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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规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96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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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民间组织的定义及分类

  民间组织在国内外存在各种各样的称呼和定义,如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组织(CSO)、非政府组织(NGO)、志愿服务组织、非营利组织 (NPO)、 第三部门(TheThird Sector)、慈善组织等。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情境下,民间组织有不同的称谓。例如,在日本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从事国际合作的民间机构, 而非营利组织多指国内服务于社区层面的机构。 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则主要是指私营志愿组织(PVO)。

  中国将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民间组织(又称为社会组织)。 根据国家民政部统计, 截至 2013 年年底,中国(不含港、澳、台)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 54.7 万个。 其中,社会团体 28.9 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25.5 万个,基金会 3549个。 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城乡社区民间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 30 万个。 当前的统计中,民间组织还未包括公益类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的公司以及未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本文所涉及的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发达国家接受政府资助、从事对外援助的民间组织。

  二、 民间组织参与对外援助概况

  (一)民间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起源

  作为对外经济合作和人道主义救助的重要形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欧洲的重建、 日本经济的腾飞、韩国的迅猛发展,国际援助也日趋规模化和制度化,从事对外援助的国际组织从政府间国际组织逐渐扩展到民间组织。

  经合组织(OECD)下的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于 1960 年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等 8 个国家组 建 成 立 ,2010 年 韩 国 加 入 ,2013 年冰岛、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斯洛文尼亚先后加入。目前,该委员会已拥有 29 个成员,这些成员成为国际发展援助的主要提供者。 20 世纪 90 年代,一系列世界范围内的重大事件, 如海湾战争、 卢旺达种族大屠杀等引起了市民对国际事务和参与国际合作的兴趣, 大批民间组织也随之建立。

  (二)主要发达国家从事对外援助的民间组织的类型和数量

  从组织的规模看, 国际上从事发展援助的民间组织既有大型组织,也有中小型组织。从国别来源看, 不仅有来自某个单一捐赠国, 也有跨国的大型国际民间组织,如乐施会、世界宣明会等。 其中, 全球最大的民间组织世界宣明会,2011 年捐赠收入高达 27.8亿美元, 随后略有下降, 但在2013 年也 获得了 26.7 亿美 元的捐赠。 这个数字超过了联合国很多部门的预算, 也超出了一些国家,如比利时、丹麦和芬兰的年度官方发展援助资金。

  从组织化程度看, 有单独一个民间组织参与的, 也有民间组织联合会参与的,如贸易协会。从组织宗教性看, 不仅有非宗教的组织, 一些宗教类的机构也开展部分发展合作的工作。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派送和接受志愿者的志愿者服务机构。

  从事发展合作的民间组织数量很难统计。有研究估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从事发展工作的民间组织数量成百上千, 甚至数以万计。 《国际协会年度报告》认为, 全球有超过 6.5 万家登记注册的国际志愿者机构。目前,在美国国际开发总署(USAID)注册的本土民间组织达到 580 家,另外有 95 家来自美国以外的国家,以及 6 家合作社型机构。 在澳大利亚, 超过 200 家的民间组织提供资金开展海外发展合作。 在瑞典有超过 1000 家的民间组织从事海外发展合作项目。 日本在亚洲的国际合作民间组织有 200 家左右,在非洲约 60 家,在拉丁美洲有 20 多家。

  (三)民间组织援助的领域

  大型国际民间组织通常从政府筹措资金参与多种发展项目,以帮助政府有效地提供援外服务, 它们也从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开展民间援外活动,促进与受援国和地区的民意沟通。 较小的民间组织会在特定国家开展某项专门的服务, 如在医疗方面进行艾滋病人救助。

  国外民间组织参与的援外领域可大致概括为:紧急救灾、医疗卫生、初等教育、农业发展、小额信贷、 职业技能和创业、 性别平等、志愿活动、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人权保护、能力建设、政策倡导和国民教育等。

