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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公共安全治理模式探析(4)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2-07 共7960字
  四、运用大数据手段践行公共安全治理新模式需要强化的观念
  
  毫无疑问,大数据时代以海量的大数据为其本质特征,亦是其最大的优势,已在或将在城市应急处突、交通管理、重大安保、侦查破案和治安防控等各个领域发挥重大作用,成为现代城市治安防控体系中无形的支撑力量。但这显然是把双刃剑。倘若将大数据仅仅视为工具、手段、技术、方法,则无论其有着何等重要的作用,都可能导致负面效果。因此,运用大数据手段践行公共安全治理新模式更需要强化以下观念:
  
  一是要正确认识大数据交叉复现的特点,形成包容大数据的心态。
  
  大数据不仅是技术,更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可以肯定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已然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传统的数据多为结构化数据,结构化数据正是因其固定的结构而得名,每项结构所代表的内容都是根据需要而设定的,正如EXCELL表格一样,既便于管理,也便于使用。更关键的是,由此呈现出的信息量是可见可控的,其价值也基本是显性的。而在大数据时代,更多的是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如微信、微博、视频、音频等,其特点在于没有固定的格式,无法通过固定的样本在数据库中进行管理和使用。而且由于其散点式的存在状态,势必产生“交叉复现”的特点,即这些数据会在空间上多角度、多层次呈现,时间上也会持续出现、反复出现,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实现对于细节的监控和管理。因此,这些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数据对于公共安全治理而言,其价值是潜在的、无法估量的,因为交叉出现的信息可以实现交叉验证。以公安机关对嫌疑对象的排摸比对为例,某人留在各种空间和时间中的信息,包括日常作息、行为习惯、活动场所、行动轨迹等各种各样、各时各地的信息,即便其中有价值的在当时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但被汇总之后,经过分析,就可以逐步推算出相对固定的行动模型,进而作出未来时间内的行为预测,并进行重点布防。这些都是通过大数据“交叉复现”所获取的价值。包容大数据,就是要更多考虑其潜在价值,“潜在价值的概念表明,组织机构应收集尽可能多的使用数据并保存尽可能长的时间。”[10]
  
  二是要处理好预测行为倾向与认定行为事实的关系,避免“唯大数据论”,杜绝重蹈有罪推定的覆辙。
  
  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这种预测是建立在相关性基础上的。在对破坏公共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单纯依靠大数据的分析,极易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有罪认定,而法律惩处的必须是最终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行为的动机显然不能作为惩处的理由,否则就是违背了公正的基本原则。因为让行为者为只是可能实施但尚未真正实施的行动“买单”是有碍司法公正的。由此,在大数据背景下,拓宽对公正的理解就意味着需要保护行为的动机,“不能只因为大数据分析预测它们可能犯罪,就判定其有罪”.[11]这里的核心就是处理好预测行为倾向与认定行为事实的关系,杜绝重蹈有罪推定的覆辙。也就是要处理好大数据技术手段的运用与传统数据分析方法之间的关系,避免“唯大数据论”.也即是意味着,大数据的技术手段仅仅是工具理性的,而一切对人和物的治理最终本质是价值理性。看不到这点,研究大数据参与公共安全治理新模式就失去了意义。
  
  三是要改变警方独占信息的传统理念,树立整体性方法论,满足公众对公共安全治理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数据无处不在是大数据时代的基本特征,大数据最终将走向大社会,大社会的公众不仅具有极强的信息意识,而且其获取数据的领域是开放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由此,势必倒逼警方打破独占信息、“唯我独享”的传统理念。在公共安全协同治理中,公安机关与其被动公开信息,不如主动公开;与其事后公开,不如事前公开;与其不得已而为之,不如心甘情愿为之。事实上也是,信息公开既满足了公众对公共安全治理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也是实现公共安全协同治理的重要措施。只有拥有对等的信息自由及知情权,公众才能真正履行对社会事务的实质性参与权和监督权,否则,所谓的监督和参与只能是形式上的权利。这是整体性方法论对大数据时代践行公共安全治理新模式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涂子沛。大数据[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57.
  [2] 马建光。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及其应用[ J ].国防科技,2013(2)。
  [3] [4] [6] [7] [8] [10][11]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译。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4,13,167,8,9,143,224.
  [5] [日]城田真琴。大数据的冲击[M].周自恒,译。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8.
  [9] 陈潭。 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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