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目前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他们把自救行为、抓捕行为等其他一些行为也归属到正当行为当中,我国现行刑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中的某些行为,也普遍认可它们为正当行为。虽然在法律上,学界对正当行为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达成了共识,但在理论上,学界对于正当行为的具体范围界定还尚存分歧,没能达成一致。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刑法意义上正当行为的研宄。我们研宄正当行为,因为其具有无可取代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意义:它有利于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详细清楚地明确罪与非罪的不同。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是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的,缺一不可。所以,因缺乏必要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即使正当行为在形式上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也不能认为其是犯罪。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不混滑正当行为与其他类似犯罪行为,进一步研究犯罪构成理论,我们有必要明确这些行为的本质。它在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方面有很大帮助,可以良好的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明确规定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自救、自损、抓捕等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明确规定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正当行为,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还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反犯罪意识,使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地抗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培养了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公民可以正确的运用正当防卫权从而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主动地采取避险措施以减少危害程度。
第一章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中旬的一个深夜,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的一位女出租车司机白玉(以下简称白玉案)在承载完一名乘客后,不幸遭遇一名歹徒持刀抢劫。这名歹徒在抢走女出租车司机若干现金及女司机的手机和车朗匙后,下车时对女司机进行了恐吓并告诉女司机可以顺着自己逃离的路线找回出租车钢匙。
当歹徒刚一下车,女出租车司机白玉便拿出自己出租车的备用朗匙启动该车,与此同时向一些道路旁边乘凉的人大声呼救,希望能得到其他人的帮助进而抓获歹徒,但可惜没有人给予回应。因女出租车司机白玉手机被抢,无法报警。为了不让歹徒逃走,女出租车司机白玉便驾车撞击向逃离的歹徒。撞击一次后,歹徒被撞倒,但是很快爬起来继续向前跑。于是,女出租车司机白玉驾车撞击了第二次,歹徒被撞倒在地,女司机正要下车查看时,倒在地上的歹徒却晃晃悠悠地站了起来,手里握着刀向女司机走来,女司机惊吓之余第三次撞向歹徒,歹徒被撞倒后没有爬起来,女司机便赶紧下车同时呼喊人们请求帮忙抓歹徒。歹徒见到有人来了,立即反身逃跑,被周围赶来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干警查看后,发现歹徒伤势较重,需要立即入院治疗,因无法联系歹徒家属,无人支付医药费,便告知女司机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女司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用车撞击歹徒的,只是为了抓住歹徒,不让歹徒逃走,并没有想揸伤歹徒,更不想将歹徒撞死。否则,只要加大油门,歹徒就没命了。因此,不应让自己对歹徒的医疗费负责。但在派出所干警的一再要求下,女司机还是承担了前期医疗费用。随后,当派出所有关办案人员要求女司机继续承担歹徒的医疗费用并以拘留相要挟时,白玉自感冤枉,便将此事诉诸报端。1二、本案引发的争议。
对于本案中女司机驾车撞击歹徒的行为,基本上形成两大对立的观点。
(一)本案中女司机白玉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主要理由是,白玉驾车三次撞倒歹徒,将歹徒撞成重伤,白玉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构成成防卫过当。个别办案人员之所以屡次让白玉承担医疗费用并以拘留相要挟,就是这种观点的反映。
(二)女司机白玉的行为是正当行为,不应由女司机承担歹徒的医疗费用,更不应当以拘留相要挟。但在是什么样的正当行为上则存在以下分歧:
1.女司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有的人认为女出租车司机白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歹徒被揸成重伤完全是他咎由自取,白玉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必负任何责任。对于此种观点支持的理由主要如下:正当防卫,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最重要的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行为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最重要的一项制度。现行《刑法》第二十条条第1款也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有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即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第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包括实施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实施正当防卫;第四,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女出租车司机白玉为阻止对自己造成不法侵害的歹徒逃走,开车撞击歹徒,其行为的目的合法、实施的对象也正确;我国对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终止釆取“排除危险说”,关于财产类的不法侵害,其“正在进行”的含义就应有所扩展,虽然歹徒的行为已经既遂,但是只要被侵害人还来得及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就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本案中,应扩展到对不法侵害者立即进行抓捕的过程中。
也就是说,虽然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只要不法侵害者尚未摆脱被害人的抓捕行为,其不法侵害就仍在继续,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没有丧失‘。再者,因歹徒一直试图持刀抵抗并有继续逃跑之意,对女出租车司机白玉而言,也没有什么过错,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而,用强力制服正在逃跑的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2.女司机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
本案中,有的人认为女司机两次三番的撞倒歹徒,并最终将其制服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理由是:自救行为,是指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若为恢复权利而履行法律上的正式程序,等待相关国家机关的救助,就会使其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而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利恢复的私力救济行为。例如,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在犯罪人即将毁损盗窃财物或逃往外地难以抓捕等情形下,来不及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将来通过法律程序也会难以挽回损失或者扩大损失,便迅速从罪犯手中夺回财物,就是一种自救行为1。本案中,女出租车司机白玉如果不能在歹徒逃离现场时及时予以阻止,将面临权利可能无法救济的情形。因此,女出租车司机白玉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
3.女司机的行为属于抓捕行为
本案中,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女司机的上述行为性质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自救行为,而是属于抓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