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主体意识的内涵及价值定位
(一)农民主体意识的基本内涵
主体意识在哲学上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能力和价值的自我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的一种自觉意识。主体意识是人内在的属性,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赋予的,集中体现为主体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主意识和自由意识是主体意识的核心内容。主体意识也是主体自觉能动性,它是人的全面发展最根本的特征,其发展也是主体全面发展的核心和精神实质。
所谓农民主体意识,是指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
农民主体意识的基础意识是人格意识,是农民自觉将自己视为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社会主体。农民主体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农民只有自觉意识到自身权利所在并努力实现和维护权利而奋斗才能得到良好发展。农民主体意识的关键在于参与意识。农民只有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作为创造主体积极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才能作为价值主体去享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
农民主体意识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公民意识的养成。农民只有将自身视为现代国家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具有强烈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农民的主体意识才能最终生成。
二、主体意识之于农民发展权保障之价值分析
(一)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民自我发展的内驱力
“发展权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实现为终极理想”,主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终极理想和人文关怀。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发展是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其根本动力来自于作为主体的人本身。同时,内因是发展的依据,外因是发展的条件,人的发展的主体性因素是人的发展的内在因素。主体通过对自身本质、地位和价值的自觉认识,从而形成能动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及自身的实践理念。农民只有通过自觉的主体性的省思意识到自己是独立自由主体,体认到自身权利所在,认识到自己是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应该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才能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人是天地之精英,万物之灵长,作为主体的农民只有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其内部的创造潜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才能努力创造条件去超越客体制约去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二)农民主体意识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动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为了促进农村发展最终实现农民全面发展的战略举措。虽然新农村建设要求政府在促进农村发展上积极有为,然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关键是农民,“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价值主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在内的全面建设,无论在哪方面都离不开农民主体意识的发挥。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也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具备自主、平等、自由、诚信、合作等主体意识,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农民主体意识的发育。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农民不仅是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受益主体,更是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创造主体。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
(三)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因素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权要求人们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农村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新农村建设中就是要以农民为本。在新农村建设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尊重和依靠农民的主体地位,“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
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意识,激发农民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依靠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力量,在农村落实科学发展才坚实的人文基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充分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是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的最为深厚的动力源泉。
二、当前农民主体意识的缺陷及缘由探析
(一)当前农民主体意识的主要阙失
1.人格意识薄弱,自主意识不强
人格是一个公民立身行事之本。公民人格是否健全,关涉个人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在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普遍缺乏一种独立自主的精神,“传统中国农民的人格是内向的、封闭的,他们常常有压抑自我的倾向。”
农民往往不把自己看成和其他社会群体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往往自轻自贱,自觉低人一等。农民长期过着一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栖”的自然状态生活,他们安土重迁、缺乏活动和发展的空间。在传统的农耕文化形态下,农民往往对自然充满敬意,缺乏主动改造自然的信念。在个人行为选择上往往表现为从众的心理,往往对社会强人表现出强烈的依附心理。这种依附心理具体表现为对权力的依附,敬畏权力顺从权力。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有了一定发育,但依然较为薄弱。农民人格意识的薄弱,使发展权实现不仅缺乏人格的支撑,更使其缺乏主体内驱力。
2.民主意识欠缺,法治精神淡薄
没有农民民主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精神的发育,农民主体意识的生成和发展权的实现只是一句空话,农村法治也必将缺乏主体素质的支撑,“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
