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郭美美涉赌被拘事件,将大众的视野拉回到这个九零后姑娘的身上,使人们再一次回忆起这个“炫富女”的过往曾经。每一次提到郭美美,人们立马都会联想起当年那个把她推上风口浪尖的称号--“中国商业红十字会总经理”.就是这个姑娘,使本就在中国发展缓慢的慈善事业受到重创。中国红十字会受到公众的强烈质疑,人们开始怀疑,公众捐的钱到底去了哪里?到底是进了私人的口袋,还是流向了真正需要捐助的人群?
红十字会的每一笔款项的去向能否有据可循?若没有的话,谁要对这个事件负责?又有哪个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督?一系列的疑问,导致人们开始不信任慈善机构的存在,对其的捐助也大幅度下降,中国的慈善事业举步维艰。在这个时候,我们不禁要思索了,我国的慈善之路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针锋相对的去解决,才能改变我国目前慈善事业所处的尴尬境地。
一、我国慈善的含义及其发展
慈善在我国相比欧美等国家的发展是相对比较缓慢的。两者涵盖的内容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我国,先是佛教的传入,之后才有了“慈善”这个词。在这之前,“慈”代表着慈祥,和蔼,老人对小孩或者长辈对晚辈的一种关爱。而“善”则意味着善良,有道德。把这两个字合并为一个词便有关怀、同情的意思。
在我们的《汉语大词典》里面,“慈善”的意思是慈爱、善良、仁慈、富有同情心。在这个解释之外,还有些学者认为“慈善是社会成员基于人道价值和博爱精神,从而自愿对不幸无助人士的无偿的社会援助和群体支持的行为;是民间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中介组织,以自愿捐献方式汇聚货币、物质和劳务资源,再通过合法途径帮助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人士的一种有组织助人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公益和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①.这是我国关于慈善定义的内涵方面。
而关于慈善的外延,我国和外国亦有不同之处。在国外,比如慈善发展比较成熟的欧美国家,慈善涉及了慈善目的包括预防贫困、推进教育、增进社区计划等十三个方面。但是目前就中国而言,我们并没有涉及如此庞大的规模。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从先秦时期就有针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少量的政策。在经历了唐宋对慈善继续发展巩固的时期,一直延伸到现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慈善事业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灾区灾民的捐助,也就是救灾方面;一个是对于社会上老弱病残的救济,也就是扶弱方面。救灾和扶弱是我国慈善事业尚未成熟之前着重关注的两个方面。
通过对慈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我们知道了慈善的含义。接下来慈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上面我们提到过,古代从先秦时期我们在慈善方面就有了一定的眉目。但是那个时候只是一个起步阶段,一切还都没有依循,只是简单地对于老人、妇女还有儿童提供不是很足量的救济措施。之后到了两汉时期,这个时候相比之前的先秦时代的无规章的救济有了一定的进步。当时已经规定,当一个地区受到灾难的时候,由当地的官员上报当地的受灾情况,根据不同的受灾级别划分不同的救灾标准,从而提供不同程度的救济。再之后就到了唐宋时期,有了历史上非常出名的“悲田养病坊”,这个就类似于我们中国现在的敬老院和孤儿院,这个时候相比之前的朝代开始走向成熟。而明清时期,古代的慈善事业已经趋于完善,灾后有了相对完备的对灾民的处理安置制度。总的来说在古代慈善救济主要是政府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民间的慈善救助处于一种辅助地位。
近代时期随着西方列强以及西方文化的入侵,1904 年成立的效仿西方慈善组织机构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为当时开展慈善工作的典范。到了现在,由于我国缺乏公众对于慈善的积极性,政府对于慈善资金的紧缺性,改革开放之后,慈善公共事业的主体由仅为政府一个演变为了依靠民间组织。着名学者郑功成教授认为:“慈善事业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以贫富差别的存在为社会基础,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营机构为组织基础,以捐献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以社会成员普遍参与为发展基础。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慈善事业具有民间性、自愿性和社会性的特征。”
②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民间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于 1994 年在北京成立。2007 年 10 月,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较之前有了很大的提升。
二、我国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
慈善事业虽已经发展但仍发展缓慢,由多个方面共同导致。
为了使慈善事业良好有序的发展下去,我们需要深层次剖析,弄清楚这些问题,继而才可以找出相对应的对策,加快慈善法的出台。
