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整合:社会矛盾应对的传统模式
(一)社会整合思维主导着社会矛盾研究进程
一般而言,社会整合是指协调社会中不同主体的矛盾和冲突,使之一体化的过程或格局。自从涂尔干从道德和情感角度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失范问题以来,社会整合就与社会矛盾论题结下了不解之缘。此后,几乎所有的社会整合研究的志向都是为了因应现代性拓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断裂”问题,社会整合思维一直在主导着社会矛盾、社会失范研究的基本进程。
由于观察视角各异,研究者从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这两条进程出发,分别形成了宏观的系统整合理论和微观的个体整合理论,但是它们的区别只在于完全宏观的结构主义还是从微观到宏观的结构主义。
在早期,社会矛盾应对的系统—结构视角完全以社会学的宏观结构取向为根基。从孔德的“社会内聚力”思想、马克思的“阶级社会理论”到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都内含着这种系统—结构式的理论关怀;而在涂尔干那里,社会整合概念以社会失范为现实基础,在社会事实层面得到系统论述;到了帕森斯,社会整合成为维护系统稳定和解释社会变迁的基本动力。从总体上看,宏观结构取向的研究视角强调了社会规范、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等在应对社会矛盾方面的整合作用。譬如,涂尔干强调教育等正式规范,以及传统文化、宗教仪式、集体情感等非正式规范对社会失范的防御作用,对有机团结社会的重组功能;帕森斯认为,社会学的最高目标就是解决“秩序”问题,他提出的解释社会行动的结构功能框架———AGIL模式,就是由经济、政治和制度、社会、文化价值等系统共同构成。吉登斯更是直接从时空抽离和重组的角度出发认为,现代性也有其阴暗面,会带来各种宏观社会矛盾,因此需要深入“考察现代制度是怎样‘适应于’时间和空间的”。
稍晚形成的社会整合研究取向开始关注社会行动主体,力图让个体融入社会,其最终的理论关怀也落在宏观的社会整体层面。譬如,哈贝马斯强调社会行动的沟通整合功能,但他将社会整合与“由规则保障和(或)沟通达成的一致”并列。卢曼认为,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会导致要求的个人主义,并进一步造成个人“要求的通货膨胀”。实现个人的社会整合,就可能危及社会的系统整合,为此,卢曼希望出现“一个新的、以纠正社会排斥为自己功能的社会系统”。
洛克伍德将整合划分为组成社会系统的各社会单元之间的“系统整合”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社会整合”,前者关注的是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协调,后者关注的也是个人如何融入社会。可以说,西方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后,社会整合取向的社会矛盾研究开始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社会走向个体,力求避免形而上的方法论,但这种对微观主体互动的关注本身却是手段,最终目标还是融入社会结构之中。
(二)社会整合模式主导着社会矛盾应对实践
社会整合与社会矛盾在理论上存在着的这种特殊亲和力,反映在实践中就是,社会整合模式成为中外社会治理者应对社会矛盾时所秉承的主导性思维,并且直接影响着各种社会矛盾应对策略和制度的出台。
总体上看,在实践中,社会整合模式一般包括利益整合、规范整合、组织整合与价值整合等基本形式,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为基本诉求。其中,利益整合是核心,制度整合是保障,组织整合是依托,价值整合则是思想基础。一是,通过利益协调实现利益整合。针对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差别显著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显性化等特征,形成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利益整合机制,如科学的利益引导机制、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高效的利益矛盾处理机制,等等。二是,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制度整合。由于制度规范可以增强人们行动的预见性和信任度,维持社会的运行秩序,因此,社会治理者都强调,从制度约束角度出发,通过法律规范等正式制度以及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的共同努力,形成一个以制度为行为边界的约束性体系,以制度来应对社会矛盾。三是,以组织资源建设实现组织整合。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和虚拟人的快速转变,社会治理者对组织缺位的关注程度明显增强,力图发挥民间组织和网络社会等新兴组织资源的功能,以应对好新兴社会形态中的社会矛盾。四是,以思想价值建设实现意识形态层面上的价值整合。任何一个社会体系都离不开价值信念的支撑,为此,社会治理者都在努力塑造、整合社会成员的价值和信仰。通过构建有效的意识形态实现价值整合,成为应对社会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二、社会合作:社会矛盾应对的新兴模式
(一)社会整合模式面临的困境
从理论上看,社会矛盾应对的社会整合模式以宏观结构主义为基本取向,虽然经过哈贝马斯、吉登斯等众多学者的努力弥合,但社会整合思维本身所具有的根本性缺陷却无法彻底消弭。譬如,过于关注整体而忽视个体,过于强调秩序而忽视自由,过于迷恋社会结构的约束力而无视社会行动主体的能动性。面对快速转型的当代中国社会,社会整合模式的上述不足充分显现出来并被放大,使社会治理者运用该模式来应对社会矛盾时面临众多困境。
从社会本身来看,社会形态的多重转型使社会整合模式独力难支。如前所述,社会整合是应对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失范现象而形成的概念。在这种单一的进化型社会中,社会整合模式的理论思维与制度设想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而且这种转型是多重的、交错的,其中既有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也有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后现代社会的转型,还有农业社会直接向后工业社会、后现代社会的转型。多重转型带来的众多社会矛盾,从其根源来看具有复杂性,从互动形式来看具有交错性,从发展趋向来看具有潜在的生长性,这些都使传统的社会整合模式显得过于呆板、反应滞后,需要形成一种基于动态和行动取向的社会矛盾应对模式来加以补充。
