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健全文化产业税收体系
为了进一步激励文化产业发展,应该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现有文化产业的政策。我国文化产业管理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发展而来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往往受所有制性质的影响。新时期,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科学的对所有制性质加以评估。纵观美、韩、日本等国家,他们通过完善税收体系,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手段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构建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体系,需要政府综合考虑,结合税收改革趋势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循序渐进,有计划地制定与实施。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针对性强、完整连贯、行之有效的文化产业税收体系。
(1)深化文化税费体制改革
将现有文化事业建设费改革为规范的文化产业税,综合考虑我国的实践情况,最终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文化产业税收体系。从国外文化产业税收实践来看,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些州开始征收“文化娱乐税”,将征收的税收专款专用,用于扶持美国影视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韩国政府开征了 “闲暇税”,征收的税款用于鼓励公益性文化演出,扶持中小文化团体和国家级以上表演的政府奖励;21世纪初,日本开征“娱乐设施利用税”,征收税款投入到学校、教育、公益性文艺团体等非营利性艺术演出。从我国文化产业税收实践看,我国从1997年开始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费在过去一段时期内解决了我国文化经费短缺的问题,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渐显现。征收文化事业费是政府的一种行政收费行为,容易形成“收费路径依赖”,不利于文化产业的长期发展。在支持文化产业税收体系设计中,要清费立税,开征“文化产业税”.“文化产业税”可以设计为独立的税种,按照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要素进行设计,其税款专门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2)构建税收政策的长效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较短,多为临时性和权宜性的政策。建立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长效机制,需要重点突出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一方面,鉴于目前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只有2-5年的现状,建议将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设定为无限期,或者可以在2013年底结束后再延长10-20年,以此鼓励文化产业的长期繁荣发展。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失效时,推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简单的对现有政策在时间上的延长,要紧紧依托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不断与时俱进,更好的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
5.2.2增强税收政策针对性
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可以区分为营利性的文化单位和非营利性的文化单位。在实践中,非营利性的文化单位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文化产品或服务,营利不是其运营的目的。然而,这不排除非营利性的文化单位可以利用其掌握的资源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当非营利性文化单位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时,应该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力度,支持其发展;当非营利性的文化单位从事营利性的文化活动时,应该任其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当非营利性文化单位同时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和营利性的文化活动时,应该采取税收优惠手段对其加以引导。
相应地,当营利性的文化单位从事诸如高雅文艺、文物保护等文化活动时,应该享受税收优惠。
依据政府的文化导向,实行差别税率,有利于更好的引导文化产业的发展。
我国文化产业涉及到的行业范围极广,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差异较大。遵循世界各国发展文化产业的经验,我国应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产品和不同性质的文化服务采用不同的税率。对于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基础性公共文化产品和社会公益性文化服务,实行低税率甚至是免税;对于一般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实行一般税率,以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社会上的低俗文化领域实行高税率,抵制不良文化的泛滥。从文化消费对象上看,对服务老年、妇女、儿童等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应给予低税率。从文化产业布局上看,对政府鼓励扶持的针对边远农村地区的公益服务,实施低税率。
5.2.3加快増值税改革步伐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流转税的两大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重复征税问题的存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加快增值税的改革步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化创意业的“营改增”己经试点运行了一段时间,从回馈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文化企业税负明显减轻,能够解决产业内部因抵扣链条的断裂而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然而,并非所有企业都享受到了文化创意产业“营改增”带来的利好。某些人工成本比重较大、处于特定产业链上的文化企业,税改后税负反而较以前加重。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文化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设计、创意、构思等脑力劳动投入较多。而实践中,以知识、创意所反映的成本投入是难以通过增值税进项予以抵扣的,从而“营改增”后其税负增加。
此次文化创意业“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设计,并不能完全的体现文化产业的特性。文化产业“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推广,必须具体细致。充分考虑我国文化产业的产业特性和我国文化产业纳税人的结构特点,完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加快我国增值税改革步伐,逐步转变为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动漫等活动的文化企业,其购置用于生产研发用的厂房、不动产和其他附着物等资产,应该比照机器设备,准予抵扣进项。其次,通过完善扣除范围来降低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文化产业的投入资本多表现为专利权、着作权、品牌、知识、创意等无形资产。在文化产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上述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将原有的无形资产,部分地并入允许抵扣的进项范围。这样,有利于消除文化产业的重复征税,降低文化企业负担,同时有助于鼓励文化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科技投入。
5.2.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从税收运行的效果来看,间接税主要体现税收中性的原则。因此,与增值税相比,在支持特定产业发展时,所得税发挥着更大的调节作用。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文化领域采取的是单一的、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形式。一般而言,直接的优惠政策,适合于投资期限较短、能够快速成长起来的产业。而对于诸如文化产业这类经营期限较长、投资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产业,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更有利于其发展。二者相互配合,共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当营利性文化单位提供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公益性的文化产品或服务时,针对其取得的收入,实施特定的税收优惠。比如,针对营利性文化单位从事诸如电影制作、广播电视制作等相关活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采取直接的减免税,或是间接的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上述活动普遍征税,将所得税额投入到特定的文化产业发展基金,通过税式支出的方式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文化产业研发和科技创新。科技进步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文化产业既是文化与经济的融合,也是文化与科技的融合。
支持文化产业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税收调控措施尤为重要。允许高科技文化企业设立技术幵发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在产品研发和应用新技术上的各种风险。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的费用,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据实列支。
不同于传统产业,文化产业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人才在文化产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加入到文化产业。可以参照稿酬收入,针对作家、导演、编剧等从业者取得的业务收入,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批准建立特定文化产业园区,针对产业园区内部的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对其取得的与产业直接相关的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