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就性质而言,“和谐”有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之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是相对和谐而非绝对和谐,是真实和谐而非虚假和谐,是积极和谐而非消极和谐,是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的统一。就形态而言,“和谐”具有天人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群己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我和谐(人与他人的和谐)、身心和谐(人与自我的和谐)这四种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同时包含这四种形态。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实和谐;积极和谐;群己和谐;身心和谐。
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和谐是中国近代以来志士仁人的重要历史使命。
在当前中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中,“和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同时,“和谐”又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科学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和谐”,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的特定指涉,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同性质的“和谐”.
“和谐”不是实体性范畴,而是关系性范畴。与“和谐”相对的是“斗争”“冲突”“对抗”等关系性范畴。一般而言,“和谐”指的是多种事物之间的融洽通顺关系及其程度。
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和谐”在不同的人那里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了多种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如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等等。对于这些不同性质的和谐理念,我们应该认真分析、仔细甄别。
1.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
和谐有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之分。相对和谐指的是在差异和矛盾基础上的和谐,是与不和谐因素相伴随的和谐。绝对和谐指的是企图消灭差异和矛盾以达到的和谐,是排除了不和谐因素的和谐。绝对和谐看似美好,实则不然。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或者消灭矛盾。追求和谐当然要告别“斗争哲学”,但是并不意味着也要告别“矛盾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矛盾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事事有矛盾。那种所谓“没有矛盾”的社会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理想国”或者“桃花源”,只能是一种想象中的产物。由于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首先必须老老实实地承认矛盾、正视矛盾,然后在此基础上研究矛盾、解决矛盾。绝对和谐这种想法企图以暴力、强制、思想改造等手段消灭差异和矛盾,从而实现那种“整齐划一式”的和谐,其结果只能是走到美好初衷的反面,将尽善尽美的“乌托邦”(utopia)变成无所不恶的“恶托邦”(dystopia)。这正如德国诗人赫尔德林所言:“正是人类要把国家建成天堂的努力,使国家成了人间地狱。”[1]
其中的原因在于,矛盾具有客观存在性,因此不愿承认矛盾甚至企图消灭矛盾的想法和做法只能制造更大、更多、更严重的矛盾。追求完美是人的天性,但是我们必须深知,完美是美的陷阱。
完美只是精神的产物,不完美则是社会的常态。如果一定要强制创造完美的社会,则必然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这正如黑格尔所言:“Leplusgrandennemidubien,c'estlemieux(好獉的最大的敌人是最好獉獉)。”[2]
尼采甚至极而言之:“我对世人感到最难以忍受的,不是他们的罪孽和大愚,而是他们的完善无瑕。”[3]而相对和谐意味着在差异和矛盾基础上实现并不纯净的和谐,意味着为了消灭那些“不可容忍的恶”就要容忍那些“可以容忍的恶”,意味着要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控制在人民群众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之。相对和谐这种价值理念既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
2.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
和谐有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之分。所谓真实和谐,指的是通过合法合理的制度化途径所实现的和谐;所谓虚假和谐,指的是通过暴力强制、舆论压制、粉饰太平、弄虚作假等非常手段制造出来的和谐。虚假和谐不是建立在真实、自愿、自由基础之上的和谐,因而通常被人们称为“被和谐”“伪和谐”“假和谐”.真实和谐好似大禹治水,是建立在“疏”基础上的和谐;虚假和谐好似鲧治水,是建立在“堵”基础上的和谐。前者是“治本”的和谐,是正本清源的和谐,是解决矛盾基础上的和谐;而后者是“治标”的和谐,是浮光掠影的和谐,是掩盖矛盾基础上的和谐。
3.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
和谐有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之分。积极和谐指的是在发展和进步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和谐,消极和谐则是担心发展造成不稳定、不和谐因而牺牲发展以求得的和谐。前者是刚健有为基础上的和谐,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但是从长远而言有利于国家和国民;后者是无所作为基础上的和谐,实施起来难度较小,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国家和国民。积极和谐实际上是动态的和谐,是创造出来的和谐;消极和谐实际上是静态的和谐,是保持下来的和谐。以开车为喻,积极和谐就好比在高速行驶、变速行驶、复杂路况行驶过程中还能保持人车安全;而消极和谐就好比只有在低速行驶、匀速行驶甚至停车状态下才能保持人车安全。我们不能将和谐视为唯一的价值目标,不能以“和谐”为借口减速发展、停止发展或者取消发展。因为,没有发展,也许能有一时的和谐,但是绝不会有长远的和谐。
4.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
和谐有“作为过程的和谐”与“作为结果的和谐”之分。前者可以简称为“过程和谐”,后者可以简称为“结果和谐”.过程和谐实际上就是从“不太和谐之状态”到“比较和谐之状态”的转变,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和谐化”.结果和谐实际上就是某一时间节点之下比较和谐的社会存在状态,是量变到质变的结果,是“和谐点”.过程和谐必然要延伸至结果和谐,而结果和谐必然要融入下一轮过程和谐之中。它们两者之间往往互相交织,难以截然分开。
二、“和谐”的四种形态。
从本质上讲,和谐实际上是人与生存环境的和谐。而对于现实的人而言,其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社会、他人和自我。因此,和谐具有如下四种形态:一是“天人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群己和谐”,即人与社会的和谐;三是“人我和谐”,即人与他人的和谐;四是“身心和谐”,即人与自我的和谐。
这四种形态也构成了和谐的基本内容。
1.天人和谐。
这里所言的“天人和谐”不完全等同于中国传统哲学所言的“天人合一”.“天人合一”中的“天”不仅指自然,也指天道。而此处的“天人和谐”特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少人认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属于“社会和谐”的范畴,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因为此处所言的“人”就是社会中现实的人,而此处所言的“自然”就是处于人类活动范围之内的大自然。它们二者都属于社会范畴而非自然范畴,它们之间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而非自然关系。
天人和谐是和谐的重要形态和重要内容。如果人与自然总是处于破坏与报复的恶性循环之中,和谐就是难以实现的。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4]