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乌鲁木齐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管理问题探究
【第一章】企业离退休员工管理模式探析绪论
【第二章】退休人员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现状分析
【第四章】国内外社会化管理实践及其启示
【第五章】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完善思路
【总结/参考文献】乌鲁木齐地区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三、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现状分析
乌鲁木齐市目前有 65 个街道,570 个社区,企业退休人员 20 万人。建立并完善社会化管理工作是顺应经济发展、时代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手段,更是实现首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 2003 年起,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笔者工作涉及的改制国企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完成退休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脱离原企业而交给人社局、社会化管理办等是进行社会化统筹发放;社会化管理工作脱离原单位而进入基层,并最终由社区负责进行直辖管服。
社会化管理工作涵盖了这些方面:保障退休人员最基本生存需要;协同人社部门做好养老金核实及放款,提供社保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及时掌握老同志们的生存状况,管理他们的人事档案;定期安排党建、文化娱乐活动,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参与的积极主动性,也有助于退休人员自管自律。退休人员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并提供其所需的各项服务,养老主由家庭到社会,他们从企业离开成真正的彻底的为社会人,各项经费由人社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切实的生活照顾以及退休人员的精神需求都要由社区等社会组织等来承担。
根据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官方网站的介绍,目前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概念、范围、形式内容、意义等都十分明确: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所居住的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和社区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乌鲁木齐市的现状是参加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已经纳入了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义在于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有了经济上的保障。在这个基础上,通过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退休人员在生活水平不落后的情况下安度晚年,得到组织管理和服务上的保障。
当前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化管理主要是社区直管和社区(街道)与企业共同管理。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实现小街道大社区的趋势下,所有退休人员都将逐步实现社区直接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涉及退休人员生活、文化体育等各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作好医疗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企业中困难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助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办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手续;组织文体活动以及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帮助企业退休人员同其原所在企业联系协调相关遗留问题等。
(一)取得的成效
1.政策逐步完善
乌鲁木齐市为加强社会化管理体系建立和服务的进展,多年来建立了可行的方案,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不断探索研究和分析,在不断提高改进的基础上,着力提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水平。相继制定了如下政策: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市区(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编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 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纳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暂时停发未参加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 2015 年利用异地社会化管理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的通知》
以上政策性文件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目标,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为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对于个案,市委市政府还特事特办制定了一些政策:
(1)新疆 A 厂
原新疆 A 厂是乌鲁木齐市原工业局下属的国有企业,该企业于 1998 年 12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企业经营每况愈下,于 2002 年 6 月被新疆 D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债式整体购并,考虑到 A 厂尚可继续生产经营,D 公司并未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由于营业执照未按时年审,A 厂营业执照被吊销至今,造成 A 厂处于事实上由 D 公司控制、但法律和登记上仍未完成改制的状态。
由于 D 公司近年来经营困难,而 A 厂实际上又没有生产经营,使得 A 厂改制前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造成上访不断。而 D 公司“接手”后又经常发生不按时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离退休人员医保卡出现过多次被锁现象,并与部分职工存在劳动纠纷问题,为此企业职工多年来多次大规模上访市委、市政府,迫切要求彻底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2011 年 7 月 18 日,市委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原新疆 A 厂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根据会议精神,A 厂 322 名离退休人员由市人社局接收,其中国企改制前退休人员移交两年的医保、采暖费用,两年后由市财政进行兜底;国企改制后退休人员移交十年的医保、采暖费用,费用使用完毕后由 D 公司进行续交。同时 D 公司承担 322 名离退休人员十年的活动费。结合目前 D 公司费用承担情况和具体工作实际,先行将原新疆 A 厂国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共计 172 人(不包括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工人 3 名)移交市人社局社会化管理办接收管理。具体移交内容如下:
一、原新疆 A 厂国企改制前 172 名退休人员及其人事及职称档案。其中男43 人,女 129 人,党员 60 人。
二、原新疆 A 厂国企改制前 172 名退休人员两年医保费为 818736.46 元(已移交 837776.84 元)。