  每年通过民间组织援助的资金有多种形式, 估计高达 760 亿美元。 从民间组织援助最积极的领域看,重点是社会发展领域,特别是健康、 人道主义救助和粮食援助。 就长期的发展合作和人道救助而言, 民间组织也扮演了提供资金的重要角色。

  以日本为例, 日本民间组织从事国际合作领域较广, 大致可分为四大块:发展、环境、人权及和平。在发展领域,日本民间组织主要从事地方发展、农业培训、健康服务、改善生活条件、教育、职业培训、 小型企业等。 在环境领域,侧重绿化、森林恢复、防止沙化和生态保护。在人权领域,民间组织积极参与难民、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灾民、土着、少数民族、移民等群体的权利保护。 在和平领域,侧重裁军、消除地雷和和平教育方面。

  相比之下, 韩国民间组织项目则侧重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项目集中于社区和人的基本需求,如健康、理疗关爱、初等教育、饮水、改善居住条件、当地和目标社区发展等。 韩国民间组织援助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以及那些与韩国有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国家及非洲地区。 援助主要集中于基础教育和医疗、 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教育。

  三、 民间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规制

  (一)主要国家规制概述

  为了保障民间组织有序参与国际发展合作, 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民间组织参与发展援助都制定了相应的战略、 政策和规定。 例如, 一般要求参与的民间组织为正式机构,如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 内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或公司等; 并要求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 机构的预算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机构必须有一定的治理水平。 对不同的机构通常也有不同的项目申请规定。

  由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差异很大,如作为一个合法的民间组织,各个国家登记注册的规制通常不一样,有很多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参与援外方面的法律、 政策也各不一样。 下面分别简要介绍几个国家涉及民间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规制情况。

  1.日本:20 世纪 90 年代后半期,由于日本经济停滞,很多民间组织经历了资金方面的困难,政府开始提供多种资金渠道支持民间组织的工作。 1989 年,日本外务省颁布了 《民间组织项目补贴计划》,农业林业和渔业省出台了《民间组织农业和森林业合作计划》;1991 年原邮政和通讯省出台了 《全球志愿者援助储蓄计划》;1992 年原建设省出台了《建筑业国际合作计划》;1993 年原环境署出台了 《全球环境日本基金》。 这些规章条例出台后,更多的从事对外援助合作的民间组织也随之产生, 原有的民间组织也开始设立国际合作部门。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 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开始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并于 1997 年出台“社区加强计划”,1999 年出台“发展伙伴计划”,2000 年出台“小型发展合作伙伴计划”。 这些方案后来合并到 “伙伴计划”,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随着日本在政策上逐步减少“民间组织项目补贴计划 ”,2002年, 为了整合现有的官方涉及的民间组织援外项目, 日本外务省出台了 《日本民间组织项目资金资助方案》。该方案为民间组织提供资金, 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社会经济发展项目和人道主义项目。

  2.澳大 利亚 :在澳大利亚要成立一个发展领域的民间组织必须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 有一系列的联邦政府规制适用于民间组织的成立, 在诸如登记注册、筹资、税收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如何登记注册方面,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对慈善机构的建立和登记, 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在澳大利亚作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均有明确规定。

  虽然澳大利亚民间组织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澳大利亚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澳大利亚民间组织需要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它们只要负责遵守相关法律, 并熟悉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也包括对受援国当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了解。同时,民间组织必须了解澳大利亚其他法律如反恐法律的规定。

  澳大利亚民间组织参与官方发展援助需要通过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的认可程序。 认可分为基础认可和全额认可。 作为认可程序的一部分, 民间组织必须展示它们具有有效监测和评估的体系, 以证明自己的项目在发展领域所做出的成果。澳发署根据“综合援助政策框架”(Comprehen-sive Aid Policy Framework) 的相关要求,民间组织在“澳发署民间组织合作” 框架(AusAID-NGOCooperation) 方案下的项目需要定期报告项目活动情况。 这种报告要求民间组织通过自身系统,基于结果为导向和有力的监督和评估, 以及定期的审计监测和评估来实现。 2012 年,澳发署实行了新的监测和评估框架, 这一框架要求在 2012 年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有效的监测和评估, 使得澳发署能够得到精确和综合的项目信息。

