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是指居民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结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实行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行为活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这从政策上确立了城市社区自治的地位和作用。
国内外学者们对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现状作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国外学者对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现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居民社区自治活动的内容、层次方面。例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内容主要包括:选举基层(乡镇)行政委员和监督其工作、民主决策、参与自愿和邻里互助活动等。美国学者Lowery等认为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层次可以分为积极的参与者、搭便车者和看门人。尽管社区自治中存在着“搭便车”的人,但是在英美等国家,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实行居民自治,已经成为一种传统。国内学者对于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研究中,李建斌(2005)认为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意识薄弱,参与主体狭窄,参与层次较低]。
胡慧(2006)、刘军(2008)、姚薇(2009)的研究结果显示居民参与率低下且不平衡。近八成的居民没有参加过社区自治活动,参加者也多为老年人、青少年和低保户。参与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居民参与的社区事务主要限于诸如卫生清洁、治安、文体娱乐等非政治性的活动,对深层次的工作,如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则普遍不够。李蓉蓉(2013)的调查显示,城市居民社区政治效能感总体呈现中等水平。其中,内在政治效能感偏低,即居民对于自身的政治认知能力和政治影响能力感知较低。居民社区外在政治效能感较高,居民在主观上对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比较认可和肯定。
总之,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不足是学界的共识,但是这个结论大都是基于思辨研究或者基于某一地域某些社区居民样本的基础上得出的。如何能够更为全面地、深入地、客观地反映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特点,以此为抓手有效提升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水平,无疑可以促进政府社会管理与居民自我管理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社区善治。
一、研究设计
1.问卷编制
本研究的理论工具借助了计划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是一种解释人类个体一般行为决策过程的 理 论。 其 主 要 代 表 人 物 为Fishbein和Ajzen。它认为影响行为的主要变量是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在计划行为理论的基础上,辅之以其他文献资料,构建了包含社区自治认知、社区自治态度、社区自治主观规范、社区自治感知行为控制、社区自治意向、社区自治行为、社区社会资本、人格倾向共8个维度的预调查问卷。
问卷评分标准为最小值0分,最大值10分,并以方便抽样的方式抽取了105人实施预调查。对预调查问卷数据实施探索性因子分析及信度分析,最终确定正式问卷包括自治行为、自治态度、自治实际控制感(主观规范、自治意向和感知行为控制合并后的新变量)、社区社会资本、人格倾向、自治认知共6个 维 度。本 研 究 正 式 问 卷 的 信 度 为0.962。
2.被试
本文界定的中国城市是指各地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居民是指居住在该城市一年以上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采取四阶段分层抽样方法随机抽取马鞍山市、铜陵市、莆田市、宜昌市、张家界市、宜宾市、遂宁市、廊坊市、宝鸡市、长治市、白城市、抚顺市、营口市、南宁市、赤峰市、武汉市、沈阳市、西安市、上海市、北京市20个城市受访者共计2 000人。回收有效问卷1 794份,有效率89.7%。
本研究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对1 794份样本数据实施描述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1.居民基本正确认知社区自治行为
自治认知是指个体对社区自治行为基本内涵的认识和理解。正确的自治认知是产生积极社区自治行为的基础。表1显示,居民对社区自治行为的总体认知处于及格水平,五个项目的均值为6.49。这是刚刚达到正确认知的底限水平,居民对社区自治行为的基本内涵还需要进一步加深认识。这个均值水平的居民大约占据45%,与国内学者的 研 究 基 本 类 似,王 丹 阳 等 调 查 显 示,约66%的居民认为社区居委会是居民利益的代表,为百姓提供各种服务。张铭宇的研究则认为近五成的居民对社区自治并不了解。根据民政部关于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界定,居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项内容。其中,为社区发展建言献策这一民主决策内容得到了最高分,说明在四项内容中这一点得到百姓的较为普遍的认同。其次是民主监督。居民认为社区自治是帮扶弱势群体和提供便民服务的得分要高于参与社区治安或者打扫卫生活动,即民主管理的内容中更多得到赞同的是帮助弱势群体和便民服务。社区自治就是参与选举得到了6.44分,这是最能体现社区自治中政治权利保障的环节,可是它的得分位居倒数第二,表明社区自治中的选举内涵居民并不十分清晰。【表1】
2.居民基本能够正确认识自治行为的积极结果