三、原新疆 A 厂国企改制前 172 名退休人员一年采暖费 160037 元。
四、原新疆 A 厂国企改制前 172 名退休人员十年活动费 172000 元。
五、南昌路 1 号原新疆 A 厂家属院北院内一间近 30 平方米的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移交市社会化管理中心管理。
(2)R 厂和 S 公司
2002 年 4 月 25 日、11 月 29 日,新疆 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批准,分别整体承债式兼并了原乌鲁木齐市 R 厂和乌鲁木齐市 S 公司。兼并后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到 2005 年底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承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无法按时支付,出现严重的拖欠现象。2006 年起,原两家企业 100 多名离退休人员开始上访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此事因其涉及部门多、人员广,时间跨度大,处理起来极为困难。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退休老同志的正常生活,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无从实现;使党和政府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政策得不到落实;更有可能激化群众情绪,影响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市委、市政府指定该两家企业的所属职能部门进行具体落实,同时要求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积极做好每一步工作,保障原 R 厂和 S 公司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控制好局势,平息事态的发展,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2009 年 7 月 13 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8)市劳仲裁字第 2072 号]裁决结果,共需费用 5505273 元。市经信委于 2010 年底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款中主张回资金3000000 元。2011 年伊始,为确保 R 厂和 S 公司的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市经信委安排专人从新疆 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回原市 R 厂和 S 公司的退休人员档案 118 份;并将新疆 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131 名原市 R 厂和市 S 公司离退休人员的各类欠款共计 485540.69 元,从已追回的案款中一次性分别发放给其本人。2011 年 1 月 27 日,市经信委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在乌经[2010]377 号文件上的批示及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乌国企改[2009]2 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劳函[2008]44 号文件精神,将原市R 厂和市 S 公司退休人员共计 121 人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管理。同时从已追回的案款中移交退休人员今后十年活动经费 121000 元,退休人员今后八年医疗保险金 2067055.84 元,退休人员今后八年采暖费 100000 元。
2.体系基本建立
为了加快速度构建成型的、独立的、高效的首府社保体系,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大力推进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使企业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相分离,由社区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乌鲁木齐市各个区(县)不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网格化”工作。各级工作部门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已经形成健全工作体系,即:“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工作网络,以市、区(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导,以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管理机构,以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为服务网络,形成上级抓下级,逐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各区(县)以及相关企业抓好社会化工作的移交事宜,社会化管理养老工作的移交工作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由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办进行实施。企业积极协助各级社会化管理办做好了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交接工作。
3.内容日趋完善
目前,乌鲁木齐市在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已经完成起企业退休人员的数据库的建设,向老同志们宣传并送出便民联系卡,定期开展社保知识和社会化管理知识的政策咨询会,实行严格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进一步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和自我管理团体,大力组织协助老同志们举办各项文体娱乐活动。
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总体任务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的工作,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指导,由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企业负责实施。街道(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有一个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档案室,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建立好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移交前由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与企业共同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移交时由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核对、接收。
移交时企业按每个退休人员 100 元/年的标准,向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 10 年的活动费,改制企业由国资部门从国有资产中一次性的剥离。移交到街道(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又易居住地的,由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转移手续,退休人员活动费不予结转。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其统筹项目以外应当由企业来承担的费用,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和退休人员移交过程中的思想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实行。街道(乡镇)、社区与企业共管的企业社会化管理组织,原有由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继续保持原有的用途不变,原企业没有能用于退休人员办公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的,由国资部门从其它非经营性资产中划拨部分场地。
