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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多元化社会救助体系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24 共8288字
论文摘要

  自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全面推行以来,我国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这些被制度化批量生产出来的家庭,由于疾病或意外灾祸,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成为“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首次被提出,始于2012年《广州日报》一篇《暮年丧独子,他们的余生该何去何从?》的报道。根据2012年2月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 年,中国至少有 100 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 7.6 万个数量不断增加(沈蓓绯,2013)。据已有的研究资料显示,失独家庭已经成为“生活无依、求助无门、维权无据、病无所医、老无所养、死无人送”的“六无”群体,处于被社会边缘化的最弱势群体(方曙光,2013)。因此如何开展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社会支持理论视角,认为应建立以多元化手段为主的以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家庭等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从而帮助失独家庭重新融入社区和社会,提高其继续生活的信心和能力。

  一、“失独家庭”概念的界定与“社会支持理论”

  (一)“失独家庭”概念的界定

  学术界关于失独家庭问题的研究始于2001年王秀银发表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由于对失独家庭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因此对“失独家庭”的概念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学术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官方机构,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中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细化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等四个条件。对女方的出生年月和年龄做了具体的规定。柳志艳(2012)认为“:失独家庭是指其独生子女因疾病、车祸、犯罪、工作、自杀、灾害等原因死亡,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其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且一般情况下,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本文综合各方面的考虑,认为“失独家庭”特指夫妻双方只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该子女由于疾病或意外灾祸等原因不幸死亡,且夫妻不能或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社会支持理论

  作为一种行动和情感分享,社会支持是指个体从他人、群体、组织和社区中得到的各种形式的关心、扶持和帮助,其本质是一种物质救助、生活扶持、心理慰藉等社会性行为(方曙光,2013)。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在个人所拥有的资源基础之上,它可分为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其中个人资源主要包括个人的自我功能和应对能力,而社会资源是指个人社会网络的广度和网络中的人所能提供的社会支持功能的程度。依据这一理论观点,一个人拥有的社会支持网络的广度、深度越强大,就越能更好地应对来自各种环境的挑战。一个完整的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应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失独家庭自身等要素。因此,一方面,我们要整合和发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资源来增强失独家庭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同时也要积极挖掘和调动失独家庭自身的个人资源,发挥其自我修复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从而提高其面对社会生活的信心。

  二、失独家庭的现状与困境

  为了较准确地分析目前失独家庭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本调查选择了江西省J市Z区、Q区、J县、S县4县区作为调查样本。根据J市计划生育协会的统计数据,2013年4辖区共有205户失独家庭。考虑到样本规模不大,本调查将205户失独家庭全部纳入样本,共向失独家庭发放问卷205份,收回有效问卷201份,问卷有效率为98%。问卷主要设计了失独家庭年龄结构、家庭结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及政府和社区支持等变量,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失独家庭目前的现状与困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成员在年龄分布上普遍比较偏大,超过半数家庭丧失生育能力,面临养老问题从图 1 不难看出,49-59 岁为 55 名,占总样本的 27.36%;60 岁以上为 89 名,占总样本的44.28%。年龄在 49 岁以上的达到 57.22%。按照正常的生理规律,此类家庭已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成为永久性的失独家庭,由此而临养老压力问题。年龄在40岁及以下为26名,占总样本的12.94%,此类家庭通过再生育帮助,有可能摆脱失独的困境,重新建立一个完整的家庭。对于那些已无机会再生育的家庭,他们对未来的养老问题表示深深的忧虑。来自S县的一位58岁的张姓老人的回答很具有代表性。

  “我儿子2006年走的,才23岁,过年去亲戚家拜年被车撞死的,当时听到这个事情我老婆都晕了过去。我们只有这么一个儿子,以后谁帮我们送终啊!要是没人管我们,那就在家等死。早知道这样,当年就是罚款、抓去坐牢也要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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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结构不健全比例较大,家庭关系趋于紧张

  在201例样本中,离婚和丧偶共64人,占总比例的31%;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比例占63%;再婚的占6%(见图2)。失独后之所以家庭关系紧张,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认为,由父亲、母亲和子女组成的三角关系是家庭保持稳定的重要条件,作为三角形中的任何一角的缺位,尤其是子女的缺位,都会对家庭关系造成重大影响,严重者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家庭瓦解。在笔者的调查中,因失独导致夫妻离异的不在少数。一些夫妻因为无法忍受丧子之痛,无法面对周围人异样的眼光,不得已结束现有的婚姻生活;还有一些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为了延续血脉,便选择离婚和更年轻的对象重组家庭。48岁的J县罗某在失去儿子后,老婆跟他离了婚,每提到失独这件事,眼泪便禁不住流下来。

