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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公共安全治理模式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2-07 共7960字
  摘要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根本的法定职能之一。当社会安全已由传统安全威胁转向传统与非传统并存之时,对于公共安全的“理”就不再是“管理”,而是“治理”了。治理意味着主体由公安机关一元转向了公众多元;意味着信息由公安独享转向了公众共享;意味着手段由公安专职转向了公众通职。这些转向都是与当前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密不可分的,毫无疑问,大数据的出现及其广泛影响是当前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变化因子。
  
  一、大数据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而言的全新内涵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我国政府履职亦迈入了新常态的发展视域。所谓常态,是指一定阶段的恒常状态或态势;而谓之新,则意味着这种状态或态势异于以往。于公安机关履职而言,新常态作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典型特征就是信息化--无论是工作的目标与内容,或是完成工作的手段与形式,抑或是工作的评估与检验,都必将与信息化紧密关联,由此,势必带来履职环境、主体、客体、思路等等的变化与发展。可以说,在当下这一信息化是与大数据密不可分的,大数据成为当下公共安全治理新模式运行的新常态社会环境。
  
  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有了“大数据”(Big Data)的概念,直至2012年被《纽约时报》称为“大数据的跨界年度”,但迄今为止,大数据仍非是一个确切概念。从最初意义讲,大数据仅为一个大的数据的概念,“是指那些大小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尺度,一般的软件工具难以捕捉、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1]就此而言,关于大数据的基本属性,当前比较具有共识度的是认同大数据有以下四个基本的自然属性:“数据规模大(Volume)、数据种类多(Variety)、数据要求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价值密度低(Value),即所谓的四V特性”.[2]但实际上,所谓的大数据只有与人、与社会发生关系时,才具有其最真实的价值,所以,理解大数据,除了理解其作为纯粹的“大”数据而具有的自然属性之外,更应该理解其更深层次的社会内涵。
  
  于公安机关履行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职能而言,大数据的重要内涵无疑更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加以关注:
  
  其一,大数据是一种新型的治理能力。这种能力首先体现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3]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如此陈述,“到2013年,世界上存储的数据预计能达到约1.2泽字节”,[4]这一数据意味着,“如果把这些数据全部记在书中,这些书可以覆盖整个美国52次。如果将之存储在只读光盘上,这些光盘可以堆成五堆,每一堆都可以伸到月球”.而且,这些数据始终在呈指数级增长,可以说,社会就是由海量数据组成,正是由于这些海量数据的深度渗透和广泛应用,甚至引起了社会深层次的变化,如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进而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并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负面影响。与以往不同的是,大数据不仅存在于特定的领域,如航天航空等尖端高科技领域,而且存在于每天的日常生活中,而这恰恰是公安机关一天可能需要面对的海量数据--城乡流动人车物管理的登记入册、视频监控的平台维护、侦查破案信息的排摸比对等。如此庞大的数据首先需要有相应的数据处理能力对其进行收集、存储、分析、统计、应用等操作,否则仅仅是庞大的数据而已。一言以蔽之,大数据就是大社会,大数据时代就是公安机关履职面临的新常态,由大数据引发的真正的革命在于如何运用数据,这种处理数据的能力成为履行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职能所必需的能力之一。
  
  其二,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治理技术手段。正如量变必然引起质变一样,海量信息的总量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信息形态的变化,这就需要在处理这些数据的同时更要改进处理这些数据的工具,由此导致了“新的处理技术的诞生”--这种新的技术手段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结构化数据库表格的整齐排列,而是实现了向“消除僵化的层次结构和一致性”技术的革新,实现了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数据的处理。所以,大数据不仅仅是“用现有的一般技术难以管理的大量数据的集合”,[5]也是“对这些数据进行存储、处理、分析、共享、预测的技术”.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创新也必然包括大量技术手段的创新。
  
  其三,大数据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所谓大数据思维,是指一种意识,认为公开的数据一旦处理得当就能为千百万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6]这就说明,大数据的特征就在于相互关联,而且这些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大数据产生之前,人们更多地是习惯于对事物进行因果关系的思考,习惯于对结果进行原因的查询,在传统的“小”数据时代,这是一种可信的、也可行的思维方式。但面对海量的大数据,人们再也难以凡事寻因。而且,由于客观世界信息的万千更替,人的主观认知能力极易处于落后状态,这种发展的不均衡使得仅仅关注因果关系将成为一种思维局限和行动瓶颈。由此,对社会公共安全治理带来的重大启示就是更需要关注事物之间相关关系的思考,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影响因子的考量不仅仅需要知道为什么,更需要知道是什么,从而进一步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即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变化。而且,由这种新的思维方式带来了理解事物的新方法,即更多关注在事情发生之前预判事情产生的状态及概率。
  
  其四,大数据是一个新的行动领域。大数据的概念原本只是出现在“最先经历信息爆炸”的天文学和基因学;如今,“这个概念几乎应用到了所有人类致力于发展的领域中”.[7]这足以说明,作为新的思维方式必然产生新的行动取向,大数据被认为是“人们在大规模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做到的事情”,[8]其核心就在于预测事情发生的一切可能性,并由此成为获得新知、创造新价值、建立新关系、提供新服务的源泉。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各种新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组织出现,以及动态社会人口、物资等社会资源流动频率加大,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履职面对的客体呈现出多元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不难想象,在当下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强调大数据手段的运用必定带来公安机关履行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职能的全新的行动领域,而且,离开了大数据手段,在这些领域行动定是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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