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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反腐败立法问题探究
【第一章】我国反腐败法律保障分析绪论
【第二章】反腐败立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我国反腐败立法现状与问题
【第四章】中外反腐败立法经验与启示
【第五章】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立法保障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构建结语与参考文献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腐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也是全世界各国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腐败之所以这么为政府和民众深恶痛绝,是因为它的危害极大。腐败的公职人员,不是因为职责办事,而是看钱办事,大大削弱机关办事能力;腐败的党,损坏人民群众的信任,动摇执政党地位;腐败的政府不足以受民众信服,推行政策计划不为公共利益,而为私利,影响政策的施行;腐败扰乱社会秩序,败坏了良好的社会氛围,阻碍社会发展。纵览世界各地,腐败的危害触目惊心,有统计显示,全世界光腐败导致的损失就达 6000 多亿美元,西北非国家腐败政权更迭跟腐败猖狂不无关系。腐败对于一个国家的危害可见一斑,一个国家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如果腐败横行,将严重影响顶层设计的执行,更进而对整个社会层面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对国家的归属感都有很大影响。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腐败一直是政府治理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历代领导人都高度重视腐败的治理工作。虽然经过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打击,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百姓对官员满意度有所改观。但是根据两高的工作报告,2014年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 55101 人,人数同比上升 7.4%.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664件,同比上升 42%.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4040 人,同比上升 40.7%,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 589 人。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3.1 万件 4.4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 6.7%和 5.2%.其中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的 99 人,原为县处级的 871 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 2394 人,同比上升 12.1%.人数之多,级别之高,表明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而复杂。
1.1.2 选题意义。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也适用腐败的治理上,腐败如果是敌人,那么我们必须摸清楚腐败到底是怎么回事,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对症下药,根治腐败顽疾。"打蛇打七寸"讲的就是反腐败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方法。如果采取不当的方法,不仅不会缓解腐败现象,有可能还会适得其反。各个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政府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经过了各种或是失败或是成功的经验摸索后,意识到法律是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从世界组织提供的腐败治理成效显着的国家经验来看,无一例外都把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尤其是通过立法手段作为治理腐败的解药。我国对于腐败铺陈过多的道德评价、违纪处罚,而对关乎立法的解决方式探讨较少或者是退到制度层面设计的其中一个方面,单拿出来去研究的比较少。***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为加强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廉洁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无论是惩罚还是预防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利用立法的功能,否则就无法有效发挥反腐体系的效力。这也正好切合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主题。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立法对于反腐败而言,具有基本性和指导性作用,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总结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反腐败领域的研究,虽然有些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不乏一些很有见地的意见,这些研究成果都是值得借鉴和分析的。
1.2.1 国外关于反腐败立法的研究成果
1.基础性理论研究
美国着名政治学者亨廷顿曾就现代化与腐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他认为,腐败现象之所以会产生, 是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美国经济学家谢莱法和韦欣尼从行为学的角度,将腐败定义为"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而着名经济学家坎布南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寻租理论",将腐败定义为普通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在面对各种不同的选择机会时,总是会优先选择利益最大化的那种机会。国外对于腐败根源的研究尽管并无定论,甚至会存在一些争议,但是通过对国外理论的分析,不难看出对于腐败根源的研究和追溯,这将为反腐败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注释,同时为反腐败理论的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2.国际组织提出的理论。"国家廉政体系"理论是一个综合性的理论,由"透明国际"提出,强调治理手段的整体性,把整个国家的廉政建设放在一个大的体系背景下,而不是孤立的依据比如刑法,也不是单一的机关比如司法机关,强调多方联动,设计一个整体性的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也是系统综合预防的反腐败策略,提出的理论观点是不能仅凭单一的手段,而是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力量,深入到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并且充分运用多种司法、行政等手段工具,建成一个综合的防护体系。
3.各国立法实践研究
新西兰重视廉政专员立法方面的建设,瑞典重视政务公开方面的法律建设,这些都是预防腐败立法建设;瑞典重视对公务人员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新加坡对公务员的很多指标及其违反后果做了规定,这些都是惩治腐败立法建设。
1.2.2 国内关于反腐败立法的研究成果
国内对于反腐败的研究起步较晚,自建国伊始才开始重视,对腐败及反腐败的认识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着作中,专门从事反腐败研究的学者寥寥可数。
