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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疑难点研究

来源:长春理工大学 作者:邴菊馨
发布于:2020-02-21 共7157字
  摘 要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将非法经营行为与一般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探讨和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疑难问题,能进一步有效地理解刑法预防与惩罚犯罪的双控机能,关注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程度,发挥刑法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积极规范作用。
  
  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研究,是以具体案例为基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导向,对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到的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国家规定”、“情节严重”、“其他经营行为”三个最为重要的疑难问题,明确界限,深入探讨,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使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均能更好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本文结构如下:

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疑难点研究
  
  非法经营罪中 “违反国家规定”,在《刑法》第 96 条虽有界定,但其范畴仍具有模糊性,从其现状、认定以及案例三个侧面分析可供本罪依据的具体范畴,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界定对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效限制本罪的无度扩张。
  
  非法经营罪中 “情节严重”,分别从具体表述、学理解释,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诠释如何认定问题。最高院为规范非法经营罪科学化定罪量刑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仍感到困惑。本文建议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法官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规范“情节严重”的认定,综合考虑实质违法性等因素,而不能单纯仅局限于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本罪的兜底条款,先从其扩张的表现分析社会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再从三个层面分析“其他经营行为”不合理扩张导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刑法谦抑性精神、引发刑罚权滥用。从而科学的限制本罪兜底条款的规制范畴,对市场经济有效调节起到推动作用。
  
  通过梳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行为,来论证非法经营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非法经营罪中兜底条款的存在,对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新型案件的审理工作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通过分析非法经营罪扩张的现状、原因、存在的弊端,希望能在解决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方面提供有效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作用。
  
  关键词:非法经营;疑难问题;情节严重;解决路径。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judicial practice to identify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and distinguish illegal business from ordinary illegal business. This paper probes into and analyzes the difficult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operation, which can further effectively understand the double control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in preventing and punishing the crime, pay attention to the intervention degree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social life,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 normative role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the people's life.
  
  The research on the difficult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 is based on the specific cases, guided by the specific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trial practice, the qualitative analysis of the cases involved in the illegal business act, and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difficult problems, "other business acts", "serious circumstances" and "state regulations" encountered in judicial practice, clear boundaries and in-depth discussion. The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put forward so that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can better implemen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egality at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levels.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 the "serious circumstances" are respectivel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oncrete expression,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Supreme Court has issued a numb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standardize the scientific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illegal business crime, but in practice,judicial staff are still confused when they encounter difficult cases in the process of hearing cases.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the judge should strictly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make reasonable use of discretion, standardize the cognizance of "serious circumstances",comprehensively consider the substantive illegality and other factors, and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amount of crime to determin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circumstances.
  
  Although Article 96 of the Criminal Law defines the violation of the state regulations in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 its category is still vague. It analyzes the specific categories from three aspects of its present situation, cognizance and cases, clearly defines the legal application to this crim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effectively limits the expansion of the crime.
  
  In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other illegal business acts that seriously disrupt the market order" belong to the disclosure clause of this crime, which first analyzes the social problems and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judicial practice from the expression of its expansion, and then analyzes the unreasonable expansion of "other business acts" from three aspects, which leads to the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he violation of the spirit of modesty in criminal law, and the abuse of penalty power. Therefore, the scientific restriction of the regulation category of the crime claus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By combing the management behavior in the market economy, it is proved that the illegal operation has disturbed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caused great losses to the country. The existence of the bottom clause in the crime of illegal operation has a certain flexibility to the judicial trial, and plays a role in filling the legal loophole in the trial of new cases, and also brings confusio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s and drawbacks of the expansion of illegal operation crime, we hope to provide effectiv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illegal operation crime and provide guidance for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Unlawful business operation;Difficult problems;Circumstance is serious ;Solution path。
  
