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数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
(一)大数据对社会生活的强烈冲击
如前文所述,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十分严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非常重要,这在普通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界也大有呼吁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统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呼声。在笔者看来,此种呼声是目前法律学界的主流意见。但是网络时代的发展极为迅速,强烈冲击着普通人的生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变化。特别是当下火热的移动互联网、自媒体、电子商务,尤其是它们所引发的大数据时代,很有可能直接改变目前法律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主流意见。
即使是互联网领域的专家,也无法准确的预知这个大时代的变化趋势。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最后工具,具有天然的滞后性,这是理所当然的。对法律人而言,对于未来进行预知,并提前做出法律层面的回应,是极为不智的。
但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如果不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适当的预测,一部法律出台后,如果与未来的现实情况相冲突,严重影响法律的适用性和严肃性。因此,对互联网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冲击进行预测又有其必然性。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恰当的保护,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予以保护则显得无从下手。
1、大数据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人类有权利对自身的生活方式进行再审视再调整。有学者甚至认为,这个潮流中,我们终将失去我们的隐私。其认为,隐私是人类发展进步中的产物。随着人类的进步,人最早有了身体私隐的保护意识。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人类从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包含个人信息在内的被纳入了广义的隐私的范畴。社会信任感渐低,隐私的范畴也越广。但随着人类的继续进步,隐私再收紧其外延,退守身体私隐等最狭义的隐私的范畴,在逻辑上应当说也是讲的通的。1如果真如这种观点预测的那样,那么我们从法律层面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场将一定要发生重大的改变。
2、移动互联现在已经成了年轻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可以想象他们所代表的未来的生活方式也讲发生同样的改变。他们所下载的每一个APP,基本都要调取到此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地理位置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被他们的主人以“授权”的方式,无偿交付给了软件开发商。从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拒绝授权,软件将无法使用,似乎软件开发商有霸王条款的嫌疑,但用户并不是面对垄断的资源而没有选择的余地,反而是有海量的资源可以自由挑选;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软件开发商获取这些信息,有时毕竟是为了提供给客户更好的用户体验;另外,目前软件界的生态环境是,软件幵发商很难通过软件本身获取利润。用户免费获取了优质软件的服务,“支付” 一定的个人信息,对于大部分的用户来说,其实是乐意、合理的。主观直接认定这些数据搜集者有侵权的嫌疑,在法理上并不具有天然的正确性。
3、自媒体带给了使用者展现自己的乐趣,也自然带来了信息主动泄露的问题。以微博、博客为代表的自媒体是面对公众幵放,而微信则是面对“朋友圈”这样相对私密的空间内半公开的平台,均不自觉的将自己的照片信息、家庭情况、地理位置、兴趣爱好等等个人信息泄露。对于此类信息的收集和交易,已经发现有专门的商业公司进行此类业务。
4、大数据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在未来能多大程度上改变人类生活目前很难预见。大数据最重要的特征是信息的全面性,社会上的每个人,每个行业都可能自觉或不自觉的进入到数据采集、上传的过程中来。利用空前全面的各类数据的交叉验证,大数据能够对个人信息的全息可见的效果。每个信息主体仿佛都被放在上帝视角下被观察,保护个人信息的难度极大。目前,学界对于大数据发展的最谨慎的预测也认为,其将用全新的全样分析取代传统的抽样调查,无需逻辑分析直接得出欲知的答案,直接改变人类的商业甚至政治生活方式。可以想象,商业组织、智库组织等等对于数据的渴求将会非常惊人。
他们之间交叉互换共享数据,就像目前己经成为商界中大量的专利交叉共享一样,很有可能成为未来的趋势。如此,人类的所有自愿为公众公幵的数据将会汇总成前所未有的全样数据库。无论是否愿意,人类将向大隐私时代挥手告别,向大数据时代脱帽敬礼。这也许并不是什么可悲的事,人类也不是没有经历过类似的变动,我们所需要的只能是适应这个时代,向历史的车轮说声“你好”.
这个时代里,信息主体虽有可能受到因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被骚扰的烦恼,但也有可能充分的享受大数据的便利。比如说电子商务网站往往会通过网民的浏览记录,以“你可能需要”等类似的方式向你推送一些商品。这正是大数据运用的结果,你很难说这不是一个便利,因为你往往发现他推送的商品还真的很有可能是你所需要的。
我们正站在这个时代的开端处,急切的出台一部全面细致的专门性法律恐怕并不适合。
(二)个人信息的交易合法性的讨论未有定论
法是用于调整社会生活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社会对于一个问题的普遍看法。当下社会,几乎所有的普通人都认为自己有掌控自身个人信息的权利,按照这个朴素的看法,法律应该禁止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许可的流通。目前从事个人信息交易的公司也都处在被批判的灰色地带,屡屡被“曝光”,这也可以证明这个看法的普遍性。
但也有学者认为,针对信息主体主动在公共或半公共平台主动透漏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的,如果是在“善意范围”内进行交易和使用,并未对信息主体造成侵权的,应当肯定这种行为的合法性。
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个越来越开放的社会,想守住个人信息的“秘密”其实根本不可能,通过法律去做一件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是没有意义的。与其在道德上批判这种行为,同时又对这种行为放任自流,不如认可其法律地位,但要求其做好个人信息的分类、秘密级别的划分、可交易信息范围的确定、信息主体的获利、确保不被恶意泄露和使用、不被用于骚扰和威胁、对信息主体损害责任的划分等等更实际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个人信息拥有商业价值渐渐成为了人们无法忽视的事实。个人信息的交易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对,比如针对特定人群的精准营销无疑也相对降低了对非目标人群的骚扰,从这一方面来说,.
如此看来,我们不能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场进行更充分的讨论,对个人信息交易的产业进行更耐久的观察尺度,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尺度进行更细致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