从社会行动主体角度来看,个体化社会来临使个体与整体间的张力日益增强。在现代社会中,除了传统的个体适应社会的社会化进程之外,还存在着一股更加强劲的强调个体价值的个体化进程。随着社会阶层的多样化,社会主体类型增多,社会主导价值理念出现变化,个体独立存在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仅仅强调社会整体层面的价值已经无法满足社会成员的价值诉求。这些变化反映在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方面就是,整体利益日益碎片化,在此基础上利益群体间异常互动,出现利益的小团体化和部门化,甚至形成利益集团和分利联盟,利益固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利益整合的难度日益加大,不对社会行动主体的具体利益进行动态协调,而仅仅强调宏观层面的利益整合已经完全不合时宜。这说明在个体化社会中,需要从社会行动角度来思考和应对各种现实的社会矛盾。
从宏观政策角度来看,社会矛盾应对政策理念不断更新,已经超越传统社会整合模式的疆界。在社会和谐理念中,出现了社会和谐人人共建、人人共享,让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等说法,开始强调合作、行动与和谐、稳定之间的互动;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行了理念上的调整完善,即从强调社会管理转向强调社会治理,两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却是社会矛盾应对理念的一次彻底更新。因为“管理”强调社会矛盾应对主体的唯一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绝对权威性与强力色彩;而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社会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可见,“治理”强调的是社会行动主体的多元化与平等性,各主体在协商基础上形成合作,通过互构来共同解决问题,最终实现共生共赢。
(二)社会合作模式的兴起
社会领域内出现的上述变化,要求社会矛盾应对思维进行转换:观察视角要在宏观基础上更加强调微观,应对主体要从一元走向多元,应对机制要在强调结构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互动,应对结果应从结构整合走向共融共生。从理论上讲,由于社会合作强调主体参与、多元互动、制度的衔接与谐振共变,在应对社会矛盾时,强调社会合作思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基于互构的社会合作模式,可以有效地弥补社会整合模式的不足,适应整个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
社会合作模式真正体现出社会行动主体的平等性与行动的建构性,适应多重现代性发展的基本需要。人类文明是通过合作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文明演进过程中的每一个更高层次,都必然导致更大范围的合作。在一个行动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之中,竞争的结果只能以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合作而为最终结局,别无他解。正如罗尔斯在《正义新论》中所言,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这个理念是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理念。在现代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动力;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主体性被压制,都会对社会合作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并成为社会矛盾产生和累积的根源。可以说,在社会合作理念的指导和制度安排内,国家与不同社会行动主体之间会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不同社会行动主体平等地参与一切形式的互动。这就使任何社会行动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建构性,对于正处于多重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这是成功应对各种社会矛盾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
社会合作模式在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适应个体化社会需要的新的利益表达体系。
在个体化社会中,个体的价值理念得到凸显,如个体更加信仰人人平等,更加强调自身的尊严,更加希望通过参与和沟通实现动态的社会公正。通过引入社会合作理念,作为平等的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有效地表达自身的意志,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与此同时,个体的这种平等权利以相对等的义务为基础,正如孟德斯鸠说过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
平等的社会合作的存在,对不同社会行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范畴进行清晰的边界界定,譬如,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进行协商并形成互惠结果,个体化社会就能长期常态运行下去。