大多农民不仅缺乏对国家民主制度建设的热情,对事关切身利益的村民自治也不甚关心。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很多农民由于民主意识不高,不能认识到手中一票的真正价值,往往消极对待选举。大多农民低下的民主意识,为贿选和选举干预提供了很大空间。不仅如此,现实中大多农民法律知识非常薄弱,对法律认知程度较低,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模糊。在不少农民意识里只迷信政治权威,畏惧权力,畏惧掌握权力的官员,法律在其心目中是没有多大权威的。同时,由于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发生纠纷,往往更多的是求助于村里的领导和族中长老的的调解,很少诉诸司法。民主和法治意识的缺失,障碍了农民向政治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权实现。
3.公共意识缺失,参与意识不强
“我国农民是天然的个人主义者,他们对关心的是自己的直接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经济人”意识不断高涨,而“社会人”意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公共意识和参与意识并未同步提高。不少农民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哲学,对公共事业漠不关心。有的村民对公益性建设毫无兴趣,不闻不问、不参与,更别说集资和捐资。公共精神的发育前提在于参与,不参与就难以培育农民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其缺失使得农民政治发展权实现缺乏公共精神的有力支撑。一方面,农民理性参与社会事务的意愿和能力薄弱,对于村民自治中公共事务参与冷漠;另一方面,农民对于事关其自身和其直接亲属利益受损又极其敏感,非理性参与行为大量存在。理性参与意识的缺失使得农民无论政治、经济发展权,还是文化、社会发展权实现都缺乏参与意识和公共意识的支撑。
(二)当前农民主体意识阙失缘由探析
1.体制因素: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
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人为地将农民划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城乡壁垒森严,“画地为牢式的‘二元结构’将农民隔离于现代文明的大道之外。”
在这种社会结构体制下,农民被制度化安排为“二等公民”,不仅人格受到歧视,而且社会生活的方面面都受到社会歧视。这种歧视性待遇使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更感到自身价值和社会地位低下,自轻自贱,其主体意识没有发育的心理空间。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使得农民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扼制,从而滋生出强烈的服从和依附心理,农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独立性逐步丧失。主体意识的缺失,使得农民发展权实现缺乏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2.文化因素:传统专制传统的深刻影响
我国是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专制体制压迫人性,将人顺服成为一个个没有人格的政治奴隶。只有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民主政体,才是培育公民人格等主体意识的温床。人格的缺失必将障碍公民个人的发展,没有个人的发展何谈社会得发展?建国后,我国虽然推翻了封建专制政体,但封建专制的遗毒远未清除,等级特权思想依然借尸还魂,愚民思想、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在农村由于“山高皇帝远”,不少干部封建专制主义思想和作风依然存在。
由此在老百姓心中形成了畏官惧官的心理,农民人格等主体意识很难发育,农民发展权实现难以获得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
3.自我因素:农民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
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农民是一个素质相对低下的群体。由于建国后“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歧视政策导致农业发展落后,农民普遍贫穷,长期为温饱问题而奔走操劳。正是因为贫穷,大多农民读书不多,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农民普遍缺乏进取和担当的主体意识。受到良好教育的农民大多已经“鲤鱼跳龙门”或进城打工创业。农民自身素质的相对低下,除了与二元体制和专制传统直接相关外,更与农民的相对蔽塞封闭的生存环境有直接关系。农民居住较为分散,缺乏向城市居民集中那样便于现代文明传播的平台,“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这种相对蔽塞而又分散的生存环境,使大多农民难以接受接受现代文明的洗礼,农民主体意识难以发育,农民发展权实现缺乏现代文明的有力支持。
三、激发主体意识,促进农民发展权实现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为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奠定物质基础
第一,确立农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经营自主权。利益是权利的现实基础,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达。农民作为现实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种尊重和保护不仅只是法律制度的确认,更是要求对农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予以现实的尊重和保护。农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应该在有关涉农法律中得到明确的确认。
保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发展,主要在于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平等交易权。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纯粹只是其自身的事情,乡镇政府不应该干涉农民生产经济自主权。同时,农民应该具有交易权并且在交易中是平等交易。确立农民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有助于激发农民在市场经济中促进其自由意识和平等意识的发展,激发其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权实现。
第二,确立农民集体财产的按份共有,切实保障农民产权。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建立一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传统的农村集体产权是一种抽象的共同共有“人人有份,实则人人无份。”
这种抽象产权模式难以激发农民的归属感,从而现实地享受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建立一种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集体产权实现模式。为此,应该改变农民集体产权的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可以成立股份合作社以对集体资产以公司化运作。对农村集体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量化折股。可以采取“三三制”的模式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将所有股权量化为集体股、人口股和农龄股三类股,原则上是各占三分之一。这种农村集体产权实现模式,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主人”,增强其作为集体成员的主体意识从而激发其为了实现自我发展权而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
