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欧盟的农业具有相似之处, 均拥有悠久的农耕文明和众多传统名特优农产品。 在中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背景下,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不仅符合 WTO 要求,也是合理充分利用农业资源、 带动农业发展及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的需要。近些年来,中国与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大大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进程,但中国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较晚,应学习和借鉴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先进经验, 进一步深入推进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一、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贸易分析
(一)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注册情况
地理标志是欧盟质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欧盟正试图使其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上受到保护。 欧盟通过立法对农产品和食品、葡萄酒、烈酒等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 具有一套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1992 年欧盟建立了统一的监管体系,专门用于农产品和食品注册,主要包括奶酪、火腿、肉、水果和蔬菜以及橄榄油、乳制品、啤酒、咖啡、烘焙食品、香料调味品等产品。 2005 年,在欧盟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数量为 676 个,到 2014 年,在欧盟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数量达到 1092 个, 注册国家不仅包括24 个欧盟成员国,还包括中国、印度和哥伦比亚等发展中国家。 2005 年~2014 年欧盟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变化情况如图 1 所示。
欧盟注册地理标志的主要农产品类别包括水果蔬菜和谷物、奶酪、肉和肉制品、油(主要是橄榄油)等,具体类别占比如图 2 所示。
(二)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贸易额逐年增加
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出口额占全部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 15%, 地理标志农产品价值高达 540 亿欧元,其中 60%农产品在原产地国家销售,20%农产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国, 还有 20%农产品则出口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与地区,其中美国、瑞士、新加坡、加拿大、中国、日本等为主要出口国家。 截至 2013 年底,欧盟注册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出口额达到 16540 万欧元, 贸易额逐年增加,2005 年~2013 年欧盟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出口额变化情况如图 3 所示。
(三)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贸易区域不断扩大
地理标志不仅是农产品质量政策的体现, 还是一国参与国际谈判的重要筹码, 尤其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重要获益工具的国家,筹码的分量不言而喻。[2]
多年来,欧盟一直致力于地理标志的认证和保护工作, 然而具有商业价值的地理标志常常被滥用、被伪造,限制了拥有正当身份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某些市场, 严重损害了生产者利益、 降低了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忠诚度。鉴于国际上相关违规事件日益增加,欧盟加快了国际地理标志认可和保护工作步伐, 主要通过多边或单边谈判来保护其地理标志产品。在多边层面,欧盟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明确要求WTO 成员必须对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保护。 在WTO 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中,欧盟将其谈判重点放在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地理标志多边注册和延长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二是由原来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向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扩展。在双边层面,欧盟主要在两个不同框架下谈判地理标志保护, 即具体的单独地理标志协议和更广泛的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如欧盟和中国签订的"10+10"项目地理标志协议、与加拿大签订的综合贸易协议、 与摩尔多瓦和格鲁吉亚签订的全面自由贸易协定、 与越南和日本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等等。
欧盟地理标志发展方向: 一是就地理标志保护重要程度达成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如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欧盟-美国中部之间的综合关联协议、欧盟-乌克兰深入全面自由贸易协定等。二是扩大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由原来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向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向发展。 目前欧盟已经在 160 个国家实行了地理标志保护, 巩固并提高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在全球市场的地位。
二、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贸易现状
(一)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注册情况
《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 (2013)》显示 ,全国地理标志总产值已经达到 13359.49 亿元,注册登记地理标志产品绝大部分为涉农产品, 涉农地理标志产品占到全国地理标志产品的 97.57%,成为国民经济特别是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随着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产权保护尤其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愈加重视。 拥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不仅在国内具有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也更具竞争力。中国资源丰富, 应将更多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产品进行申请注册,以便进一步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促进拥有特色优势农产品资源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申请认证进展情况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进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根据《巴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阶段,时间为 1985 年~1995 年。 《巴黎公约》对"来源标识或原产地名称" 的规定被公认为最早的地理标志保护。 1985 年中国加入该公约组织后,便承担起了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 第二阶段是根据行政法规、规章对 "原产地名称" 进行保护的阶段, 时间为 1995 年~2001 年。 199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可以通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保护产品。 1999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三阶段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阶段,时间为 2001 年至今。 2001 年中国修订了《商标法》,随后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规定,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修订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5 年国家质监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替代了之前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申请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 促进农业发展,2007 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从 2008 年起全面启动,至此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情况
自 2008 年农业部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以来,登记进程稳步推进。截至 2014 年底,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 2196 个,具体统计数据见表1.
工商部门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为 1209 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占到全部地理标志产品的 90.1%, 具体统计数据见表 2.
质监部门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为 918 个, 其中地理标志农产品占到全部地理标志产品的 81.7%,具体统计数据见表 3.
2.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行业类别
基于易于分析对比、大众习惯原则,将地理标志农产品划分为水果类、蔬菜类、食品类、粮油类、畜禽品类、中药材类、茶叶类、水产品类。其中水果类获得地理标志的产品数量最多,有 680 个,占到全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 23.21%;蔬菜类获得地理标志的产品数量排名第二,有 514 个,占到全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 17.54%;食品类获得地理标志的产品数量排名第三,有 354 个,占到全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 12.08%,具体统计数据见表 4.
(三)中国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认证后的贸易效益增加
2007 年,中、欧签订地理标志协定,协定规定,中、欧各确定 10 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予以双边互认。 近年来,经双方共同努力,中、欧达成了"10+10"地理标志保护协定,中国已经有 10 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在欧盟注册登记,这 10 个农产品分别是:龙井茶、东山白芦笋、琯溪蜜柚、金乡大蒜、蠡县麻山药、平谷大桃、陕西苹果、盐城龙虾、镇江香醋和龙口粉丝。
2002 年龙口粉丝被列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主产地为烟台招远、龙口、莱阳、蓬莱和莱州。 2010 年龙口粉丝成为第一个中、欧互认地理标志农产品。统计数据显示,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之前,中国龙口粉丝年产量为 10 万吨左右,占到全国年产粉丝总量的 1/4,但龙口粉丝出口价格一直处于低价怪圈,如 2002 年龙口粉丝平均出口价格仅为 794 美元/吨。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之后, 龙口粉丝出口价格持续走高,2004 年平均出口价格为 919 美元/吨,2005 年为 1168 美元/吨,2006 年为 1229 美元/吨。 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龙口粉丝出口价格继续攀升,2012 年平均出口价格为 2996 美元/吨,2013 年为 4092 美元/吨,2014 年达到 4264 美元/吨, 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 、美国、东南亚等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