社会合作模式以追求不同主体共建共享和社会和谐为目标,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发展趋势。社会合作强调社会行动主体的平等参与和社会事实的建构性,反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追求自我利益的集团与个人可以和谐共存于一个社会有机体之中,是对现代社会治理所强调的多元、平等、协商、共生等理念的完美诠释。值得一提的是,西方的合作主义理论也以社会和谐为理论预设、追求目标和基本价值,特别重视在利益分化和权力多元化基础上的有机整合、相对均衡、有序和协调一致,但在阶级矛盾无法根除的背景下,这种社会合作只能暂时掩盖和缓解各种社会矛盾。在当代中国,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合作模式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必然会渗透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成为应对社会矛盾的基本取向。
三、社会合作模式变迁下的社会矛盾应对
从社会合作的基本动力来划分,人类发展进程中共出现了三种形式的社会合作模式,即自发性社会合作模式、自觉性社会合作模式和自为性社会合作模式。在应对社会矛盾方面,这三种模式都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作用机理和功能优势。在当代中国,以上三种社会合作模式都处在相对缺失的状态,直接影响着其应对社会矛盾的实际效果。
其一,自发性社会合作模式出现了历史性退场的倾向。自发性社会合作是人类基于情感和共同生活体所形成的一种原初性社会合作。自发性社会合作带有共同谋生的互惠性质,以追求人类生存和人际和谐为目标,在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甚至可以说,从原始人类出现伊始到近代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之前,它一直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合作模式,传统中国概莫能外。正如梁漱溟在《中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所言,两千年来一直主导人们行为取向的儒家最看重的就是人际和谐,最反对的就是基于理智考虑的“算账的生活”。但是近代以来,自发性社会合作出现退场的倾向:传统村落解体;大家庭崩溃;乡绅阶层萎缩;公共权力在乡村下沉后又回缩至乡镇层面使政权在乡村日益“悬浮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在获得经济“解放”的同时也被“解散”;数亿流动人口在城乡、东中西部之间长期往返迁徙、生活变动不居。以上所有这些都使自发性社会合作模式发挥作用所需要的三个前提条件即确定性、凝固化及情感交往完全丧失。在这种背景下,基于自发性社会合作的传统社会矛盾应对形式如家国一体、乡规民约、宗族制度、户籍迁移管控等不断被人所诟病,这些制度在现实中的执行效果也差强人意。
其二,自觉性社会合作模式依然处于“碎片化”状态。自觉性社会合作是一种将手段与目标直接联系,为了实现各项目标而主动采取相向行动的社会合作。它是在商品经济大发展和交易意识普及的前提下,在人的自利性无限扩张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现代社会合作,规范化的现代市场交易及繁荣的市场经济是自觉性社会合作的完美展现。
古典学者无论是经济学家斯密还是社会学家涂尔干都深信,这种自觉性社会合作虽然是一种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形成的自利行为,但可以通过规范化如法治化和强调职业道德等,让社会群体间良性互动,并自发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当代中国的自觉性社会合作处于一种碎片化状态,直接影响了其社会矛盾应对功能的发挥。一方面,政府的合作理念调整相对滞后,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讲,管控、管制、管理的理念一时还难以袪除,权力的自我放逐难以推进,与其他社会行动主体平起平坐的心态难以调整到位,这些必然会导致政府让渡出来的社会合作领域零散化,下放的权力片面化,社会矛盾应对方式创新力度和深度也就可想而见。另一方面,其他社会行动主体在社会合作中也有错位之举。譬如,一些市场主体严重依赖权力进行恶性的财富累积,无力摆离对权力的依附状态;一些社会组织或者力量相对弱小,或者有赢利和不作为的冲动,不堪重任;一些社会成员的现代公民意识发育程度较低,行动时很难遵循自觉性社会合作的基本要求。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还远没有形成一种以自觉性社会合作为主导的社会矛盾应对格局。
其三,自为性社会合作模式基本处于未发育的缺位状态。自为性社会合作是在抛弃“成本—收益”权衡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理性社会合作,它不再考虑自利还是利他的问题,而是通过内化、认同和融合等社会心理过程,把社会合作视为一种共同的生活理念,成为一个人人都无意中遵守的基本社会行为规范。此时社会矛盾和冲突虽时有发生,但在这种自为性社会合作的作用下,很快就会销声匿迹。可以说,人人都采取自为性社会合作行为,是社会合作模式所要达成的一种理想状态。在当代中国,除了全国道德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等一些特殊群体外,大部分社会行动主体的行为还处在自发性社会合作与自觉性社会合作交错并存的状态,甚至还处于不受以上两种社会合作形式支配的失范和混乱状态。从社会价值层面来讲,自为性社会合作虽然暂时是基本缺位的,但在社会矛盾应对过程中应当全力追求,当前中央强调在社会治理中寻求道德支持以实现综合治理,以及强调以德治国等就已经初具此义。
四、实现社会合作模式转向的基本路径
在社会合作模式的选择上,以上三种社会合作状态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发性社会合作是人类历史上延续时间和占据主导地位时间最长的合作状态,当代中国的社会合作不可能完全无视甚至是否认它在社会矛盾应对过程中的地位,所以应当提倡让传统的情感共同体如社区及其附带的制度设置,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在近代理性资本主义兴起后,自觉性社会合作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规范化的方式来约束社会行为是其核心精神,因此,应当更重视社会行动主体的平等参与以及利用法律等来规范各种社会行动,化解社会矛盾;自为性社会合作是最为理想的社会合作状态,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应当在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探索通过道德建设推进社会行动主体自我约束的新方式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实现社会整合模式向社会合作模式的转变,需要处理好以下一些基本问题。
