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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埃尔斯特对社会规范的探究
【第一章】社会规范理论相关问题探析绪论
【第二章】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的理论背景
【3.1 3.2】社会规范与相关现象的区分
【3.3】社会规范与合理性及情绪的关系
【3.4】社会规范的运作及制裁理论
【第四章】对埃尔斯特的社会规范理论的评价
【致谢/参考文献】社会规范理论内容解读致谢与参考文献
4 对埃尔斯特社会规范理论的评价
4.1 对埃尔斯特社会规范理论的反思
4.1.1 社会规范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特点
埃尔斯特在谈论方法论个人主义时曾经说道:“……所有的社会现象--它们的结构和变化--原则上只能够按照如下的方式来解释,即它们仅仅关涉到各个个体--他们的特性、他们的目的、他们的信念和他们的行为。”①埃尔斯特对社会规范理论的研究明显体现了这一方法论特点,即他从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和人的情绪这两个微观层面入手,在分析各种社会规范现象和人类行为动机的基础上,对社会规范理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正如前文所释,我们可以将社会规范理解为个人的情绪和行为倾向,当社会规范被其他人分享的时候,这种倾向就变成了社会性的规范;而对破坏秩序的规范进行惩罚的更高的规范的存在,也说明了规范的社会性角色也是明确的。但是,共享信念、共同情绪反应以及共同行为方式的存在,并不是要求我们把社会规范当成超越个人的实体,而只是说我们可以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对社会规范理论进行研究,从而就能利用社会规范这一有用工具对人类行为、乃至是对社会变迁做出强有力的解释和说明。
当然,埃尔斯特社会规范理论对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具体运用,有人可能会说这虽然对于理解具体的社会规范和具体的人类行为会有帮助,但在解释分析整个社会变迁这一宏观现象面前则是显得无能为力的,即“如果过分注重细节,则会导致对宏观现象和结构问题的忽视。”
②这明显是一种太过绝对的看法,因为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运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从动机的角度对人类行为进行分析和说明,从而对我们分析整个人类社会现象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4.1.2 社会规范所存在的意识水平
社会规范可以在潜意识或无意识水平上存在。“在不受拘束的环境下,当与某人谈话时,我必须与他保持一个可允许的最小距离,这是个具有文化特殊性的例子。”
①我如果试图向他靠得很近(比如说 20 厘米),他将迅速地躲开我,并会以一种诧异的眼光看着我,意思是在说我肯定喝多了、是在挑衅、以不恰当的方式表达暧昧或者不礼貌。而当我注意到他的反应后,我将会立马脸红,陷入尴尬的境地;我将立刻远离他而不再与其交谈可能会是更加严重的情况。在众多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人群当中,这一距离规范在他们的脑海中是永远存在着的、是长期潜意识存在着的,他们一般都不会破坏这个规范(因为也存在某些人会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破坏这个距离规范)。当然,在遵守这个规范的过程中,人们对这一规范从未深思熟虑过,而是无意识地自觉地遵守它;这当然也是有意识地将其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结果。这种潜意识水平或者无意识水平的状态往往体现在:违规者往往自己也说不明白错误出在哪里,只是潜意识地不再做出此类举动。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即这些规范需要经过复杂的分析和说明,而不仅仅局限于我所提到的这个简单案例,但是完全可以按照类似的思路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解释。正如埃尔斯特所说,“作为行为或反应倾向,它们是以无意识的强化机制为基础,而非以有意识的教化为基础的。”②
4.1.3 社会规范和理性自利的互动
人类行为通常都是受合理性和社会规范所影响的,同时要接受社会规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是不否认理性选择重要性的。埃尔斯特往往趋向于一个折衷的看法,即有些行为是受合理性所引导的,有些行为则受社会规范所引导。人类行为往往是作为社会规范约束的合理性行为,比如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竞争者是可以继续合作的,前提只是需要严格的遵守诚信规范,这就是社会规范和理性自利的典型体现。埃尔斯特认为,通过对比不同类型的行为,有时候很难发现规范导向性行为和自利导向性行为的差别。这是因为同一行为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这两类动机都存在的情况。正如埃尔斯特所说,“一般来讲,在力量的平行四边形中,规范和自利共存,并共同决定行为。如果规范要求我做 X,而自利要求我做 Y,我通常在两者之间进行妥协。”
①我如果为了复仇而要杀人,但是又怕反被杀,我可能会通过沉默的方式来避免复仇行为所要付出的惨重代价。“这样,自利就成为约束规范的条件:我做 X将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亦即使成本--做 X 的直接成本和不做 Y 的机会成本--低于某个特定水平。”
②只要没下大雨,我便会去投票点完成自己作为一位公民所应尽的义务,或者我会因为守信用参加舞会而不去投票点。当然,规范也可以约束合理性的自利:市场经济中的残酷竞争与合理性的自利合作所共存正体现了这一点。
从埃尔斯特着作的上下文中也不难发现,他完全没有忽略社会规范和理性自利的这种强烈互动。
4.2 社会规范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从社会科学哲学的角度来看,规范和情绪本身就是两个很难理解的概念,但埃尔斯特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首先我们就应该肯定埃尔斯特在学术研究中具有不辞辛苦、不畏困难的宝贵精神,我想在这一点上,作为我们任何一个哲学研究者来说都首先应该具备这种钻研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此外,埃尔斯特在对社会规范的研究过程中吸取了科尔曼、埃里克森以及波斯纳等人关于社会规范的丰富知识,但也对这些前辈所持的观点存在积极的扬弃,并在方法论上一改往日对社会规范进行实证研究的传统,而是从人的情绪,可以说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对人的行为进行了尝试性的解释和说明,从而最终提出了自己的社会规范理论;这就告诉我们,作为学术研究者,我们都应该具有质疑权威、质疑传统的精神,否则很难在学术研究中有所突破。从理论上来看,埃尔斯特打破了传统对社会规范的定义方式和理解,其将社会规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解释人类行为是一个创举,为人类行为解释提供了更多的解释工具和理解途径,这在方法论上具有很强的原创性,为广大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借鉴;其社会规范理论在具体规范上与相关现象的区分可以说是埃尔斯特对人们关于传统社会规范的理解的新的突破,这对社会规范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从实践上来讲,首先,埃尔斯特可能会告诉我们:不劳而获是耻辱的,因此这样就能激励人们相互合作,共同应对问题,而不是坐享其成;也正是因为害怕遭人唾弃,人们才会尊老爱幼;假以时日,每个人都能过得更加舒适。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其社会规范理论对中国的社会规则、法律规范的制定、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更佳社会秩序的建立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即为中国改革开放营造稳定、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环境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其次,其社会规范理论对传统以来关于社会规范的理解是一种突破,因为在埃尔斯特那里,相比于普遍地、永无止境地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来说,由羞耻感所维系的社会规范有可能使整个世界更加和谐,因此其理论的传播(例如他对复仇规范的解释)对于整个世界秩序的稳定一定会起到重要的作用;最后,其关于社会规范理论的研究总的来说还是探索性的,也是比较零散的,但他希望能过通过加深广度而对深度的不足加以弥补,这也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特点所能包容的;这对我国乃至世界学术界的研究都有启示意义,即探索性的研究是不可缺少的,这需要每一位学术研究者勤勤恳恳、认真做好每一次研究,以达到对学术研究有新贡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