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王秀银等在《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1期上发表《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大龄独生子女意外伤亡》一文以来,独生子女死亡问题开始引起学术界的关注。近年来,随着独生子女死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闻媒体相关报道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吸引了愈来愈多学者的关注,与此相伴随,与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相关的基金项目和学术论文不断增多。经过十余年来众多学者的不懈努力,此项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取得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而且在解决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当前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研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与新特点,诸如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等新话题愈来愈成为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故而梳理和归纳十余年来学术界关于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研究成果,洞悉与把握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研究的新进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整体而言,学者们对于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独生子女风险、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保障和独生子女死亡的政府责任以及其他领域,其中前五个方面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一、独生子女风险研究
独生子女在成长、成材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意外死亡则是众多风险中极其严重的一种。子女的唯一性意味着脆弱性与不可替代性,故而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穆光宗,2004),由独生子女人口组成的社会本质上是风险社会,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将给独生子女父母带来近乎毁灭性的身体和心理创痛(穆光宗,2006;潘金洪等2007;陈友华,2010;谢勇才等,2013),尤其是大龄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其整个亲属网络的打击都是异常沉重的。换言之,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是一柄始终悬在独生子女父母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在梳理和归纳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研究之前,有必要对独生子女风险方面的研究进行概括与总结。整体而言,学者们研究的重点集中在独生子女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风险规避两个方面。
(一)独生子女面临的主要风险
对于独生子女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学者们研究发现独生子女的一生将面临诸多风险,这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角度来理解。从微观角度来看,独生子女自身将有可能遭遇伤病残和死亡风险、赡养风险、成材风险和婚姻风险(左学金,2008;穆光宗2009;陈友华,2010)。此外,潘金洪(2011)还特地关注了独生子女可能面临的违法犯罪风险,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研究视角。从中观角度来看,独生子女家庭将面临着家庭结构脆弱与缺损、家庭养老负担加重以及空巢等风险(穆光宗,2009;周沛等,2009;徐俊等,2012),同时周长洪(2005)还注意到了独生子女家庭可能遭遇的代际延续风险,这些风险影响巨大、不容忽视。从宏观角度来看,独生子女社会将面临着人口老龄化、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以及发展受阻等风险(穆光宗,2009;周沛等,2009),同时穆光宗(2009)还特别提到了由于独生子女群体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可能导致的国防风险,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启示。这些研究提醒我们,独生子女在成长成材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应当引起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社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二)独生子女风险的规避
尽管学者们分析独生子女风险的角度迥异,然而在风险规避这一问题上,殊途同归地指向了独生子女政策,对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强制实施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逐步调整生育政策。穆光宗(2009)提出规避独生子女及其家庭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尽快调整生育政策,普遍允许二胎是规避独生子女风险的重要途径。周沛等(2009)重点指出独生子女政策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应当尽快调整生育政策,让生育率逐步回归正常水平。陈友华(2010)的研究明确提出逐步调整生育政策是规避独生子女及其家庭风险的重要途径,普遍允许夫妇生二孩是必须得到尊重的权利。何尔佳等(2010)提出调整生育政策不仅是有效规避独生子女风险的必然选择,而且是解决当前诸多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潘金洪(2011)的研究则认为适度调整生育政策不仅可以减少独生子女及其家庭风险,而且有利于降低计生工作的难度。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逐步调整生育政策是规避独生子女及其家庭风险的治本之策,但是总体而言过于宏观,一些细节化的和可操作化的具体措施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二、独生子女死亡研究
独生子女死亡是独生子女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极大化的一种风险,将对独生子女家庭和社会造成巨大的伤痛,不仅影响到当前来之不易的低生育率水平的稳定,而且对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形成巨大威胁。故而,洞悉和把握独生子女死亡的规模、独生子女死亡的原因和防范措施等问题,对于规避独生子女死亡风险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规模
对独生子女死亡规模进行精确的测算是适度调整人口政策和科学制定帮扶政策的重要数据支撑。然而,当前尚未有政府部门或者学术机构对独生子女死亡规模进行过全国性调查,学术界也仅有部分学者对独生子女死亡总量进行了测算,且研究结论迥然不同。根据已有文献,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可以归纳为“百万论”、“几百万论”、“千万论”和“难以估计论”四种。
1.百万论
王广州等(2008)借助“四普”和“五普”数据,依据一定的参数和假设条件估算出2007年全国49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母亲有30万左右,且这个数字在2038年前会持续增长,最高值在110万左右。王广州(2013)以“四普”、“五普”和“六普”数据为基础,依据一定的参数和假设条件计算出2010 年全国累计独生子女死亡数量为 100.3 万左右,同时预测到 2050 年独生子女累计死亡规模将达到惊人的1100万左右。谢勇才等(2013)利用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005年)和“六普”数据估算出当前我国独生子女死亡规模在一百万左右。
2.几百万论
翟振武(2003)根据全国生命表(1990年)推算指出,独生子女在25岁以前死亡的概率为54‰,在55岁之前离世的概率为121‰,当时全国有8000万独生子女,即在这8000万独生子女中将有432 万人在 25 岁之前夭亡,有 968 万人在 55 岁之前离世。李建新(2013)的研究发现自 1980 年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以来产生了百万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周伟等(2013)以我国现存的独生子女数量为基础,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得出截止2010年我国共有241.26万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其中城镇和农村各有82.69万户和158.57万户,即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要远远多于城镇,之后陈恩(2014)的研究佐证了这一观点。然而,程中兴(2013)和许小玲(2014)的研究结论却与此截然相反,他们发现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要明显多于农村。那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数量究竟是农村多于城镇还是与此相反?这有待学者们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
