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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社工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7 共3754字

  三、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干预家庭暴力工作取得的成效。

  1. 推动干预家庭暴力的立法。

  作为法治社会,以法律法规来保证受害人权益是最根本的方法,家庭暴力中尤其是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所以关于保证妇女权益的法律在逐步的完善。从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女性在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文化教育、社会待遇等多方面,均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实行婚姻自由".从只是提倡男女权利平等,发展到 1982 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严格保障婚姻自由,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避免其身心免受侵害。"再到 2005 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明确了政府责任和法律的执行主体,规范了妇女联合会的职权责任范围,更有针对性的对妇女的基本权益做出了保护性规定。宪法全面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女性在六大权益上享有与男性的平等权利,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权益、人身安全和婚姻家庭等。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陈秀榕在 2011 年3 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讲到:"从 2008 年起, 全国妇联多年来,持续坚持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33].经多方努力,反家庭暴力立法终于在 2011 年下半年得到了正式的立项论证,并纳入 2015 年人大的立法计划。2015年 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傅莹表示,家庭暴力是社会隐痛 中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下半年有望提交审议[①].

  2. 心理援助介入干预家庭暴力工作。

  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心理问题,家庭暴力施暴者往往存在很多心理问题,有早期经历暴力创伤导致认同暴力行为,成为施暴者采取暴力行为的关键因素[34].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更为严重,研究表明:"受虐儿童可出现精神紊乱,儿童情绪障碍,在青春期受到性虐待的受害者多有抑郁症状和自杀倾向;在儿童时期遭受虐待的人,长大后容易患焦虑症、酗酒、反社会人格及其他精神障碍[35],更容易发生暴力代际传递。家庭暴力对受虐女性产生身心伤害,导致抑郁、焦虑、退缩、吸毒或犯罪等情绪和行为问题,甚至是精神疾病。显然心理干预是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内容。中国对受虐妇女的援助开始于 20 世纪末,社会上专门的家暴热线电话、网络心理咨询和心理机构的面询等形式在全国各地都已存在。目前我国有四类组织为家庭暴力提供个体心理咨询,一是民间组织,如深圳妇女心理咨询中心、云南省丽江妇女儿童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二是地方妇联心理咨询机构,青岛市妇女心理卫生咨询康复中心;三是医院有心理门诊的综合类医院也为受虐妇女提供心理援助;四是社会心理机构,如上海知音、林紫等咨询中心的义工服务将家庭暴力的危机干预作为工作内容之一。心理援助介入干预家庭暴力以来也有显着效果,它是对受虐者赋权增能的重要途径,帮助受虐者自我救助是干预家庭暴力的长久之计。

  3. 反家庭暴力专项部门的建设。

  2009 年 11 月 25 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正式启动,我国成立首家专业的民间家庭暴力防护研究中心--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开始了探索社会工作协作模式下干预家庭暴力。他们倡导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秉承"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用暴力的方式虐待家庭成员"服务理念,坚信"平等、尊重"不单纯是人们相互交往的原则,更是家庭和睦、身心健康的基础"[36].2012 年在全国妇联指导下,河北省 L 市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成立,作为全国妇联首家反家庭暴力项目试点,由市委市政府、妇联、政法委、司法、民政、公安、广播电视台等多部门协调干预联合介入。2014 年河北省妇联成立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全国妇联权益部、省妇联、省综合治安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法院、司法厅、律师协会、心理咨询协会等相关部门构成,要求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有会议制度、调研制度、议事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等工作制度[37].共同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整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防治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 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的不足。

  1. 反家暴立法缺失。

  首先,我国没有专门《反家庭暴力法》,导致没有明确的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缺乏可操行性机制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救助。家庭暴力既有伤害又有亲情,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涉及家务事予以了回避。地方政府虽然有一些法规,但缺乏真正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更多的是宣告和号召功能。其次,缺乏法律的民事救助措施,我国对家庭暴力受虐者救助方法单一,仅有离婚诉讼和离婚损害赔偿,缺少国外反家庭暴力的成功措施,如分居令、民事保护令等。第三,刑事立法严重不足,家庭暴力涉及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但由于施暴者和受虐者特殊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38].也有些轻微伤害的受虐者处于孤立无援境地。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核心部门是妇联权益部门,但其作为社会行政机构,干预家庭暴力受到权限设置问题,只能说服教育调节手段,妇联常陷于"两难"境地。公安机关没有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的权力,而且根据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仅限于受害人本人申请保护,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后,警察出现执法尴尬,没有明确的赋权、干预程度界定及可操作规范性流程,受害者求助 110 后,警察却常遭遇"家务事"的纠结,执法救助没有法律依据,公权力介入困难。对施暴者只能劝说教育、无震慑作用,导致干预家庭暴力的成效甚微。

