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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人犯罪的自身和社会原因及防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06 共5047字
摘要

  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可推算 2010 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为 8502 万人,其中听力残疾为 2054 万人。①聋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倡导人道主义的 21 世纪,特殊教育不断改革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日益突显,然而,在这些前提下,聋人犯罪事件仍屡见不鲜。无论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和谐社会的创建,聋人犯罪问题均不容忽视。

  聋人犯罪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人们生活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如 2001年 3 月 16 日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靳如超(9 岁因病导致听力障碍)爆炸案,造成 108 人死亡,38 人受伤。②据《京华时报》2013 年 3 月 13日报道称 :2013 年 3 月 5 日到 8 日,公安部指挥 21 个省份公安机关统一行动,打掉 61 个危害极大的聋人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 360名,解救被拐聋人 70 名。③聋人犯罪数据让人惊恐,严峻的现实状况迫使社会必需正视聋人犯罪问题。

  一、聋人犯罪的特点

  (一)文化程度偏低

  从犯罪主体看,聋人犯罪存在文化程度偏低,无职业、闲散人员多的特点。④据《2012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 :2012 年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 71.9%,与全国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相比,仍属较低水平 ;此外,2012 年度,18 岁及以上残疾人其文化程度“从未上过学的”占36.9%,“小学文化程度”占 37.6%,“初中文化程度”占 18.2%,“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 7.3%.而据教育部发布的《2012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 :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 91.8%,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 85.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30%.可见,残疾人接受各阶段教育的比例与普通教育相比,仍属于落后水平,残疾人受教育状况还远差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聋人犯罪主体的年龄呈现出低龄化,这也是导致聋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的另外一个因素。除个别团伙组织者年龄偏大外,聋人犯罪大多是 17、18岁左右的年轻人,且大多数是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二)以侵占财产为目的

  从犯罪的类型上看,聋人犯罪大多以占有财产为目的,以盗窃、抢夺为主。②如聋人任某,2003 年在其他聋人的引诱和威胁下,走上了偷窃的犯罪道路。在一次作案中,抢劫被害人李某的包,内有港币 51000 元,人民币 1100 元,手机 2 部,钱包 1 个,物品价值人民币 3580 元。③再如聋人张某,2014 年在聋人杨某的教唆下加入了一个由 5 名聋人组成的专门以假借车与人“碰瓷”的犯罪团伙,警方查明该团伙流窜至天津、长春、沈阳多地,实施盗窃数十起,涉案金额高达百万余元。④近几年来,聋人犯罪种类日趋多样,在公交车上扒窃,撬门窗入室盗窃,插自行车后轮拎包,拍轿车窗窃取钱包等,更有贩毒、杀人等恶性事件,总之,为掠取财物,犯罪团伙各种手段无奇不有,令人汗颜。

  (三)团伙作案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聋人作案日益呈现团伙化、公司化、职业化等特点。⑤2004年,6 名聋人窃取宜昌某宾馆前台现金 1 万 2 千余元。据办案检察官介绍 ,在该团伙中,作案分工明确,赃物统一掌管、统一分配,平时生活及作案成本统一支出。⑥在 2013 年聋人李刚犯罪案中,相关刑警表示,该团伙内部的管理十分严格,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成五层金字塔结构,分别为集团头目李刚,盗窃钱财账目的管理者,带队盗窃的大组长(负责召集开会、制定纪律、选择作案地、给成员分组、传授盗窃方法、分发赃款等),带队作案的小组长,直接实施盗窃的人员。⑦在信息化社会,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已成为聋人犯罪团伙的作案工具,利用因特网进行团伙间跨地区联络也成了聋人犯罪团伙的惯用伎俩。

  二、聋人犯罪的自身原因

  (一)社会认知能力较低

  社 会 认 知(social cognition) 也 称 社会 知 觉(social perception), 是 指 人 对 社会性客体之间的关系,如人、人际关系、社会群体、自我、社会角色、社会规范等的认知,及对这种认知与人的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和推断。①聋人由于听力障碍,语言发展受限,抽象思维能力较差,对事物大多是感性认识,导致他们对是非判断的能力有限。除了身体缺陷所带来的局限外,聋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知识水平受限,也是导致他们对自我、他人、群体及社会的知觉力较低的原因。此外,在认知过程中,个体的某些偏见常常会影响认知的准确性,使认知发生偏差。聋人自身具有的认知偏见也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助推力。如聋人与聋人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和性,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是“天下聋人是一家”,对正常人他们有一种时时警戒的排斥性。②这些因素导致他们不能正确认识主流社会,把自己局限在聋人的圈子里,从而陷入了恶性循环。

