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制的概念、特点
民主是社会发展进程的一种形式,其特点为:在相应程度上引导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定,客观上,体现为统治集团治理公民行为动机的一种方式。
在确定了民主的概念后,必须研究其关键特点。
这些特点构成了民主制的实质。总结为以下几点:
(1)民主的程序性,是可行的一种社会发展方式;(2)根据公民参加决策制定的程度确定民主的特征;(3)民主制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是社会组织与治理的可行手段之一;(4)治理的客观化本质特征是:形成和改变个人与社会(集团主体)的行为动机及其付诸行动的愿望;(5)民主治理的主体的概念并非是直接所理解的“人民政权”,而是统治集团在落实其决定及任务时治理社会的可行工具之一。
根据民主的定义及上述五种特点,可以确定:研究民主就必须研究心理学现象(治理个人与社会主动行为的愿望与动机,研究其主观与主观的关系,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因而,民主治理可以认为是对大众行为进行心理学治理的方式。
二、民主制揭示心理学现象的表现形态
(一)民主具有程序性
人民政权的结果让普通人看到的已有事实是:在社会自身历史发展道路上,在步入民主的、“人民自治的”、“文明”国家群体道路上,社会从既往的形态向“可认知的”选择过渡发展。借助“自由选择权”、自主决定权所产生的统治政权往往被冠以对(各种相对或绝对的更迭方案的)他人自决权予以忍耐的美誉。在此情况下,(已达到某种社会关系水准的)社会发展的结果被认为是对国家在建立民主自由方面实际上的认可。与形式上的名称或已申明的国家治理制度特权不同的是,这是一个向民主国家过渡的、民主的、现实的过程,或者说,这是一个民族文化教育的过程,即集各属性、各元素、各重要性质之大成,并引导公民参与决策体系的历史进程。就方法而言,任何发展过程以及任何系统的异时性决定其各元素及分支体系的分化程度。因而,一个民主国家之所以能被认可就是各民主制度(分支体系)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民主社会体系的过程。
没有既民主又不民主的国家。这是抽象层面的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对其可以厘清个别民主制度的发展程度,概括其民主社会的优势、程度、重要性及被分析的各属性的系统性。民主国家是历史进程的一种形式,表现为(在这一发展阶段)各民主属性在社会上的代表程度。
(二)民主属性的发展程度
民主属性发展程度的特点在于公民参与制定社会决策的程度。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国家引导公民,而不是公民直接参与制定决策,而是其通过社会参与的方式来制定决策。所不同的是,人民不做出决定,而是被引导参与民主合法程序,通过“自愿”,“自由”体现其意志,从而满足其诉求的愿望、“意识”以及所产生的行为动机,即“需求意识”。
民主是由公民(在满足其需求的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所决定的。不是要公民来做决定的,而是要满足其需求。心理学问题在于:谁和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形成了这些需求以及付诸行动的愿望(意愿、希望),个人与社会的行为和行动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参与决策的程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意象,对于个人、社会以及需求而言,其形成了现实的、被治理的愿望和“想法”的基础。从形式上看,引导参与决策的程度表现出:社会民主发展水平是公民的“自由”意志表达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异时性表现在民主各属性发展程度的分化。
(三)社会治理方式
在社会的历史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按照治理者的相关态度,定期提出有关治理居民或人民的办法,评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和地位。
专制统治直接针对公民发布政令要求,导致其通过极端的形式,采取行动改变那些违背个人意愿及需求的目标。统治精英或元首,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需要在社会上做出让人能够墨守成规、自愿履行的有意义的政令。而强加给社会及个人的专制要求,其中包括强迫屈从、压制以及暴政,剥夺了个人的行为及活动的动机。个人意义与国家意义的分歧导致矛盾、对立、不满及革命。“下层”与“上层”之间的矛盾、治理与服从的矛盾构成了个人价值观与其行为的对立。治理的核心目的是达到所要求的行为,亦即:按必须方式采取行动所达到的要求结果。社会的运动、变化、革命导致实现统治阶级意识到(在选择治理社会的方式上)必须作出改变。专制治理行为变更为心理动机治理。
(四)个体及社会的(行为及行动的)动机
大众行为控制心理学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确定了(在满足需求的进程中)付诸行动的愿望体系,即行为动机。不同于专制的从属行为,主要的治理任务是构建希望、意志以及付诸行动的愿望。不是要改变行为,而是要构建付诸行动的愿望和需求。
民主治理显现在运用个人及社会的需求,促使其达到治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个人与社会不是应屈从于国家的要求,而是应该自愿地希望到达治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治理主体来构建个人与社会的希望及意愿。在治理过程中,选择工具体系,以便校正付诸行动的动机和愿望。必须使用这样的工具体系,即:让国家做出反应,对个人及社会的希望及意愿要求做出诸如“执行”,“回应”这样的反应。
个人与社会应当能够做他们想做的事情,但是他们想做的一切必须是国家以及统治集团所希望的。
民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式,显现出其追随个人与社会的需求、希望、意愿,以此作为对其进行治理的手段,构建一个(以支持其对国家、治理主体、统治集团的相关需求为基础的)体系。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循环:治理主体提出要求,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付诸行动的需求,对于社会向国家所提要求做出正面的反应。
(五)统治集团
最后,应当注意(与明确民主治理主体相关联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统治集团直接就是国家治理体系,但是可以清晰地看到,主体也可以是其他集团。统治集团应当善于利用各种工具去影响个人和社会的愿望及需求体系的形成。
一个单独的研究课题是:为了创造出付诸行动愿望的意象性、自觉性及相应需求的构建方法的分类及特点。媒体、文化、科学、宗教都可以作为在社会上形成不同概念的导体,借助它们显露出需求并直接使其转化为行动。民主治理就是利用“有愿望的”人构建其“愿望”、希望,并且在未来将以此(需求,亦即个人与社会的希望和愿望)为基础。与专制所不同的是,不需要让个人和社会屈从统治集团的要求,而是由其自愿、主动并且民主地达到统治集团所构建的既定目标。
民主既不是宗教,也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而是一种可行的治理工具。其更好的意义是什么呢?那就是它更为柔和、更为微妙。但是它富有内涵,具有虚实共存、善恶互补的强大力量。而把自由主义作为价值体系,偷换概念地与(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民主混为一谈,这是强加于人的荒谬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