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我们身处信息时代,掌握信息就如同掌握自己的命运和未来所以我们要为公民提供完善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如果一个大众化的政府没有大众化的信息或者获取信息的方式,那么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者一出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知识永远统治无知:那些希望自主的人民必须利用知识的力量武装自己。”95政府在放权的同时也要同时将责任一并施加给公用企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将信息公开的责任都转嫁给公用企业,而是要在监督公用企业完成信息公开任务的同时协助公用企业和公民,更好地实现政府透明。作为公用企业,应该从思想上对信息公幵工作加以重视,正确认识到公用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提升形象、增强竞争力,96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而不能自认为是企业而逃避信息公幵,权利和义务总是并存的。
正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哈罗德?克罗斯所言:人民应当享有知情权,享有调查、监督公共事务的合法权益。97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也正以稳健的脚步向前发展。从实践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有越来越多的人幵始关注自身的知情权的保障问题和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幵问题。相信未来的公用企业信息公幵立法和实践一定会一步一步走到阳光下。
参考文献
1.专着:
[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仇保兴、王俊豪:《中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刘文静等着:《订透明度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吕艳滨主编:《行政诉讼法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6]莫于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7]乔立娜、李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与实施》,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年版。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9]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0]许莲丽:《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1]颜海:《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詹镇荣:《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
[13]周汉华:《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4]周汉华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说明?理由?立法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5]朱仁显主编:《公共事业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6][日]盐野宏着,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英]MeganPatricia Cater着,吕艳滨译:《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8]JodyFreeman and Martha Minow eds: Government by Contract:Outsourcing and American Democrac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9]CatherineM Donnelly, Delegation of Governmental Power to PrivatePartie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UP, 2007.
[20]Casarez,supra note 1.
[21]Cosmo Graham, Regulating Public Utilities: A Constitutional Approach,Oxford: Hart, 2000.
2.论文:
[1]陈煜儒:《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案:信息公开条例需细则完善》,载《法制曰报》2008年7月1日。
[2]高秦伟:《对公众获取公用企业信息的法律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3]高秦伟:《私人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美国法上的观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4]侯丹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5]韩凤然、郝静:《政府信息公开之配套法律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10年3月。
[6]江必新、梁凤云:《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7]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政府信息公开旳司法审查难点及其应对--以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审查状况为切入点的考察》,《司法调研: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
[8]兰江:《自贡市民要求公开燃气收费信息被拒状告发改委》,《华西都市报》2013?年2月20日。
[9]卢超:《民营化时代下的信息公幵义务--基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解读》,《行 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10]刘飞:《试论民营化对中国行政法制之挑战--民营化浪潮下的行政法思考》,《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1]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当事人》,《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05月。
[12]林鸿潮、许莲丽:《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据法学》2009年第十七卷(第1期)。
[13]李金兆、徐忠波、董亮:《成都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网上公幵实践与研究》,《中国信息界》2011年第2期。
[14]刘颖:《挑战或机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对我国行政审判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法学论坛: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15]练育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理解与运用--就周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16]凌维慈:《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兼论二审改判判决的影响》,《交大法学》2011年第二卷。
[17]莫于川:《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理念、立法目的和指导原则再检讨--兼从年度报告看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基本理念、立法目的和指导原则的实现情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18]莫于川、林鸿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调研报告--以苏闽川滇数省等作为考察重点》,《法学》2008年第6期。
[19]四川省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调研报告》,《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20]涂四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一期。
[21]王丹红:《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上)。
[22]王军:《美国信息自由法上行政机关之认定标准--基于判例的视角》,《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02期。
[23]肖明:《政府信息公幵制度运行状态考察--基于2008年至2010年24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法学》2011年第10期。
[24]叶必丰:《具体行政行为框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基于已有争议的观察》,《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25]杨寅、韩晶:《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可分割性原则及其司法运用--对赵某不服不予信息公幵案的法律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26]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意见稿)的基本考虑》,《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7]周汉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28]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2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一一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30]张鲁萍:《我国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之反思一基于实证分析的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2月。
[31]张胜利、高青:《价格听证信息不是“商业秘密”》,载《人民日报》2009年4月1日第14版。
[32]朱芒:《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如何信息公开》,《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33]朱雨晨:《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法定信息公开主体》,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11日第2版。
[34]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35]边江:《手机用户要求电信公司公幵计时计费信息获支持》,资料来源,最后访问:2013年10月19日16:25.