  第 1 章 绪 论
 
  
  1.1 非法经营罪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实施以前,称之为 1979《刑法》,是在计划经济大背景下,受到经济体制、政治思想、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立法内容比较粗疏,立法技术尚不成熟,当时的投机倒把罪则为现行刑法中的非法经罪的前身,因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导致投机倒把罪打击的范围和处罚的依据并不具体明确,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1979《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已经滞后并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要细化行为及特许的种类,因此被非法经营罪取而代之。当时在 1997 年的《刑法》
  
  修订中关于是否保留非法经营罪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直至现在有两种主流观点:(1)有的学者认为,新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这种不确定内容的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2)另有学者认为,刑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犯罪行为,尤其是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刑法会出现滞后性,又由于禁止类推解释,对某一罪状太过明确、具体的规定,失去了它应有的弹性空间,没有兜底条款的规定也会导致部分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罚。法不溯及既往,出现新违法行为后再制定新法,会导致刑法出现空白,鉴于此,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为兜底条款,目的为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做到及时惩罚犯罪。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大批量的市场失范行为随之涌现,对新型经济类犯罪无法可依,致使许多行为都被界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致使很多行为人被认定为本罪。从立法宗旨和市场发展需要来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探讨非法经营罪,分析本罪的疑难问题,能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刑法的调控机能,关注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程度,发挥刑法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积极规范作用。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交易方式的多元化,交易种类的多样化,使经济类犯罪认定越来越复杂,非法经营罪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但经济发展不应成为本罪扩张的理由。一种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而被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原因之一是要求该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而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则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的价值判断。我国一直以来的重刑轻民的思想是导致本罪扩张的关键因素,通常情况下未先认定是否符合客观要件,就先主观入罪,多因数额巨大而先认定为犯罪行为,这种思维模式使司法工作者具有强烈的入罪心理倾向,当然这也是受到传统刑法四要件的思维影响,如此一来,经济越发展,会使本罪扩张越明显。
  
  现代社会,人民的信仰普遍缺失,经济体制重大变革、贫富差距日益增大、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使经济类犯罪率逐年递增。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宗旨显然是为了防控无法穷尽经济类犯罪而故意留白。社会秩序需要稳定,因此需要我国刑法中规制的犯罪行为相对明确,法律适用者应尊重现有法律框架,解释现有法律,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应与时俱进的适用法律。鉴于此,研究非法经营罪的疑难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与解释法律都应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能有效保护法益,一方面能有效保障人权,达到平衡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疑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梳理非法经营罪适用现状,把握实践规律;第二,通过分析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扩张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路径;第三,通过研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能够更有利于保障人权;第四,通过丰富非法经营罪相关理论,为非法经营罪的理论发展尽绵薄之力。
  
  同时本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分为以下两点:
  
  一方面,对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研究有利于规范本罪的适用范围,可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价值,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我国宪法规定的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法理学的重要理论基础,解决本罪存在的疑难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经营自由,更有利于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另一方面,对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研究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既保障本罪兜底性条款应有的弹性,又限制本条款的无度扩张,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能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解决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诸多问题。
  