  2012 年,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出台了新的 《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公民社会参与框架》,框架鼓励更多的机构, 如澳大利亚民间组织、国际民间组织、受援国民间组织等的参与。 框架强调了援助有效性、结果导向、可持续性、资金使用的价值和效率、 多样性和创新性。 框架的目的是利用和加强世界各地的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 深化援助和发展领域的工作, 实现澳大利亚帮助消除贫穷的援助目标。

  该框架设定了一系列的途径和行动计划, 其中包括提高对小型和特殊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认可,与“非认可”(没有官方认可资格)的民间组织的合作,从民间组织学习经验以及与企业的合作。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系统下, 民间组织可以在州政府层面注册,也可在联邦政府层面注册。

  每个层面都有对捐赠人和相关各方的责任要求和权益方面的法律保障。 澳大利亚民间组织在进行公众募捐时, 事前需要得到活动所在州的政府部门批准。 民间组织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则来按年限要求保留记录, 符合管理费用的要求及志愿者使用规定等。

  3.加拿 大 :加拿大参与官方对外援助的机构分为非营利机构和慈善机构, 这两类机构都要遵循加拿大税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慈善机构必须以慈善为目的,非营利机构则可工作于社会福利、娱乐、体育等非营利性质目的。慈善机构要在加拿大税务总局登记,并获得慈善登记注册号,具有减免税资格, 能出具官方捐赠票据。 而非营利组织没有与税收相关的登记程序, 也无慈善登记注册号,不能出具捐赠票据。

  4.韩国:1995 年,韩国民间组织从韩国国际协力团(KOICA)得到资助, 开展海外合作的项目数为 19 个。到 2012 年,这一数据已经超过了 100。韩国主要通过两种渠道来进行官方发展援助:一种渠道是“经济发展合作基金”(EDCF), 该基金主要负责韩国带附加条件的捆绑式援助。 另一种渠道为非捆绑式援助, 主要通过韩国国际协力团开展。 由于民间组织从事的不带附加条件的援助, 很多民间组织海外援助项目资金都来自韩国国际发展协力团。另外,还有很多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官方发展合作,如公共管理和安全部、教育科学和技术部、 性别平等和家庭部等。通过这些部委,很多民间组织实施了这些部委下的一些特定海外发展援助项目。

  2010 年 7 月 ,韩国 《 国 际发展 合 作 框 架 条 例 》 (FrameworkAct o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Cooperation) 以及与该条例配套的总统法令开始实施, 使得韩国海外发展合作有了一个更好的法律基础。

  5.英国 :根 据 1960 年的 《 慈善法》,慈善法人管理委员会是慈善信托的登记管理机关。 慈善和非营利团体需要向慈善法人委员会申请, 通过严格的审查才能成为慈善法人。 慈善法人的活动领域限定于以下四个方面: 辅助贫困、发展教育、宗教推广,以及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机关是英国慈善委员会。 1998 年 11 月,英国首相布莱尔代表国家正式签署了 《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The Compact on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Volun-tary and Community Sector)。该协定明确了相关的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准则, 如资金与政府采购准则、咨询和政策评价准则、志愿准则、 黑人和少数民族志愿及社区部门组织、社区准则等。民间组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准则等规定筹措资金、开展海外活动。

  英国对海外慈善活动有很多规定, 首先要在英国慈善委员会注册为国际慈善或海外救灾机构;其次,机构在现金、资产等方面的管理有特殊的规定;第三,在选择受援国合作伙伴、 雇佣当地员工、项目的监督和报告,以及其他如反恐方面的法律等也均有要求6. 美国: 美国税法 501(C)(3)条款规定了宗教、慈善、教育等组织的免税待遇, 其中包括两种减免税待遇: 一是组织不需交所得税; 二是捐赠者将钱捐赠给(C)(3)机构,捐赠的钱数将从个人所得税中减免。 企业也有减税待遇,如果捐赠给美国慈善机构,公司也可减税, 从而鼓励个人和企业向(C)(3)组织捐赠。

