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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教育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展望(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9 共8912字

  尊重每位老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和发展趋势,国外老年教育理论五大理论之一--“权利理论”将开展各种老年教育活动作为实现老年人受教育权、以及保障老年人其他人权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中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2014年 6 月 17 日民政部印发的《2013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 2013 年底,我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20 243 万人;老年学校 5.4 万个,在校学习人员 692 万人。由此可见,我国老年人的入学率太低,广大老年人学习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老年学校的学位供不应求,学位严重不足是不争的事实。例如,广州地区老年教育办学规模最大的市老年干部大学年招生量达 1.1 万多人,但办学场地仅 7 000 多平方米,处于超饱和状态,要求参加学习的老年人比比皆是,很多班级报名招生高达到几十比一,一位难求。现实说明,固守现有老年教育的藩篱,不扩大老年教育的资源,实现广大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就只能是天方夜谭,就只能是空头支票。

  三、老年教育社会治理之前瞻

  (一)加强老年教育学研究走出三大观念误区

  理论是行动的向导。近年来老年教育之所以难有突破性进展,步履维艰,原因在于老年教育学学科尚未成熟,理论尚未定型,其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诸多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要同仁探赜索隐。

  我们认为,对老年教育进行社会治理,前提是通过理论研究正本清源,树立科学的老年教育理念,走出三大误区:

  1.走出误区之一:教育部门不管老年教育

  老年教育改革,首先应当改革的是目前老年教育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的老年教育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有的地方由老干部部门管理(重庆、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甘肃、内蒙、宁夏、浙江、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广东),有的由教育部门管理(上海、天津)①,有的由老龄部门管理(青海、新疆、江苏、四川),有的成立老年教育领导小组进行管理(贵州),有些城市的老年教育由文化部门管理(安徽省芜湖市),也有的由多个部门联合管理(如广东省湛江市由老干部局和教育局共管)[4],还有的由政府直接管理。全国老龄办 1999 年《关于印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规定老年教育由政府管理,文化部门指导工作。但令人遗憾的是文化部门没有担负起主管老年教育工作的责任(当然这种将本来应由教育部门负责的工作推给文化部门,类似于外行领导内行,是强人之难)。目前老年教育各地实行的基本上是“党委领导,退离休干部办学,老干部局代管”的管理体制。国民教育体系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老年教育,前 4 个类别由教育部门主管,终身教育体系最后阶段的老年教育应该顺理成章地归口教育部门管理。

  2.走出误区之二:老年教育只是休闲教育

  追根溯源,中国老年教育的源头是为丰富退休老干部的文化生活而创办的老干部大学,因而老年教育最初的价值定位为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这也是中国老年教育实践的主导理论--康复理论的产生背景。该理论认为,老年人已经操劳忙碌了大半辈子,步入晚年后继续参加的教育活动应该以“康乐、休闲”为核心,教学内容应以组织开展轻松愉悦的文体活动为主。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的各个年龄段中,只有老年人不再从事生产劳动,通过社会提供的养老保险来享受晚年,老年教育是以不断引导老年人提高休闲的水平和质量为己任的。这就得出“老年教育只是休闲教育”的观点。它直接导致了我国过去的老年教育片面强调提高老年人自身素质和个体生活质量,强调“老有所乐”忽略“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近年来一些老年大学的教学内容大多是书画、曲艺、养生操等传统“老三样”,停留在为老干部和部分老职工提供休闲、娱乐和健康教育的定位上。这些写字作画、唱歌跳舞的文化活动充其量只达到满足老年人老有所乐的最低要求。这种将老年教育视为休闲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同真正意义上的终身教育判若云泥。老年教育万变不离其宗,其发展需要遵从教育的一般规律,作为终身教育的终极阶段它仍然属于“教育”的范畴,本质在于教育属性,须以课堂教学为主,培养、开发学员智力。

  3.走出误区之三:老年教育属于老干部福利

  老年教育确实是党的老干部工作、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是执政党办学,贵州、湖南都成立了老教委。据 2007 年中组部老干部局公布的材料,在全国 4 000 所老年大学中,属老干部系统办的占 94.7%.在老干部活动中心举办老干部大学,甚至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搞资源共享,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但从长远看来,老年大学应该属于教育机构,老年教育应该是终身教育中的终极教育,是正规化教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活动②.由于管理主体不同,产权所有人的变化、业务分离等原因,二者终将分道扬镳。

  在老年大学创办初期,以离退休老干部为教育对象的老年教育,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但在建立学习型社会、实现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过程中,老年教育是党和政府为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全体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性行为,现在老年教育的对象已经包括老职工、老市民、老农民在内的整个老年群体,再依然如故,习非成是,不对社会开放,就违背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老干部福利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予以体现和保障,老年教育是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事业[5],包括老年教育在内在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广东许多老干部大学已经对社会开放,例如东莞市老干大学的学员现在以离退休为主,学校兼招收社会退休人员甚至外地到该市投亲靠友的老人;肇庆市老干部大学在 2008 年改名为“老干部职工大学”,该校学员中 35%为下岗老职工;广州市老年大学 2014 年开设 40 个班,面向全市老年人,对城市供养救助对象、低保救助对象提供免费教育,具有适度普惠的特点。