3.千万论
王桂新(2012)根据“六普”数据估算出曾经严格遵守独生子女政策但又中年丧子的家庭约有1000 万个,即当前我国大约有 1000 万个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易富贤(2013)根据 2005 年 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和“六普”的人口结构测算出在1975年至2010年产生的2.2亿个独生子女人口中将有超过1000万的人会在25岁之前夭亡。
4.难以估计论
一些学者指出由于失独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独生子女规模的测算存在问题以及不同年龄段的独生子女死亡率存在变化等种种原因,导致对我国独生子女死亡规模的估计很难获得确切的数据(陈恩,2013;谢启文,2013;陈恩,2014)。这就启示学者们在对中国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规模进行测算或者估计之前,应当对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概念和问题进行科学界定与深入探讨。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不同年龄段的独生子女死亡率进行了探讨。桂世勋(2004)指出全国至少有8%~9%的独生子女会在55岁以前死亡。姜全保等(2008)根据全国生命表(2000年)数据分析了男性丧子的概率,发现在子女0~4岁时父亲失去女儿的概率高,5岁之后失去儿子的概率高,累计丧子概率为10%.黄润龙(2009)利用“五普”数据和全国人口各年龄组死亡率(1990年)计算出当独生子女父母到60、70岁时,有7.6%和10%的独生子女会先于父母死亡。曾毅(2012)发现在独生子女父母45、80、85、90岁时,其子女先行离世的概率分别为4.0%、11.6%、15.5%和21.4%.
由于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但是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虽然独生子女死亡的比例不高,然而规模却很大。独生子女的死亡规模将逐步扩大,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迫切需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当然,当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未来仍需学者们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原因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原因,学者们主要是根据实地调查得出的。总体而言,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大同小异,疾病、溺水和交通事故等是独生子女死亡的主要原因。王秀银等(2001)通过对山东荣成市大龄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调查发现,车祸是导致独生子女死亡的首要原因,其次是疾病和溺水。查波等(2005)在调查上海市郊区独生子女死亡情况后发现,疾病是独生子女死亡的罪魁祸首,其次是溺水和车祸。洪娜(2011)在调查苏州吴中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后发现,疾病是独生子女的“头号杀手”,其次是车祸、溺水和自杀。北京大学人口课题组(2011)通过对辽阳小屯镇等地的计划生育无后家庭调查发现,车祸、生病和溺水是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主要原因。陈恩(2013)也指出车祸、自杀和疾病等是独生子女死亡的首要原因。令人遗憾的是,多数研究的调查范围局限于一个镇或者一个县,调查的样本量有限,使得其研究结果的解释力略显不足,未来仍需学者们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与研究。
(三)防范措施
减少独生子女死亡不仅关系到独生子女家庭的福祉,也关系到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多数学者指出要有效地减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必须通力协作。
王秀银等(2004)提出要减少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对子女的“爱”应当适度,社会要多弘扬主流文化,而学校则要对独生子女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情感和挫折教育。查波等(2005)认为应当从加强对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重视、开展儿童生命安全教育、提高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风险规避意识等方面来减少独生子女死亡。洪娜(2011)指出防范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家庭、学校和社会必须紧密配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何将这些研究成果充分利用,对于防范独生子女死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应成为今后研究的重点。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研究
独生子女的不幸意外死亡给独生子女家庭造成了极其沉重的打击,使得其家庭在瞬间成为“残缺家庭”、“悲苦家庭”和永久的“空巢家庭”.尤其是大龄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整个亲属网络的打击都是无可比拟的(穆光宗,2009)。概括而言,已有的研究集中在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困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损失、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关怀体系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支持体系等方面。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困境
独生子女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精神纽带、情感寄托和生活希望,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使得其家庭面临诸多困境。学者们研究发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主要面临四种困境:一是经济窘迫,由于大龄独生子女死亡导致家庭经济支柱丧失或者独生子女生前久病不愈导致其家庭债台高筑等,都会造成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经济困难(纪颖等,2008;张必春等,2012);二是精神痛苦,独生子女死亡使得其父母失去了精神的纽带与情感的寄托,丧子阴影长期难以走出,精神极度痛苦(赵仲杰,2009;张祺乐,2013;谢启文,2013);三是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独生子女死亡导致独生子女父母丧失了最基本、最重要且最可靠的赡养保障,将面临“生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凄凉晚景(北京大学人口课题组,2011;张参军,2012;谢勇才等,2014);四是家庭解体,由于失去了子女这一夫妻关系的纽带,导致家庭凝聚力下降、离心力上升,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父亲为了“有后”而选择再婚,抑或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由于无法承受唯一的子女死亡而过早离世等都有可能造成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解体(张必春等,2013;张必春等,2014;侯秀丽等,2014)。这些研究表明,随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日趋增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困境将益发凸显,迫切需要得到关注与重视。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损失