  美国大部分民间组织是(C)(3), 但 另外一种组织是据 501(C)(4)条款 登记 ,即公益组织 ,社会福利组织, 或特定的本地雇员联合会。 (C)(4)组织有免税待遇,但捐赠者不享受减税待遇。这类组织可以参与游说和政治活动,参与政治选举,公开支持候选人或反对候选人。 美国政治游说团体是用(C)(4)登记的。

  美国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三个渠道: 一是自主经营收入;二是社会捐赠和资助;三是政府财税政策支持和项目资助。 联邦政府是美国民间组织最大的资助者之一, 占民间组织总体收入的三分之一。 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 美国政府通过所得税和财产税减免支持民间组织发展。 联邦税务局负责对民间组织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减免。 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民间组织的土地税、 销售税的减免。在项目资助方面,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 将大量公共服务项目委托给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只要经注册取得法人地位, 就有资格取得政府的资助。

  与美国民间组织对外援助相关的法律主要是 1961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对外援助法案(ForeignAssistance Act),该法案重新制定了对外援助计划。 该法案要求成立一个机构来监督执行经济援助活动———即负责官方发展援助的机构。 1961 年 9 月 3 日,肯迪尼总统下令成立美国国际开发总署。因此,美国民间组织参与官方发展的渠道主要为美国国际开发总署的支持。

  《 美 国 联 邦 税 法 》 (FederalTax Law)和《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对私人基金会从事对外援助和相关的免税待遇做出了规定。 民间组织在美国国际开发总署进行资格注册, 合格的民间组织可以申请开发总署提供的项目资金。项目确定后,政府要与民间组织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并对其进行监控管理和验收评估。

  (二)在领域、地域、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规定

  1. 项目类型和重点领域、地域

  各个国家对民间组织援助的项目类型和重点的规制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瑞典和加拿大的民间组织的资金援款很大一部分用于社会领域和人道主义救助,而荷兰的民间组织更多的开展跨领域援外活动。 韩国通过其官方组织———韩国国际协力团———支持韩国民间组织开展海外援助活动已有十多年的历史, 民间组织主要侧重服务提供。 澳大利亚政府把与民间组织一起工作视为对外援助的战略之一。 澳大利亚政府与澳大利亚民间组织结成伙伴关系, 与受援国家的社区和弱势群体一起工作,受援国家超过 50个,广泛分布于亚太、非洲、中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在四个优先项目发展领域支持民间组织: 一是增加粮食安全,可持续农业开发,食品援助和营养,研究和创新;二是推动可持续经济增长, 加强经济基础建设,增加商业活动,增加(人文方面)投资;三是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未来,儿童生存,包括母婴健康,享受良好的教育,特别是对女童、 儿童和青年有安全和保证的未来;四是促进民主、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等。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的项目地域主要集中于 20个国家和地区。 英国民间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涵盖领域非常广泛,主要有紧急救灾和灾害管理,扶贫开发和社区发展、粮食安全、政策倡导、能力建设、环境与气候变化等。 美国一部分官方对外援助通过民间组织执行,譬如,海地发生地震时, 政府既有直接帮助海地, 也向民间组织提供充分资金,让他们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其原因在于, 政府直接做这个项目成本过高,效果也不是很理想,而民间组织的效率好很多。

