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重要地位
(1)矿山安全计量工作是国家法制要求。计量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技术基础,为了维护计量工作的法制性,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和统一,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计量管理和计量监督以及法制计量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国也非常重视计量工作,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系列配套法律。
(2)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重要性。据统计我国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在657处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310处,占矿井总数的47%;93%的国有煤矿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另外,矿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随着机械化程度提高,尘肺病呈上升趋势。每年因矽肺病而死亡的矿工多达2000~3000人。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瓦斯、煤尘和通风安全监控”等多个环节、参数作了详细和定量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执行必须依靠矿用计量器具检测结果。为了更好履行安全监督监察职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构建了六大支撑体系。在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保障和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时,都离不开矿山安全计量。
2 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发展及存在问题
2.1 矿山安全计量工作体系的建立
我国的计量工作比国外发达国家起步晚了大约50年,直到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系列配套法律实施后,我国计量工作才纳入了法制轨道。而矿山安全计量工作又在国内滞后约5年,直到1990年左右才由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相继研制出甲烷仪表、粉尘采样器的检定装置,规范和启用了一批风速测量仪表检定装置,同时,原煤炭部投入了相当规模的资金,建立了40余个矿山安全仪表二级计量站,建立了200余项矿用计量标准,承担着全国近30万台矿用安全仪表的检测、检定任务。
此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发布了第24号令《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使我国专业计量工作逐步得到了规范。
在原煤炭部科教司的大力支持下,于1992年7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局量发[1992]337号文批准成立了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简称矿山站)。这样,矿山站就成为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从1990年开始,在原煤炭部(能源部)的组织和支持下,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先后负责编写了:JJG(煤炭)01-96《矿用风速表》等30余项矿山专业的行业计量规程或国家计量规程。
从1990年开始至今,在原煤炭部(能源部)的组织和支持下,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先后举办了40期矿用安全仪表计量检定员培训班,共培训人员约近5000名。
至此,矿山安全计量工作从标准计量器具配置、量值传递系统、检定机构设置、检定人员培训、检定规程发布等方面基本满足开展检定检测工作的需要。
2.2 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在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基本体系建立以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至今该项工作的发展非常缓慢,具体表现为:
(1)近15年计量标准器具没有改进或提高。
(2)不少检定规程没有修订或新制定。还有不少新型矿用计量器具未制定计量规程。
(3)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和考评员较混乱。
(4)各矿山计量站的工作不受重视,量值传递系统不顺,量值难以统一、可靠性差。两局联合发文(国质检量联[2006]285号)未得到严格执行。
(5)大量维修单位未依法经过建标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计量器具的维修工作。
(6)矿山工作计量器具和标准计量器具的周检率较低。
(7)型式评价委托的检验机构委托较混乱。
(8)由于矿山安全计量器具管理和使用场所的特殊性,造成人员培训、机构授权考核、样机试验机构的委托等多方面的混乱局面。
3 矿山安全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原因
(1)不按照标准生产。有的企业一味追求产品利润、不断压低制造成本,使用质量低劣的关键元器件、减少一些出厂老化工序等,造成成品质量低下,性能不稳定。
(2)型式评价两张皮。有的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甲烷、粉尘仪的型评大纲的要求,特别是大纲中明确规定:防爆检验与性能检验必须在同一机构完成,但目前多数未能按此要求执行。
(3)零配件不过关。如甲烷测量仪的催化元件、电池组、限流电阻、PVC外壳(应为抗静电、阻燃材料)。
(4)加装作弊软件或者功能。矿山安全计量器具也有在软件中作弊的现象。
3.2 计量器具进口环节原因
粉尘测量仪由于国内起步较晚,技术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型式评价方面要求还不是十分严格,一些承担评价的机构还不具备技术和设备的能力。
3.3 计量器具销售、修理环节原因
由于矿山行业的甲烷测定器和粉尘仪均实行双证管理,无证销售的情况很少;但无证修理现象在矿山行业大量存在,原因在于矿山用计量器具由于使用环境恶劣,维修量非常大,维修频率也较高,且维修工作有较高的专业性,依靠已授权的检定机构无法完成,但从事了几十年维修工作的矿务局通风试验室又难以取得建标资质,造成了大量的无证修理现象。
3.4 计量器具使用环节原因
(1)不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由于大量矿山企业反映检定回来的仪器无法保证其正常的使用(检定有效期为1年,但该仪器的稳定器通常为15天),不愿意送出去检定,而自身的机构又无法取得检定授权,一般企业采取自己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自行定期校准(一般15天一次)。
(2)使用频繁、使用环境恶劣。
3.5 计量器具管理环节原因
(1)部分省市计量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国家授权的型评机构和项目进行委托。
(2)大量制造计量许可证考核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不了解防爆专业要求和考核必备条件。
(3)作为国家专业计量机构至今未承担进口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粉尘仪的型式评价任务。
(4)检定管理。有专业技术机构无资质,有的有资质但不专业,有的专业人员无检定员证,有的有检定员证但不专业等等。
(5)证后监管。目前多数省市对发证后的企业几乎没有监督管理,只有发证时的一次考核。
(6)计量技术规范(型评大纲、检定规程等)。
由于矿山行业目前没有独立的行政主管部门,无相关的规划支撑、无相应的资金支持、无相应的法定技术单位承担,造成矿山行业的计量技术法规几乎停滞。
4 矿山安全计量工作的规范发展建议
总的思路是,在现有基础上,明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矿山安全计量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行业计量行政监督管理,加大经济和技术投入,健全矿山安全计量体系。
(1)加强和完善矿山安全计量体系建设。在原来矿山安全计量监督管理体系中,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替代原煤炭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除原有煤炭部或国家煤炭工业局的监督管理职能外,充分利用安全监察职能,加大计量监察力度,逐步完善为矿山安全计量监察监督体系。“矿山行业计量主管部门”有必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经贸委34号令《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煤矿矿用安全仪器仪表校准体系。
(2)严格执行强制检定,健全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体系。矿山安全计量检定必须严格实施强制检定,量传体系的建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国质检量联[2006]285号的要求。
(3)规范矿山计量标准的考核。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严格按照国质检量联[2006]285号文及《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要求,规范矿山安全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4)加强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型式评价、试验委托管理工作。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强调任何未经取得项目授权的机构均不得开展矿山安全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5)加大经济和技术投入,增设组织机构,负责制定(修订)计量检定规程,完善相应的计量标准,研究新形势下现场量值传递技术。建议在“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之下,以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为骨干设置“全国矿用安全计量技术分会”,或直接筹建“全国矿山安全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矿用安全计量器具相关计量法规的规划、申报、起草、审查等技术工作。
(6)规范矿山安全仪器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工作。建议严格按照国质检量联[2006]285号文及《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要求,规范矿山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应明确规定矿山安全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的专业培训,培训必须包括防爆专业知识,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再经过当地省级计量主管部门的审核,方能凭“培训合格证”换发“计量检定员证”.
(7)加强计量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协调。应再次强调严格执行两局联合发文(国质检量联[2006]285号),特别是矿山安全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授权工作,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或者应同时经过其审核,切实避免部分不规范、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机构从事该项工作。
(8)处理好计量检定与日常校准的关系。鉴于该类仪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矿山安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应由煤矿企业及其日常校准机构来保证,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计量机构的检定工作无法保证其一年内的正常使用,建议其工作主要精力放在协助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加强计量技术监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