其一,对社会矛盾应对中的基本关系进行定位。一方面,处理好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只有基于社会合作理念,多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才能在社会行动主体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形成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为此,需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让全体社会成员合力应对社会矛盾。系统治理要求党委、政府、社会、居民等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合作有力;依法治理要求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综合治理要求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源头治理要求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标本兼治应对社会矛盾。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其中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人民的利益关系,通过完善对维护人民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做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通过制度建设使人民的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其二,以主体多元化奠定社会合作的基础。社会矛盾的应对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本质是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对具体的人的治理。社会治理不当极易使政府自视为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而所有社会成员则被视为治理对象。社会合作理念,主体多元化是开展各种社会合作的基本前提。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体制中,党委、政府的定位准确到位,但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尤其是居民参与严重不足,弱势群体无力表达等,成为“短板”所在。在应对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应当落实群众路线,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社会安全和谐幸福之梦的创造过程。当前可选择的做法有:通过社会影响评价机制、听证会等形式增强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化;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在基层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式方法;等等。
其三,实现多种社会合作模式的全面回归。一是,通过社区回归充分发挥自发性社会合作模式的功用。要让社区不仅是生活场所,更是心灵的“家园”。当前培育社区家园感的当务之急在于,通过各种文化、社交活动促进社区内部的充分交流。对于政府而言,重点是要改变部分社区缺少人力物力财力和工作方法的现状,依法使基层政权与社区的职责分工更加清晰,以面对面的直接服务管理消弭怨气、赢得民心,将社会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二是,通过强调主体参与来完善自觉性社会合作模式。“一个群体的意见可能由它本身表达,也可能从这个群体中的某个人或群体外代表这个群体的个人来表达到,但更多的、更有效的由这个群体内部发育产生出来的一定团体表达。”
当前,强调主体参与关键是要扩大经常处于缺位状态的弱势群体的参与范围,使其利益表达渠道合法化、组织化,增强弱势群体的集体话语权,使之能够依靠组织力量保护自身利益。
譬如,让所有农民工都加入工会,提升工会的工资集体协商功能,增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中农民工代表比例等,就是可以让农民工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从而在自利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层面的和谐稳定。三是,通过道德重建推动自为性社会合作模式的发展。从治理角度来看,改善民生是应对社会矛盾的软手段,社会治理是应对社会矛盾的硬手段,而道德控制则是应对社会矛盾的隐性手段,只要真正做到寓道德于脑海、思想、行动之中,自为性社会合作就会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选择。未来中国的道德重建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这是毫无疑问的。目前中央已经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对之进行了24个字的概括,但要真正实现这些目标还任重而道远。它需要个人的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自利走向自为,需要社会层面形成正面的导向和氛围,还需要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层面提供强力的制度保障。
只有自为性社会合作主导社会行动主体的行动取向,以社会合作模式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矛盾应对体系才算是达到完善之境,社会才能实现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吴晓林.社会整合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国外研究的考察[J].国外社会科学,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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