  (二)社会感情具有冲动性

  社 会 感 情(Social Emotion) 是 伴 随 整个社会心理过程产生的主观心理体验和心理感受。③社会感情由社会情绪和社会情感构成,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情绪一般发生时间短暂、表面且容易变化;情感比较稳定和深刻,能深刻反映个人意识或群体意识。正常的社会感情是人与人交往的基础。残疾青少年由于情绪表达上的障碍,往往造成情绪混淆与情绪疏离,从而导致情绪的不稳定。④聋人由于其听力残疾,与正常人相比,表现出独特的心理特征。有学者认为,残疾人的心理常表现为自信心不足,容易产生自卑感 ;脱离人群,孤独感严重 ;过多关注自己,对别人的态度和评论十分敏感,报复心理强。⑤各类残疾人的心理表现不同,其中聋人性格外向,情感反应强烈,观察问题只看表象,思维较简单,遇事较为冲动,不计较事情后果。⑥聋人冲动的感情特征,使其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易凭他人一已之言而做出选择。

  (三)社会动机具有复杂性

  动机(motive)是引起、维持和促进个体行动的内在力量。动机是人的内部心理过程,人类的动机与行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各种动机中,又可分为生理性动机(以生理内驱力为基础)和社会性动机两大类。聋人犯罪是两种动机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社会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聋人由于生理缺陷导致其就业难,工作收入低,生活水平与常人相比差距较大,从而易使其产生心理不平衡感,为追求物质享受而抵不住外界诱惑,不惜走向犯罪道路。如上述任某抢劫案中,任某高中毕业也无法找到工作,在另一聋人“帮忙找工作”的诱惑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聋人在社会上易受到他人歧视,易遭受不公平待遇,使之易产生反社会心理,对社会产生不满、怨恨,对正常人怀有抵触和报复心理,而在聋人同伴那里却可以找到“归属感”,殊不知一旦加入聋人犯罪团伙则难以再摆脱他们的控制。

  三、聋人犯罪的社会成因

  (一)学校因素

  在致使聋生走上犯罪道路的众多原因中,聋校教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聋校管理体制的封闭性。聋校尤其是全日制寄宿聋校,将聋生限于校园窄小的活动空间,导致聋生缺乏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不了解社会险恶。聋生在校虽然受到了较好的保护,一旦跨出校门,易出现严重的社会适应问题。二是聋校职业教育的缺乏。从现实看 , 大部分聋校的职业技术教育处于技术落后、师资短缺、经费不足、实践基地难找的境地 , 有些聋校在职业教育方面完全是空白。①在聋生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聋校职业教育的缺失,导致聋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在家待业或在街游荡,久之易受社会不法分子的引诱,走上犯罪道路。在一项未成年聋人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中,研究者发现,有 35% 的聋生认为“找不到工作”导致了聋人犯罪。三是聋校法制教育观念的淡薄。现有聋校对聋生的法律教育还停留在思想品德课上的道德要求,聋生的法律意识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不知法、不懂法,在聋生中是普遍现象。在上述任某抢夺案中,任某尚没有意识到自己已触犯法律,认为自己是通过“劳动”换取报酬。

  (二)家庭因素

  在聋人家庭中,家长的素质、家庭经济水平、家庭教育方式都会直接影响聋儿的发展。据统计,出生于聋人家庭的聋儿比例仅占 10%(Padden & Humphries,1988)。②可 见,90%的聋儿是出生于听人家庭。听人父母对自己生下聋孩先是震惊,拒绝相信这一事实,出现“病急乱投医”的情况,想方设法让自己的聋孩学会说话,最后才不得不接受孩子聋的现实。在巨大的心理落差和心理压力之下,聋儿家长对孩子易形成放任型或溺爱型教育模式,对聋儿听之任之。此外,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夫妻离婚率比正常儿童家庭夫妻离婚率高三倍。③单亲家庭易对聋儿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使之产生自卑、焦虑等消极情绪。此外,听人家长也难以练成熟练的手语使用能力,与聋儿的沟通障碍,也是影响家庭教育的因素之一。

