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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型社会组织研究中组织与相关主体关系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8 共4479字
摘要

  一、支持型社会组织概念和类型研究综述

  1. 概念综述

  支持型社会组织一词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运用得比较多,在国内则比较少。在国外使用诸如“支持型社会组织”“中介性组织”“非营利部门联盟”等概念进行研究。在我国则比较多地使用由我国自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孵化器”及“支持型社会组织”这三个概念展开研究。我国支持型社会组织研究起步晚,对于此类的研究还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研究成果较分散。

  枢纽型社会组织这一概念是在 2008 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这一文件中提出来的。其概念描述为: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其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智能的联合组织设置。”目前国内关于此类的研究中均采用此定义。

  2006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将“企业孵化器”这一概念引入公益领域,目的是培育有创新性的社会组织,发现和支持有潜力的社会人才,以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之后,在其他如宁波、太原、广州等城市也开展了此类活动。目前我国关于公益组织孵化器的研究大部分都是关于上海模式的研究。所以对于公益组织孵化器的定义基本上是: 提供特定的场所和空间,通过资金支持、服务提供和能力提升等多种方式,以培育和扶持初创期非营利组织为目标的支持系统。[1]

  枢纽型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孵化器及支持型社会组织这三个具体的组织类型,其在应用的领域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上都有区别。但也存在着共同之处。与其他的社会组织相比,它的服务对象是社会组织而非社会公众。彭善民认为,此类社会组织是一个功能性“社区”,对于成员组织而言是重要的资源和互动平台。[2]

  为了方便本文的梳理及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本文将枢纽型社会组织及公益组织孵化器视为支持型社会组织的一种,三种概念统一为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此,笔者将支持型社会组织定义为: 为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秉承一定的宗旨,为其他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的资源、信息等的社会组织。它是社会组织与社会上的其他部门联系的纽带,从而促进社会管理的发展,直至最终促进整个社会有效运转。

  2. 分类研究概述

  由于我国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所以在研究中对其分类的研究成果比较少。根据国内已有的对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分类,结合相关枢纽型社会组织及非营利组织孵化器的分类研究,支持型社会组织可进行以下分类:

  ( 1) 按服务内容分类

  徐宇珊将支持型社会组织分为: 资金支持型、能力支持型、信息支持型、智力支持型、综合管理类支持型、转型的传统服务机构、支持性的活动或论坛这七类[3].与徐宇珊的分类存在区别的是,乔佳琦也根据服务内容将其简化为三种: 能力、媒介和智力这三方面的支持型组织[4],并将高校及学术界的相关团体作为一种智力支持型组织补充进去。

  ( 2) 按与政府的关系进行分类

  根据王世强对于非营利组织孵化器的分类,总结出支持型社会组织分为以下三种: 政府主办---政府运营型,民间主办---民间运营型,政府主办---民间运营型这三种[1].

  ( 3) 根据组织的主体性质进行分类

  王世强对非营利组织孵化器的分类为: 政府主办、社区主办、NPO 主办、企业主办、高校主办及多元主体联合主办这六种组织[1].

  ( 4) 根据组织的服务领域进行分类

  目前联合国将有关社会组织根据其具体的服务领域进行分类。同样,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支持型社会组织也可以据此进行分类,如: 环保组织支持型、老年工作支持型、社区服务支持型等。

  二、支持型社会组织研究中组织与相关主体关系综述

  在建设支持型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各个利益方是与其发展密切相关的。所以,对于如何整合各个相关主体的关系的研究是必要的。目前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支持型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支持型组织与成员组织之间的关系及支持型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三者关系的探讨。

  1. 与政府关系的研究

  在目前所能查到的有关支持型社会组织的资料中,基本上都有与政府关系的研究。因为政府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催生了社会组织,所以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是社会组织研究的重中之重。支持型社会组织在其产生、发展、运营、监督等各个环节,政府的地位都不可替代。目前支持型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支持型社会组织对政府功能的发挥起促进作用

  张欢在建构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中指出,大力发展支持型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 一是可以解决目前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通过建立此组织可以缓解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矛盾; 二是可以在政府进行社会监管的过程中,分担监管的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缺位或是重复的现象; 三是可以为政府管理社会组织提供更为有效的机制和途径; 最后是为政府培育、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提供合适的平台和得力的助手[5].崔玉开认为,此类组织的建立将会有效地改变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政社不分、政府管理分散、监管不足、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弥补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节上的不足。[6]张大明认为此类组织可以作为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有利于帮助社会组织坚持政治引领,把握正确的方向,且有利于政府直接管理向社会自主管理的转变。[7]

  ( 2) 政府支持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发展

  葛亮和朱力认为,支持型社会组织对于政府处在非制度依赖层面,在目前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政府以各种形式开展支持社会组织的活动,形成了这两者之间独特的供需关系,所以称之为“非制度依赖”.已有的研究表明,政府在促进支持型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通过提供资金、政策、信息、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大力推进此类组织的发展。