在此基础上,乌鲁木齐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又细化了以下内容:首先,建立完善了各项档案。1、帮扶对象档案。在细致掌握情况的同时,把破产、特困企业和无工作的各类劳模典型、伤病残疾老人、独身寡居老人等老同志们作为重点的扶助目标,切实落实个人资料登记制度。2、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真正起到好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有功效,认真安排医护人员为老同志们就近提供各方面的医护、保健、康复、疾控咨询和服务。3、便民登记档案。指导和协助离退休人员家庭申请各项照顾和福利。对已去世帮助他们的家庭办理善后丧葬事项、抚恤补助事宜。4、退休党员学习档案。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按期举办学习讨论,使他们了解我党最新的理论成果,参与到社区各项工作中来,大力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
其次,优化社会化工作的前提,努力提高社会化工作质量。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手段,力图制造条件,处理好实施社会化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基础建设和活动场所等问题。关注老年公寓的规划和建设,倡导和吸引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来,为退休人员提供多元化服务保障。落实活动经费和服务设施。乌鲁木齐市各级社会化管理机构对于老同志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的健身活动场地,应当通过各类企业上级主管的职能部门进过多方融资进行租赁或划拨解决。三级社会化管服机构接收的场所和器材,应用于退休人员举办文体娱乐项目。如落实新疆 A 厂社会化管理问题时,专门规定南昌路 1 号原新疆 A 厂家属院北院内一间近 30 平米老年活动室移交市社会化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强化各个街道(乡镇)、社区的组织建设。特别是认真落实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建设,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转移接洽工作,组织好他们的党内生活。对企业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在转入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的,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要努力营造条件,保障他们的政治上的待遇不受影响。
4.采暖费和生活补贴得到落实
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来说并不算高,但市委、市政府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和生活费补贴。根据乌鲁木齐市相关政策,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 120 元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冬季采暖费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冬季采暖费的补贴费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未参保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每月增加的 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纳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里,列入统筹项目支付。
凡是加入了新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且在 1995 年12 月 31 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按照每人每月 120 元发给生活补贴。实施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以及相关企业分别进行承担。凡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关闭、破产和困难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生活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必须是已参加社保并于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中已经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仍按照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政策。原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在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而 2010 年 7 月 1 日后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在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该企业自行负担。
5.保障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队伍
乌鲁木齐市各街道和乡镇社会化管理所、站因地制宜,根据本辖区退休人员状况和实际数量配备一至两名专门工作人员。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的服务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时候,适当向上级部门申请添加岗位,并建立了一些公益性岗位,从高校毕业生、“三扶一支人员”、复转军人以及失业下岗者之中进行组织招聘。公岗的服务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政策来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津贴,其中,岗位津贴不低于乌鲁木齐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按照法律及规定由双方缴交社保费用。社会化管理中心、所、站因工作而需要的相关资金,由各区(县)在年度预算里专门安排落实,切实保证了按时并足额拨付。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出现短缺和不足,即可自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就业经费里支取。经费数额依据各级社会化工作机构服务效果以及管理的人员量来确定--服务人数多于五百人,管理服务好效率高的的社会化管理所、站每月分别补贴三百元;其余社会化管理所、站按月给予一百五十元。补贴费每年由市人社局经确定数量后进行一次拨付。各级社会化管理机构对于社会化管理工作资金保证定向使用,并实时监督检查。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因公资金,由所在区(县)按照本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三元加入到本级预算支出,每年依据前一年所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人数进行预拨。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所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活动经费,从签定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当天起,由原单位按照 100 元/人/年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向区(县)社会化管理养老机构缴交十年活动费。各个区(县)社会化管理养老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社会化管理办专门负责监管活动费具体操作。
(二)乌鲁木齐市社会化管理工作目前的问题及原因--以改制国企为例
1.资金问题