自治态度是指居民对参与自治活动的总体评价。从表2可知,居民自治态度平均得分为6.91分,略高于及格水平。居民基本能够认识到社区自治行为带来的积极后果并产生一定的正性情绪体验。如认为参与社区自治是有意义的判断超过了7分,是一个比较积极的评价。对参与社区自治生成的情感评分稍低(6.551分),但与“意义认知”相差分值不大。另外,对参与社区自治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得到广泛同意,得分都在7分以上。
其次得到居民认可的是参与社区自治会提升个人的知识修养。如调查中一位60多岁的受访者认为“我们参与社区活动主要是为了开眼界,长见识”。至于参与社区自治活动能够保障居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得分较低,即社区自治参与和居民自身的利益相关性不高。【表2】
3.居民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处于中等水平
自治实际控制感表示城市居民对社区自治促进和阻碍因素的感知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自治积极性或者倾向性。整个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水平的均值为5.76分,没有达到及格水平。说明居民对社区自治行为的促进和阻碍因素的感知水平不高也不低,参与的积极性也处于中间状态。这与李蓉蓉关于社区政治效能感处于中等水平的调查结果类似。
(1)个体因素较大程度上阻碍了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第一,居民从事社区自治活动的效能感不强。根据表3,第三项和第四项体现的是居民对是否有能力从事社区自治活动的信心状况,即社区自治效能感的强弱状况。该内容均值为6.3,个体对自己从事自治活动能力和控制力的认知刚刚达标,是自治效能感的下限水平。第二,时间、精力和兴趣等个体因素较强地限制了个体社区自治行为。表3第五项得分仅为4.798,说明居民如果没有时间、精力和兴趣,参与的几率会大大下降。【表3】
(2)经济、政治、社会因素中等程度影响居民社区自治行为。据表3,将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综合起来看,平均得分5.82,说明这些因素的作用接近及格水平,处于中等的影响程度。具体来看,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社区自治行为的促进作用最为强烈,6.09分;其次是社会因素的作用,均值为5.88分,其中社区社会组织的引领活动要比大众传媒的影响大;最后是政治因素的作用,均值为5.7分,其中党和政府的宣传动员分值超过6分,而社区管理体制不完善、自治参与渠道和机会不健全项目得分不到6分,说明社区管理体制不健全、渠道和机会不多相对限制了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行为。
(3)亲朋、同事等因素中等程度影响居民社区自治行为。表3中最后两项的均值为5.87,亲朋、同事等的作用处于中等水平。相比来讲,居民对亲朋好友影响的评价水平稍高于同事和社区等组织的评价。说明居民周围的“特殊信任”圈子对其社区自治行为影响更大,居民更愿意信任和听从这些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相对陌生的人群的信任和遵从要小。
(4)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向不强。居民的自治参与意向(表3的1~2项)均值为5.42,是中间水平的评判。总体上居民对未来一年中参与社区自治的主观意愿评判不高也不低,这与学界关于社区居民参与意向不强的观点相似。本次调研的数据说明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并不是低于中间值5分的水平,不是没有参与意向,只是居民参与的意向处在“有参与意向的低端”。
4.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水平很低
本文以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四个内容作为自治参与行为的标识。总体社区自治参与水平为2.46次,距离最大值10次相差甚远,自治参与水平很低,处于基本不参与的状态,见表4。【表4】
与国内学界对于居民社区自治参与的描述基本吻合。在参与的活动中,相对较高参与次数的是参与社区卫生、治安、捐赠、文体等活动,但是就算在这个参与次数相对较高的活动中,选择0次的居民仍占据31.5%,相当一部分居民对这种最为可行的活动也不参与;其次是给社区提建议或者意 见,此 种 活 动 中 选 择0次 的 居 民 占 据45.6%;社区民主选举次数位居第三,该活动中选择0次的居民比例为48%;排在最后的是民主决策,居民选择0次的比例占到54.4%。总体看,四种活动根本不参与的平均比例约为45%。近五成的居民根本不参与社区自治活动。这一结果照比胡惠等学者2005和2006年的调查结果(约80%的居民根本不参与)的状况要好一些。另外,由于总体社区自治参与平均次数为2.46,遂统计参与次数为0~3次的居民百分比状况,发现约七成的居民属于此类参与冷漠的人群。
三、分析与讨论
1.社区自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欠缺
居民基本能够正确认识社区自治的内涵,但是距离更为准确的认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一是社区自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滞后。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涉及基层民主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见。传播社区自治知识的载体欠缺,如大众传媒、政府网站、学校教育等介绍社区自治知识的内容稀少,因而居民并不清晰认知社区自治的内涵。二是实践中居民缺少社区自治内容的亲身参与和观察学习。在社区自主治理实践中,由于社区自治组织发育孱弱,居民没有广泛的组织平台参与自治,所以无法清晰把握社区自治行为的内涵。另外,社区中其他居民有效参与社区民主决策、选举、监督的事例宣传不够,榜样的带动作用也不强,这也导致居民社区自治的内涵认知模糊。
2.社区自 治与居民切身利益的 联 系 有 待加强
居民自治态度中,对社区自治带来的国家和社会效益评价相对较高。这与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基层民主治理逐渐优化相关。目前政府在转变职能、面向基层加大服务力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如社区公共事务决策采取居民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设立政府网站,着重听取民心民意,加大服务居民的力度;大力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网格管理员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并做出积极回应等。这些便民、利民的工作,群众有目共睹,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居民对社区自治后果的积极认知和评价。然而,居民自治态度中涉及自身利益的评价相对较低,说明社区自治的好处还没有转化为百姓切身利益的满足。如何去除社区自治的“形式化”成分,真正使社区自治惠及居民日常生活,是有效促进城市居民形成积极社区自治态度的重要条件。
