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必经过程,也是我国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背后的环境代价。然而,人们往往把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放在工业集中和人口稠密的城市,却忽略了农村地区。作为走在现代化前列的苏南地区而言,解决其城镇化进程中水污染问题,对于即将进行城镇化或者正在进行城镇化的地区具有指导意义。
一、苏南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水污染的现状
(一) 乡镇企业造成的水污染
随着苏南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提供就业机会和财政收人的同时也造成了农村环境的污染。由于乡镇企业条件的限制,大多乡镇企业的设备比较陈旧,技术较为落后,粗放式的生产模式使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大。苏南目前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能力普遍较低,工业污染物没有经过处理而直接排放造成了苏南农村水污染严重。
(二) 与乡镇企业相伴生的城市污染转移
在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其相伴生的城市污染转移大量出现。据了解,苏南一些大中城市20 世纪90 年代后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首先是因为城市污染控制力度加大,强行关停了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而这些被关停厂家的生产有不少被转移到乡镇企业,这些众多污染严重的企业被转移到农村地区。与此同时一些已淘汰的落后的工艺设备和产业也被转人乡镇企业中,从而使乡镇企业制造了比城市工业企业更多的污染物,进而造成农村水污染问题。此外,由于乡镇企业布局高度分散,厂点、污染点与农田、农村居民点交织在一起,更容易造成直接污染,且污染面大,特别是小纸厂对农村水域的污染十分突出,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其对农村水体造成了极大污染。
(三) 农村生活方式造成的水污染
目前农村日益积累的大量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了农村生态环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工厂、小企业的迅速发展,苏南地区农村村民居住地逐渐分散,导致生活垃圾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且农村普遍没有生活用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被直接排放,而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细菌、病毒,流人河道、水库等造成水富营养化。此外,农村生活垃圾通常被露天随意堆放,没有经过集中和处理,利用率极低,而其渗透液中含有的病毒和细菌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威胁了居民饮用水安全。
二、苏南盛泽镇农村水污染治理现状
(一) 盛泽镇水污染治理概况
盛泽镇共设有7处污水处理厂,由一个总厂分管各个分厂,散布在盛泽镇内,用于处理大量的污染水。据了解,盛泽镇目前的大部分的河流污染是由生活污水引起的,而污水处理厂主要负责处理的是大部分工业污水。盛泽镇占地面积不大,但是人口将近40 万,环境容量过低。加上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导致盛泽镇水污染严重。
(二) 盛泽镇水污染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1.适用农村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缺失
盛泽镇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般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法》、等法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等规章以及盛泽镇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但由于我国对于水污染防治立法角度有所侧重,适用农村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缺失。盛泽镇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又无法与上层法律相冲突。
2.环保局执法环境不利、执行效力欠缺
2010 年,在中央编办等六部委确定的“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盛泽镇成为全国25 个试点镇之一。在这样的机遇之下,盛泽镇的环保部门才从其他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但是,执法难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盛泽镇目前所有的企业的污水都集中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然后再统一排放。但是对于一些违法排污的现象,却很难处理。首先,一些小厂为了减少成本,会通过管道在夜间向河道进行偷排污水的行为,但是由于盛泽镇并没有很好的将工业区与居民区分离,加之有些区域工厂密集、外来人口住房拥挤,想要将偷排污水的行为主体具体落实有很大的难度。其次,当发现某企业有违法排污的现象后,环保部门由于其法律地位较低,导致其职权的实行性没有很好的保障。对于违法排污的企业,盛泽镇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涉及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以标的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
3.司法途径维权失灵
调查显示,盛泽镇农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真正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却少之又少。这主要和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有关,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模式,它不同于传统侵权,所以当我们想要运用传统的侵权方式去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就显得力不从心。
三、苏南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水污染防治对策
(一) 完善水污染防治体系
构建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首先要将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笔者认为,无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再制定一门单独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而可以修改现行法律,增加对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让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并没有全面的考虑到全国全面性的城镇化进程,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这一节中,完全没有体现如何防治农村工业污染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从而导致面对农村工业污染而导致的水污染问题,只能参照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然而由于第二节是从宏观上把握工业水污染防治的相关问题,所以并不是很好地适用农村的情况。
(二)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在这个界定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这是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所在。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体应该具有广泛性,其应该包括国家、检察机关、环保机关、个人等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其次要明确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说有时候被告存在不明确性、地域间隔性以及多数性,所以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以污染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的中级法院为管辖权所有地。
(三) 加强法制宣传,充分保障农民知情权
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缺乏应有的维权意识,另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农民缺乏应有的知情权。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政府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和正面引导,建立环境维权机构及网站,提供相应服务及咨询,努力营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其次,加强法治宣传,尤其是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提高村民自身维权意识,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农村环境整治的队伍中。再次,政府对于一些关乎环境的政策规划,应在可能受影响的群众中进行抽样后召开听证会,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四) 加快政府部门机构改革
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指引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想要遵旨这个原则,单靠环保部门一个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农业、水利、建设、城规等部门的合作配合。在较大的一些城市,这个问题还不是特别的突出,但是在县级以下的地区,可能因为经济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内都不设有环保部门只设有环保科室。在城镇化进程逐渐向全国蔓延这样的大背景下,显然环保科室的配置已经不能满足农村日益严峻的水污染问题,只有尽快促进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甚至环保局,才能从根本上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 加大资金与技术的投入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较为稳定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农民的各种社会利益在分配过程中常常被忽视。而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农村地区水污染问题急需解决,资金的短缺以及技术的落后导致其问题不仅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反而变得日益严重。为了更好的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水污染治理的问题,应该加大对其的资金与技术的投入。对于资金部分,可以从二个方面入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排污企业每年需要上交一定的排污费,可以根据排污量的不同征收不同比例的税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这不仅可以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更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同时,如果将水污染治理的义务全部归于企业也是不合理的,因此社会应该建立环保基金会,调动起社会中间层的力量来解决部分资金的来源问题。对于技术部分,推动企业技术革新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政府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推进技术改革的专用资金,引进先进技术人员和先进设备,从而从根本上抑制水污染的产生。
四、结语
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然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水污染的问题却是一个极具时代特色的新问题。苏南农村水污染主要来自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村地区本身的小型化工企业造成的污染;另一方面就是大城市向农村地区的污染转移。这两方面的原因都与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密不可分。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水污染问题需结合各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而本文苏南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水污染防治对策为更好地解决全国性农村水污染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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