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法学硕士论文

司法实践中的司法改革研究导言(2)

来源:学术堂 作者:范老师
发布于:2017-07-07 共7190字
  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对“司法责任制”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认为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追责制是两个概念,司法责任制不仅强调对于司法者的追责,更强调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保障,并提出其价值目标是培养有职业操守的精英法官。18
  
  公丕祥《当代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认为司法改革必须按照一个国家自己的实际状况来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中国中心主义”.对中国的司法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情况进行了分析。19
  
  杨建军《司法的中国特色》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在应对“本土化”还是“普世化”的难题时,应该在与世界通行的司法规律相一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复杂性、传统文化、国情等,走出符合中国现实的司法道路。20
  
  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认为寻求司法的社会效果必须在法律之内。法律之内有着巨大的空间以满足社会效果的实现。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将社会效果最大化。21
  
  汤维建《论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及其重点转向》认为人大对于司法的监督在新时期新条件下必要性和价值性日益凸显,应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的独特优势,顺应人民对于司法的期待。论文就人大监督工作应该实现哪些方面的转变进行了论述。
  
  朱景文《服务大局与“法学家的幻想”》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出发,认为强调司法服务大局有其现实的价值和意义。它符合中国传统的文化、符合中国特色、有助于实现法治。22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司法规律、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改革方面的研究和探索还有许多文献资料。这里没有一一列举。这些资料对本人的论文写作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本文正是在仔细研究和分析前人所写的各种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形成的。23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论文在研究、分析以及写作的过程中,采用了四种方法。第一种,文献分析法。全面收集、整理司法规律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文献资料。阅读这些资料,对其观点、论证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了解已有文献中对司法规律、我国司法改革等相关问题已经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有什么方面研究得不到位,值得去进一步探讨和分析。第二种,法解释学方法。对于本课题中一些问题列举出法条,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从法条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第三种,比较研究的方法。不能孤立地、个别地看待所研究的问题。将一些问题、制度等在不同国家出现的情况和效果放到一起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得出结论。第四种,历史研究方法。对于我国法律、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的角度进行分析。
  
  五、论文结构

        论文首先就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认识司法规律做了阐述。司法规律应该分为两个层次去理解:第一是哲学上的规律,第二是司法过程中的规律。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就是事物之间内在的联系。具有普适性和决定性。不止是自然界有规律,社会生活当中依然有规律。社会规律贯穿于社会历史的发展当中。社会规律也一样是客观的。规律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对它无能为力,人作为社会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认识、发现和总结规律。司法活动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其中必然蕴含着规律。对于如何认识司法规律,笔者提出两点: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的科学依据以及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和遵循有助于我们避免司法主观主义的倾向。笔者在其中对于司法规律与相关概念做了区分,如司法本质、司法原则、司法理念。司法规律是客观而普遍的,但是实现司法规律的形式却是多样的,两者不应该被混为一谈。
  
  论文第二章提出司法规律的认知可以解释司法发展中的所有问题,因为司法规律反映法律运行的基本内涵。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中的所有举措都可以用司法规律进行解释。司法规律有其自身的基本属性。这些属性体现在三方面:首先,司法必须反映国家政体的特点。司法不是空中楼阁,它必然存在于一国的政治制度当中。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司法产生并运行在其中,必然会展现出与之相匹配的特性。其次,司法必须伴随社会的发展而变迁。司法是在社会中运行的,它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而发展,最明显的体现就反映在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当中。最后,司法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就是判断。这就要求法官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只有做到这一点,司法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司法规律的价值体现方面,也有三点:首先,司法必须反映人民主权意旨的最高追求。司法权虽说是一种国家权力,但是归根到底是来源于人民的意志。人民授权司法机关行使对纠纷的判断权。这也是司法权的正当性来源。基于此,司法权就不能成为与人民主权意旨绝缘的垄断性权力。它的价值追求必须是与社会公众的价值追求相一致的。其次,司法运行机制正当才能使得司法权科学运行。长期以来,我国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侦查中心主义”使得法院审判的地位在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流程中弱化甚至形式化,司法运行机制不当。司法判断权在整个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判断权的本质。侦查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如果由其主导诉讼,控辩双方就不可能对等,诉讼结构就会失去平衡,公民的正当诉讼权利就被剥夺,甚至人权受到侵害。司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也被架空。本次改革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可以有效遏制这一状况。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长期的分工制约不足,而配合过度的局面。在司法机制正当运行方面,还应该保障律师的权利。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落到实处,有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才能更好地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才能使得诉讼程序公正中立。对于司法机关内部,正确处理好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庭长之间的关系也是保障司法权科学运行的重要因素。所谓正确的处理,其实就是去行政化,让属于司法的规律回归到司法活动中去。最后,司法裁判者需要对审判结果负责。只有用制度的手段要求司法者对于自己的裁判负责,才能促使司法者更加谨慎地用权,增加司法者的担当意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而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制定出配套的一系列制度,真正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论文第三章提出了对司法规律评价的认识论标准。我们对司法规律评价的认识论标准是:司法的发展是否符合合理性、进步性以及科学性的标准。这其中分为一般性的标准和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殊司法规律。笔者认为,司法一般属性的规律检验标准分为职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公开性以及最终裁判性。司法的职业性是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抽象性也密不可分。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不仅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熟练的专业技能、丰富的社会经历。追求司法的职业性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只有与其他权力分立,在一定限度内独立运行,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公正。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中比较弱势的权力,因为它本身既无军权又无财权,只是判断。其判断结果的强制执行甚至还需要行政权的帮助。但如果其不能独立运行,受其他权力、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扰,那么它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司法的独立性在现代法治国家均得到承认和遵循。司法是一种保守的活动。它只能针对已经存在并且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纠纷进行判断。司法必须是克制的。除了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外,在裁判过程中,它也必须是中立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偏见的。当然,传统的司法克制主义思想,使得司法审判程序过分受到法律约束或者判决过于僵化,从而使法官的能动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因而也应该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表现出积极主动的主观姿态,对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作出积极的回应,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性尊严。司法所追寻的最终目的价值是公正。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可以使得司法者不敢滥用职权,可以排除外部势力对司法的干预,更使得当事人和民众可以看见正义被实现的过程。司法是公权力保障下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其具备终局性,纠纷才能够被解决,否则,纠纷将陷入无休止的状态,社会必会混乱而不稳定。对于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笔者认为这是司法规律在中国的实现形式。坚持“三个至上”理念是对我国司法意识形态规律的遵循。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人大监督的理念是对我国司法权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坚持司法服务大局理念是对我国社会发展特性的认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社会矛盾也变得更加剧烈。司法必须能够实现其社会价值,体现其社会功能才能够真正实现其存在的价值意义。
  
  论文最后得出结论,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司法规律”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概念,它已经成为中央推动司法改革的哲学层面的指导理论了。当前我们的司法改革需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新期待,积极推进公正司法、实现法治。在司法权运行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掌握司法规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认识活动的逻辑结构,可以为司法改革发展趋势提供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促进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从而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究其原因,是我们长期忽视司法中存在的自身规律。本文认为我们应该重视对于司法规律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从哲学层面上对于规律和司法规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司法规律对于我们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意义重大,我们的改革应该遵循司法规律进行而不应该将司法的规律与其他规律尤其是行政规律相混淆。分析了认识司法规律的一般性标准以及认为司法规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特殊表现形式。我国的改革实践应该对这些普遍性及特殊性的规律加以重视。

        但是,因为时间和作者水平有限,对参考资料的把握还不够全面,对于一些内容的分析理论深度还不够,参考的国外理论和司法经验也不够多。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