乌鲁木齐市共有 180 家改制国有企业,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测算剥离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总计为 30979.37 万元。经核实,截止 2009 年已用于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金额为 13293.25 万元,还余 17686.12 万元(这些余额均在代管企业保管,专款专用)。其中,有 20 家已改制后企业医疗保险费已为负数,金额为负数的企业占总企业的 11.11%.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改制时间早、人员结构老化,按照余命年剥离费用的时间较短,加之当时养老金缴费基数低,剥离的费用相对较少。从 2009 年至 2014 年,以 2009 年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 23363.43万元为缴费基数,按年 10%的递增比例和现行的医疗保险费费率,6 年共计缴费23363.43*7.5%+23363*7.5%*(1+10%)+23363*7.5%*(1+10%)2+23363*7.5%*(1+10%)3+23363*7.5%*(1+10%)4+23363*7.5%*(1+10%)5=13519.74 万元,在 6 年缴费期间先后有 55 家企业应缴医保费金额为负数,为负 4376.08 万元,占已改制企业的 30.55%.随着时间的推移,应缴医保费金额为负数,即交不起医保费的改制企业会越来越多。市委、市政府多次研究讨论,拟定该部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但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出台。同时,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体育锻炼设施、医疗机构等还有不足,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不健全,参与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不够。
其原因在于,乌鲁木齐市社会化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和发展进步的,也即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随着退休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社区养老服务需要的日趋壮大,单靠政府一己之力己经无法满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导致社会化管理工作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乌鲁木齐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来说并不高,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一般,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难以拿出大块资金投入社区的养老服务,个人和其他组织捐助能力不强,缺乏资金支撑,义工队伍机制没有形成,导致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心无力。
相关的案例一:2011 年 12 月 9 日,新疆 G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G 公司)退休人员因预留的余命年资金严重不足及医保卡被锁的问题集体到市信访局上访。经了解,2000 年 11 月,乌鲁木齐市 G 厂经市机电局批准改制为新疆 G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该公司实施改制前评估,企业总计资产 3686.5万元,总负债 3608.4 万元,净资产 78.08 万元。
G 公司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经批准,该企业改制完全享受了市党发[2000]13 号文件的全部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经劳动部门测算并下达“乌劳函字[2000]110 号”文件批复,企业固定职工 309 人,合同制职工 24 人,测算职工安置费总额为 6005890 元;离退休人员 156 人,平均余命年 10.96 年,测算医疗费 3027973.26 元,取暖费 829026.68元;欠缴社会保险金及利息 26742.36 元;退休人员遗属的余命年补贴费 4800元。四项合计测算 9894432.30 元。
(二)喀什东路 9 号两宗工业七级用地共 30371.8 ㎡(含 1995 年企业已购买 40 年使用权的 3354 ㎡),办理 50 年出让年限,参照市党发[2000]13 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不低于 25%缴纳土地出让金,需上交出让金 1718332.10 元。
(三)由于 G 公司评估后净资产只有 78.08 万元,净资产不足以抵补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托管等四项费用 9894432.30 元,参照市党发[2000]13 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土地资产进行抵补。因此,该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缴纳 25%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行了抵补,获得了 50 年的土地使用权。
1994-1999 年期间,G 公司分 5 次在工商银行共获得贷款 950 万元(本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M 厂和 N 厂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001 年以前 G 公司共偿还银行贷款利息 430 万元,但贷款本金一直未予偿还。
2001 年后,因 G 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担保方M厂和N厂的兼并单位H公司两笔贷款(本息及诉讼费)284.5 万元后,H 公司又将 G 公司诉至市中级法院。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协调下,2003 年 7 月,H 公司与 G 公司签订了“以资抵债,转让部分资产”的协议,将 G 公司 2.7 万平方米土地(自购土地 3354㎡除外,现属 G 公司资产)、7073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等全部转让给 H 公司抵债,H 公司共出资 1222 万元,具体包括:829 万元用于归还 G 公司欠工商银行剩余贷款本息(含法院执行高新公司的本息);171 万元偿还 G 公司 2003 年之前欠缴社保金;220 万元用于当时 177 名离退休人员余命年医疗保险、取暖费。由于 G 公司债务问题,220 万元资金商定由高新区帐户保管,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保金和取暖费,并包括 G 公司“以资抵债”后办理退休人员的“两费”.“以资抵债”协议内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市机电局、G 公司等单位参加确定。
“以资抵债”后,H 公司将其资产作为股份与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成立了新疆特变乌鲁木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并将 2.7 万㎡土地已过户到新公司,从 2003 年至今,全部建筑物和设备都在使用,其中在建工程是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车间。另外,该公司还在 G 公司剩余 3354 ㎡土地上建造了临时职工宿舍和废品临时库房,几年来从未给 G 公司任何补偿。
直至退休人员上访时,G 公司除 3354 ㎡土地资产外已无任何资产。但此土地证因G 公司1999年12月在工商银行办理13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抵押后一直无法归还,由于此地在 2.7 万㎡土地的边缘,又不临街,银行已将此债权转给另一单位。目前,新疆特变电工股份公司已将 G 公司抵债的 2.7 万㎡土地上的生产线搬迁到昌吉,2009 年准备开发此地,而 G 公司 3354 ㎡土地与其是一个整体,如不连接起来开发,该片土地将会变成一块废地。截止 2010 年底,220 万元专款使用情况如下:
1、220 万元中扣除了协议中约定应为 G 公司支付而 H 公司已垫付的资产过户、评估、诉讼等费用 26.6 万元;2、2009 年 9 月 15 日,该款使用至仅余 59.2 万元。G 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以取款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由向 H 公司申请,并经 H 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次性取走剩余费用 59.2 万元。张某取走资金后,将退休人员医保费(采暖费从 2010年 1 月 1 日起已由财政支付)交至 2010 年 10 月,约使用了 25 万元(2010 年 11月至今未交,造成退休人员医保卡数次被锁)。余额 34.2 万元被张某挪用。3、220 万元是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余命年医疗保险费和取暖费的,而 H 公司从中扣除了 26.6 万元和经 H 公司批准张某一次性取走剩余费用 59.2 万元,造成现无资金支付医疗保险金。