[36]杜霜江姜雪:《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资料来源:最后访问:2013年10月18日13:25.
[37]《中国首例诉国企通信公司不履行信息公开案(附判决书)》,资料来源:最后访问:2013 年 10月 19 日 13:43.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国家行政学院版)》第二十九_条,资料来源,最后 .访问:2013年10月20日11:22.
[39]NationalPark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v. Morton, 498 F. 2d 765,162 U.S.App.D.C. 223 (1974)。
[40]NicoleB. Casarez, Furthering the Accountability Principle inPrivatized Federal Corrections: The Need for Access to Private PrisonRecords, 28 U. M ich. J. L. Reform 268(1994-1995)。
[41]UtilityAct 2000, S. 24(1)(2)。
[42]294N.J. Supper. 207,682 A. L. R. Fed. 759 (N. D. Cal. 1998)。
[43]297F. 3d 745 (8th Cir. 2002)。
[44]445U.S. 169 (1980)。
[45]456U.S. 807 (1976)。
[46]448 F. 2d 1067 (D. C. Cir. 1971)。
[47]504 F. 2d 238 (D. C. Cir. 1974)。
[48]539F. 2d 174 (D. C. Cir. 1976)。
[49]713 F. Supp. 2d 64 (D. D. C. 2010)
[50]880 P. 2d 160 (Colo. Ct App. 1994)。
致谢
写完这篇论文,深深感觉到自己的研究生生活甚至是学生生涯马上就要画上句号了。-想到马上就要踏上职场,成为一名准社会人,就会感到惶恐和不安。
即将离开生活了六年多的浙江工商大学校园就觉得依依不舍了。曾经如此熟悉的教学楼、图书馆和宿舍大楼全都马上要变成记忆里的风景了。真想用自己的双眼?
将这里的每一幕都看清楚,然后将其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里。在这里所获得的宝藏一定能伴我跨过未来每一道坎。
六年多的时光历历在目,有太多的事情难以忘怀,有太多的事情难以割舍。
难以置信,这里是我求学生涯中所停留时间最久的地方。我遇到了很多人,很多我要感谢的人。首先要感谢的同时也是对我来说最重要的人,那就是我的研究生导师骆梅英老师。大三的时候第一次上骆老师的《行政法》课,就被深深吸引了。
那是一种我所向往已久的慷慨激昂和蓬勃朝气。她生动的授课方式和幽默话语让我为之深深陶醉。我一直都比较内向胆小,骆老师的话语无时无刻不激励着我。
我渴望自己有一天也能像她那样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大方方地演讲,并且朝着自己的目标勇往直前。两年多的研究生求学过程中,虽然很遗憾没能听到很多次骆老师的授课,但每一次的近距离的交流都给予了我成长的养分。我并没有出色地完成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但正是因为有骆老师的存在,我才能一点点地进步,茁壮成长。我一定会铭记骆老师的教诲,在未来的人生路上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去。
感谢求学路上遇到的那么多良师浄友。要感谢陈党老师、罗文燕老师、刘东:
亮老师、陈骏业老师、吕尚敏老师、雷伟红老师、王蕾老师为我们准备的丰富的知识盛宴,感谢他们对我的论文提出的宝贵意见。还有陪伴我六年多的亲爱的朋友周杉杉、袁园、金梦露和章文洁,你们在我失落的时候给予我鼓励,生病的时候陪我去医务室,有任何困难的时候都会随时伸出援助之手。特别是我的室友杉杉和园园,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的扶持与包容已变得无以为报了。陈又新学姐和马闻声师兄永远是我学习的榜样,胡若溟师弟、孙瑶师妹、田婧师妹也都为我的求学生活增添了不少欢乐。最后要感谢我的父母,没有你们也就没有我。感谢你们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恩。你们是我最好的人生导师,也是我永远的避风港。
感谢求学路上一路的好人和好景,今后我也将用不懈的努力来回报这份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