3.传统文化教育体制与政治体制影响较大
中国居民社区自治参与的实际控制感和效能感水平不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是源自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影响。儒家文化倡导的“中庸之道”“不患寡而患不均”等观点对国民的影响较大,因此主动的参与精神受到限制,导致国民政治效能感不强。
二是中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多为“权威式”教育。权威式教育体现了家长和教师在整个教育过程中的权威性和主宰性,中国的家庭中多为“批评教育”而非“赏识教育”。在批评式教育的氛围中,容易导致居民从小自信心不足,为成人之后的控制感生成设置了障碍。学校中长期的 “应试教育”又导致孩子只会“做题”,不会主动表达自己、不会勇敢质疑,久之就形成了依赖型的性格特点,自身的效能感薄弱。
三是中国的集权政治体制铸就了居民控制感缺失。中国古代长期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政府体制,致使国民顺从意识、臣民意识较强,自我效能感自然无法顺利生成。
四是目前中国的社区自治中仍旧存在着党和政府的过度干预。党和政府强势干预社区自主治理各项事宜,那么居民自治的空间就受到挤压,居委会就会永远走不出“政府办事机构”的窠臼。居民没有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管理的渠道和机会,自治实践欠缺,参与社区自治的实际控制感必然降低。
五是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效果不明显。居民参与一定的社区自治活动之后,体会到自己的参与并没有产生作用,或者政府只是为了生成一定的合法性,才吸纳居民参与听证、决策,居民感受到自身的参与只是“走形式”,这也是导致居民自治实际控制感较低的重要原因。
4.多因并存导致社区自治参与水平低下
在社区自治行为方面,尽管照比胡慧等学者2006年的研究结果有进步,说明中国城市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意识在增强,但是总体来看,居民参与自治活动的次数仍旧很低,居民几乎不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在社区自治具体行为种类的参与状况中,总体上社区民主管理的均值最高,这种参与要求相对简单、易行,居民多数参与此种社区自治活动;参与社区监督活动,给社区和街道提意见和建议的次数位列第二;民主选举活动的参与均值位列第三,这种活动居民参与的比例不多,次数偏少;民主决策活动的参与次数倒数第一,居民几乎不参与社区的决策活动。
造成低度参与水平的原因和前述的自治认知水平、自治态度状况、自治实际控制感紧密相关。其中自治实际控制感是直接导致社区自治参与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居民自治效能感不强,加之各种现实政治体制和机制的制约,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社区自治参与积极性。另外,社区自治态度和自治认知状况都与自治实际控制感紧密相关,它们通过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对于自治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中国20个城市1 794名居民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行为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水平低下。中国城市约五成居民在一年中根本不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约七成居民在一年中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次数为3次以下。按照参与次数高低,社区自治活动内容排序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二是居民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处于中等水平。居民个体因素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社区自治参与积极性。经济、政治、社会、亲朋等因素中等程度上影响社区自治参与状况。
三是居民社区自治态度比较积极。居民对于社区自治产生的后果持有比较积极评价,认为社区自治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但是社区自治和居民切身利益的联系有待加强。
四是居民基本正确认知社区自治内涵。居民对于社区自治内涵的认知处于及格的水平,其中社区自治的民主决策内涵得到了居民较为广泛的认同,其次是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
中国城市居民社区自治参与冷漠意味着中国城市社区自主治理任重而道远,有效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势在必行。针对上述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特点的结论,必须从自治实际控制感、自治认知和自治态度方面促进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的提升。首先,最为重要的是从社区自治实际控制感入手,给予居民成功的自治直接经验或者替代经验,提升自治效能感;推动经济和政治健康发展,密切社区自治和居民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居民的自治权利,提供居民自治的坚实基础。其次,大力培育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增加社区社会资本存量,构筑居民社区自治参与平台和载体。最后,家庭、学校和职业实践形成合力,大力实施关于社区自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弘扬社区自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