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在激情杀人的场合,往往能得到伦理的宽恕而不适用死刑。人性具有弱点,人们对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不实施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降低,行为人往往更易获得宽恕。加罗法洛指出:“我们通常愿意饶恕那些在蒙受无法容忍侮辱的一瞬间使用武器的人们所做的行为”。
但是,处于激情状态下的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是不是都属于激情杀人,都可以被宽恕呢·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适用激情杀人原则,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激情杀人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前所述,适用该原则应该满足:(1)存在足以使普通人进入激情状态的挑衅行为;(2)行为人因挑衅确实进入了激情状态;(3)行为人在激情状态下的行为基本与挑衅行为相称。
激情杀人在我国刑法中只是一个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理论上对其缺少系统的研究,是否从轻,以及如何从轻都没有具体标准。我国应将激情杀人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规定,一个被判有罪于非谋杀罪的人,可能被判处以3年、6年或11年监禁,而一个有罪于一级谋杀罪的人,可能被判处以最少25年监禁,直至终身监禁,二级谋杀罪也要处以15年监禁。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相比,假如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也可以分为一级谋杀、二级谋杀和非谋杀,那么对应的法定刑大体可能是:一级谋杀处死刑、无期徒刑;二级谋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非谋杀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如果符合激情杀人原则的适用条件,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应适用故意杀人罪的第二档法定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达到这样一种效果,结合我国通常使用的立法技术,应将激情杀人原则具体化为“激情杀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不变更罪名而径直减轻刑罚的直接模式。具体地说,可以在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3款:“行为人因被害人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的虐待或重大侮辱行为而当场实施加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本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依本法第232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既将激情犯罪法定化,又将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上升为了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既弥补了刑事立法的不足,又为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的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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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需要感谢我的导师陈航老师,从论文的选题以及论文结构的确立都离不开陈老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经过三年的相处,导师教会了我如何待人处事,最重要的是如何踏踏实实做学问。在他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乐于助人,治学严谨的学者和亦师亦友的形象。
同时也要谢谢我们一个导师的师兄妹,尤其是薛飞彦给予了我很大帮助。还要感谢2011届法硕2班这个大家庭,三年同窗时光令人难忘,使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感谢父母,感谢家人,在我遇到挫折,灰心丧气的时候,是你们给了我家的温暖,你们永远是我的避风港湾。
最后感谢我所有的朋友,在我困惑迷惘的时候,默默地给我以安慰,给我以帮助。这一切都离不开你们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