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是否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才能切身的维护人们切身利益,流通环节是食品安全保障的关键环节,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广泛,情况也比较复杂,因此,在食品流通环节实行法律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只有不断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保证食品的安全,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况。目前,我国在流通环节并对食品安全进行单独的立法,而且在我国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法律法规中更注重食品卫生,有些法律法规虽然以食品安全为前提,但是比较片面,没有涉及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消费的全过程,这就造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协调能力相对较差,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相关概念。在《食品安全法》或者是《农产品质量法》都未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这就会让人们在农产品的问题上产生差异化的认识,比如说我国法律规定没有进行加工的农业活动的产出品属于农产品,但是已经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能否按农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还是按照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等问题,这就给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造成很大的困扰; 三是,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化立法相对落后。食品的检测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给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受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相对较低,这就给食品安全问题带来较大的影响。我国检测的标标还存在着缺失的情况,目前我国尚有很多食品没有统一的检测标准,这就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检测需要。另外,在检测的标准之间存在着差异,比如说: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存在者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生产者和经营者不知按什么标准执行,给食品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是,流通环节的监管体制不顺畅。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是按分段监管体制执行,这种分段监管主要是靠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互相协作配合,从而发挥各自的优势,但是这种分段监管也存在着弊端,在实际的监管中,容易出现监管部门为了追求各部门的利益,而出现各自为政交叉管理现象等,造成监管效果不佳; 五是,市场准入机制与可追溯体制不完善。食品流通的许可制度不太规范,主要表现为食品流通的准入的门槛比较低,并且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就给相关部门带来很大困扰,如果放宽条件就会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如果提高准入的条件就会造成很多申请者不能获得申请的资格。另外,可追溯的体系没有形成,这就无法更好的提高食品的质量,不利于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 二) 流通环节政府部门监管中的问题
政府部门是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中的主导力量,但是在政府的监管中却存在的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部门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情况,目前,各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比较缺乏,经费也比较紧张,装备也比较落后。我国的人口众多,市场上分散经营的主体也相对比较多,这就造成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另外,食品的经营一般存在着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大的特性,执法部门监管起来非常的困难; 其次,执法队伍中的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的监管需要很强的专业性,但是在当前的工商部门中缺少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制约了流通环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行。执法人员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安全的标准以及储存的条件等都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就使执法队伍的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以及监管的水平无法得到提高; 最后,地方保护主义给监管带来重要的影响,地方政府过多的关注当地经济的增长,对当地的食品生产经销企业实行地方保护,及时食品生产经销企业存在着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也会从轻处罚,这就政府监管失去了震慑力。另外,食品安全主要依靠监管部门与企业监管,一旦监管部门与企业被利益串联在一起,监管者就成为不法经营者的获取利益的工具。
( 三) 法律监管中的其他问题
首先,在食品流通环节中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受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的影响,一些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与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会选择与食品质量以及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进行合作,同时在自身食品经营的过程中也不注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流通环节的法律监管无法落实到位; 其次,消费者的维权问题,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虽然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些赔偿措施,但是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一些检测的费用等需要消费者自行支付,但是有些检测费用相对较高,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或者法律意识影响,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对策
( 一) 完善流通化环节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
首先,完善法律的规定。对基本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基本概念的不明确就会造成法律法规出现一些疏漏,虽然这只是在立法技巧与立法意识以及立法体系中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及时修改或者是补充,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及时的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出台一些补充类的规定,对法律法规的疏漏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活动,成为执行机关的执法的有力武器。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细节部分。在流通环节严格的控制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完善其准入的条件并要提升对内部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的控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是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都不予通过。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增大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更大的裁量权,另外,还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使用,协调与缓解各部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其次,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标准,食品安全的检验标准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的关键核心所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完善食品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标准,成为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依据,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后,调整法律监管体系。明确执法部门的各项职责,并制定专项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法律办法规,完善对流通环节的外部监管制度体系以及工商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管机构体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增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各部门的协调性。
( 二) 强化经营者的自律行为
强化经营者的自律行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首先,设立食品经营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与政府部门的引导以及食品经营者的自发组织等方式,建立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行业协会,并赋予协会一定的管理权限,推动食品流通环节各个行业的自律水平的提升,在协会内部可以开展食品安全的相关培训、经营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的评比等活动,引导经营者在食品经营中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带来更多的便捷; 其次,制定食品经营者教育培训的制度,对食品经营者加强教育培训,促使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法制意识以及道德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更进一步促使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得到强化。建立教育培训系统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先关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集中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培训,确保经营者先通过食品安全的系列培训,才能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从而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自觉性。
( 三) 规范政府部门的监管
规范政府部门的监管,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提供保障,首先,规范流通环节准入制度,相关的部门严格的依据流通许可的程序以及条件开展工作,不能随意放宽或者是提升准入的标准,更不能随意扩大许可的范围,可以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渐提高准入的资格条件。定期开展食品经营主体的清查工作,相关部门定期对管辖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专题进行大普查,把握食品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与许可证规定的信息、数量等对比,并将最终比较信息归档整理,还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查,对存在违反行为的经营主体给予严肃的处理,并要留档。对经营主体资格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主体,强制其退出市场,对于超范围经营的或者是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 其次,提高食品质量的检测。规范食品的抽检工作,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流通环节中的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快速检测模式,把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摇篮中; 最后,建立应急处置体系,促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可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事件的演练,使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 四) 健全社会监管体系
首先,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卫生部门、商贸部门、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以及宣传部门的联系,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配合联动的机制,进而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大格局,形成监管执法合理,从而实现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 其次,完善消费者维权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控食品安全隐患,及时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同时,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科学的消费方式,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对发现并举报流通环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消费者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介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宣传以及消费指引的活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创造良好的氛围。
总之: 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监管为依据,也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在监管协调配合,还需要食品流通环节中的企业以及个体商户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更需要社会监督力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责权统一,科学且合理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高效监管,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崔卓兰,赵静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之改革与完善[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 4) .
[2]康贞花。 加强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J]. 行政与法,2012( 7) .
[3]涂永前,徐静。 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路径选择[J]. 法学评论,201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