独生子女的养育需要耗费独生子女父母巨大的资金、时间和情感投入,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使得这些投入的收益为零,给独生子女家庭造成巨大的投资、情感和效用等损失。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首先,王秀银等(2004)从人口经济学的角度提出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将造成父母期望的经济、养老和享乐等效益彻底消失,周长洪(2005)和潘金洪(2007)则注意到独生子女死亡还将造成家庭代际无人传承等损失。其次,穆光宗(2009)研究发现独生子女死亡除导致其家庭遭受巨大投资损失外,还存在情感与效用损失,且前期投入愈多,损失愈大。再次,杨宏伟(2012)指出独生子女死亡将给其父母带来情感受创、养老弱化和家庭发展受阻等巨大损失,张瑞凯(2012)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这一观点。学者们的研究表明,独生子女死亡将给其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严峻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关怀体系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是特殊的弱势家庭,亟需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与扶助。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关怀体系的关注始于王秀银等(2001)的一项研究。他们认为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进行精神关怀和老年关怀,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进行精神抚慰,且为缺乏养老保障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养老,使其“老有所养”.然而,桂世勋(2004)的研究认为除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进行精神关怀与老年关怀外,还应当对其进行生育关怀,即帮助其重建完整家庭,北京大学人口课题组(2011)的研究佐证了这一观点。此外,李兰永等(2008)着重提出还应当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进行人文关怀,比如促进就业,促使其尽快重新融入社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独生子女死亡规模的日渐扩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关怀问题将日趋凸显,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且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支持体系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是帮助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尽快走出丧子阴影、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这一领域开始成为学界关注的一大热点,学者们的研究除在社会支持体系的内容与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传统领域有所深入外,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社会生活与社会适应等问题也有一定的探讨。
1.内容与作用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社会支持体系的内容,尽管学者们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基本上都认为这一体系在帮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晏华(2012)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分为近端支持(亲戚和邻居等)和远端支持(远方亲人和网友等),并指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近端支持和远端支持构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支持系统。方曙光(2013)的研究指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主要包括亲人、邻居、朋友、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等所提供的生活辅助、物质支持以及心理救助等,社会支持体系有助于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生存风险与心理困境,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王勇(2014)的研究则认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支持主要来源于配偶、邻里朋友、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尽管这些社会支持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帮扶作用是依次递减的,然而却在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困境和帮扶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存在的问题
虽然学者们在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支持的来源方面存在一些分歧,但是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两类,学者们通过对多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调查后发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存在诸多局限:首先是大多数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交际圈囿于亲属和邻居,求助对象和社会支持单一,可获得和利用的社会资源较少(王勇,2014);其次是政府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投入力度不足,以至于无法满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需求(黄耀明,2014);再次是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比较薄弱,无法在帮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晏华,2012)。纵观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发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支持体系的问题主要存在于政府、社会和独生子女死亡父母三方,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考验着我们的能力与智慧。
3.解决措施
根据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首先,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更好地发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需求,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处理突发事件(方曙光,2013);其次,政府应当增强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支持的重视,从制定政策和加大投入等方面着手,妥善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困境(王勇,2014);再次,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充分利用其丰富的帮扶经验和帮扶资源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进行救助,及时有效地帮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黄耀明,2014)。此外,方曙光(2013)的研究还提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应当加强心理适应,尽快走出丧子的阴影,加强与外界的交流,这有助于其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重建生活的信心与希望,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还有部分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张必春等(2013)运用双向意向性理论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适应进行了探讨,发现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社会适应存在“失灵”现象。方曙光(2013)从社会政策视角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生活进行了探讨,发现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生活存在“断裂”现象,应当进行重构,之后方曙光(2013)从其他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谭磊(2014)从社会工作视角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融入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社会融入存在自我封闭等障碍,社会工作者应当从个人、社区和社会层面加以介入。刘中一(2014)从网络的视角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QQ群及其网络聚集现象进行了剖析,成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研究的一大亮点。纵观学者们的研究可见,当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和社会适应等问题不容乐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走向“正常化”仍然困难重重。