  2.民间组织从业年限与经验

  一般而言, 各国政府提供资金让民间组织参与对外援助活动, 对于民间组织从事国际合作年限和经验、 民间组织自身年度预算等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对国内相关的民间组织申请制定了明确的标准, 对超过200 万美元以上的竞标项目 ,需要有在发展领域的工作经验,要求有 3 年以上在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经验; 对低于200 万美元的项目申请,要求有 2年以上在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经验。 通常根据不同的项目, 在竞标申请中制定了不同的年限要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机构, 可根据项目实际花费需求来申请项目资金。一般而言,加拿大民间组织可以最多同时有两个项目协议,包括正在申请的项目。

  如果想申请更多项目, 必须是在目前执行的项目协议在 12 个月内结束的前提下, 或者是特殊竞标项目下申请的项目, 如母婴健康招标项目。 如果由几个机构一起申请, 该机构在不是主申请机构的情况下, 可以参与多个其他项目的申请。 加拿大对大学和志愿者合作机构, 要求不能参加200 万美元以上及以下的项目竞标。

  韩国 KOICA 仅支持注册的民间组织, 并且要求至少有 3 年的与国际发展相关的项目执行经验。 任何在韩国政府部门注册的民间组织都可申请。 韩国官方规定,民间组织执行的是非政治、非宗教和非营利项目, 目标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目标。

  3.主体资格

  在大多数国家, 从事发展援助的民间组织首先要根据本国的法律要求合法注册为非营利组织。但也有个别例外的情况,如爱尔兰没有类似的相关法律, 从事对外援助的民间组织必须进行公司注册。 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有时涉及多个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批准由机构发起人设立的章程。 章程需清楚地表明机构目的、治理结构、活动范围,以及及产生理事的程序和资格。

  “日本民间组织项目资金资助”方案中的“草根资金资助”和“民间组织紧急救助活动资金资助” 项目为日本民间组织开展海外活动提供资金。 申请这两个项目的民间组织, 必须具备机构为独立法人、 非营利社团法人或公共利益社团法人的要求。

  四、 民间组织援外项目的执行规定

  民间组织对外援助的项目执行, 是指民间组织在接受项目援外资金后, 根据资助机构项目执行要求,在受援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以特定的合作形式,为完成项目的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合作伙伴选择、制定管理规定、 项目投入方式、 活动组织、动员、报告以及项目的监督评估等。

  大型国外跨国民间组织通常根据项目资助方批准的合同和项目建议书规定的执行方式执行项目。例如,乐施会、世界宣明会、行动援助、国际计划、救助儿童基金会等在中国很活跃, 自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陆续进入中国。 它们有的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办公室或项目办公室, 有的还设立了若干个中国片区办公室, 行动援助甚至直接在国内受援县有县级办公室。这些国际机构在亚洲、非洲及拉美地区也设有地区分部或国家办公室。 有些机构的分支可以直达社区,形成了自身的项目网络。

  从不同国家的民间组织来看, 如日本民间组织直接开展在国外的援助项目的形式包括向受援国提供资金援助、提供物资、派出人才和在日本培训受援国人员。为了实施好援助项目,一些日本民间组织向受援国派出代表,一些则通过当地的合作伙伴来提供支持。在日本,也开展受援国国家地区的情况介绍和公民教育活动。 这些教育是为了帮助日本市民重新认识价值观和审视自己的生活方式, 并反思日本社会应该怎么做。

  加拿大政府鼓励加拿大民间组织和受援国之间建立伙伴关系, 以更好地确定项目区域和人群。 同时合作伙伴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书必须清晰描述受援国合作伙伴在项目管理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 项目管理结构要清晰并具有参与度。 项目管理结构要求说明谁负责决策以及决策是如何产生的。 加拿大项目要求与合作地的利益相关方和受益群体一起制定工作计划,管理日常活动,评估活动结果,搭建可持续的地方支持和鼓励地方创新。

  为做好外援项目, 大多数国家政府部门在民间组织人力资源方面有专门投入。 人力资源涉及为做好发展援助合作, 提高援助国人力资源和受援国人力资源两方面。

  五、 民间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一些特点及借鉴

  (一)民间组织在对外援助中的优势

  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在长期参与外援的实践中形成了很多优势, 特别是在帮助政府传递有效援外服务、实现援外目标上,以及更好地使援外服务于受援国等方面体现出自身的优势, 这些优势主要包括:

  1.有效传递政府服务

  民间组织通常能提供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与政府援助相比, 通常具有很高的质量和较低的成本。这其中有诸多因素,一是对相近的项目活动, 民间组织对雇员支出比较低, 所聘用的人员数量也少。 二是民间组织通常有很多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三是民间组织在提供服务时可以多渠道灵活地找到节约成本的途径。

  一些基于社区的草根民间组织比一些遥远的国外政府大型机构更清晰地了解当地人的需求。很多政府已经认识到, 在很多情况下民间组织的行为更高效。 在私营部门有很多关于市场失灵而不能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的现象。 政府有必要关注这部分缺失, 以更好地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

  2.侧重弱势群体和参与式方法

  澳发署认为, 民间组织在实践中对发展领域能带来独特的深度、技能和社区意识提升。它们能形成强大的跨国网络, 并可以更快地采用新的、 有弹性的解决方案来开展援助活动。澳发署在全球范围内支持民间组织与政府、议会、社区和家庭为最贫困的群体和边缘群体提供基本服务和社区项目。 民间组织能成为强大的政府代理和关键的发展伙伴。

  3.强调结果导向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民间组织工作能有效延伸至边缘群体,澳大利亚民间组织也展示了自己在外援中的特殊优势。它们中的一部分在海外开展活动已经有 60 多年历史。在援外中能有效地动员公众和提供支援服务,能接近一些存在武装冲突等困难的地区,并开展有效的工作。有些民间组织提供专业化的紧急救灾服务,确保第一时间内做出灵活应对。

  4.创新援助方法

  民间组织大规模地利用政府资金开展海外援助活动是从美国政府开始的。 作为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 国际开发总署按照美国国务院制定的外交政策,力图“为那些为美好生活而奋斗、 灾后重建以及为生活于民主自由之国家的人们提供帮助”。美国的民间组织在政府的资助下, 在南撒哈拉非洲、亚洲和近东、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提供帮助, 可以说是美国对国外的“利益输送”组织,对美国的外交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借鉴

  根据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参与援外的经验和不同的规章制度,建议中国民间组织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援外活动:

  1.紧急救灾

  红十字会具有比较完善的网络, 并通过所在国家的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一些大型的国内民间组织, 如扶贫基金会外援领域比较宽广, 在一些受援国有自己的网络。 国际民间组织利用所在国的分支机构和网络, 以发挥这些机构直接落地社区的作用, 能在第一时间内将救援资金和物资传递到受益群体。 这些机构有较多的志愿人员, 有利于开展志愿服务和节约成本。

  2.民生领域

  民间组织把关注社会迫切需要放在首位,如弱势群体的帮扶、环境保护、 紧急救灾和人道主义救助、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这些领域一般不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工作的重点, 或者是这些政府力不能及, 但又存在很大社会需求的领域。

  民间组织通过委托、协商、邀标、 竞标等渠道来获得援助国政府部门的资金。 可通过受援国政府执行项目, 或通过自身网络执行项目, 也可与受援国民间组织开展合作, 把受援国社区最迫切的民生问题放在首位, 开展民心项目、民意项目。

  3.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在民间对外援助中越来越活跃, 民间组织通常招聘志愿者在海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包括项目下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在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在国外民间组织见习的志愿人员等。

  由于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在参与援外过程中也存在劣势, 如受自身业务领域的限制, 每个民间组织都有自身章程规定的不同使命、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 因此,政府援外项目领域的多样性应该与民间组织的多样性相结合,以符合政府的项目要求。

  民间组织大多侧重于所服务国家的草根民众,更侧重于“软”项目,因此在涉及援外项目的大型设备、设施、物资方面的招标、采购上,大多数民间组织不能按要求开展工作、缺少操作能力。 这一点政府相关部门也要有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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