  “儿子离开我们已经有四年了,我和她(前妻)是前年离婚的。都怪我,儿子去世后,感觉一下没有奔头,就天天在家喝闷酒,也不出去找事做,喝醉了还打老婆,本来老婆因儿子的事精神就不太好,人家都说她有克夫克子命,她忍受不了,就天天跟我闹,反正生活也没有什么希望,就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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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分失独家庭身体健康状况较差

  失独父母由于一时无法接受子女死亡的现实,可能几天都不吃不喝,给身体造成了极大损伤。更多的失独父母则是在子女死亡一段时间后后患上了郁闷症,根据医学证明,长期患郁闷症的病人由于内分泌失调,更容易得心血管疾病甚至是各类癌症。而且大部分失独父母本身年龄偏大,平时身体也有各类毛病,再受到失去子女的刺激,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在笔者的调查中,有54例,占总比例27%的失独家庭表示身体健康状况不太好或不好(见图3)。而据学者在其他城市的调查,如武汉“连心家园”(由失独家庭人员构成)成员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的占到了近50%,患有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的占到了15%,患有不同程度抑郁症的占到了60%以上(丽华,2012)。可见,失独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来自Z区的50岁的陈阿姨刚从医院做完手术回来养病不久,面对笔者的问题,她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表示担忧。

  “那段时间(儿子去世)我根本吃不下饭,一点胃口都没有,最后还是家里人怕我出事把我弄到医院去打吊针。之后我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前段时间总感觉吃饭不消化,还肚子胀,我以为吃坏了东西,但连续好几天都这样,老公叫我去医院检查,去市里一查,医院说我得的是胃癌(跟我老公说的),我老公不信,来南昌一查,确认是胃癌,已经到了中晚期了,当时我就说回家,反正治不好,正好早点死了去陪我儿子。老公说我要是死了他也不活了,就住院做了手术。都是花冤枉钱,最后还不是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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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失独家庭经济窘迫

  部分失独家庭由于父母年纪较大,失去劳动力,子女的突然离去使家庭立马陷入贫困状态,甚至难以维持生存;有的失独家庭则为了医治子女不惜欠下巨额债款而最后无力偿还导致家庭破产。在笔者的调查中,有超过一半(68%)的家庭表示经济状况不太好或很不好,只有2%的家庭表示比较好(见图4)。在其他城市的调查,也显示出同样的问题。如武汉市“连心家园”600多名失独成员中,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月收入处于1200元以下,约20%的人靠低保生活(丽华,2012)。造成家庭的贫困既与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有关,同时也与我国目前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政策有较大关系。

  例如J市2013年投入327.12万元对失独家庭父母年龄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50元扶助金,对年龄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扶助金,对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扶助金。

  这已经是近年来调整到最高的补助标准了。然而,在物价居高不下、看病难、看病贵的当下,这种标准的扶助金就显得有些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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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失独家庭享受来自政府和社区的帮扶缺失较严重

  本调查主要从对被调查者生活和老年照料情况、社区对被调查者看望情况、被调查者是否从政府领到补助金、被调查者是否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安慰四个变量来测量失独家庭享受帮扶的情况。

  对被调查者生活和老年照料情况。从图5可以看出,能给失独家庭提供照料的人依次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朋友、邻居、亲戚,其中配偶(51.7%)给予照料的最多,而养老院工作人员、小时工、保姆等社会专业人员给予照料的基本没有。

  失独家庭由于年老及健康原因,被照料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中国人的习惯是“养儿防老”,一般由子女照料。对失独家庭来说,由于子女的缺失,只能主要由配偶提供照料,而配偶也同样存在由于年龄及健康原因需要照料的情形,从而造成该群体对社会性照料的需求较大,而现实情况是社会能提供的照料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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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对被调查者看望情况。图6 显示,在201名调查对象中,有109名人员在2012年的时候有社区人员来看过;其次是51人接到过电话,但没有人来过;再次是有31人没有接到电话也没有人去看过他们。失独家庭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客观需求比较大相对而言社区提供的相应服务较差,仅有一半对象在2012年得到过社区人员上门的服务。

