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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04 共3035字
摘要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

  ( 一) 健全了危机管理组织机构。自 2003 年“非典”疫情发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应急预案相继发布,2006 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公共危机预警体系基本形成。经过多年的危机管理实践,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各项应急预案也逐年更新和完善,危机管理也呈现出快速、成熟发展的态势。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单位基本都建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政府或单位的一把手,副职通常是分管安全或者常务副职来担任,成员通常是直属部门、单位以及地区军警等人员组成。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保证在危机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把危机事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 二) 规章制度持续完善。为确保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7 年开始,我国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危机事件的预防、处理、监测以及事后恢复等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区在规章制度的建设方面也逐渐完善,同时也有针对性制订和发布了相关文件,在明确信息报送、事件处理、事后恢复、宣传报道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定期培训机制和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为危机事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但是应对公共危机的相关法规总体看相对单一。

  ( 三) 建立了信息报送机制。一是信息管理水平不均衡。

  信息是贯穿危机事件管理活动全过程的要素,自从我国 1994 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国家对信息化的地位也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各地区也开始学习信息管理,但是各地区信息管理水平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经研究表明,经济发达地区,自然条件也比较优越,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信息管理也相对落后。二是危机信息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2007 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未涉及公共危机爆发以后的信息管理工作,只是对信息报送问题提出了相关要求,一些地区政府和组织为保信誉和业绩,在危机处理中,有虚报、瞒报事故真相,相互推脱,甚至弄虚作假,修改损失程度。

  ( 四) 应急演练逐步形成常态化。应急演练是对危机事件的一个预判,也是确保危机管理顺畅进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建立完善的应急演练机制,开展有效的应急演练活动意义重大。针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情况进行应急演练,特别是对本地区已经形成的危机处理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针对不同种类的危机事件,开展不同种类的演练。强化预案实用性和操作性,并探索解决在实际演练中出现的问题,来进一步完善预案。同时各地区结合实际,还建设了公园、广场、球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防灾避险的地方,为危机事件发生时躲避危险。确保危机事件发生时有畅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的避难场所。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保障有待完善。完善的法律保障是管理和解决公共危机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共危机管理权威的保障,对于减少公共危机造成的损失也有着重要的意义。2007 年我国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监测以及善后恢复等环节的相关规定,但是依然存在着法律漏洞和空白等不完善之处。一是现有的公共危机管理法规操作性不强,执法不到位。像《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应急预案的体系的条款,国务院制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事实上,各地落实的并不是很到位。一般都是照搬照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并不完全符合地区实际情况,所以在危机发生时应急预案往往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使危机事件扩大化。二是应对公共危机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像《安全生产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等都是针对不同性质的部门处理危机法律,这些不同性质的部门在处理危机时都有各自的权限,一旦发生综合性危机时,各部门之间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分歧,到底归谁管,在哪个层面管,管到什么程度,就没有了对应的法律依据,而且部门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壁垒,相互沟通、协调、合作难度较大,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缺少一个系统的、综合的管理公共危机的法律体系,来协调目前现有的各部门的法律。

  ( 二) 公共危机的信息管理体系有待加强。一是政府危机信息传递途径单一。在危机事件发生时要求逐级上报,一些地方政府给予错误的政绩观,会瞒报、迟报,甚至降低事故的严重性上报,为自己减轻责任。“非典”事件发生初期,就没有及时上报中央,导致错过了最佳控制疫情的时机,而在后期,由于国家的大力资助,免费治疗非典,一些地方虚报疑似非典病例的人数,进而套取国家的资助。因此,在层级上报制度上还缺少有力的监督。二是缺少信息整合与共享平台。民生、教育、医疗等系统各有自己的一套数据,在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危机信息管理条块分割,不利于资源整合与共享,不利于上级管理部门对危机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三是政府与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有待提高。政府是危机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机构,但是由于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而让个别媒体掌握了发布信息的主动权,时有夸大实际情况而引发公众的恐慌,使危机事件进一步升级恶化,这也是信息沟通不到位所致。

  三、完善我国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对策。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依然面临着严峻和复杂的国际环境,我国政府和各族人民还要继续强化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和应对公共危机。基于此,我国政府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同时继续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对策。

  ( 一) 强化危机管理的法律保障。我国政府应该根据我国危机管理的现实需要,颁布相关法规来明确和界定危机状态和等级,规定启动危机应对机制的条件,以及宣布进入危机状态的程序等,规定危机管理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制、权力和责任、预警和预演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要求各有关危机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有关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 二) 建立网格化管理。发挥网格在安全预警、监管和防范中的重要组织作用。切实做到公共危机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建立条块结合,纵横交叉,全方位覆盖,责任明晰的立体网格化监管体系,切实发挥网格在预警和防范中最小的单位、最直接的组织作用。

  ( 三) 信息公开要切实加强。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要时刻保持信息公开和透明,保证信息的传递不失真,保持政府公信力,减少社会公众的质疑,只有社会了解了事实才会更配合和应对公共危机事件,从而降低和减少损失。

  ( 四) 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参与危机管理,强化社会大众的危机自救和互救能力,加强日常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宣传危机自救互救常识。加强危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让社会公众在危机处置中发挥一定作用。

  ( 五)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危机事件的过程追查,对危机事件当事人要严肃问责,这也是对危机事件加强戒备的一种手段,吸取教训的一个途径,对社会公众的一个交代。以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转变对危机事件不以为然的草率心态。

  总之,公共危机管理是政府管理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公共危机管理体制也应该持续完善。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完善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应对危机事件,更好地为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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