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是从中国现实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出发对政府和市场关系作出的新修订,并不是要推行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实施新自由主义改革。需要清醒认识的是,一旦政府与市场改革的方向与社会主义发生偏离,滑向新自由主义,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无限放大为“市场起全部作用”,将会导致出现无法弥补甚至颠覆性的错误。
由此,从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出发,政府与市场改革的着眼点应体现出政府和市场的各司其职,扬长避短,要通过“优优”组合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此,***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职能是不同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条规律,同时强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要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不可互相替代、互相否定。
具体来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要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拓展市场主体发展空间的同时,克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等带来的发展弊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府职能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活力、优势充分结合起来,同时纠正政府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缺位、越位以及错位问题,从“无限管理”到“有限管理”,从“有限管理”到“无限服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进而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实现有机结合、扬长避短,使两者的优势都能够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只有实现“优优”组合的政府和市场,才能不断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 从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出发,处理好劳动和资本关系
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劳资矛盾日趋激烈及劳资关系的失衡成为这次经济危机爆发的导火索。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矛盾不可能根本上得到缓和,均衡的劳资关系只能在一定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存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失衡的劳资关系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常态。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从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出发,从坚持“共同富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出发,处理好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就社会主义本质而言,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以劳动者为主体、占主导的社会,劳动者个人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人格化代表,他们拥有的是由这种社会赋予的享有主体地位的各种经济权益,这就要求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必须要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放在中心地位,积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产权关系多元化的过程中牺牲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益; 也不能在改革的过程中,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贫富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目的。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开启,劳动者获得了更多自主选择权,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也发生了改变,“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开始形成并在私有经济中更加凸显。在“强资本弱劳动”的这种格局中,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劳资收入差距日渐拉大。究其原因,政府、企业、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都存在各自的短板。例如,伴随市场化的推进,政府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发挥的作用不够,甚至出现不作为的现象,这表现在劳动法律的不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不健全、集体劳权的缺失等方面,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协调劳资矛盾过程中偏袒、纵容资方; 企业,作为资方代表,由于所处行业、所有制等的不同,在依法承担责任、落实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有些小型、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由于受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常不能依法将保护劳动者权益落实到实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常有发生;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作了四种明确的规定,即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色、劳动争议处理角色、协调劳动关系的角色、集体合同关系中的主体角色,但是这种法律定位并没有与工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工会组织普遍在协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主动性与独立性。
因此,要从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出发,在我国当前劳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的客观现实基础上,既要尊重资本正当权益,又要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处理好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这需要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三方( 政府、企业与工会) 的角色进行准确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成为一个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推动者、协调者,实现从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劳资矛盾向依靠法律手段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的转变,必须积极承担起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 企业在认识上要从“劳资对立观”向“劳资依存观”转变,从被动维护职工权益的角色向主动承担的角色转变,虽然维护职工权益对于企业来说会增加短期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这种成本会被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企业效益的提高所抵补,为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打下基础; 工会要以主动参与者的角色参与到宏观、微观政策制定层面当中去,切实代表劳动者争取其应有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要求,促使政府和企业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时将职工的权益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