第三,完善农地产权流转机制,促进农地发展权实现。农地是农民最基本最主要的自然资源,是农民的衣食之母。传统静止的农地利用方式难以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更难以实现农地发展利益的最大化。要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健全以市场价值为依据的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实现对失地农民的公平补偿。以土地产权为核心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助于培育农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其参与市场的热情,从而激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内驱力,为农民发展权实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优化村民自治,培育农民政治主体参与意识
第一,创新乡镇管理体制,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村民自治要求自治主体充分发挥其主体意识,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治自理。应改革乡村压力型体制,为此关键在于乡镇体制实行乡镇自选,实行乡村自治的全面对接。应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权,从实际出发明确界定哪些事项乡镇政府应该指导、帮助和支持,哪些事项完全属于村民自治自理乡镇政府无权干涉。同时,还应规定二者关系的监督机制和乡镇政府违规指导的法律责任。乡镇管理只有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才能为保障村民自治权实现农民基层政治发展权奠定体制环境,从而激发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
第二,创新村民自治组织,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组织保障。目前村民自治的组织架构中,权力机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缺乏常务机构,实践中往往由作为其执行机构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这种权力配置不仅在理论上严重违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权力运作基本原理;实践中导致村民自治异化。这不仅严重村民参与自治的主体意识的培育,也不利于保障农民政治发展权实现。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理,村民自治组织机构中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应该分化。可考虑设置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鉴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权力机构的临时机构,应考虑设置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强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和职能。三类机构角色应该分化,人员应该分设。村民自治组织架构的完善,必将有力促进村民自治的运作实效,增强其民主成色,从而有利于培育广大村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与主体精神,有力地推动农民政治发展权的实现。
第三,应强化村务公开,让村民真正享有村务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村务公开,让整个村务都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激发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热情,激发农民实现基层政治发展的主体意识。村务公开不仅包括结果公开也包括过程公开,强化事前事中公开让重大村务由村民全程参与和监督。应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监督村务的重要平台,应设置村民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自治的财务运作进行重点监督。应充分运用一切可资借用的公开形式和平台,多层面地对村财务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村民广泛的村务监督,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必将获得有利的生长,从而有力地激发农民实现发展权的内驱力。
(三)加强法治教育,培育农村法治文化
第一,重本溯源,农村法治教育应从娃娃抓起。公民发展权的实现,必须以其主体意识的生成和发育为前提。而主体意识的形成,入学启蒙是关键。农民主体意识培育应从九年制义务教育抓起,应在小学阶段就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培育学生遵章守纪守法的规范意识,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播撒自由、平等、独立、自尊、自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种子。孩提时代培育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是农民发展权实现不竭精神动力和源泉。
第二,培育农村公民社团,保障结社自由。“要想使人类重新获得自由,就要给社会一种组织,这个组织便利一切人在同等的地位上满足他们的欲望,发展他们的能力。”
农民通过结社的自治实践,其自主、独立、平等、协商、民主等主体意识必然得到有力的生长。农民有自主组织社团权利,个体农民有自主决定参不参加社团的权利,也有退社自由权。农民社团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为此,应恢复农会组织,并对农会组织进行政治引导、合理规范和有限监管,保障农会组织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内良行运作。同时,构建农会组织和其他农民社团被选举或推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机制,增强以农会组织为核心的农民社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话语权。农民结社自由权的保障,将极大激发农民主体意识的生长,从而有力的促进农民发展权的实现。
第三,构建农村社区平台,加强农村公民教育。农民主体性的培育离不开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必然产物。”
农村社区是一个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场所,是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的绝佳平台。应充分运用农村社区的平台作用,培育农民主体意识从而促进农民发展权实现。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农村社区中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优势,应充分盘活现有农村文化资源在农村社区共同体进行公民教育和素质教育。政府不仅因对农民进行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也应该积极“送法下乡”、“送文化下乡。”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的平台作用将村民自治实践引向深入,“村民自治的首要目的就是在农村社会培育真正的公民文化,塑造农民独立的权利、政治人格。”
应重视农村社区的平台作用,深入挖掘社区的文化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功能和资源,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的制度载体,将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提升农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公参与意识等主体意识和的重要场所。重视农村社区的平台作用努力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对于培育农民的主体意识,促进农民政治发展权实现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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