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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反腐败立法问题探究
【第一章】我国反腐败法律保障分析绪论
【第二章】反腐败立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反腐败立法现状与问题
【第四章】中外反腐败立法经验与启示
【第五章】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立法保障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4 中外反腐败立法经验与启示
4.1 我国古代相关立法成果
我国最早用法律来治理腐败的记载是在殷商时期,商汤时期,通过《官刑》来约束百官的行为举止,曰:"制《官刑》,做于有位',这个法律约束在《尚书·伊训》中也可以看到,殷汤时期所制的《官刑》,对贪腐即有部分具体的描述,已认识官员贪求财物美色,最终会导致国破身亡,规定必须严惩.
历史表明中国古代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很重视治理腐败的问题,并且整个历史都非常重视惩贪肃贿的社会问题,本文整理归纳了我国古代典型朝代的突出做法。
4.2 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
根据"透明国际"的统计数据,我们介绍和评析一些排名靠前国家的反腐败立法方面的经验,以期对于我国的反腐败立法进程提供一点启示和建议。
4.2.1 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
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完备系统的反腐败法,内容包括制度的设计和程序的规定,包括财产申报、亲属回避、接受礼物量化要求、禁止经商或其他第二职业,以及违反规定所付出的昂贵代价即具体而明确的处罚条款,专门的反腐败法使领导干部的行为受到约束,腐败行为无隙可乘。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涉及反腐败的法案有 100 余部,对贪污、贿赂、腐败及犯罪专门立法的国家有 30 多个,其中包括新加坡、美国、菲律宾、越南、肯尼亚、赞比亚等。
4.2.2 加强国际领域合作
通过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内容,来加强国际领域合作。借鉴内容包括腐败行为的经济罚和资格罚、关于腐败犯罪案件特殊诉讼程序、腐败行为后果消除及损害赔偿和将无形的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范畴等。
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双边、多边协作,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比如 2014 年 11 月召开的 G20 布里斯班峰会上,***主席在讨论增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着重指出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这一意见在 G20 峰会公报中得到充分重视:"我们核准支持增长和抗风险的《2015-2016 年 G20反腐败行动计划》。我们正采取行动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包括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全球织起一个全面、系统、规模化的国际反腐大网,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4.2.3 出台公务员个人行为规制的法律
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瑞典的公职人员全部依照法律规定将家庭财产情况公告大众。美国也根据《道德改革法》,为公务员财产申报提供依据。俄罗斯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和本国高官在三个月内关闭他们的海外账户并出售海外资产。
从一些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不难看出,出台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和追踪方面的法律,能够及时发现一些不正常的财务变动情况,将腐败行为扼杀在摇篮里,这种震慑下从而利弊权衡,使公务员不敢轻易越界。中国也应该适时出台财产申报公示的法律规定,并且在规定中,明确财产申报的范围,公示人的范围,以及公示的时间跨度。
4.2.4 出台政务公开相关法律
预防腐败的前提是出台政务公开相关法律。清廉指数排名靠前的瑞典和新西兰是这一观点最好的例证。瑞典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政务公开,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政务公开的国家。很早以前,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就是瑞典公民的权利,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政府机构的财务报告、人事任免等,都必须向公众开放。在出台某项法律前,新西兰政府一般都会将政策法律出台背景和意义向社会公布,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提交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建议我国出台政务公开相关法律,采取阳光政务政策,老百姓随时可以调阅政府的相关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任何机关没有权利拒绝,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权力运行的流程、相关标准和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晒晒,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决策失误情况的发生,也保证了权力规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