立的法制办公室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办设立的法制司(局)的职责中也可以找到。而第四项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法制办也可以进行相应的代理工作。

  可见,在试点中公职律师的职责与政府法制办(或法制局)的职责相互重叠,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两者的分工、合作加以明确,产生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办职责方面的矛盾。因此,某些学者对现阶段我国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产生质疑,认为在政府法制办存在的前提下,设立公职律师存在职能交叉、资源浪费。说明设立公职律师制度之初并未考虑到部门职责混同问题,也缺乏协调机制。

  3.公职律师履行职能缺乏独立性

  目前我国公职律师是依附于政府存在。公职律师的职责是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公职律师受本单位人事管理,容易损害履行职责的独立性。缺乏独立性的公职律师在业务上很难保持公正性。当前各地的公职律师基本上都听从于政府的安排,依附于政府机制,多是被动地处理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这主要是因为公职律师是专们服务于政府的,作为政府的雇用人员,一方面要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获取薪水,另一方面,职务晋升受到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的束缚,公职律师自然难以保持独立性,亦难以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

  4.主导性的管理模式始终未能形成

  我国在推行公职律师制度试点时,并没有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模式做出统一的规定。造成了试点时自行制定相关运作模式,比如,前文中提到的“浙江模式”、“广州模式”、“厦门模式”、“扬州模式”、“周村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公职律师的主体身份、管理等方面各不相同,有的是公务员、律师身份,而有的只是政府聘用人员,有的实行政府雇员制,有的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有的则实行分散设立管理制,还有的实行公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正是由于司法部在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之初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管理模式,因而形成了各地各自进行试点并出现多种管理模式并存的局面。但每个地区所实行的管理模式都有其优点和不足,以致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主导性管理模式。

  5.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缺失

  律师协会担负着众多的行业职能,律师协会有义务向律师提供服务,反映律师诉求,保障律师权益,规范律师行为等。可是,这本身需要律师协会是一个完善的组织,而当前我国的律师协会本身发展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就严重缺失。

  首先,从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上看,律师协会的作为较少,律师协会办事机构过于行政化,仅能够为公职律师提供基本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服务,在维护律师的正当权益和向律师提供服务方面的作用发挥很不充分,或者说基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律师协会被人戏称为“只有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时才能见到律师协会的身影”也不足为怪了。

  其次,律师协会所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当前所开设的课程内容基本是针对社会执业律师,基本没有考虑到公职律师的工作需要。

  再次,制定的行业规范缺乏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我国律师协会为律师行业制定了多项规范制度和行业质量标准,基本能够覆盖律师行业的所有业务活动,但是这些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却基本都把公职律师排除出外。

  最后,未设立公职律师专业委员会。律师协会为能够有效履行其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职责,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设立了不少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是在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还会组织开展专业内的理论研究、进行业务交流,对特殊案例进行研究,并且根据本专业领域内的律师业务工作情况拟订业务规则,对律师活动进行规范或是给予指导,并且会组织律师参加国际组织或是境外的一些律师交流合作活动,可是从我国公职律师开始试点至今,还很少见到有专业的公职律师委员会,因此公职律师的一些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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