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个人住房税收实施探析
【绪论】个人房产税征收问题探究绪论
【第一章】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相关概念
【第二章】中国开征个人住房税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章 第四章】国内房地产税制问题及国外经验启示
【第五章 参考文献】个人住房税的开征难点与建议及参考文献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相关概念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作为一个税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类别,而是包含在了财产税的范围之中,也是属于房地产类税收的一种。由于计税依据的不同,财产税又被分为财产增值税还有财产价值税。财产增值税就是只对于财产增值额进行征税的税种。财产价值税就是以所持有财产的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又被称为财富税、财产税,房产税就是财产价值税的一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种,向房屋产权所有人进行征收,其征税依据是房产计税余值或者出租所得。房产税的征收在我国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一套体系,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 1986 年 9月 15 日颁布,并与当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行。2011 年上海、重庆两个地区开始试点了征收个人住房住房产税,有在全国推行的趋势。
房产税具有双重属性,同时具备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特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对于调节贫富差距,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于房产征收房产税,能够在源头上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数量,控制社会房产总量,另一方面,能够促使现有房产更有效的被利用,减少房屋空置数量,达到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同时实现对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实现有效的调控。和所有的税种一样,房产税会产生税负负担,而且此种税负是可以转嫁的,从而影响纳税者的收入水平。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从价方式,一般是从房产原价值中扣除一部分,扣除的部分一般是百分之十到百分十三十,剩余的部分按照 1.2%计税。另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从租计税,就是如果此套房产是用于出租的,就以房产的出租价格计税,在我国现行制度中每年的税率是 10%左右。
综合以上对于房产税的论述容易总结出:第一点,房产税是在财产税范畴之中的一个税种,属于对于特定财产,只对房产进行征收;第二点,在我国征收范围只是在城镇之中,不包含农村地区;第三点,房产使用方式的不同房产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一般自用的房产按照房产价值按比例计税,而出租的房产则按房租价格按年计税。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概念
个人住房房产税就是对于个人所拥有的且用途为自用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税收,是房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房产一般指建筑物等一类覆盖在土地之上的实物和与之相关的设备、设施,一般是永久性的。也就是说个人房产税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税,是对个人住房这类属于个人的财产征税的税种。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征收的房产税是这样一种税种,征税对象是房产,计税依据为房产计税余值或者是出租租金价格,征收对象是房产的所有者。由于我国在 1993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时考虑到当时国内实际情况,规定了对于个人所拥有非经营性房产免予征收房产税。在住房改革之前,由于当时国内并没有多少人拥有产归属为个人的房产,所以当时规定对于个人自用住房免税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飞速发展之后,我国的经济情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地产市场越来越活跃,住房改革也越来越深化。眼下,个人所拥有产权的住房已经是一种主流,成为了我国居民财产的一种重要的保有形式。越来越多的人把房产当做了一种投机的手段,大量的购买房产,导致了房地产价格的暴涨,导致对于房产有着刚性居住需求的群体买不起房的同时,出现了大面积的空置房,造成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对于个人所拥有非经营性住房免税,个人房产成为了税收的触角难以触及的区域,税收手段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调控作用。
其实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对于现行房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声音,早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 房地产税制体系的改革问题就出现在了关于完善我国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在这个文件中指出,对于城镇建设类的税费要加快改革速度,待到各方面条件时机成熟的时候,要对房产开征统一税收,同时应取消相应有关收费。此次全会以后,对于房地产税收的改革方向,尤其是实现统一的不动产课税体系的构建就成了广大研究学者的十分关注的方向。根据党中央历年来发布的文件精神,房地产税收的改革是我国重点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我国最开始想进行房产税改革的时候是想另立税种"物业税",在 2003 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在不久之后,物业税模拟空转就在北京、重庆、江苏、深圳、宁夏、辽宁等六个地区开始进行。"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精神也在 2006 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被再一次强调,继续得到了推动,确定了官方态度,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这个改革方向。次年,在税务总部和财政局批准之后,四个地区成为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其中包括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直到 2010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在国务院同意之后发表了《关于 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在此之中将改革的方向以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作为表述,由此房产税取代了物业税。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房屋与土地是房地产税的主要内容。由于各个国家历史文化差异,对于个人保有房产征税的税种在各个国的称呼方式并不尽相同。
物业税、房产税、不动产税是比较多的称呼方式,大部分国家采用房产税,东南亚国家大都叫做物业税,而我国香港则比较特殊叫做物业差饷。由于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十分独特的土地转让金制度,当一个房产上市的时候已经缴纳了一般是七十年到五十年时间的土地土地使用金,成本转移到了销售的价格之中,使得我国的房地产价格比较高但是在保有环节的成本却相对比较低,这与我国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财政有直接的关系,征收物业税或者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利于实现房产流转环节价格的调整。使得地方政府摆脱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得到一种更为稳定有效的收入来源。
国际上的成熟经验是,个人房产税收入应属于地方财政,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在我国虽然对于个人房产税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但也已经达成了以下基本共识,应当对于个人住房保有环节进行征税,并适当调整流转环节的税收。具体来说个人房住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所拥有的住房,在其拥有其所有权的时限之中,按年度,按照其房屋价值,由房屋所有人缴纳的税收,其税收额度应随着其所拥有的房产的价值变化相应调整。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如果个人住房房产税确实开征,将在整个社会之中起到很大的冲击效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波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将是我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调控手段,也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设置宗旨
对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设置宗旨,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政策型、财政型、混合型。
财政型个人房产税的主要内涵是政府设立此项税种的目的主要是实现稳定的财政收入。一般来讲,个人住房房产税能够实现政府的稳定持续的财政收入,其原因主要是:第一,相对于其他要素来讲,房产不动产不能够在地域间流动,而且本区域内的房产数目基本上是稳定的;第二,在大多数国家与地区,房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或者资产,一般来讲其价值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非常剧烈的变化,所以以此计税的话政府能够征收上来的税款总额也就相对稳定。还有遵循"谁纳税谁受益"的原则,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其他公共开支使得居民的房产得到了保值、增值,所以辖区内拥有住房的居民也应该有义务向政府纳税。
相对于财政型,政策型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概念就是政府设立此项税种的首要要实现的是调控目的,实现公平正义,调节贫富差距,打击投机需求与保障刚性需求,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对于个人住房保有环节进行征税会加重投机着的风险与成本,使得房屋闲置变得十分不划算,从而迫使囤房者出售闲置资产,实现社会住房资源的再次分配,达到挤出空置房源的目的。一般采取此种设置宗旨的国家都是国土比较狭小、土地资源相对比较紧缺的国家。
顾名思义,混合型个人房产税的内涵则是政府设立此项税收的目的并不是单一的收入原因或者调控原因,而是要兼顾这两个目的,并尽可能同时实现这两个目的。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设置目的。如西班牙、澳大利亚、北欧各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