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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的心理动因与应对措施(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21 共13011字
  (二)同情弱者效应
  
  人是社会性动物,社会性动物就要求互相帮助,同情弱者是社会成员的一种本能反应,是出于自觉自愿的一种使别人获得方便与利益、自己不图报答的利他行为。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在该效应中,个体一方面帮助了他人,使他人获得了支持;-方面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使自身获得了做好事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自我价值实现等内在奖励。现在,怜悯弱者不仅为我们的潜意识所接受,而且经由后天教育成为传统,上升为东西方社会的共同道德规范。
  
  网络上的同情弱者效应包括四个相互联接的要素:“借助网络媒体,出于帮助弱者目的,没有明显的自私动机,自愿而非强迫的行为。 ”(23)网民在网络中会因为共同关心的事件而聚集在一起,当其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其他无相关利益的群体就会产生利他心理,出现支持弱者的行为和态度,通过发表言论、补充材料、探寻真相、连结声援等方式对弱势一方表示同情,对强势群体提出质疑和指责。在“邓玉娇”“欺实马”“躲猫猫”“钓鱼执法”等诸多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同情弱者效应都得到了鲜明的体现。
  
  应当说,网民的言语行为拓展了社会公众权利实现的渠道,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践而不是社会地位,所谓“奥拓车主打人是人民内部矛盾,宝马车主打人就是阶级矛盾”的观点只能说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傲慢与偏见”.现实社会确实存在着诸多恃强凌弱的不公现象,可这也并不意味着弱势一方就永远掌握真理,永远代表正义。在“哈尔滨六警察打人事件”中,网民的态度随着对死者身份判断的不同发生了三次截然不同的变化;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到14公斤黄金的事件,本是一起简单明了的刑事案件,但网络舆论却众口一词认为这是一起冤案。这两起案件都表明了网民的同情弱者心理存在简单、盲动的特征。
  
  (三)匿名效应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是人格中隐秘的不容易接近的部分,它是混乱的,像是一口充满了沸腾的兴奋剂的大锅,充满了本能提供的能量,但是没有组织,也不产生共同意志,它只是遵循快乐原则,力求实现对本能需要的满足。 ”(24)自我是“通过知觉意识的中介而为外部世界的直接影响所改变的本我的一部分,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接触中由本我衍生而来。 ”超我“是个体通过社会化过程而形成的内化道德,追求完美的冲动或人类的较高尚生活,是人格的最高层次,也是良知与负疚感形成的基础。 ”(25)一般而言,在公开的面对面的情境中,人们发表意见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顾虑和压力,比如怕自己的观点不正确、担心自己的想法和领导不一致、想获得群体的欣赏等,此时超我的人格控制力量偏重。如果是在匿名的状态下,个体的身份和行为不易鉴别,就容易抛弃道德、法律的约束而敢于大胆行动,做出与日常行为不相吻合的非理性举动。此时,本我的人格力量起着控制作用。匿名性越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力越低,行为也往往更加自由化。
  
  普通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现实中人,是以身体在场为基本特征的实然存在。而在网络上,个人通常不以真实身份注册,而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出现。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可以知道其他人的真正面貌,知道他们是男性还是女性,或者生活在哪里。 ”(26)网络事件的参与者是以虚拟身份扮演各种角色,从事各种行为,体验不同感受,是抽象符号的存在与显现,网民可以彻底摆脱社会身份和社会舆论的约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由于网络匿名效应的存在,网民做出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也不会被发现,可以自由得宣泄本能、情感而不受任何约束。在“铜须门”“很黄很暴力”等事件中,网民的言行已经不是单纯地维护主流道德观和价值观,更多的是在匿名效应的遮掩下,打着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用非道德甚至违法的方式释放内心能量,宣泄个人情绪,“进而蜕变成一种动机扭曲的广场式狂欢甚至集体失范的网络暴力。 ”(27)
  
  (四)逆反效应
  
  逆反效应指在特定条件下,主体言行与指向对象的愿望相反,产生了与常态性质背离的逆向反应。逆反效应由否定性认知、消极情绪和对立性行为三部分组成,否定性认知指主体对于指向对象所描述的事实、价值或评判不予认可、不予接受的认知判断,是逆反效应形成的心理基础;消极情绪指主体在认知基础上对指向对象产生的排斥、厌恶、拒绝的情感反应,是连接认知和行为的中间环节,对于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立性行为指主体对于指向对象的攻击性言行举止,是认知和情绪的外在表达。
  
  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的逆反效应,往往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信息失真。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首先想了解的是事情的真相,如果他们接触到真实准确的信息就会对发布者产生积极的态度和评价,而错误和失当的信息则会造成人们的消极体验,进而诱发逆反行动。在“欺实马”事件中,当地交警在新闻发布会上声明“胡斌当时的车速为70码”,与目击者“受害者被撞飞数米高、20多米远”的描述反差强烈,使得“欺实马”迅速成为网络流行语,成为司法不公、制度缺位的嘲讽对象。二是过度强化。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个人都先天存在着一种自主的趋向,希望能够尽可能地摆脱外部控制。如果传播目的过于明显,动机过于强烈,则会使个体感到自主地位受到威胁,侵犯了自己的选择自由。“瓮安事件”中当地政府多次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词称呼参与者,结果受到了网民普遍的无情嘲讽。三是经验累积。如果民众过去受到过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负面刺激,就会通过经验累积而产生否定性的心理趋势和行为倾向。 “郭美美事件”初期,红十字协会采取了遮遮掩掩的态度,严重损伤了协会的公信力,使得很长时间内协会的言行总是遭到网民的负面评价。
  
  四、应对策略
  
  (一)调节收入差距,化解民众怨气
  
  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28)这句话旨在说明:利益结构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是决定社会和谐程度的关键因素。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任何社会变革归根到底是为了重新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以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网络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出现,深层原因在于社会成员因收入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导致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出现,不同社会阶层所要表达的重点和关注的中心不同,必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情绪,这些情绪之间蕴藏着大量的抗争和冲突。
  
  弱势群体由于技能缺乏、经济贫困、社会和政治地位低下,几乎没有可利用的资金、权力、能力、关系等社会资源来参与社会交换,以换取自我发展的资源和机会。他们很难参与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定,不仅获得物品和服务的机会减少,而且客观上也被边缘化,被排斥在能够创造财富的、有报酬的就业机会之外,从而在心中积累了大量的不满情绪。这些情绪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化解,容易在匿名的、自由表达的网络空间加以释放。因此,防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对策是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分化、消除民众怨气,缓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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