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官身份保障的基础理论
一、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概述
(一)“法官身份”的界定
法官是指在各级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我国《宪法》中用“审判员”一词,直到《法官法》出台,法条中才使用“法官”一词。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并无明显不同,也无区分的必要。“身份”《汉语大词典》(第 6 版)的解释为:人的出身、社会地位或者姿态。《辞海》1(2003 版)将其解释为:人的地位、高等地位。圣奥古斯丁认为“‘身份’有公身份和私身份之分。法官因为得到国家合法的授权,属于公共身份”.30有的学者认为“法官身份可以理解为,由特定机关依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依法享有审案资格的人的职业标志,即在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31.因此笔者认为“法官身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法官的社会地位,应当在公民被国家授予审判权后,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享受职业权利的身份姿态。
(二)法官身份保障的界定
对于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理解,学者们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为免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免于外部干扰从而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便不能被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岗位、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予有弹劫、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32也有的学者认为“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给予法官特殊的身份。法官一经任命即享受特殊的待遇、地位及豁免权,不经法定程序不能被随意更换、免职、调任和降职”33.还有的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身份保障制度,无外乎实行审判人员的常任制,高薪制,非因法律规定事由和非经法律规定程序审判人员不被撤职、免职、停职、降职、调任或降薪等处分方面的问题。”34以上三种观点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二种观点提及到法官职务豁免权,笔者认为不应当归于法官身份权利之列,归纳到法官特别权利中更为合适。第三种观点法官高薪制归于法官经济权利更为妥当。笔者认为法官身份保障主要是保障法官任期、考核、惩戒等三个方面,与第一种观点的范围不谋而合。当然有的学者认为法官身份保障还应当包括法官职务行为豁免权35;法官的薪俸权36.从宏观角度看,法官身份保障直接关系到审判独立司法公正及法治是否生成,可谓是现代法治基础。37
(三)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界定
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公众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或办事章程。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是指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免职、转职、调离、辞退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是法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官法》第 8 条第 3 款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法官降职、辞退、免职或者其他处分决定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做出,二是法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决定必须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生效。德国宪法第 97 条规定“正式任用之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任期届满前,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或永久或暂时予以停职或转任,或令其退休”.日本宪法第 78 条“法官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时,除依照审判决定,不经正式弹勃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行使之”.1985 年《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规定“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我国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主要是指法官任期制度保障、法官考核制度保障、法官惩戒制度保障等,对于保障我国法官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法官身份保障的内容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官身份保障的主体。主体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由谁来保障的问题。从我国中央直管司法体制来看,进行法官身份保障主要是法院系统,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但是还需要其他国家机构的配合。第二是保障谁的问题。必须是具有法官身份的人,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全国各级普通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等。
其次是法官身份保障的客体即保障的内容。从国内学者对法官权利研究来看,法官身份保障又可以理解为法官身份权利保障。结合我国《法官法》第 8条的规定,法官身份权利包括:法官任职稳定的权利;法官考核的权利;不受非法惩戒的权利。
最后是时间范围,从取得法官身份时起到法官退休时止。具体而言,因为我国法官纳入到公务员管理体系,由省级统一招考,所以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考试被录用后接受任命时。身份保障的终止时间就是不在具有法官职务的时间。正常情况到法官退休时终止。法定退休时间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特殊情况下,法官辞职、免职、辞退、开除的,以决定的生效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虽然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各具特色,但法官身份保障制度设置的初衷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避免不当干扰,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如日本法官法规定,为了让法官完成判决工作,其身份就必须得到保障,因为法官不受保障就会承担来自行政权擅自干涉的风险。38
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特征
(一)保障对象的特定性“对象”简单理解就是行动或思考时的目标。我国法官身份保障的对象就是国家认可并授予审判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依法纳入公务员编制管理的审判人员。一经接受任命即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行职务。任职期间非经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受惩戒,任期内保持职务稳定。法官身份保障是与法官经济待遇保障、法官政治权利保障和法官司法豁免权相并列的概念。
(二)职务变动事由法定性职务变动事由的法定性是指法官身份的变更必须满足法定事由,才能发生法律效果,否则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官身份变动的主要方式是免职。免职的事由《法官法》规定了八种情形,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3.调出本法院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辞职或者被辞退的;7.退休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这八种事由属于法官职务变动的法定情形,在这八种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情形不能作为法官免职的事由。河南洛阳种子案主审法官李慧娟因判决书法律适用问题被洛阳市人大予以免职,因不属于以上法官免职的八种情形,违反了免职事由的法定性原则,后洛阳市人大撤销了免职决定。
(三)职务变动程序法定性程序法定是程序正义的外在表现形式,任何法律决定都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职务变动程序的法定性也可理解为程序的司法性,即法官的职务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具有而言就是由法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免职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官免职的程序已在《法官法》中规定,主要是各级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大免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免职。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免职。除此之外任何主体不具有免职法官的权力。如果违反了《法官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对法官职务变动决定应立即撤销。
三、法官身份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法官身份保障使法官心无旁骛的履行审判权,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及法律中都作出了规定,力争为法官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环境。
(一)法官身份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
中国社会正在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激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年年增长,“案多与人少”矛盾凸显,法官工作压力日益增大,于此同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问责制的实施,更是加重了法官职业负担。在法官收入低、风险高的职业现状下法官离职潮趋势渐显。在这种环境下推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稳定法官队伍减少离职。法官身份权利得到保障后,工作环境会进一步改善,法官无后顾之忧,心理负担减轻,对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优秀的法官愿意继续留在审判一线。其次,提升法官素质。法官职务得到长久的稳定以后,法官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审判工作中来,不用担心丢工作的问题,而工作稳定是审判经验积累的先决条件。审判工作经验是法官长年累月积攒下的宝贵财富。再次,提升法官职业优势。把法院外的优秀人才吸引进来。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法官权利得到保障,风险降低之后,职业优势也就得到了提升。法官职务稳定、审判经验的积累促使法官朝着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大量的优秀人才进入法院,为审判岗位选拔人才提供了大量储备资源。法官职业化建设前提就是必须要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法官身份保障正是促成这支队伍的关键。
(二)法官身份保障是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公平、正义是司法永恒的追求,而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唯有如此审判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排除各种权力的干涉,消除“权大于法”现象。在我国法官掌握当事人诉讼的输赢,被视为獬豸的化身,秉持着公正,也被视为公平正义社会的守门人,因此法官独立至关重要。而法官独立的基础在于法官身份长久的稳定。法官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巨大利益博弈往往导致法官成为当事人竞相施加影响的对象,法官偏向任何一方,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更有甚者,部分当事人在地位、财富上举足轻重,确确实实能给审判带来干扰。因此法官不惧权势,顶住压力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法官不仅要敢于公正、还要善于公正,要让诉讼双方及社会公众相信司法的力量。既要排除法院领导对个案的不当干预,又要抵制来自法院外部权力的干扰,维护审判公正,这仅靠法官个人的良知是无法实现的。实行法官身份保障不是为了给法官群体谋取福利,而是提供正常履行审判职责的基础条件,确保法官不受到不当控制,抵御干扰。按照法律和内心良知办案,最终维护司法的公正。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