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 分析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效果。方法 46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案件, 运用司法精神病鉴定方法进行评判, 观察性侵害者精神发育迟滞及自我防卫能力情况。结果 46例性侵害者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2例, 占比为47.83%;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0例, 占比为43.48%;轻度精神发育迟滞4例, 占比为8.70%。其中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6例, 占比为13.04%;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15例, 占比为32.61%;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5例, 占比为54.35%。结论 智力发育低下患者的智商较弱, 并具有较低的人格发育程度, 犯罪分子会对此类人群实施性侵。监护人应实时看护智力发育低下患者, 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 从而使其被不法分子侵害的可能性逐步降低。
关键词:司法精神鉴定; 性自我防卫能力; 不法分子;
司法精神病鉴定性自我防卫能力中规定, 被鉴定人应为女性, 并且精神具有问题, 当其受到其他人性侵害时, 不具有反抗能力以及清楚的认知度, 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 犯罪分子在明知此女性是精神问题患者的情况下, 依然对其进行侵害, 与其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便应将其定罪。现选取本院2017年6月~2018年6月46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案件进行分析,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7年6月~2018年6月46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案件, 均为女性;年龄16~42岁, 平均年龄 (22.5±11.6) 岁;小学学历24例, 初中以上学历15例, 文盲7例。
1.2 方法
在设计完表格的情况下, 对精神病学案例进行统一整理, 并对被鉴定人的资料实施全面分析, 在对内容资料进行统计的过程中, 其中包括被侵害者的基本情况、犯罪人作案时的手段、是否主动报案等基本情况, 从而对案件进行全面评定。分析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效果。观察性侵害者精神发育迟滞及自我防卫能力情况。精神发育迟滞分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自我防卫能力分为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 结果
46例性侵害者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2例, 占比为47.83%;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0例, 占比为43.48%;轻度精神发育迟滞4例, 占比为8.70%。其中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6例, 占比为13.04%;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15例, 占比为32.61%;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5例, 占比为54.35%。
3 讨论
现今对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被分成2级, 即有或无, 然而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将责任划分成不同的级别, 在具体评定过程中, 不同人员的划分标准不一, 在本次实施鉴定的过程中, 本院运用3分法的方式, 即对被侵害人的精神面貌实施全面评定, 并对女性对性行为的认识进行全面评判, 并判断其是否具有基本的反抗能力[1]。此外, 在判断被鉴定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过程中, 应遵循基本的原则, 即被侵害人是否对社会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是否对性知识具有基本的认识, 是否能将性行为与非性行为进行基本的区分, 并且其是否具有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 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全面的了解度。在本次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 发现精神发育迟缓严重的人数较多, 并且与先前的预设具有良好的吻合度, 在人们进行不断研究的基础上, 发现精神发育迟缓越严重的患者, 便会具有较低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因精神发育迟缓患者的智力较为不完善, 对社会也缺乏基本的认知度, 并不具有基本的意识控制倾向, 从而不法分子便会对此类目标群体进行侵犯, 对其实行性侵, 在严重情况下, 被侵害人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 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将精神病发育迟缓患者与正常人群进行比较时, 发现精神低下的患者会具有较大的被欺骗性, 在被侵害人简单诱导的情况下, 不法分子便会对其进行侵害[2]。同时, 这类人群对性知识不具有全面的了解度, 心理发育也不成熟, 从而会使其对社会具有不良的适应性, 在其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 不会具有较强的反抗性, 会呈现顺从行为, 进而在其不采取任何防御措施的情况下, 便会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首要目标。
此种现象应获得监护人的高度重视, 其应对被监护人实行合适的引导, 并对其进行实时的监护与看管, 从而使不法分子具有较少的侵害被监护人的可能性, 社会上也应形成良好的风气, 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的惩罚, 从而在各方实施积极配合的情况下, 便能使弱势群体获得充分的保护, 达到良好的社会风气, 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3]。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智力程度较为低下, 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可能性较大, 此种案件与强奸案具有显著的差别, 正常人在受到性侵的情况下, 能够具有良好的辨认能力, 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在其被侵害的情况下, 不能采用良好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而会使其被侵害的可能性逐步提高, 并会使其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女性智力障碍患者在受到犯罪人威胁时, 便会与其发生相应的性关系, 并具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不会与家属及时沟通, 在其出现怀孕等情况时, 家属才能够知晓, 但家属并不能充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从而会使此类女性的权利不能被良好维护, 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期。并且受害中的女性年龄较小, 不具有基本的反抗能力, 在其他人对其实施诱导的情况下, 便会与其发生性关系, 从而会使女性的权利被侵害, 此类人群受到社会的良好保护[4]。
目前, 在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下, 监护人应学会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使此类案件发生的频率逐步降低, 被侵害人的基本权益获得合理维护。此外, 司法机关也应公正的处理此类案件, 在逐步实施审判的过程中, 也能具有正确的审判流程, 使案件被正确审理, 女性的基本权益能被良好维护。智力低下患者具有相应的特殊性, 此类人群应获得人们的高度重视, 在逐步对这类人群进行保护的情况下, 便能达到良好的社会风气。目前, 在法制社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社会的政治条件也已经发生变化, 司法鉴定流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性侵害与女性意愿具有较大的联系, 在参照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 如果在不进行全面审判时, 便不能明确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此种罪行。而在审判流程获得调整时, 便能具有较多的审判依据, 在逐步审判的基础上, 能使司法鉴定过程具有公平性的特点, 司法鉴定过程能够赢得人心, 被侵害女性的基本权利也能够获得全面维护, 促进社会积极发展。
智力低下女性人群的基本判断意识较差, 对社会不具有良好的认知度, 而在具有良好鉴定流程的基础上, 便能使鉴定过程具有良好的特征, 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社会对女性权利具有基本的保障, 促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 精神障碍女性患者在受到性侵害时, 社会应良好保障其基本权利, 使监护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意识。在此基础上, 各地政府便应逐步投入人力、物力、财力, 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良好的维护, 对社会不良风气实施有效的监管, 保障女性患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合理运行, 使精神障碍女性被性侵的概率逐步减低, 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 社会风气能顾获得良好维护。最终, 鉴定过程也将具有公平的特征, 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 在各方合力的基础上, 便会回社会的不正风气发生变化, 具有良好的鉴定效果, 以此保障社会的良好发展, 使女性的权益获得合力保障。
综上所述, 智力发育低下者的智商较弱, 并具有较低的人格发育程度, 犯罪分子会对此类人群实施性侵。监护人应实时看护智力发育低下患者, 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 从而使其被不法分子侵害的可能性逐步降低。
参考文献
[1] 齐咏华, 亢明, 冯稚强.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相关问题//2014浙江省医学会心身医学分会学术年会暨精神病学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学术年会论文汇编, 2014:6.
[2]玄桂红.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精神病鉴定54例分析.中国民康医学, 2016, 24 (11) :35-36.
[3]魏江辉, 陈耀汉, 彭静.精神病司法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分析.临床心身疾病杂志, 2014 (5) :91-93.
[4]刘双臣, 吉中孚, 王鸿勋, 等.精神疾病患者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探讨//中国法医学会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 2006: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