相关案例二:2011 年 8 月 8 日,新疆 L 公司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停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请示》及乌劳函[2011]91 号文件,经调查:
新疆 L 公司是由新疆某机器厂破产改制而成的股份制法人单位。2002 年 9月 4 日,乌政办[2002]245 号文件同意新疆某机器厂按照国家优化资本结构政策实施破产。2003 年 3 月 17 日,市国企改[2003]7 号文件同意新疆 L 公司收购新疆某机器厂破产资产。
根据乌劳函[2002]125 号文件,原新疆某机器厂破产时测算了退休人员 409人医疗保险费 3119956.10 元;二等乙级伤残革命军人 1 人,医疗保险费 111900元,合计 3231856.10 元。
原新疆某机器厂退休人员 409 人(现在世 343 人)医疗保险费 3119956.10元已于 2010 年 4 月使用完毕,之后一直由 L 公司进行缴交至今;二等乙级伤残革命军人 1 人的医疗保险费 111900 元已于 2010 年 2 月使用完毕,后由劳动部门转为普通退休人员,由 L 公司进行缴交至今。综上,原新疆某机器厂破产时测算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已于 2010 年全部使用完毕,之后由 L 公司为 344 名退休人员缴交医疗保险费每月 5.2 万元,一年为 5.2 万元*12 个月=62.4 万元,现共计缴交 5.2 万元*15 个月=78 万元。
原新疆某机器厂破产时按平均余命年测算剥离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3119956.10 元是根据乌劳函[2002]125 号测算剥离的,该费用已于 2010 年 4 月使用完毕并出现资金空缺,344 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至今一直由 L 汇公司承担。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以及原新疆某机器厂是按照国家优化资本结构政策实施破产的事实,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将新疆 L 公司 344 名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344名退休人员今后的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予以承担。
相关案例三: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关于 Y 公司退休人员要求解决医保问题的报告》的群众来信的情况调查:2001 年 9 月,市属国有企业乌鲁木齐市 Y 公司改制为乌鲁木齐 Y 有限公司。在改制时,劳动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改革施行办法》的规定,测算了在册职工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和取暖费等职工安置费用并从原国有企业资金中划拨至改制后的 Y 公司,退休人员按规定由 Y 公司来负责。Y 公司一直在负责退休人员的采暖、医保费用。2010 年 3 月,市政府为解决武警部队驻地问题,对 Y 公司位于黑甲山地区的厂区内所有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了征购,企业拟关闭。因属于政府征购,市政府领导委托市财政局召集土地、劳动、房产等部门研究解决征购中的有关问题。市劳动局根据会议决定,对 Y 公司关闭后,涉及职工安置的费用进行测算,该企业有退休人员 21 人,参照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退休人员安置的办法,对退休人员按平均余命年 10 年测算了今后预计需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取暖费等费用,测算结果 2010 年 4 月份转至市财政局,但至今无结果,造成了退休人员无人管理、无人问津。退休人员对此表示了强烈不满,并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
2.管理模式问题
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标准和目标,就是实现退休人员进入社区及各级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进行直辖管理服务。自该项工作开展之日起,乌鲁木齐市实施的主要模式就是由政企共管和委托管理相结合。目前乌鲁木齐市直接社区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人数以及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水平、质量还很不足。根据相关政策乌鲁木齐市委托管理和共同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都要在 2008 年年底前全部实现直管。但目前,根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建设情况,乌鲁木齐市改制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主要模式还是街道(乡镇)、社区与企业共管,即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设施健全的大中型企业,或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企业主体仍然存在,有相关人员继续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后统一挂牌,统一工作制度和职责,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指导下暂由企业社会化管理组织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要求进行管理服务;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由街道(乡镇)、社区与企业各自承担一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社区直管过渡。仅以工业系统为例,乌鲁木齐市 53 家工业改制企业目前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还不到一半。
其原因除了资金问题,还源于社会化管理工作平台建设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重视不够,没有很好地落实社会化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社会化管理工作形式不正规、内容不完整、队伍水平有限、工作资历不深,影响了向社区直管的进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从客观上与各级政府、社区建设密切相关,仅靠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难以保证顺利开展。
3.思想顾虑仍然存在
社会化管理工作存在方方面面的顾虑。首先老同志们会觉得自己和企业的情感难以割舍,为国家为企业辛勤工作一辈子,老了退休了单位就不管了,就要和原工作企业彻底脱离关系,情感上难以认同、心里上不能接受;另其次他们对社区还是信心不足,担心社区没有企业管得好。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程度和居家养老旧思想的制约和影响,导致很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社区服务能力还存有疑虑。而自己和企业的管理人员比较熟,沟通起来方便,社区对自己的个人情况和需求不尽了解,管理和服务不会很周到、细致。
4.社会参与度不高
社区民众的介入意识不高,加入活动不够,义工队伍机制没有形成,虽然社区服务正在逐步受到居民们的欢迎,但是社区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还在于辖区民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共同营造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局面。如果没有足够的志愿者队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很难得到长久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