四、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保障研究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养老、医疗和其他生活困境的根本出路,亦是当前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主要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和救助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
养老是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最大忧虑,亦是一个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学者们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根据现有的论述,学者们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养老困境和解决措施两个方面。
1.养老困境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面临的养老困境,学者们研究发现主要存在三种困境:一是经济供养不足。由于丧失了子女这一最宝贵且最可靠的养老支柱,导致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面临经济支持不足的困境(宋强玲,2012;杨勇刚等,2014);二是生活照料缺失。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在年老时由于身体机能退化和生病等原因导致行动不便,迫切需要他人的照料,然而由于惟一子女的过早离世导致其生活照料失去了最可靠的载体(丁志宏等2013;伍恒光,2014);三是精神慰藉匮乏。
精神慰藉与情感交流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方面,独生子女的不幸死亡导致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精神慰藉面临匮乏的窘境(朱艳敏,2013;秦秋红等2014)。除上述三种养老困境外,王建平等(2014)的研究发现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还存在法律制度缺失问题,同时张翼(2012)还关注到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入住养老院和生病住院的“签字难”问题,给我们以非常有益的启示。
2.解决措施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困境,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首先,政府应当在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困境中发挥主导作用,从制定政策和加大投入等方面完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养老制度,使其实现“老有所养”(宋强玲,2012;丁志宏等,2013)。其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困境,充分调动各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建立多重关怀体系,从而有效地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问题(朱艳敏,2013;王翠绒,2014);再次,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应当加强心理调适,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多与外界交流和参加集体活动,改善老年生活质量(肖云等,2014)。
(二)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
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是当前抵御风险能力最弱、最需要政府和社会帮扶的群体。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问题,学者们主要是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救助体系、救助困境以及解决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1.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救助体系
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建立全方位的救助体系,具体包括物质救助、精神救助和医疗救助等。首先,刘岚(2008)指出应当提高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标准,并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防止其陷入困境。其次,吴士勇(2008)提出应当建立综合性的扶助体系,除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进行经济扶助外,还应当对其进行精神抚慰,并为其建立有效的医疗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冯朝柱(2009)的研究也提出应当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建立长期有效的经济救助与医疗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吴士勇的观点。再次,丁宁(2013)的研究着重提出在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中,除进行物质救助外,精神抚慰也至关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此外,谢勇才等(2013)认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体系应当是综合性、多层次的和发展型的,以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制度为主,辅之以社会互助制度,具体包括临时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心理救助制度、法律救助制度以及社会捐赠制度等,充分调动各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有效地保障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基本生计。
2.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救助困境
学者们研究发现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进行救助主要存在制度缺失、法律保障缺失和重物质救助轻心理救助等困境。首先,黄建(2013)在分析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现状后发现,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存在制度残缺问题。其次,刘亚娜(2014)在分析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贫困状况后发现,缺乏法律保障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体系构建的主要困境;马一(2014)的研究也发现当前我国尚未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合法权益,使得对其进行救助面临重重阻碍;贾锋(2014)和刘振华(2014)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二者的观点。此外,崔喆等(2014)指出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除存在制度和法律困境外,重物质救助轻心理救助问题也较为突出。
3.解决措施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救助存在的上述困境,学者们基于自己的调查与思考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政府应当在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中发挥主导作用,从构建救助制度和加强物质救助等方面来缓解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困境(黄建,2013;刘振华,2014);其次是完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制度化保障(马一,2014;贾锋,2014);再次是充分发挥邻里、志愿者和民间慈善团体等社会支持体系的优势,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搭建交流与互助平台,缓解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生活风险和心理困境(王文静等,2014);最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也应当加强自我调节,加强与外界的联系,尽快走出丧子之殇(崔喆等,2014)。此外,陈雯(2012)在反思已有救助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应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王文静等(2014)基于社会工作的视角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应当从主要关注物质帮扶为主的“生存型救助”发展到重视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发展的“发展型救助”;而谢勇才等(2013)则重点提出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救助的侧重点应当有所不同,对城市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应当以医疗救助、心理救助和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为主;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应该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同时辅之以医疗救助和心理救助等专项救助。这些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独特的视角,对于探索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制度大有裨益。