  在是否享受政府补助金的问题上,图7显示,只有73人拿到过补助金,占36%。没有获得补助金的这128人的具体原因为,有48人是正在申请,36人不知道政策,28人还没到年龄,有2人是不想申请,有14人是其他原因放弃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不知道政策的占了18%。可见政府在宣传对失独家庭的政策照顾上工作还很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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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是否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安慰的问题上,图8显示,有113人得到政府或计生人员的安慰与劝导,占56%;尚有88人未得到过政府或计生人员的安慰与劝导,占44%,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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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以上四个变量不难发现,当失独家庭需要来自政府和社区等相关部门的帮助时,帮扶缺失却比较严重,尤其是在生病照顾和日常照料方面,表现得更明显。作为支持我国计划生育的“牺牲者”,他们理应得到更多来自国家的帮助。

  三、完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的政策建议

  失独家庭的产生不仅对微观层面的个体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也对整个国家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隐患。本文基于社会支持理论的视角以及江西省J市的实地调查,认为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社会责任不能只依靠政府,而应建立以多元化手段为主的以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家庭等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从而保障失独家庭的基本权益,满足其基本需求,提高其继续生活的信心和能力。

  (一)以政策制定和调整、经济帮扶、资源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支持

  这里的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省级及以下的地方基层政府。毫无疑问,政府在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扮演掌控全局的角色。其工作重点在于不断完善和健全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帮扶制度,构建全面的社会救助体系。

  1.应适时调整相关人口政策

  我国的“失独家庭”问题主要是由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就必须适时地调整目前我国相关的人口政策。在2014年之前,我国在城市推行的基本是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胎的生育政策。然而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党和国家作出了及时的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父母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小孩。本调查地点江西省也在2014年1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1月18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这一计生政策的调整将有效减少失独家庭的数量。但不少学者认为,当前的计生政策已远远落后我国的人口发展形势,若不采取方向性的改变,将直接影响我国未来的人口结构安全。易富贤(2013)通过对目前我国人口规模的数量、老龄化程度、生育意愿及资源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分析,认为“应彻底停止计划生育政策”。陈恩(2013)也认为在坚持“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家庭问题战略基础上,面对生育意愿低、生育水平低的今天,应果断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减少因生育政策导致的独生子女家庭数量。

  2.以经济帮扶为重点,健全和完善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政策

  根据笔者的调查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资料显示,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后,有很大一部分家庭立即陷入经济贫困的境地。因此,政府应以经济扶助为重点,通过经济支持和财政投入等方式,来满足失独家庭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需求,缓解其经济压力。如笔者调查的J市,对失独家庭一是实行特别扶助金制度。按照国家、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发放扶助金。二是开展重大事故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将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失独困难家庭父母纳入低保对象范围,并在其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时及时给予救助,帮助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三是实行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对失独家庭进行集中走访慰问,送上慰问金、生活用品和节日问候。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帮扶,满足失独家庭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也让失独家庭感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关怀与温暖。

  在满足失独家庭基本物质需求的同时,针对目前我国失独家庭存在经济陷入贫困、身体健康状况普遍较差、老无所养等困境,应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针对失独群体的保障体系。J市在面对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时,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实施养老扶助工程。民政部门对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尤其是失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二是实行社保扶助制度。对年满40周岁至5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为其参保;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参保补助;三是是实施绿色养老工程。林业、农业部门把农村失独家庭纳入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扶助对象范围,免费发放树苗,扶助失独家庭从事植树造林、药材栽培、果树种植等工作,实现绿色养老等社会保障方式。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但也存在诸多的不足。除了经济上的保障外,有学者提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一是提供养老房,解决失独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建设养老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单独设立失独敬老院,这样既能解决进敬老院的监护人缺位问题,又能避免失独者看到其他人子女探望时的失落(吴敬东,2013);三是加强对失独者的养老管理,政府可以确定相关部门为法定监护人,为失独者提供生活护理、负责他们的养老、治病以及身后财产处理等事项。

  3.建立多部门联动帮扶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

  面对失独家庭普遍存在的多样化需求,单靠人口计生部门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依靠各部门力量,发挥各部门优势,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合力联动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江苏省常州市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常州市天宁区在帮扶失独家庭的过程中创造性提出了“春晖3+3”计划,形成了“物质帮扶和精神帮扶同步、短期帮扶与持久帮扶共济、自身帮扶与社会帮扶并进”的工作格局。具体来说一是多元政策扶持,逐步建立完善综合关爱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体系;二是多重民生保障,落实“家政服务、购物上门、陪医助浴、健康体检、搭建联谊平台”等民生项目;三是多方心理慰籍(刘亚娜,2013)。并在全区建成“春晖俱乐部”民间公益组织,选取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者为失独老人提供专业的服务,满足失独老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二)以生活照料、情感帮扶为特色的社区支持