  ( 3) 支持型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杨丽在研究中肯定了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替代政府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中作用,同时提出,此类做法是否会使得社会组织领域因之衍生科层化,以及面对即将改革的双重管理体制,此类组织何去何从?[8]

  杨家宁指出,由于目前的主导模式,使得此类组织“行政色彩浓厚”[9].陆海燕、洪波认为,如果社会组织在资源、发展及独立管理上过分依赖政府,两者关系从契约管理退化为直接关系,也就失去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活力所在。[10]

  吴强玲、祝晓龙在分析了上海浦东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的个案之后,运用角色理论分析得出政府与此类组织关系的良性互动模式,即在互动过程中两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互动中形成外在推动力; 而支持型社会组织则处于迎合地位,通过认可政府的权威主动地参与和寻找发展的机会,这是互动中的内在驱动力,两者在互动中内外结合,共同进步与发展。[11]

  张丙宣指出,政府与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关系应由政府的行政吸纳向社会自主治理转变,通过优化社会组织的培育机制及优化政府的赋权机制等手段来提高地方治理的能力,从而促进该类组织的发展。[12]

  杨家宁针对社会组织行政色彩浓厚的问题,认为应从性质、资源分配、“授权式”的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淡化行政色彩的转变。[9]

  孙志祥提出“去行政化”的重点不是形式上弱化政府联系,淡化官方色彩,而是需要在内部建立起适应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需要的,以认同为前提,章程为核心,参与为基础,合作为纽带,自律为保障的社会化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13]

  2. 与其他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

  ( 1) 与成员组织关系的研究

  杨丽认为支持型社会组织应在政治、业务和日常管理中对于成员组织发挥作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业务上起到“龙头”作用,引导本领域的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共同发展; 日常管理上扮演“平台”的角色,做好日常联系、服务和管理的工作。[8]

  王世强通过分析此类组织的功能,提出支持型社会组织对于成员组织应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作用,分别是提升人员和机构能力、提供物质支持、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促进沟通和相互支持[1].孙志祥对处理好组织成员和支持型社会组织关系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为提高对社会组织的吸引力来提高差异性和专业化程度; 二是为增加对社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来建立高效的内部资源分配机制; 三是有效地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活动[14].

  ( 2) 与企业关系的研究

  目前关于支持型社会组织与企业关系的研究很少,故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企业作为除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另一大社会部门,其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不亚于政府的作用。

  其一,可通过投入资金来支持。支持型社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经费不可或缺,故作为拥有资金的部门---企业,在其中就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二,可通过分享经验来促进其发展。企业已形成了较成熟的运作模式来维持其发展,如“企业孵化器”的提出就为支持型社会组织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其三,可以监督支持型社会组织的运营。作为社会责任主体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利且有义务来监督其运营过程。支持型社会组织开展的是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对全社会乃至全人类有意义的事业,所以保证其正常合理地运营是每个社会责任主体所应尽的职责。

  三、推动我国支持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

  通过梳理相关的文章,我们发现支持型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关于此类组织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大都从社会组织的创新、组织特点、组织发展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而对于各个具体的组织类别,出现了重“总”忽“分”的现象。支持型社会组织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研究集中在 2010 年至2012 年,在这两年的研究中相关的文章也不是很多,故开展此类研究亟须学界的重视。

  其次,此类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未达成统一的共识。笔者梳理已有文章,发现大部分的研究还处在对定义、分类、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分析阶段,且定义不清晰,以致研究主体分散,出现概念混淆的现象。另外,目前支持型社会组织研究的实践模式集中在“上海 NPI 模式”、北京“枢纽型”社会组织、深圳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研究上,即主要研究的是支持型社会组织作为一个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各个要素之间的互动问题,而对于主体内部的建设、运行等涉及较少。研究处于表层,并未触及深层的运作机制。这对于促进支持型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及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促进研究的开展。首先,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应细化。目前进行的总体研究,并不是专门的研究,所以研究结论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故而应将研究者的注意力部分地转移到具体的细节中。其次,是划分此类组织的边界。只有厘清研究对象的属性才能很好地收集材料并加以分析。最后,研究应深入,不再局限于表面。要将组织自身的运行机制加入到研究中。只有保障内部的顺利运行才能开展与外部的互动。所以,为了深入研究支持型社会组织,应进行研究的转向,转向内部运行机制的研究、创新机制研究等方面。

  参考文献:

  [1]王世强。 非营利组织孵化器: 一种重要的支持型组织[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 5) :83 -88.

  [2]彭善民。 三方面推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N].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 -07 -15.

  [3]徐宇珊。 社会组织结构创新: 支持型机构的成长[J].社团管理研究,2010,( 8) :22 -25.

  [4]乔佳琦。 政社合作背景下支持型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研究---以上海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为例[D].华东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2.

  [5]张 欢。“枢纽型”工作体系: 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重要方式[J]. 社会与公益,2013,( 7) :69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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