  (三)社会因素

  聋生走上犯罪道路,最初原因大多是受到了不法分子的拐骗。聋人犯罪团伙拐骗聋生的常用手段有 :一是通过聋人同学、校友串联,以“找工作,多赚钱”为由哄骗 ;二是通过QQ、手机短信等工具,加聋生为好友,先投资感情,继而骗取信任,再动员说服同学,达到目的。④由于聋人彼此间有共同语言,一旦对方以“找工作”为引诱,很容易被说动。加之多数在校聋生涉世未深,毕业离校后找工作心切,易被诈骗团伙的高薪承诺所诱惑。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聋人的心理特点,引诱他们组成偷盗等犯罪团伙,变成犯罪分子控制的“挣钱工具”.⑤震惊广元的“12·27”,挖出了一个操纵聋哑人盗窃的特大犯罪团伙,该集团 2012年以来流窜作案 200 余件,成员多达 50 余人,除 1 人外,其余均为聋哑人,且成员多数是聋哑学校的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聋生被拐骗的新闻报道数不胜数。

  (四)法律因素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就连以手段严厉着称的刑罚,也注意到对残疾者的怜恤,并形成对犯罪残疾人从宽处理的刑罚适用制度。①据我国《刑法》第 19 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 :一方面,又聋又哑的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刑法对他们作出了不同于一般正常人的特殊规定。然而,法律对残疾人的宽恕,却给不法分子创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某些犯罪团伙甚至给聋人灌输“残疾人犯罪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聋人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又使其易听信唆使,最终陷入犯罪深渊。

  四、预防和减少聋人犯罪的途径

  (一)聋人自身素质的提高

  聋人犯罪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聋人自身的原因。聋人应多以成功的聋人为榜样,积极向上,身残志坚,自立自强,做国家的合法公民。此外,遇到社会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应从容大度,不固执己见而产生逆反心理。因为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不仅只发生在残疾人身上,更发生于普通人之间,是社会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总之,聋人自身要不断学习和进步,提高自我意识和修养,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强化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做到自尊、自重、自强、自爱,积极回归主流社会,这是预防聋人犯罪的最根本途径。

  (二)聋校教育的健全

  预防聋人犯罪,聋校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

  一是加强学校与外界的沟通与交流,促进聋生正确认识主流社会,正确看待自身的生理缺陷,学会与普通人正常交往,学会适应主流社会生活,避免长期封闭教育给聋生造成的社会适应障碍。二是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教给聋生一技之长,使其走上社会后能谋得一职,能够独立生存,从根源上杜绝其被拐骗的可能性。三是提高聋生法律意识,培养其知法、守法的观念,遇到拐骗要智斗,选择时机与家人、学校或警方取得联系,敢于检举揭发聋人不法分子。

  (三)家庭教育的关爱

  家庭是聋儿接受启蒙教育的场所,家庭教育对聋儿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成员文化水平的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均有利于聋儿的健康成长。一方面,家长切不能因为聋儿的残疾,而对聋儿百依百顺,甚至产生溺爱心理,导致聋儿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等不良习惯。另一方面,家长切不能将聋儿视为拖累和包袱,对聋儿不管不问,任其发展,这易致使聋儿产生自卑和孤独心理,对聋儿的身心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家长应真心关注聋儿的学习与生活,给聋儿温暖和支持,不断激励聋儿进步,做聋儿最强大的后盾。

  (四)政策法规的落实

  聋人能够安居乐业,是消除聋人犯罪隐患的必要前提,因此,保障聋人的就业是预防聋人犯罪的有力措施。《残疾人保障法》(2008)中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针对聋人犯罪问题,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保障聋人的受教育权利,切实解决聋人的就业问题,严厉打击虚假就业现象。此外,在现实中,聋人犯了罪被抓,在处理上,常出现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现象①。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聋人犯罪的存在与扩大。因此,对聋人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绝不心慈手软,以防止更多的聋人加入犯罪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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