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全球信息一体化上发挥着史无前例的作用,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讯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并呈现出三网合一的趋势,信息网络的触角渗透到了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据相关部门统计,截止到 2013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 5.91 亿,增长速度更加趋于平稳,其中引人注目的是,手机网民规模达到4.64亿,手机首次超越台式电脑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互联网普及率为41.1%.
由此可见,网络用户群体不断扩大,从青少年到老年人的学习、工作、生活都离不开网络。但是,互联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总是有利有弊,在为人们提供高便捷、高效率的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聚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多种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尤其是近两年手机网络的兴起,对个人的财产、信息及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扰乱了整体社会秩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因此,肃清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驶,维护网络秩序,是时代的号召。
一、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况
通常来说,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中的一类,而且是较为高级的一类。但严格来讲,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既有重合之处,也有相异之处,准确定位网络犯罪的内涵对于从刑事法律视角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基石性作用。
(一)相关国家和地区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概况
网络犯罪,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其作为网络发展的消极附属品,与网络共生共存。作为一个科技发展的新领域,目前国内外对网络犯罪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还不尽一致,各执一词。为了更好地揭示网络犯罪的含义,首先对境内外相关国家与地区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加以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1.美国
美国是计算机网络发展最快,应用最普及的国家,其计算机方面的犯罪也是最早出现的国家,基于此因素,美国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的较早、较详细的国家。美国在 1966 年首次发生了篡改银行计算机数据的事件,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例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案件。随后在 1978 年 8 月,佛罗里达州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此法是美国首部以计算机为载体实施犯罪的规范法律。此后,计算机犯罪法在美国 48 个州相继颁布。另外,《非法入侵以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是里根总统签署的联邦级别的第一部联邦计算机犯罪成文法,此法对后时代的美国的关于计算机方面的立法体系奠定了基础。该修正案的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 18 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第 1030 节“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 之中。①
2.英国
1990 年以前的英国注重网络的犯罪工具性能,具体把网络犯罪行为界定为犯罪的一个体系分支相应没有相关具体的法律规范。而利用网络工具进行的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侵害法益的行为,处理的惯常做法就是依据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范条文进行定罪处罚,即采用了类推适用的做法。“20 世纪 80 年代末,网络犯罪问题在英国日益严重,依照其现有的刑事法律已经不能有效予以惩治。英国一改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轻视,于 1990 年 6 月颁行了第一部规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计算机滥用法》。”
②此法主要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问题,规定了三种犯罪行为:一是针对计算机网络内程序或数据故意实施损毁、破坏或非法修改的行为;二是违反相关程序法规的规定故意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行为;三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作为实施其他的犯罪的桥梁和方法行为。随后 1996 年 9 月 23 日,英国政府针对整个网络监管行业颁布了第一个法规《三 R 安全规则》,旨在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终端用户和编发信息的网站新闻组,尤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了明确的职责分工。
3.德国
对于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犯罪,在世界各国中,德国是最先用刑法进行规制的国家。
“德国于 1986 年 8 月实行的《第二部经济犯罪防治法》对其刑法进行了修正,使其刑法中增加了有关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条文,主要规定了计算机诈骗罪、 资料伪造罪、 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罪、计算机破坏罪等罪名。”
①在 1997 年的 6 月,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信息和通信服务法》,这部法律针对互联网的运行规范进行了全面的详述,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网络的法律,且该法对关于网络方面的附属细则予以详尽的修正,使网络领域有法可依,网络行为不断得到规范,补全网络领域的法律“真空地带”.
4.法国
法国现行刑法典于 1994 年 3 月生效实施,以类章节的方式对计算机方面的犯罪作了不同的规定。“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一章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章节。“该章下面规定了三类计算机网络犯罪: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妨害资料处理系统运作罪和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
②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条文的规定,法国的法律规定相对于同时期其他国家有一个突出的进步,即将财产刑纳入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处罚方式中。此外,法国优先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了自然人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轻罪,同时,法人进行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5.日本
起初,日本是通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解释的方式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惩治的,之后才修改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 1987 年,日本出台了“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其刑法体系进行完善和补充。新的刑法修正案将计算机网络犯罪作了专门的分类:与伪造文书罪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妨害业务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计算机诈骗罪、电磁记录毁弃罪等。2000 年 2 月日本通过了《禁止不正当存取行为的法律》,加大了对黑客等不正当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6.新加坡
新加坡是亚洲各国中计算机网络应用比较普及、网络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93 年6 月新加坡即通过了计算机法案,随着互联网发展,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法案规定,不管何人,只要是计算机犯罪,最高处罚可达 10 万新加坡元或 20 年监禁。 新加坡国家广播局发布的《网络管理条例》规定,各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和公司要对入网的信息进行监督,防止有破坏性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此后 1996 年 7 月 11 日宣布对互联网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
7.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
“欧洲委员会在上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了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问题的研究,并着手《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的准备工作。该《公约》最终于 2001年 11 月 23 日获得欧洲理事会通过,并向其成员国和观察员国开放签署。”
①该《公约》作为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刑事公约,针对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无国界性,该条约主要规定了针对网络犯罪的各国的统一刑事应对措施,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立法的进步,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网络安全。《公约》对网络犯罪的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②
8.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的学者和专家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提出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首要的问题就是将“电脑特质”的概念在网络犯罪中给予准确的定位。“‘电脑特质’应该是指电脑以电子数据资料处理的方式存储、处理、传送数字化资料的特性。在这里电子资料占有着重要而特殊的位置。另一是台湾关于网络犯罪也有一个认识和选择的过程。”③伴随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是从滥用电脑一步一步发展而来,这是一个技术更新的过程,犯罪概念的准确定位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