  2. 反家庭暴力文化建设的缺失。

  我国传统性别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至今余毒依然很深,尤其体现在家庭生活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从夫意识,使得很多女性丧失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宿命思想作用下忍受暴力。男权思想也致使施暴者,坚信自己对妻子有掌控权和私有权,忽视其作为独立人格的人的权利,这些社会认知错误没有得到深入的纠正。家庭暴力被作为"家庭秘密"隐蔽起来,而且一旦发生将愈演愈烈,显然与传统文化影响密切相关。

  当今虽然家庭暴力案件媒体报道很多,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文化宣传不多,1991 年 7月,由署名皮小明的《家庭暴力白皮书》在《中国妇女》杂志等一些妇女报刊发表后,立即引发了国内外新闻单位的广泛关注,之前在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夫权思想渗透,人们把家庭暴力当成是家务事,因此家暴问题最初并没有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39].2002年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讲话》播出后,使得人们对家庭暴力有了一个警醒的认识,反响强烈,可见大众媒体的力量不可乎视。家庭暴力事件侵犯妇女的人权,女性在实施上成为弱势群体,是社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需要从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入手[40].通过社会倡导、观念传播、宣传教育、专门培训等方法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认知,增强反暴意识,是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

  3. 干预家庭暴力维权体系的缺失。

  在我国干预家庭暴力的维权体系不完善,相关社会职能部门在干预家庭暴力工作中各行其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所以导致家庭暴力中的受虐者得不到有效救助。公安机关缺少主动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和专项的工作流程,从救援电话-现场处理-终止暴力-逮捕现行犯-现场取证-协助受害人申请保护令等规范执法系统尚未建立。妇联由专项妇女权益保障部门,但毕竟是社会职能部门,缺乏强有力措施,单纯说服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必须联合公安、司法,借助法律力量,才能确实保障受虐妇女的权益。医院关于暴力创伤的救助与司法鉴定没有明确的权责规定,只停留在治病救人的范畴,并不关注缘由,更不会主动帮助报警,没有法院指定的家庭暴力法定门诊。法院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更多是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赔偿问题,与基于人权的家庭暴力实质性干预有很大差距。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缺少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的维护家庭暴力受虐者权益的体系。

  4. 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协作模式的缺失。

  家庭暴力并非单一的家庭矛盾问题,而是一个多层次复杂的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涉及司法诉讼和人权问题,从家庭角度涉及婚姻及未成年人成长问题,从社会维稳角度涉及社会治安问题,从妇女社会地位角度涉及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从社会心理角度涉及心理创伤、人格问题和融入社会的人际关系问题,从生理角度涉及医疗救助、伤残鉴定等医疗问题,从社会文化角度涉及社会认知干预问题。所以确实有效的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目前我国主要依靠妇联干预家庭暴力,缺少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模式。如此复杂的社会问题单靠某一部门的工作无法有效解决。需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建立社会工作体系,整合社会资源。社会工作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着力点和优势体现在,将独立行事的政府职能机构和潜在的分散的社会工作者资源整合,把单一的、效果不显着的干预变成由各专业社会服务的多样干预。对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化培训、构建社会支持体系规范、社会援助与家庭自助相结合。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正如所调查的河北省 L 市成立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由核心部门组织,多部门协作,彼此支持,互为转介,建立规范工作制度,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的不同阶段,从预防到初步介入,再到医疗救助、心理干预,采取分级干预服务策略,部门之间彼此联动协调,形成完整的工作程序和协作模式。这是目前我国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缺少的专业化干预和部门协作的模式,也是本文意在探索性研究的创新的协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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