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食品安全危机被广泛认定为是风险社会的重要表征,食品安全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消费者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在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快增长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令人应接不暇的食品安全事件正在不断侵蚀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最基本的信任。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修改,并且新《食品安全法》也已于2015 年 4 月 24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尽管立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完善,司法机关也在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全国查处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的案件约 7.69 万件,2011 年查处的约 6.2 万件,2012 年查处的约 11.1 万件。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2011 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仅 1801 人,提起公诉仅 1254 人。2012 年移送司法机关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仅 406 件。〔1〕现阶段这一问题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关键问题在于立法、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缺失。基于此,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制度的建构需要认真研究,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内涵的新提倡
(一)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内涵探析
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内涵的理解,主要是以程序衔接为视角进行考察的,即认为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刑衔接是指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卫生、农业、质检、食药监等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向司法机关移送,以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移案不究的双向动态工作机制。〔2〕持此论者认为,“行刑衔接”是一种办案协调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双向移送”.〔3〕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刑衔接的内涵,应当同时涵盖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衔接,程序性衔接仅仅是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内涵的组成部分之一。除此之外,“实体性衔接”也是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内涵的应有之义。
刑法与行政法的实体性衔接,亦可称为“实体性行刑衔接”,是指刑法与行政法在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方面,在法律文本上的相互衔接。也就是说,相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在处置程序方面的行刑衔接而言,实体性行刑衔接旨在通过设置刑法和行政法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条内容,实现刑法与行政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相互衔接。
(二)食品安全犯罪实体性行刑衔接与程序性行刑衔接的关系
首先,实体性行刑衔接是程序性行刑衔接的合法性前提。在处理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理。但问题是,该程序必须法定,程序的内容也必须法定。因为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其存在前提,因此,没有实体性的行刑衔接,程序性行刑衔接就会失去其合法性和存在依据。由此可知,若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的内涵仅局限于程序性层面而不包含实体性内容,则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就会受到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
其次,实体性行刑衔接是程序性行刑衔接的指向性归宿。也就是说,食品安全犯罪的程序性行刑衔接以实体性衔接为其最终的落脚点。在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与行政法在程序上衔接,其目的是更加公正、有效地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惩处,以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经过一系列衔接的程序之后,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上来。所以,如果没有了刑法对该行为的明文规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则不可能对该已经违反行政法规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此时的程序层面的行刑衔接也就毫无意义可言。
再次,程序性行刑衔接决定着实体性行刑衔接的实现程度。换言之,程序性行刑衔接保障实体性行刑衔接的实现,同时也对实体性行刑衔接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程序性行刑衔接能够有效防范操作层面上刑法无限制地扩张刑罚处罚的范围,防止刑法过度干预行政处罚法领域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在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刑衔接的建构中,我们应当坚持将静态的衔接研究与动态的过程分析相结合,在“静”与“动”的结合中全面把握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刑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