  (二)制度引领依法管理老年教育事业

  老年大学定性不明、定位不准、职责不清,已经成为老年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一些新诞生的老年学校甚至没有“出生证”,或者身份不明,没有合法身份,教育部门将其视为“另类”不愿多管“闲事”,编制部门不给编制,物价部门对其收费标准不予答复,民政部门未将其登记为独立社会组织。如果学员投诉,不知道按照什么程序由什么部门来处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育本身有自身的发展规律。老年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遵循自身规律。

  作为老年教育规律的理性反映,老年教育法在进一步引领、规范老年教育过程中不可缺乏。依法治教是教育法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老年教育工作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1994年中央国家机关十部委联合制定《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 2000)》,指出“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是老年教育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场所”;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2010 年 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 年)》第 8 章第 23 条明确提出要“重视老年教育”.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国务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制定并公布全国老年教育条例,加强老年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在地方,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订了《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把 9 月 28 日孔子诞辰日作为该省的老年教育活动日;江苏省徐州市也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订了《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我们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上出台“老年教育法”,以便省级制定实施细则。各个老年学校也应该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建章立制,使老年教育规划化、制度化、法治化。

  (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

  老年教育是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事业,需要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点发展方向,老年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共服务项目,应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的领域。有的地方政府对老年教育“口头上重视,拨款时忽视”,是否给予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多少财政拨款完全由领导人的关注度决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老年教育经费列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老年教育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使老年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增加办学经费①.

  (四)按照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老年教育的特点办学

  办学须有规格,老年教育需要正规化。正规化是指符合正式规范与特定标准的模式或状态,也可指为了达到规定标准、实现正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相关活动。老年教育具有文化性、老龄工作性,但其本质在于教育性,应按照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老年教育的特点进行,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教育规律是教育、社会、人之间和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和关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和重复性,是一切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客观法则。按教育规律办学,老干部大学就应真正由老干部福利机构改变为老年教育机构,做到“六有”:有学制、有课程体系、有编制和合格教师①、有稳定的办学经费和场地、有基本教材、有科学的教学评价机制。当前应尽快建立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老年教育成果评价机制、教师考核制度、教学成果展示管理制度及相关奖惩制度。应大力推进建设“三库”工程:建立合格的师资库、课程库、教材库。教材建设实行基本教材统一编写与特色课程自编讲义相结合,规范化与个性化教学相结合。建议全国老龄办、全国老干部大学协会牵头,组织全国有关专家集体编写基本教材,并正式出版。各地各校还可以从地方和学员实际需要出发自编具有地方特色的讲义。

  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应该突出老年教育特点,防止与人生其他阶段的教育雷同化。建议在原有生命保健教育、书法舞蹈等科目的基础上,开设国际社会通行的退休前准备教育、死亡教育、科技新知识教育等课程。

  (五)采用现代教学技术推进老年教育

  老年教育要现代化。除了教学理念、教学内容现代化以外,特别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现代教育技术是把现代教育理论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现代教育手段和方法的体系,包括教育教学中应用的现代技术手段(现代教育媒体);运用现代教育媒体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方法(媒体教学法)和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的系统方法(教学设计)。老年教育及其教学活动应该注重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远程教育手段,着力解决老干部学习供需矛盾和就近上学的问题,改填鸭式的灌输教学为“自主性教学”,提高学员学习兴趣,优化教学过程,进行合理的教学设计。

  (六)借鉴国外“第三年龄教育”经验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整体规划

  我国的老年教育,既要坚持我国的特色,也要与国际接轨。我国老年大学作为中国式的第三年龄教育,是在不断汲取发达国家第三年龄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的②.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欧洲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第三年龄”教育有利于实现老年人的继续社会化。“第三年龄教育”从生命和学习的角度,开发老年人的智力能力,将其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为他们能够从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其教育宗旨在于通过老年教育,使老年人适应退休所带来的变化;提供适应社会发展、参与社会事务的新知识;提高精神生活质量,促使老年人通过老年教育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 68 条明确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教育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如教育启迪下一代、梳理总结历史经验、利用自己丰富的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等提供了“助推器”和动力。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我国要通过老年学校教育消除部分老人“思想僵化、知识老化、血管硬化、等待火化”的消极情绪,克服“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是与年轻人争地位抢饭碗”的错误观念,纠正“老年教育只是休闲教育”的迂腐理论,注意发挥老年教育的社会功能,着力提升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使老年人继续掌握新知识,为社会发展再做贡献。

  综上所述,从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中我们可以见微知着,而发展中国老年教育事业,无疑需要审时度势,大胆走出老年教育的认识误区。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老年教育的先进经验,从终身教育的高度出发运筹帷幄,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办学积极性,按照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老年教育的特点办学,革故鼎新,依法对老年教育事业进行社会治理。

  参考文献
  
  [1] 刘昌。 胡卫委员: 要加快出台老年教育发展规划纲要[EB/OL]. [2015-03-03].
  [2] 邬沧萍, 杜鹏。 老龄社会于和谐社会[M]. 北京: 中国人口出版社, 2012: 501-506.
  [3] 高志敏, 蔡宝田。 社会转型期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研究[M]. 北京: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52.
  [4]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 中国城市老年教育研究[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44-45.
  [5] 马金东。 终身教育体系下社区教育实践研究[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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