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受侵害案件却频频发生,消费者所遭遇到的维权困境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常而言,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形式获得公力救济,但是如果纠纷涉及到公共利益,这些维权手段显然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而一种更为适合的诉讼模式和制度正应运而生。
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自然受其影响深远。当然,市场经济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该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滥输于美国,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其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英国也非常重视公益诉讼,其中还包括纳税人诉讼。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下,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抑或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几乎都可在其法律制度中见到公益诉讼的踪影。
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跟踪研究己有十余年,其中尤以颜运秋教授为代表,学界目前也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对该制度的研究成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也有不少涉及公共利益诉讼的案例,这些都在为我国法治的进步,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破我国长久以来奉行的诉讼理念对消协组织成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限制,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显然,我国目前亟需构建消协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尤以使消协组织成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最为关键,也是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
本文将研析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势及其制度构建,以期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为一定的理论准备,帮助贯彻法治精神,从而实现消费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并为我国消协组织成为公益诉讼适格当事人为一定的理论准备。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首先分析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定性和职能,寻找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之后,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组织所做的相关规定及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寻找我国消费者目前维权遭遇的主要障碍及消协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遇到的功能困境,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和政策建议;本文之后的篇幅将介绍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鼓励我国消费者协会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公益诉讼,并且在实践中解决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55条的规定,分析消协组织在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时的具体程序问题。
1.4论文创新点
本文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通过引入新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冲破传统诉讼理论的束缚,提出赋予消费者协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建议,从而对消协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可,着重于构建我国消协公益诉讼制度的某些特别程序规则,为消协公益诉讼的实践提供具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