综上所述,学者们的研究为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和救助等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一些新思路和新设想,但是总体而言略显狭隘,如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医疗问题和福利问题几乎无人问津。同时,通过学者们的研究也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救助还存在重视度不够与支持力度偏小等问题。未来如何保障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与困有所助”是我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当然,当前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仍然偏少,未来需要学者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政府责任研究
贡献者奖、受害者助、违规者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通则,一个文明社会的政府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穆光宗,2009)。独生子女政策是我国政府借助公权力强制实施的,当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导致其家庭面临诸多困境时,政府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纵观已有文献,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政府责任内容两个方面。
(一)政府承担责任的理由
关于政府承担责任的理由问题,尽管学者们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权利与义务论”,独生子女政策是由我国政府强制实施的,独生子女父母作为这一政策的响应者与遵守者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当子女不幸死亡导致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医疗和基本生活等面临多重困境时,政府作为独生子女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王秀银等,2001;洪娜,2011;谢勇才等,2014);二是“责任政府论”,一个文明社会的政府在独生子女死亡问题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生育政策的发展与完善,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人心向背,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考量着一个国家的责任与文明(穆光宗,2006;吴士勇,2008;王茂福等,2013;谢勇才等,2015)。对于政府承担责任理由的研究提示我们,不管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政府作为社会中惟一拥有资源与掌握权力开展公共行动的合法机构,在独生子女死亡问题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文明政府与责任政府的重要方面。
(二)政府责任内容
对于政府责任内容问题,学者们认为政府在独生子女死亡问题中的责任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讲,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对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以规避独生子女死亡风险(陈友华,2010;刘亚娜,2013)。从微观层面来讲,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帮助独生子女死亡父母重组完整家庭,为有意愿、有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父母收养或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支持(周天鸿,2012);二是完善物质帮扶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进行关爱与补偿,重点解决好他们的养老和医疗等问题(桂世勋,2004;刘岚,2008;谢勇才等,2015);三是建立精神关怀机制,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进行情感关爱与精神抚慰,帮助他们尽快走出丧子的阴影,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谢勇才等,2013;肖云等,2014);四是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最大限度地维护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合法权益(马一,2014;戴秀英,2014);五是搭建再就业平台,让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实现再就业,帮助其重建生活的信心与希望(李兰永等,2008)。学者们的这些研究都攸关民生问题,如果能够将这些研究成果与解决独生子女死亡问题有机结合,那么不仅能够有效地缓解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困境,而且有利于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
六、结论与展望
总而言之,学者们对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纵观学者们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一是研究更加贴近民生。从对规避独生子女死亡风险的诸多分析,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社会支持体系的探讨,再到对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皆呈现出我国学术界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二是研究视角有所拓展。尽管学者们对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研究依然集中于人口学和社会学领域,但是从政治学、法学乃至管理学视角对独生子女死亡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也逐步涌现。
三是更加关注独生子女死亡父母这一群体的现状与问题,当前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生活困境、社会支持和关怀体系等逐步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当然,在看到已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亦要认识到当前学者们对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研究视野尚待扩展、研究方法有待改进、跨学科和多视角的研究相对薄弱等。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凸显,独生子女死亡问题则是其中一个独特而又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人口政策做出了可喜的调整①,但是由于政策效果有限和独生子女人口基数较大等原因,可以预计在未来若干年内独生子女死亡人口将日趋增加,并将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能否妥善处理独生子女死亡问题,不仅关系到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计划生育政策能否继续有效实施,也考量着一国的责任与文明。展望未来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研究的发展,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养老与医疗、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社会融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稳定性以及从其他学科视角对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研究等将有可能成为学术界关注与研究的重点领域。
“十年育树,百年育人”.独生子女的成长、成材不仅关乎独生子女自身、家庭与家族的命运,更关乎社会的前景、民族的兴衰与国家的命运。研究者们应当从学者、学界的角度做自己力所能及的研究,以提高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独生子女死亡问题的重视,进而有效地缓解独生子女死亡问题,促进民生的持续改善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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