(一)慈善事业相关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在慈善事业方面有关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信托法》等几部,规定的内容也相当模糊,一般只涉及应该慈善组织机构应当完成什么义务,遵循什么规定,且规定的方面过于笼统,未涉及到慈善事业的方方面面,不仅如此,还未就违反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做出相应的说明。如此看来,我国急需一部综合性较高的专门的慈善法律,一部规定全面、执行力度大、操作性强、有独立性的慈善法律,来涵括整个大的慈善事业。所有的法律都是从无到有的、从小到大、从笼统到全面的,之前所有的那些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要吸取其中的精华,融合到一部完整的慈善法律当中去,加之借鉴外国先进的比较成熟的慈善法体系,比如美国和英国的慈善法。1601 年英国就已经出台了两部关于慈善救济方面的法律,之后对于慈善法不断进行修改使其更加完善。美国则在慈善法的规定上一直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制定、执行、监管,诸如英国美国这样的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定会对我国慈善法的建立提供诸多借鉴。
(二)慈善组织本身设置机制尚有欠缺慈善组织在整个慈善事业中处于一个比较核心的地位。慈善事业的发展依靠于慈善组织的运作。公众把物资捐赠给慈善组织,再由专门的慈善组织把这些物资捐赠给需要救助的人群,或是政府划拨资金给这些慈善组织由他们代为进行慈善事业,又或者通过对慈善组织免税等多种方式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由此可见慈善组织在整个慈善事业中处于一个枢纽的关键性地位。
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慈善组织依然有许多不足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慈善组织数量稀少。由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较晚,且公众的重视度不够,导致慈善组织的数量稀少。能为我们公众所知的仅有中国红十字会、壹基金等少量的慈善组织。除此之外就是还有一些草根民间慈善组织仍未得到官方认证,比如很多明星发起的公益组织,嫣然天使基金、爱里的心等。这些慈善组织为了一些特殊需要的需要救助的群体提供帮助,但是没得到官方的认证,这样会缩小组织的影响力,减少慈善组织的有益性概括。
2.慈善组织公信力低,募捐能力差。中国最出名的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在 1998 年抗洪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提起了公众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的极大积极性,但是之后关于红十字会贪污捐赠物资、所捐款项去向不明的多种质疑声,导致红十字会现在所收受的捐赠物资急剧下降。除此之外,影响也波及到其他的慈善组织。
3.慈善组织岗位设置、物流运输等各个方面并不完善,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专业性不强,慈善组织内部缺少相对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不能使整个机构很好的运作经营。
(三)对于慈善事业的监管力度不够这不仅体现在对慈善法规执行的监管上,还体现在对于整个慈善事业的整体运作过程的一个监管。如上文我们提到过,我国慈善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一些慈善组织的规定只涉及了应该做什么,而未涉及若是违反了该如何处理。这个时候就必须有一个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督和管制。这个时候我们便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如学习英国设立慈善委员会,或者学习美国设立专门的慈善评级机构来对慈善机构进行星级评定。
③这类机构会将他们的审计评估结果以专门的方式向公众展示,使公众对慈善组织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可以做出更直接更客观的评价。通过公众对评估结果的一个反应,慈善组织便会根据大众选择保留评估结果较好的、人们对它期望比较大的慈善机构,而相对比较差的就会被淘汰。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存在将会对整个慈善组织的运作起到一个非常有利的规制作用,从而促进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我国公民的慈善意识的欠缺因为从先秦开始一直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慈善事业一直是由国家主导的。政府负责各地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从不用社会和公民去涉及参与。而改革开放以后,因为慈善资金不足,慈善事业动力不足,社会资源需要流通调动,公众生活慢慢改善有能力去帮助弱势群体等各个方面的原因,慈善事业便由政府一方单独主导变成了政府社会共同领导。
但这个时间尚短,很大部分的公众还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事业中去。一方面的原因是很多公众仍旧认为救济贫困地区、帮助灾民、扶持弱势群体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
国家会出台一定的救济措施去帮助贫困和弱势人口。另一方面,现在公众的生活刚刚开始改善,手里没有过多的资金去帮助其他人,就算有多余资金也想留在自己手中,在没意愿、没能力的理由之下,没有把钱捐赠出去给别人的意识。
慈善捐款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重要来源,慈善事业是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慈善事业尚存在诸多问题,都需要我们一一去解决,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促使慈善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争取早日完成慈善法的建立,为我国的慈善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