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故而一般情况下,作为市场规制者和秩序维护者的国家,不应该干预或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但随1越突出,使“市场失效”成为市场经济的痼疾。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在遭遇了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危机后,企业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融资能力差、科技创新能力滞后、再发展动力不足……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进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潜在的威胁。
此时,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必须对企业的发展加以调控、干预及参与。国家宏观调控与企业发展、市场优化三者是统一的,离幵了宏观调控,市场会乱,企业也难以进一步发展。但是釆用对生产要素实行直接划拨分配的管理方式会造成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企业生产难以展开。因此,要通过间接调控,从保持社会总供需基本平衡的角度出发,进行经济管理方式的改革,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产业机构的优化及区域发展的均衡。
在经过了 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频繁的经济危机之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世界各国开始重视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调控工具调节社会经济,“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其诸职能中逐渐占有重要地位,且该地位随着各国宏观调控法在其经济法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确立而得到加强”.税收优惠制度作为税收调控的主要手段,功能更是显而易见。对于企业的发展,根据社会政策原则、公平原则及促进竞争原则等进行财税体制的改革,合理设置税种及税率、制定税收优惠制度,扶持或适度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这对矫正企业的发展危机,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有着重要意义。
1.3税收优惠方式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免税收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首次引入“免税收入”的概念,这是指原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不同,免税收入从税法原理上说属于盈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政府为了实现某些政策目标,在特定的时期或对特定的对象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税收优惠,而在一定的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故免税收入具有适时性及相对短暂性。
(2)减免税优惠。这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直接税收优惠方式,是对纳税义务的直接减少,指国家为了某些实现有关社会、经济目标,鼓励扶持某些产业或地区的发展,或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而准予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优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制中被广泛应用,如根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免税。在统一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新法清理了诸多不合理的直接减免税优惠,“取消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资金来源、区域等限制” .从性质来看,减免税优惠方式因其内容的制定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宏观发展出发,故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适用性。
(3)低税率优惠。这是被广泛釆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指对某些纳税人或纳税对象适用一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以此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是直接优惠的方式之一。低税率优惠方式的适用能够提高纳税企业的税后利润,使企业直接享受适用税收优惠制度带来的利益。一般而言,法定的低税率优惠具有长期适用性,能够明确引导资金流向。但其亦存在弊端,同样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于来自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者虽签订税收协定但未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的投资者而言,简单的低税率优惠无法让其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实际受益,无法到达优惠目的。
(4)税项扣除优惠。这是指在计算应缴纳税款时,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某些构成计税依据的项目的一种税收优惠。该项优惠方式,是通过提高特定纳税人或特定扣除项目的扣除范围和比例,进而缩小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达到减税的目的。作为间接优惠方式,其政策导向更明显。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即采用了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项扣除方式。
(5)投资抵免优惠。这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内的某些投资项目,因政府鼓励其投资而允许按投资额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间接优惠方式。从税法原理上说,企业的对外投资支出,并不属于企业为经营活动而支出的成本或费用,一般不予税前扣除。但政府为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对企业的某些特殊对外投资,如创业投资、专用设备的投资,允许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从性质上来看,该项优惠属于政府对企业特定投资的一种补助,旨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6)加速折旧优惠。这是与直线折旧相对,指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固定资产价值转移的速度,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生产经营成本中,以便较早地从销售收入中获得补偿。从效果上看,加速折旧优惠能通过加快资金回收的速度,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推迟企业的纳税期限,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7)减计收入优惠。这是指按税法规定,准予对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减少计算。与减免税优惠不同,减计收入优惠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从优惠的角度来说,减免税优惠方式要求只有企业在负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即存在应纳税额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想享受到实际的税收优惠,换句话说,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减免的问题;但对减计收入优惠而言,不论企业盈亏,只要企业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特定来源的收入,均可以不计入应纳所得额的范围,从而使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从这一角度而言,减计收入优惠更有优惠效果。
1.4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制度是“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如今,税收优惠这一调控手段已成为世界各国都普遍使用的经济调控手段。从宏观上看,税收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中起着经济杜杆的作用,国家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制度,是支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从微观上看,这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减轻生产负担、清除障碍。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税收优惠制度能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这是税收优惠制度作用最直接的体现。在企业的发展中,方方面面都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若能够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就能节约企业的运行成本,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我国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等项目的企业给予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能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刺激企业的发展,其背后亦体现了经济持续、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我国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利用税收优惠制度予以相应的支持,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努力建设循环经济、绿色经济。
其次,税收优惠制度能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维系企业的再发展。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企业生存与再发展的瓶颈。由于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源有限、贷款审核严格,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优惠的政策,仍旧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企业持续发展的需求。此时,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制度,吸引投资者自愿向企业投入更多的资本。如在我国经济发展之初,我国给予外资企业多层次的税收优惠,虽有弊端,但客观上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待遇相当,但对于非居民企业,我国仍保留给予一定的优惠:另外,税收优惠制度能激活民间资本。在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民营经济日益活跃,民间资本得到集聚,形成了不容小觑的资金,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者,税收优惠制度能矫正企业投资的外部性问题。根据上文有关税收优惠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分析,可知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无法通过价格机制体现的正外部性企业投资会因为缺乏激励效益,而将大部分的投资者拒之门外。此时,弥补该投资的外部性缺陷的有效手段,就是利用税收优惠制度,改善企业的消极心态,刺激企业积极投资。目前,我国对于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等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制度。一般来说,这类项目或企业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区域的平衡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投资该类项目或创办该类企业很难在市场中立刻体现出效益。因此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能够引导社会的闲散基金积极投入,弥补企业面临的市场价格缺陷,矫正企业投资的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