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背景
独立、中立、公正、权威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而能否做到司法独立,对后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能否实现至关重要。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独立。司法活动是否能够独立公正,关系着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能否得到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法院能够独立进行审判活动,它是指国家建构模式和制度中的审判权不同于国家的其他权力。我国从宪法层面上也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法律层面的最高表现形式,同时我国的各级地方法院也应该以此为最高准则和依据展开司法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 4 条对此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方面受到了不小的掣肘和影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
一方面一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把法院当成是一个下属部门和单位,发号施令,干预司法工作。另一面法院因为地方某些机关对法院的人财物有掌控权,从而不得不接受一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非法干预。
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官署独立即法院独立而非官员独立即法官独立,且我国没有保障法官独立的立法规定。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键是怎样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结构性调整中的重点与难点。法官审案可以说是审判权行使的中心环节,保障法官的独立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这些国家都将保障法官进行独立审判作为其法律制度的重点对待。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就是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我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也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放在基础性的位置。影响审判公正的主要原因有司法腐败、法官素质、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后果最难纠正,因为内在的体制问题总是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现阶段在我国实行法官独立是有一定难度,但是宏观上实行法院独立是实行法官独立的一个过渡,或者从内容上看也包含着法官独立。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利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健全,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行完善。
十八大精神、习总书记讲话中,都明确提出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提到应该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能够得到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三中全会的基础上更是明确了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方向,如最高院设置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跨地区办理案件、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进行健全等。四中全会还进一步明确各级的领导干部都不能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系列举措都旨在完善确保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研究的价值
1 .理论价值
审判活动要求法官必须独立判断,这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前提。审判活动是作为公民正当行使权利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而且审判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公正审判。这就从本质上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不应该有所偏倚、而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决,绝对不应该有什么束缚,也不应该被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因素影响,不适当的压力、威胁或不正当干涉都不应该存在,无论基于何种理由。文章探讨怎样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因为它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探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契机。
审判独立虽然最初是由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但现在审判独立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与潮流,各国的法律关于审判独立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表达的含义都是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不受任何其它势力的干扰也形成共识,如西方更多强调的司法独立即法官的独立,而我国则是规定法院独立。但这些并不妨碍审判独立已经是各个国家都认可的基本法律原则。对此,我们应该多多加强理论研究从而达到完善制度的目的。
2 .现实价值
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由于其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障碍,影响了实施效果,值得关注。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审判是否独立现如今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人类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而国家的存在即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民主与法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诉诸于法律解决纠纷。而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者,应该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依照自己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做出一个相对公正的裁判,公正的裁判更易使百姓接受,这样法院的审判活动才具有公信力。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从制度上保障实现审判独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审判独立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审判公正、审判效率与审判权威。
所以,审判的独立制度是其后公正、效率、权威的实现基础。审判独立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它的实现也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研究的内容、目的和方法
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审判独立制度的历史沿革。将从西方审判独立制度的历史嬗变、当代西方法治国家审判独立制度的具体表现、审判独立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这些方面进行回顾。在这期间结合古今、中外关于审判独立制度的发展从而对此有个宏观的把握。二、关于我国审判独立制度面临的问题。问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外界对审判独立的干扰;2、审判权的地方化;3、法院内部工作方式的行政化。其中审判权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原因与现状将是本章重点讨论的部分。三、我国审判独立制度的完善路径。将以审判独立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并进行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改革,最后平衡我国监督机构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方法 拟采取多种研究方法,对本文论点进行充分论证。在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的基础上,采用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并运用立法学、行政法学、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并吸纳国外的审判独立制度,比较性地研究中国的审判独立制度。
目的 以司法改革为切入点,对我国的法院审判体制以及法官的审判方式实施改革,对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