1990 年当代学者王沪宁发表的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一书开启了国内对反腐败问题的大门。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腐败现象日益增加,政治氛围也在发生不断变化,反腐败的学术研究地位也得到了提升,2000 年清华大学成立廉政研究室,各地大学相继效仿,迅速提高腐败问题在理论界和具体实践界的关注度,至此,国内对于腐败治理和反腐败的研究成果的质与量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加强国内的廉政法制建设己经到了刻不容缓、火烧眉毛的关键时期,但是反观国内反腐败立法现状,存在着法律条文凌乱分散、层次不高,立法层面宏观概括的问题,导致基层落实缺乏执行力。而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从程序上切实提高廉政立法的必要性、条理性和可行性,但是国内并未形成统一观点,存在较大争议,研究集中在对问题的成因上,对策方面较少。具体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内容:
1.立法层面
深究我国腐败问题的根源,排除历史遗留因素、区域经济基础差异、当权者道德水准低下以及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等原因,不可否认,国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反腐败立法不完善,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缺少对腐败现象有效的预防、抑制和惩治的法律规定才是腐败问题最不可忽视的因素,虽然,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立法力度,健全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仍然任务艰巨。
2.法律权威性和目的性
受国外反腐败研究的影响,国内研究反腐败领域的学者大多数认为,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反腐败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已经在国家宪法和各种组织法中做出了明确表示,但仅建立原则性规定,这些都不能表明我国的反腐败任务的完成。
究其原因在于:
1.外在因素影响
立法过程中,一方面要结合本国实际,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这样就会导致法律会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家主义法律观等,我国反腐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包括强制主义法律观、国家主义法律观在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消弱了我国立法对于我国腐败的有效控制。
2.立法缺乏系统性、权威性
正如前述我国在立法层面并不缺少法律,宪法及各种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施细则上,反腐败主要通过党和政府颁布的国家政策、党内制度、条文规定、行政通知、重要讲话、地区条例等实现,推行专项反腐、集中反腐,对于开展反腐败工作来说,专项反腐、集中反腐的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可能会具备某些优势,比如具有时效性、针对性,能够迅速打击腐败行为,但是这种状态缺少长远目的性,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反腐法律并不缺位,但是遗憾的是立法缺少系统性和权威性,一系列的措施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缺少一部真正意义上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来作为反腐败领域的原则性法律规范,而只是在公务员法、行政法、刑法分则或者高院、高检的通知、解释和决定中分散涉及,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因此,立法应具有系统性和权威性,一方面,立法内容上要确定权利归属,立法技术上要保障腐败打击力度,权责明晰,对于权力不但要控制好,还要分配好,构建具有可行性、执行性和明确性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从法律本身角度而言,要注意法律条文的明确性,结合反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引导执法者合理使用法律工具。
3.现实指导性不强
反腐败法律的完善和合理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使用方法和使用时间没有明确界定的话,将会导致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真正理解立法的意图,导致反腐工作事倍功半,甚至会倒行逆施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反腐败领域的研究中,不仅仅是需要制定一套具有权威性、针对性、系统性的法律,而是构建一套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能够被司法者正确适用、被执法者合理实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法律能够作为最尖利的刀,在最合适的时机直接插入腐败的心脏,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最大的效应。
4.缺少独立执行部门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建议在在立法过程中,改变以往多部门反腐、行政反腐的现象,设立独立部门,以立法形式明确其权责,并独立于其他部门机构,全面掌控反腐工作,实行反腐独立,从而更有利于打击以纠正国家机关内部的腐败现象,提高反腐效率及成功率。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起步较晚,对于反腐败的理论研究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学术界,缺少反腐败立法领域的专攻学者,除了少数高校开办反腐败研究所之外,并没有将相关课程加入到高校教学计划之中,研究经费相对匮乏,导致对于反腐败方面的理论研究一直缺少实质性进展;在法律地位的设定中,先进国家一般会将惩治贪污腐败放在各个部门法的重要位置中,公职人员的生活作风和行政权限也会有专门的法律来约束。我国虽然在 2005 年审议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且在国内若干个行政条例之中也有多项法律条目对公务员的行为做出了严格的指导和规范,但法律的自身价值因为个别原因还没有发挥出它原有的价值。所以在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我国学者和专家正在努力理清立法与贪污腐败之间的深层关系;分析贪污腐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危害,全面且具体的对我国针对贪污腐败的法制建设进行可行性、有效性、规范性的建议。
1.3 研究方法
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在反腐领域内还很薄弱,有许多尚待完善的地方,与反腐有关的理论或是着述也存在浅显、松散的状况,本论文将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方法、对比分析法以及实证列举法等,采取理论和实例并重、历史纵向和国家横向结合的方法,结合前辈前者们已经取得的丰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专门从立法角度进行一些创新性的研究。主要思路是先从反腐败立法的基本理论内涵导入,进而对反腐败立法必要性进行深入考证,结合其他国家的新思路、新作法,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反腐败立法应遵循的思路方法。
1.4 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1.4.1 研究思路
笔者试图通过一个流程图来直观地反映自己的研究思路
1.4.2 创新点
1.提出了"反腐败立法保障研究",并从现状、问题、沿革等方面对反腐败立法保障进行全面的分析,为反腐败立法保障建构起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对策体系。同时结合中外反腐败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反腐败立法保障提供实践指导和经验启示。尤其是提出的公众参与,是最新的立法法修正案的亮点所在,也是在其他相关文献里很少涉及到的。
2.对我国当代反腐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和总结,对建国以来反腐沿革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研究,在法治反腐的基础上,提出立法保障,是角度的创新。
3.结合大量的现行法律法规,梳理国内外经验启示,运用对比分析法和实例分析法,内容翔实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