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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内人员损伤及痕迹角度判断驾乘人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4-07 共3489字
  1.5损伤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也是判断驾乘关系的依据之一。通常情况下,由于驾驶员处于车辆最前方,视野宽阔,注意力集中,事发时本能的双手会紧握方向盘而控制自身平衡,故减少了被抛离座位的几率,使自身防御能力增强,而车上其他人员由于事发突然,往往自身难以控制而被惯性力抛离座位,受伤几率明显大于有防护意识的驾驶员。常见摩托车乘坐人事发后多被抛离至较远处,并伴有与路面或其他物体发生碰撞而受伤较重的情况,而驾驶员由于握持车把而一般被抛离至距车体较近的地方,伤情较轻。
  
  2 车内痕迹与车内人员驾乘位置
  
  2.1血迹
  
  在多人死伤交通事故中,车内往往会出现大量形态各异的血迹,包括血泊、血迹(擦蹭、喷溅或滴落等状)、血手印等,其中喷溅和擦蹭血迹是判断驾乘关系的重要依据[4].喷溅血迹往往能够清楚的反映出血迹来源于车内哪个方向,从而可以此确认驾乘关系 ;通过擦蹭血迹可以判断驾乘人员事发时所处的位置,比如事故发生瞬间安全气囊在开启过程中有时会击伤乘客,故以气囊表面的擦蹭血迹认定驾乘关系的证据力就非常强。但根据擦蹭血迹判断驾乘关系应注意区分血迹是事发时瞬间所留还是事发后救援或逃生时所留。血泊、滴落血和血手印在某些情况下利用率也非常高,比如滴落血有时能反映出受伤人员的活动路线,血泊能反映伤者在该位置的停留时间,而依据血手印的特殊位置甚至能够直接认定驾乘关系。在利用车内血迹分布判断驾乘关系时应仔细分析血迹分布位置、形态和方向,并结合DNA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2.2鞋底痕迹
  
  在事故发生瞬间,无论驾驶员还是乘员都会本能的抓握、蹬踩,故鞋底痕迹可作为认定驾乘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驾驶自动挡汽车的驾驶员来说,事发时驾驶员通常用力踩踏刹车板,此时鞋底与刹车板之间会发生重重的摩擦,因而要注意观察车上人员右脚鞋底擦痕形态是否与汽车刹车板表面形态一致,以此判断谁是驾驶员。如果是手动挡汽车,还应注意观察车上人员左脚鞋底擦痕形态与离合器踏板表面形态是否一致。此外,在驾驶员本能蹬踩的过程中,往往会在车内地板或者脚垫表面留下足迹或鞋印,这也可作为判断驾乘关系的依据。如1起大货车与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中,通过痕迹鉴定发现,1名死者左脚所穿的“人”字拖鞋鞋底后部内侧留有黑色细条状擦痕(见图5),形态为纵性相互平行的细条状,条宽、条间距均与摩托车左侧离合器脚踏板表面形态一致,而且痕迹力度较大,符合事故发生时紧急情况下驾驶员踩踏所留,从而成功确定驾驶员。
  
  2.3纤维
  
  车辆在高速行驶中突然受阻时,车内人员在惯性作用下身体极易与车内部件发生磕碰,除身体相应部位受伤之外,还容易在车内磕碰部位留下车上人员所穿衣物的纤维,实践中发现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位前方,也就是仪表台的下表面极易与前排人员的膝部发生磕碰,故车体该部位应作为确定驾乘关系的重点区域进行纤维物证的发现和提取[5].
  
  2.4毛发
  
  车辆内部毛发的附着与分布也是判断驾乘关系的依据之一,特别是在车内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时,车内人员会在车辆剧烈碰撞时发生位移,此时头部可能会与车内部件发生磕碰而留下毛发,由于磕碰擦蹭作用附着在车内的毛发一端多为断端,且较短,一般不易留下毛囊,可根据毛发附着的部位、毛发颜色、粗细、卷曲度以及DNA检测结果来进行综合判断。
  
  2.5指纹
  
  车内指纹分布也是判断驾驶员的方法之一,比如车辆拍档杆、方向盘、车门内外把手、观后镜等,需特别注意,要准确区分指纹的新旧程度,根据新旧程度来确定该证据的可靠性。
  
  3 讨论
  
  汽车保有量的逐步提升,使与汽车相关的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数量也在不断增多,通过技术鉴定确定驾乘关系已成为必然趋势。触物留痕,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车内或车上物体在高速运动中其自身的运动轨迹,通过对轨迹点的连续分析,推断造痕体与承痕体之间的关系由来,从而明确车上物体的原始位置。总体来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关系不只存在于碰撞车辆或车辆与其他被撞物体之间,也存在于车内部的人与物之间,即当事人被车内部件损伤的同时,人体组织(血液、毛发)和衣物纤维等也会留在车内相关部位,故应通过法医损伤特点和车内痕迹综合判断驾乘关系,从而实现证据的相互佐证,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张星平。根据损伤特点分析确定摩托车驾乘关系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7(4):323.
  [2]张弢,来剑戈,程刚。事故重建在驾驶员认定中的应用[J].刑事技术,2010(2):53-54.
  [3]侯碧海,蒋宗云,韦家耀。交通事故车驾乘关系分析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24(4):284-285.
  [4]夏侯晖,孔令贵,朱凌云。轿车驾乘关系分析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2,22(5):341-342.
  [5]王继芬,张淑芳,张桂霞。微量物证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广东公安科技,2008(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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