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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成因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6017字

  3.2.2纳税评估工作重形式轻内容

  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经常与税务稽查相混淆,许多税务部门也并没有专门设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纳税评估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现有的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基层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对各项财务指标的预警值不能够准确把握,无法适应评估工作的要求。第二,信息化建设的水平高低不同,评占所需资料不全、不可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的标准,影响了评估质量。第三,纳税评估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不足以让纳税人信服。

  3.2.3税务稽查成功率不高,处罚力度不够

  (1) 一级稽查体制不完善

  国税发[2011]118号文件做出明确解释。主要是在城市集中建立稽查局,负责本地区各类税务稽查工作,一级稽查工作的推行,有利于统一安排工作,集中力量,提高稽查效率。但目前一级稽查体制尚不完善。一方面是征、管、查分工不明,责任界限划分不清楚。另一方面是信息化程度低。税务稽查内部信息利用程度不够,上下级之间,平级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充分,对信息分析不全面,选案准确率降低,以至于税务稽查成功率不高。

  (2)处罚力度不够,稽查威慑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纳税人偷逃税活动与对其的处罚力度成反比,即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越大,纳税人偷税的概率就越小,相反,处罚力度越小,纳税人的偷逃税的概率就越高。严格的处罚会令纳税人付出巨大的成本,从而使纳税人对偷逃税活动心生畏惧,避而远之。在我国,罚款率有税法直接规定有一个上限和下限,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随意,执法的公正性逐渐被吞唾。税务稽查人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甚至出现寻租现象,无视税法的规定,选择0.5倍罚款。导致行稽查的威慑力不能发挥作用。

  资料显示,我国对逃税的处罚力度不够,多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对查处偷逃税的处罚一直处于“低水平”.1996-1999年全国税务机关稽查不睡罚款总额达1628亿元,但其中罚款仅为114亿元,处罚率为7%.?对逃税的处罚力度过轻,导致税务稽查威慑力降低,纳税人逃税成本降低,在偷逃税方面竞相效仿。

  3.2.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全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到了检验税收管理水平、堵塞管理中的漏洞,防范税收流失的作用。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对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事项的把握有很大的随意性,加大了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难度,造成企业汇算清缴不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申报软件的推行,税务机关基本上通过软件的审核功能进行报表的审核工作,而税务机关所了解的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资格等信息,不能作为审核的参考指标,这样会造成数据不准确存在漏项的情况。

  3.3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纳税人原因

  3.3.1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根本原因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分为遵从税法和不遵从税法。纳税人遵从税法,是指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和企业按税法规定,及时、准确的缴纳税款,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不遵从税法是指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和企业不及时、准确的缴纳税款,不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公民和企业选择税法遵从有两个原因,一是担心被税务部门发现后受到严厉的处罚,二是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约束。显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公民和企业偷逃税款的根本动因。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驱动力,现代经济学理论也是建立在“经济人”的假设之下,即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税收是政府为满足执行职能的物质需要,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的强制征收,是社会财富在企业、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因此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对纳税人而言,这是通过对所得的“强制性剥夺”,而产生经济利益损失的结果。这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不相符的。纳税人认为缴纳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分配,因此想尽办法减轻税收负担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往往采取销售收入不入账、加大成本费用的列支,以现金进行结算等手段偷逃所得税。纳税人的这种做法与国家征收税款的目的产生冲突和矛盾。当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没有办法通过正常的手段达到时,这是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约束,进行种种违反税收法规的活动,造成税收流失。

  3.3.2纳税环境不完善是社会根源

  良好的纳税环境是促使纳税人合法纳税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信用为基础,良好的信用基础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前提。经济交易中纳税人由于利益的诱使、道德风险的不断降低、纳税意识淡薄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偷税漏税现象不断出现,致使纳税环境不断恶化。在中国,纳税环境的不完善成为税收流失的社会根源。

  (1)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国家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形式重于内容的做法,使得宣传效果并不明显,社会上依法纳税的意识仍然淡薄。

  虽然我国一直努力创造一个公民自觉纳税的环境,例如积极进行税法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对税法进行全面宣传报道,每年举行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等。由于我国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没有完全形成,没有从心理上完全把纳税视为自己的一项义务。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开发布的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一线城市800位居民旳纳税调查结果显示:52.1%的人只交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或没交个人所得税。其中,14.2%的没完全纳税的纳税人表示不清楚纳税是什么。可见,我国居民自觉纳税的意识不高,主动申报的纳税人不多。

  这样,税务机关如果没有清查出来,纳税人就不会主动纳税,造成一部分税款流失。

  (2)税务行政协助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银行、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政协助义务,但由于相关法律责任不明确甚至法律之间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使得负有协助义务的机关以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借口拒绝提供协助,造成国家的税款大量流失。

  综上所述,税收流失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应引起政府的重视。与此同时,政府应采取措施以有效治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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