  作为多样化社会支持系统中的社区支持,其在生活照料和情感帮扶方面的作用表现较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社区服务已成为解决老年人尤其是失独老人服务需求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说,相对于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政策、经济支持不同,社区支持主要表现在生活照料、情感帮扶等方面。在生活照料方面,一是为失独家庭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需求,如义工提供家政服务、社区日托服务、上门送餐服务以及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学习娱乐的活动;二是提供医疗服务,满足失独家庭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如为失独家庭建立健康档案、举办健康讲座、定期体检服务等,并在政策、资金、人员、场所方面都给予帮助。在情感帮扶方面,主要满足失独家庭精神安抚和心灵关爱的需求。如定期的家庭访谈、专业的心理辅导以及开展各种社区活动,缓解失独家庭的心理压力,化解不良情绪。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各地的实际经验和学者的调查研究,在为失独家庭提供情感帮扶时,最好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具有同样失独经历的志愿者来提供服务,原因在于人类更愿意与拥有权威技术的人员或者与自己有相同命运的人进行沟通交流,倾诉内心。因此可采取从“内部打入”的方式来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疏导与帮助。

  (三)以解决社区公共事务为目标的非政府组织支持

  非政府组织是社会支持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是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具有志愿性、组织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其作用在于在政府无法有效发挥功效的领域提供服务,主要体现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由于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草根性、自主性、公益性等特征,很容易拉近与失独家庭在情感、心理和生活上的距离。如非政府组织通过建立失独家庭QQ群、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为失独家庭提供表达情感、利益诉求等渠道,发挥沟通政府与失独家庭的中介优势。江苏常州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春晖俱乐部”在为失独家庭重拾生活信心方面的做法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春晖俱乐部”的运作模式是营造“一人有难大家帮”的氛围,让“俱乐部”成为一个互帮互助的大家庭,每周安排组织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排遣失独群体的孤独;利用互助形式,解决他们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利用社会爱心资源,让他们重树希望,走向新的生活(刘亚娜,2013)。并通过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为失独家庭打造相互交流、相互倾诉、相互服务的专享平台,搭建政府与失独家庭良性互动的机制,满足失独家庭各方面的需求。

  (四)以血缘姻缘为纽带的家庭自我支持

  如果说政府支持、社区支持和非政府组织支持属于外在力量支持系统的话,以血缘姻缘为纽带的家庭自我支持则成为一种内在支持。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虽然其功能随着急剧的社会变迁已发生变化,但其最基本的生活照料功能、经济支持功能和情感满足功能依然存在。因此当独生子女家庭出现失独问题时,最有效也是最先被调动的支持资源就是来自以血缘姻缘为纽带的家庭自我支持资源。如父母、兄弟姐妹、姻亲家属等,通过他们的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等来帮助失独家庭渡过难关。因此,对于失独家庭来说,必须引导和调动家庭中其他成员发挥作用,以代替逝去子女履行在生活照料、经济支持、以及精神慰藉方面的作用。

  在建立以多元化手段为主的以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家庭等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中,任何一个主体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每一救助主体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及特长,因此应充分发挥四类救助主体的不同特点,扬长避短,满足失独家庭的不同需求,帮助他们摆脱困境,走出阴霾,实现生活的正常化。

  四、研究总结

  作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牺牲者”,失独家庭理应得到来自包括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本文基于江西省J市201个失独家庭的调查分析,依据社会支持理论的观点,提出建立以多元化手段为主的以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家庭等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是目前解决我国失独家庭问题的一个较理想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陈恩,2013《,全国“失独”家庭的规模估计》《,人口与发展》第 6 期。
  [2]方曙光,2012《,社会支持理论视域下失独老人的社会生活重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 4 期。
  [3]方曙光,2013《,断裂、社会支持与社区融合:失独老人社会生活的重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第 5 期。
  [4]丽华,2012《,百万失独家庭之痛》《,中国工人》,第 12 期。
  [5]刘亚娜,2013《,中国失独者贫困状况及救助体系建构》《,社会科学辑刊》第 5 期。
  [6]柳志艳,2012《,勇敢地生活下去――呼唤社会关注失独者群体》《,社会研究》第 6 期。
  [7]沈蓓绯,2013《,失独家庭社会支持系统构建的创新模式研究》《,理论建设》第 6 期。
  [8]吴敬东,2013《,失去独生子女家庭问题现状、原因和对策分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第 6 期。
  [9]易富贤,2013《,大国空巢: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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