  1.3 非法经营罪研究现状。
  
  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第四项具备兜底功能,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同时也推动了非法经营罪的理论发展,其重要程度不必赘述。但是综合而言,对厘清本罪与彼罪的助益并不显着。关于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着述中,大多学者认为适用标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性规定以及政策性规定来确定其范畴。①但这与《刑法》总则中所表述的“国家规定”内涵和外延明显相悖,刑法中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严格的。有的学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体现刑法保护人权的根本属性,刑法规制的范围和打击的犯罪行为,行政法规不能干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法的严谨性,因此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仅限定于狭义的“法律”层面。①这种观点显然于法无据,且违背《刑法》第 96 条的相关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应以附属刑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相关情形,让刑法保留应有的谦抑性。非法经营罪依据的前提,有可能违反行政违法规,同时有可能违反刑法规定,如果行政法规对行为的性质不能确认,而是依靠后置的刑法来判定行为性质,这不符合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一道防线的本质要求,有的行为即符合行政法调整对象,又符合刑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兼容的,两者并不矛盾,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并非是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分别予以处罚。②还有学者认为,不能率性扩大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如果前置的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对非法经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刑法就不应作出否定性评价,该类学者认为只有先经过行政法规处罚的,才具有违法性,最终因数额过高,社会危害极为严重才需要适用刑法,这种思维方式将行政法与刑法进行先后排序,实践中却不可取,因两大部门法无先后顺序之分,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③在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研讨中,陈兴良教授认为,立法者用“其他”二字来进行概括性表述,说明他们对清晰表述该罪本身无信心,担心将应属于本罪评价范畴的行为有所遗漏,万花筒似的社会生活随时可能出现不符合明确的行为界定。④兜底条款虽然可以避免挂一漏万,但却会使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行为范围扩大,而且对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干扰,人为设定了困难。法律适用者往往仅结合行为特征阐明“依据相关国家规定”适用本罪进行处罚,而在阐述时不会列明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长此以往,导致非法经营罪被外界认定为“口袋罪”的诟病,不加限制的适用导致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缺少明确判断和合理预期。这样也会导致,经营者对如何界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还是受到刑事处罚缺乏可预见性,从而也会导致经济的衰退。⑤学者高翼飞根据储槐植教授最先提出的“只含同类规则”的核心观念,提出类比推断说,主张从本罪前三项的规定中提炼出本罪的行为特征,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提供法理支撑。依据本罪在刑法条文中所描述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应当属于侵犯了同样的犯罪客体。⑥也有学者质疑此观点合理性,认为关于许可经营制度方面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显然未被列入其中,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不仅应纳入国家许可经营制度,更因进出口国家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以及享有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也存在不同规定,即适用本罪进行调整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具有重大意义。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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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本文的研究内容
  
  第 2 章 非法经营罪扩张的缘由
  
  2.1 立法的天然局限与故意留白情形
  2.2 司法解释权存在僭越立法权情况
  2.3 司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
  
  第 3 章 “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律评析
  
  3.1“违反国家规定”的现实状况
  3.2“违反国家规定”的司法认定
  3.3“违反国家规定”的实务案例
  
  第 4 章 非法经营罪中“情节严重”的理性分析
  
  4.1 “情节严重”的具体表述
  4.2 “情节严重”的学理解释
  4.3 “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第 5 章 非法经营罪中“其他经营行为”具体探究
  
  5.1“其他经营行为”扩张的表现
  5.2“其他经营行为”扩张的弊端
  
  第 6 章 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的解决路径
  
  6.1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
  6.2 法官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6.3 规范“情节严重”的认定
  6.4 准确把握“违反国家规定”
  6.5 完善行政罚与刑事罚衔接

  结 论

  我国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自由竞争给市场带来活力,国家强制力过度干涉则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就非法经营罪而言,如果过度的扩张将不合法的经营行为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将使市场主体丧失参与市场经营的热情。应精简政府职能,增强市场自治能力,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键要找准政府管理市场的平衡点,因此对该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该罪的行为界定,入罪的标准的确定,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步伐,也体现政府职能调节程度,拿捏好规制不法行为的“尺度”有利于体现是服务型政府及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规定”、“情节严重”、“其他经营行为”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任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僭越立法解释将不断扩大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范围。新时期的社会形势和市场经济涌现出很多新问题,不断冲击着非法经营罪的认罪标准,社会环境不断变化对非法经营罪要求新的诠释标准。非法经营的兜底条款和特有的立法背景,使得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面对“其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等不易把握的疑难问题,探讨如何合理规制,以确保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非法经营罪作为历史遗留的产物,具有本身的法律价值,但是带来的诸多问题,也是需要详加探讨,找到即保障人权,又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共同发展的重要目的。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对于没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处理。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分析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遵循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裁判。自由裁量权一定是在不超过法律规定边界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也是衡量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运用得当的重要标准,是法官把握案件性质进行裁判的关键所在。要规范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综合考虑实质违法性等多种因素。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树立出罪理念,秉持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建议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判断也要与时俱进,考虑在新时期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有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结合经济发展现状,给予新的判断。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原文出处:邴菊馨. 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探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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